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海政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8〕48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8日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月八日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市〔2007〕86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海淀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自2006年8月31日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海淀区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国有工业用地,除符合国土资发〔2007〕78号文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海淀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海淀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淀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北京市关于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9号)要求,为做好海淀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北京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首善标准,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积极探索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和规范,全面提升我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主动。
参与试点部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将工作标准上调一级,紧紧围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主动作为,查找并解决问题,提升工作实效。
——注重协同。
注重市区之间、区内各部门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平级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避免信息不对称,确保试点工作在北京市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
——创新前瞻。
充分预判工作形势和发展趋势,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与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有机融合,适时将试点成果逐步扩大到区政府应当公开的其他各工作领域。
——立足实际。
结合区域实际,围绕服务好、保障好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有序推进试点,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争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工作目标切实落实中央关于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决策部署,在2018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和入驻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和入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海政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和入驻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3〕4号各相关单位:根据2012年11月12日区政府专题会精神和隋振江书记的批示意见,现将《海淀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和入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1月18日海淀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和入驻方案根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精神,为推进我区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搭建政务服务体系、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参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我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并据此制定入驻方案。
一、功能定位(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革为引领,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以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为手段,树立“以人为本、效率为先、服务至上”的政务服务理念,着力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和政务公开透明化;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规范运行;着力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释放经济社会发展潜力,不断提升我区行政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驻区单位和公众服务。
(二)功能定位坚持以政务服务为主线,以企业和市民需求为导向,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手段,以服务功能齐全、运行高效、工作方式灵活为抓手,与专业服务大厅和街镇社区中心(站)一并构建“中心为企、社区为民、网络为主、自助为辅”的四位一体、虚实结合的政务服务体系。
具体功能包括:1.集中企业服务事项,为企业提供“全程贯通”的服务。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知识》(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及答案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知识》(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考试及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各类决定一般由哪三部分组成?()A、行文关系、行文方向、行文方式B、发文机关、事由、文种C、行文缘由、具体事项、执行要求D、决定依据、决定事项、执行要求【参考答案】D2. 燃烧是一种自然现象,既可以给人类造福,也可以给人类造祸。
当给人类造福时,我们创造条件让它发生作用;当给人类造祸时,我们撤除必要的条件不让它发生作用()。
A、某些规律在某些时候可以被人类创造或消灭B、规律发生作用是需要条件的,对条件的创造或撤除,是人类能动性的表现C、任何自然规律发生作用都需要通过人的活动体现出来D、人类改造自然时,自然规律被赋予了主观的性质【参考答案】B3. 以下关于股票发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4. 江西气候温暖,光照充足,雨量充沛。
其雨季集中在()。
A、每年 3 月到 6 月上旬B、每年 5 月到8 月上旬C、每年 4 月到7 月上旬D、每年 4 月到7 月下旬【参考答案】C5. 北京市海淀区市民朱某、湛某向海淀区政府、海淀区环保局申请公开海淀区四季青门头村人口总数及动迁人口情况、海淀区四季青征收利用土地情况等一系列信息。
这些申请陆续得到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朱某、湛某认为,政府部门拥有所申请的部分信息,但政府部门故意不履行公开义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他们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B、他们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C、他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他们不得获取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参考答案】D6. 下列属于附义务的行政许可的是()。
A、城市供水经营许可B、排污许可证C、狩猎许可证D、营业执照【参考答案】A7. 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组织已经在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垄断资本操纵了国家政权。
北京公布行政机关及区县信息公开电话号码
北京公布行政机关及区县信息公开电话号码(2008-5-4 8:46)5月1日是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第一天。
昨天,北京市政务门户“首都之窗”上详细公布了60个市级行政机关以及18个区县信息公开受理部门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市民可在除节假日以外的各单位上班时间内申请办理信息公开等相关事宜。
这份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名录”中,包括了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教委、市科委等60个市级行政机关;每个单位都详细列出了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受理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其中朝阳区政府列出了三部受理电话以及三个受理地址。
部门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3978888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公共信息处 66415784市教委北京市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66075007市科委北京市科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 66514502 66511253市民委北京市民委办公室 65251740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 65246271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信访办 65245781市监察局北京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 83671199市民政局北京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7198129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信访办 58575780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投诉受理中心 88549261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65281692 65280872市劳动保障局北京市劳动保障局 12333市国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 64409795市规划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88073536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接待办 63985375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厅 66055799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 63032255-6124市水务局北京市水务业务受理大厅 68556066市农委北京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83979261市商务局北京市商务局 85163010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82210798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83978213 83978212市人口计生委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受理室 83970800 83970801 83970802 市审计局北京市审计局办公室 63358027 63356789市政府外办北京市政府外办秘书处 65192708市国资委北京市国资委 83560755市地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12366 88371655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办公室 8269091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监局全程办事代理办公室 84634194市环保局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 12369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办公室 85235062市农业局北京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室 82078439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85012254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64081102市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 64032023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7243448市统计局北京市统计局资料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室 83172086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非紧急救助服务分中心 62012886市药品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83979811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服务大厅 65023616市旅游局北京市旅游局 85157067市政府侨办北京市政府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6001088市政府法制办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 83560715市信访办北京市信访办 65193753市政府研究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办公室 65193008市民防局北京市民防局办公室 65192421 63089490市信息办北京市信息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3978721 83978791市监狱局北京市监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室 83580813市劳教局北京市劳教局办公室 83501853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 65192581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办公室 6334511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7889106 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82690500市投资促进局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信息中心 65543165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408008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67221707市公园管理中心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非紧急救助分中心 68300800市气象局北京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68400858市地震局北京市地震局办公室 62614162东城区人民政府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594781西城区人民政府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8064305崇文区人民政府崇文区行政服务大厅 67072979宣武区人民政府宣武区行政服务中心 83975790 83975021朝阳区人民政府朝阳区图书馆综合服务窗口 85993371朝阳区档案馆综合服务窗口 65094271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84681176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62553400丰台区人民政府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3656406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石景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68860607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头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9845798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山区人民政府(档案馆) 89350328 81380877 通州区人民政府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9530219顺义区人民政府顺义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 81481130 昌平区人民政府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9741734大兴区人民政府大兴区档案馆 69241906平谷区人民政府平谷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9961264怀柔区人民政府怀柔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69687717密云县人民政府密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9042701延庆县人民政府延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 691462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本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本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海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本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37号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园林绿化局制定的《海淀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流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海淀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流程为进一步支持海淀区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加强日常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市农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13〕83号)等文件,特制定海淀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流程。
一、镇政府审核及申报1.受理条件。
项目应符合海淀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域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项目应通过海淀区设施农业项目联席会;经营者已拟定项目建设方案。
2.审核内容。
对拟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出具公告无异议证明;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审核流转合同。
3.办理结果。
在《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复垦承诺书》中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4.申报材料。
设施农用地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用地测绘钉桩成果;《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复垦承诺书》;项目公告材料;项目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审核流转合同。
5.办理程序。
(1)审核项目建设方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一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一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海政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一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海政发〔2006〕89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北京市海淀区“十一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九月五日北京市海淀区“十一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一、海淀区“十五”时期信息化发展的回顾与总结“十五”期间,海淀区根据信息化发展特点以及海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从易到难,逐步开展信息化应用工程建设,经历了“数字园区”、“数字政府”和“数字海淀”三个重点建设阶段,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
(一)“数字园区”建设“十五”期间,“数字园区”完成了第三期工程建设,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了由单一电子政务向电子服务和电子商务的转变,推动园区的全面信息化。
截止到目前,加入网上办公系统的企业超过1万家,占园区企业的99%;8000多家企业每月通过“一表式”报表系统从网上报送统计、财政等数据,累计超过30万套,近246万张表格;系统引入数字认证技术,已发企业数字证书3700张;原来需要15个工作日的审批业务,现在平均只需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
(二)“数字政府”建设“数字园区”的深入发展对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合作与协调提出了新的要求,直接促进了全区政府信息化工作的进展,为此,区政府近年来在全区政务专网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的电子政务应用工作。
一是政务梳理。
从2004年5月开始对全区35个委办局的1578项对外办理业务事项进行了逐一梳理,整理编制了《海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对外行政业务事项目录》等系列文档,实现了对外办理事项的数量清、类别清、条件清、流程清、协同关系清。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8]34号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8]34号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市各级政府和市、区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条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传真页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申请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海政办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2日海淀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9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海淀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着力加强重点工作信息公开(一)围绕全面落实重点民生关注事项做好信息公开。
协调发布金融、房地产等领域政策措施,公开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推进金融风险防控综合治理信息公开,定期公开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名录。
(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房管局。
)坚持并完善环境保护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发布新一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时发布重特大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调查信息,持续公开高排放车治理、扬尘污染管控、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煤改清洁能源等情况。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委。
)(二)围绕坚定有序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做好信息公开。
发布疏解区域性专业市场和一般制造业企业等非首都功能的进展情况,持续推进医疗卫生资源疏解,按季度公开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区经信办、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卫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做好拆除违法建设、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开墙破洞”、查处违规设置广告牌匾、占道经营整治、架空线入地、“厕所革命”、基本便民商业网点建设提升、“留白增绿”等信息公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海政办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34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日海淀区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成为目前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区政府办作为我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全面履行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能,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经广泛征询各方意见,确定我区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加强制度落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水平(一)继续扩大公开范围,深化公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区政府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持续推进保障房、征地拆迁、财政预决算、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使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为加强我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十日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和《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采集、产生和使用的信息,是重要的国家资产。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以数据电文或纸质文档为载体,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的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各国家机关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海淀区各国家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并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的主管领导和具体实施部门及负责人。
第五条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属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组织编制和展示。
第二章目录编制第六条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和宏观经济基础信息的目录。
海淀区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工作由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海行规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海行规发〔2022〕4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区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废止31个文件,保留56个文件。
(详见附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2.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一、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旅游企业以及与旅游相关的街镇、旅游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旅游产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重点支持区域旅游企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的项目。
对宾馆饭店初评或提高星级标准、景区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旅行社初评3A 或提高A级标准、星级民俗村(户)、特色业态和民宿评定或等级提升、新增对区域旅游消费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旅行社,按星级或A级的级别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提升示范区运营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2021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2021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海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2021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2021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9日海淀区2021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共8个方面34件)一、优化基本公共服务(7件)1.加快推进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小学学位3000个、中学学位1000个。
推进幼儿园普及普惠发展,新增幼儿园普惠学位1500个。
加大北部地区优质学位供给,引入4个优质中小学在北部地区开办分校力争实现招生。
主要责任单位:区教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2.完善海淀区中小学资源平台,挖掘更多优秀教师和精品课程,汇聚互联网上教学、科研、文化等五大类资源,为全区不少于40万名学习者提供海量、适切的高质量学习资源服务。
主要责任单位:区教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信局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3.新建不少于500张面向重度失能老人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老人提供专业、精准和持续的康养服务。
向2000户80-89周岁老人家庭配发浴凳,为2000户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主要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镇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4.在街道(镇)新建7个基层社会心理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心理疏导、情绪调节等专业、便利的心理服务。
主要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镇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5.推进社区卫生网格化管理服务,成立不少于10个家庭医生巡诊工作室和10个药事服务工作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2019年重要民生实事》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2019年重要民生实事》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2019年重要民生实事》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2019年重要民生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2日海淀区2019年重要民生实事一、优化教育、医疗、养老服务(6件)1.加快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继续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挖潜等多种方式,新增中小学位3000个,多渠道扩增学前教育学位8200个,着力缓解“入园入学难”问题。
主要责任单位:区教委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海淀分局,相关街镇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2.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曙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四季青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完成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力争年内投入使用。
主要责任单位:区卫计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规划国土委海淀分局、海淀消防支队,八里庄街道、曙光街道、四季青镇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3.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开展社区卫生医护人员岗位能力三年一达标工程,当年完成达标率50%。
稳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做到愿签尽签、签而有约,满足居民社区卫生服务需求。
主要责任单位:区卫计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镇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4.加强紧密型医联体建设,促进医联体内部资源流通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全年建成1~3家紧密型医联体,逐步推进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海政发〔2017〕2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海政发〔2017〕21号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21日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智慧海淀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落实智慧海淀顶层设计,强化对项目建设和应用的管理,实现项目建设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智慧海淀项目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智慧海淀建设项目主要是指视频和感知终端、网络、机房、智能终端、云计算和云存储等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规划、基础数据库、应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建设以及系统升级和改造、租赁等信息化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项目。
智慧海淀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项目备选库、储备库和项目建设库,采取随时入库、即时评审、滚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智慧海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智慧海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海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办,是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智慧海淀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项目审批和项目推进工作,组织编制和更新《智慧海淀十三五发展规划》、《智慧海淀顶层设计》等,组织开展全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项目统筹安排工作。
信息公开精讲之——哪些申请属于咨询?
信息公开精讲之——哪些申请属于咨询?之前写了⼀系列的信息公开精讲,都没有讲到咨询事项这个话题,因为在⼲货君看来,这就不是个法律问题,完全是个语⽂问题,好⽍咱也是专业型公众号,这么纯套路的事,写起来还真有点不好意思。
但是,最近很多同学都来咨询这个问题,没有办法,虽然不屑但也要写。
安全落地不败诉才是王道,整那么多情怀有啥⽤呢?⾸先,我们来看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咨询事项都是怎么规定的:《北京市信息公开规定》第⼆⼗九条⾏政机关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式处理:(⼀)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政机关的,告知申请⼈该⾏政机关的名称、联系⽅式。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政案件若⼲问题的解答》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政案件若⼲问题的解答》北京市⾼级⼈民法院对申请⼈以信息公开名义进⾏政策咨询、提出合法性质疑或法律状态确认等要求,⾏政机关答复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民法院应如何审查?答:⼈民法院经对申请⼈的申请内容进⾏审查,确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认定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申请⼈申请内容实质上并⾮获取政府信息,⾏政机关答复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民法院应予⽀持。
由此可见,⼀旦被认定为咨询事项,即可以“不属于信息公开调整范围”为由作出答复,但具体什么样的申请才能构成咨询呢?长期以来,⼤家对此都没有⼀个统⼀的认定标准,除了明显可见的,其他基本看⼼情,风险极⾼。
2016年,北京市⾼院出台《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裁驳类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对咨询事项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应诉狗们看到了⼀线⽣机,说来可笑,把这事说清楚的不是法律、不是法规、不是司法解释,⽽是⼀个会议纪要:1.相对⼈的申请实际构成咨询的。
相对⼈向⾏政机关提出法律、政策或业务等事项咨询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的调整范围。
96181是什么部门
96181是什么部门
96181是海淀区政府的政务热线。
海淀区政府网站的作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北京市海淀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政府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是区级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要闻动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民互动、美丽海淀”等栏目版块,第一时间权威发布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面向社会提供与政府相关的职能服务,建设基于互联网的政府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海淀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区长负责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名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海淀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名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2日附件海淀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机构名单一、区政府工作部门(32家)区政府办区体育局区政务服务局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统计局区信访办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司法局区金融办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防办区民族宗教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二、街道办事处(22家)万寿路街道北下关街道清河街道羊坊店街道北太平庄街道青龙桥街道甘家口街道海淀街道香山街道八里庄街道中关村街道西三旗街道紫竹院街道学院路街道马连洼街道花园路街道曙光街道永定路街道田村路街道燕园街道上地街道清华园街道三、镇政府(7家)四季青镇西北旺镇上庄镇东升镇温泉镇海淀镇苏家坨镇四、其他机构(6家)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区城市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区城管执法局区北部办区环卫中心圆明园管理处。
北京海淀信息公开要怎么申请?
北京海淀信息公开要怎么申请?到政府大厅,然后向前台咨询申请信息公开的部门或者办公室然后去填表,说明要公开什么信息,需要回答一些问题。
如果涉及国家秘密,那么是绝对不公开的如果涉及个人隐私,那么这个部门会考虑几天。
如果问你为什么要申请,你的回答就是,这个信息对我的生产经营生活有很大影响,我必须参考。
随着我国民主化的发展,我国规定了政府机关要公开与百姓生活相关的政策与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是政府主动向民众公开,也可以是个人或组织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
在北京地区的朋友会问,那▲北京海淀信息公开要怎么申请?小编将为您说明。
▲一、北京海淀信息公开要怎么申请?1、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海淀区政府,海淀区有信息公开职责的委、办、局,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均设在各单位综合办公室。
2、电子邮件申请。
在/govinfo/index_bd.html下载申请表,填写完整之后发送至邮箱xxgk@。
3、信函、传真申请。
在/govinfo/index_bd.html下载打印申请表并准确填写。
以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县级以上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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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电
话咨询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海政办发[2015]2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5〕21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置的咨询电话,应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对外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海淀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和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电话咨询机构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平台。
第四条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区中心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咨询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二)区中心应在市中心和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流程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检查;负责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