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工程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义务遵守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组织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吊销资质和停工整顿等处罚。
此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需要遵守的安全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等内容。
总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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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于建筑施工、维修、改造和拆除等活动,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建筑材料供应商等相关主体。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建筑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全面、系统、科学。
第二章建筑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识、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供应商应当合法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第十四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等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予以惩罚。
第十七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建筑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一、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监理经验,保证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工作的准确性。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理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三、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四、监理单位应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
五、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发现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得到有效落实。
以上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一些基本导则,希望监理单位能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工程建设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中,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下面将继续讨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内容。
八、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专业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并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九、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
十、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监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十一、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记录档案,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安全事件,以便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细则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细则是指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成,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公共安全和环境资源的综合性法规。
本文将就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细则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从工程的各个方面对其作出具体规定。
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是工程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应设立明确的现场管理责任制,保证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其次,要确保现场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另外,要建立健全现场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最后,在高风险区域要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围挡,确保人员安全。
2. 劳动保护和劳动场所安全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细则对劳动保护和劳动场所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评估,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其次,要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
另外,要设置合理的工作环境,保证劳动者的通风、照明、卫生等基本条件,防止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事故。
最后,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物资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物资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细则明确规定了物资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首先,要加强对物资和设备的验收工作,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其次,要建立健全物资和设备的保管制度,对其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以防止损坏和丢失。
另外,要定期对物资和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最后,要加强物资和设备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控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设工程的基本要求,也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核心内容。
细则规定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控要求。
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
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1. 导言本导则旨在规范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2. 监理职责2.1 安全监督安全监督是监理的重要职责之一。
监理人员应确保所有施工现场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施工人员的基本安全意识培养、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介绍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2.3 安全检查监理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
监理人员应及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记录,包括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情况的记录,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
3. 安全措施3.1 施工现场管理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方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包括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2 人员管理监理人员应核实施工方所派人员的安全资质,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同时监督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
3.3 施工材料与设备管理监理人员应核实施工方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方在使用过程中遵循相关的操作规范。
3.4 紧急情况应对监理人员应指导施工方制定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并组织紧急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应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安全监理评价4.1 定期评价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评估施工方是否按照规范进行安全管理,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2 事故分析监理人员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为今后的工程提供经验教训。
5. 总结与展望通过本导则的实施,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将更加规范和高效。
同时,希望施工方和监理人员加强沟通,共同致力于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确保人身安全。
以上为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的基本内容,详细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通过严格执行本导则,我们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为本省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导则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导则6.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导则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对监理行业壹直是壹个非常敏感的问题。
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度及关联条例提出监理工程师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和履行的职责。
6.1现行法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国家主席令第91号〉第44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45条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6.1.2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之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处罚金”。
6.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于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于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且及时方案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2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目录)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法规2004年度6.3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程序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程序6.4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于〈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
编制内容详见〈监理规划〉编制制度。
6.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5.1〈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明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层次要明确,有专项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权利的规定。
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筑、市政、道路、桥梁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是为了检查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严格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现信息的共享和资源的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和促进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开展,加强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果。
第二章督查机构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人员和技术力量,能够独立开展督查工作。
第九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确立工作责任,明确人员分工,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督查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接受领导和指导。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二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二)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三)建设单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四)承包单位是否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五)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安全监管,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六)其他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是否为有效版工程监理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工程识图制图,测量放线,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控制、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在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等方面能力,取得全国通用的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资格证书,面向工程建设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培养与该专业相适应的工作岗位有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员、施工员、造价员、资料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等。
专业核心能力: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能力。
主干课程:建筑工程计价与投资控制、建筑施工组织与进度控制、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建筑施工技术、建筑工程测量、工程力学与结构、工程识图与构造、地基与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工程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等就业方向:学生毕业后可到企事业单位的基建部门、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从事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施工管理、质量检验与监督及工程预决算等方面的工作,也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管理、企事业单位基建管理等工作。
1、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负责施工方案的监督执行.3、负责工程完工后的自检(验收)。
4、施工场地的监督。
5、负责工程制作,安装技术的指导。
2、针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 号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5、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施行)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并施行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3年6月29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号2013年8月19日修正)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5月14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11年12月31日修正)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9月1日)12、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1年9月1日修正)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施行)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施行)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 月21日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8年1月1日施行)十四、交通部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1月1日施行)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3月1日施行)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月1日施行)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二部分标准、规范、规程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6、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19957、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 182-19988、道路交通标志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9、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10、安全警示标志GB 2894-200811、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200812、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 205-1-2008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12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 5027-19923、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16、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17、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8、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19、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2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6、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094、安全帽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2、安全色GB 2893-2008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29630-2013)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备案号J960-200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存在哪些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建筑工程安全是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确保在建筑工程过程中能够高效、有序、安全地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应当得到充分的注意和遵守。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细则,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一、安全管理在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项目管理团队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工地安全纪律、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备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
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建筑工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监理人员应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在安全检查中,应当重点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项工作是否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等问题。
三、材料和设备选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对于建筑工程的安全至关重要。
监理人员应确保所有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规范,并具备相应的质量认证。
在选择材料和设备时,要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四、施工工艺施工工艺是建筑工程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工艺进行全面审查,并确保其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比如搭设足够牢固的脚手架、正确使用起重机械等,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进行。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有效手段。
监理团队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使他们了解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
安全教育还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安全监督安全监督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
监理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施工工程的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控。
任何发现的安全隐患都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同时,监理人员还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以总结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结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的遵守对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和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目录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31、总则 3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4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5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7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98、附则1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1第一章总则11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2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6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7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9 第六章法律责任21 第七章附则2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6第一章总则26 第二章建筑许可26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28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30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31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32 第七章法律责任34 第八章附则36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7第一章总则37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7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8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40 第五章监督管理43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45 第七章法律责任45 第八章附则49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501、总则502、术语503、基本规定52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53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55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56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7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57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59七、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63八、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68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导则。
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等。
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b)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c) 质量监督检查流程;
d) 质量记录和档案。
三、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1.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 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对建筑材料、构件、配件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2. 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 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4. 质量缺陷的整改与处理: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与处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五、质量监督检查方式
1. 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2. 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实行旁站式监督检查。
3. 对建筑材料、构件、配件等实行随机抽查。
4. 对质量问题实行问责制,严格追究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施工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建筑工程包括地基处理、结构施工、装饰装修等各个施工阶段。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通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实施安全培训、加强安全巡查等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具体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人员安全责任制和班组安全责任制。
相关人员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责任到人。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和提示。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并按照施工工艺和工作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各类作业进行详细的操作指导和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交底会,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危险作业、保护现场,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纠正措施。
安全监督工作导则
安全监督指南一、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政策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
二、施工安全监督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管理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一)抽查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体系和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抽查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投诉、举报。
四、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二)负责项目建设的主体应提供与项目安全管理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四)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在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之前或期间不能保证安全,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后,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五、施工安全监督程序(一)监督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流程》(见附件1)。
(二)接受建设单位的申请,办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1、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本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量、面积、结构形式、层数、总高度);(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名单;(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4)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5)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支付计划;(6)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7)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清单;(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9)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10)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1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临时设施方案;(12)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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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2.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有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2.4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2.2.5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2.2.6 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2.2.7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2.8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2.2.9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2.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3.1.1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 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 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 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 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 其它有关事项。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3.2.1 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3.2.2 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2.3 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2.4 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3.2.5 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4.1.1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1.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1.4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1.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1.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1.7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1.8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9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11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4.1.13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14 其它有关事项。
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4.2.1 日常监管4.2.1.1 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4.2.1.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4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 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5.1.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 其他有关事项。
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1.1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6.2.3 其它有关事项6.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4.1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6.4.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6.4.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6.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