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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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8.04.30•【文号】交运发〔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发展实际,共同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18年4月30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80]交公路字2471号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80]交公路字2471号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正文:---------------------------------------------------------------------------------------------------------------------------------------------------- 关于颁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通知((80)交公路字2471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市、天津市公用局:《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业经修订完毕,现随文颁发,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交通部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均按本规则办理.有关本规则执行情况,望及时报部.附件: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总则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管理,积极开辟、延伸营运线路,发展以省、地、市、县为中心的客运网,深入农村、山区、厂矿,开展同铁、空、水路的联运业务,改善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城乡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旅行条件,为“四化”建设作贡献.客运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认真执行旅客运输规则,搞好本职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法,做到安全正点,文明礼貌,服务良好.广大旅客要切实遵守客运规则,共同保证旅行的安全、舒适.本规则是组织公路汽车旅客运输的基本依据,凡是公路汽车客运及行李、包裹的营运,均按本规则办理.第一章安全服务第一条车辆1.客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有效,门窗、座位、绳网、苫布、灭火器齐全.2.货车载客,车厢必须牢固,并加装链条或绳索,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蓬杆、蓬布、扶梯、照明、联络讯号齐全.第二条驾驶员1.凡驾驶客车和载客货车,必须具有客车执照或代客证.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途中、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直流供油和脱档滑行.3.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礼貌行车.行车中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严禁酒后开车.4.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及加油时,应组织旅客下车,确保安全.5.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车站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站点停靠,安全正点运行.6.关心旅客,态度和蔼,在旅客遇有特殊困难时要给予照顾.7.凡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配合乘务员搞好行包清点、装卸、检查、交接工作;未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负责搞好上述工作.第三条车站1.车站设施要方便群众.必须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营运线路图、旅客须知,设置旅客留言牌、意见簿、公告栏以及禁运、限运物品宣传画等.县以上车站要设立广播、问事及小件物品寄存处、电话、邮政信箱.2.候车室要备有坐椅、时钟,设置班次牌,经常保持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开水供应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备有御寒或降温设施.3.所有停靠点都要设置站牌及该线班次时刻表.第四条站务员、乘务员1.站务员、乘务员要统一服装、路徽,佩带服务证,衣帽整洁.2.认真执行站务工作规程,接、发车辆时,要用信号指挥,保证安全、正点.3.接待旅客热情,说话和气,服务周到.做好安全、卫生宣传工作,经常保持站容、车容整洁.对老、弱、病、残、孕、幼给予适当照顾.4.严格执行载客限额规定,按定员售票.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苫盖严密,捆扎牢固.清点、交接要准确、迅速、有记录.第五条旅客1.自觉维护站、车秩序,服从车站工作人员安排,爱护公共财物,保持清洁,讲究卫生.2.严禁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对部分限运物品可按有关规定限额携带.3.乘车时,头、手及身体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4.车内不准吸烟,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第二章旅客运输第六条营运方式公路汽车客运可分为普通客运、直达客运、城乡公共客运、旅游客运及包车等不同营运方式.车型或营运方式不同时,可实行不同运价.第七条车票及其发售1.车票分为普通车票、直达车票、公共汽车票、儿童票及残废军人票.2.成人及身高超过一米三的儿童购买全票.儿童身高一米一至一米三的,购买儿童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供给座位.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残废军人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享受全票待遇.3.每一全票,可免费随带身高一米一以下的儿童一名(不供给座位),超过一名时应按超过人数购买儿童票.4.病员旅客需要躺卧时,按实占座位购票.5.凡新闻记者和执行防汛、防疫、抢险、救灾、侦缉案件、追捕犯人等时间性较强的紧急任务,持有证明者,可优先购票.6.售票时间、地点和方法,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在人口集中地区、城镇设立售票所(亭),城乡公共汽车应随车售票.售票时间应根据需要尽量延长.售票方法应采取多窗口售票,预售车票、电话定票、上门送票、流动售票等多种方法.第八条乘车1.旅客凭有效车票按指定日期、车次检票乘车,应一次完毕行程,下车时要验票.2.酒醉或神经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及恶性传染病患者,均不予乘车.如已购票,可予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第九条签证改乘旅客不能按票面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签证改乘.签证后仍不能乘车者,按退票处理.第十条误乘和漏乘1.旅客误乘,由发觉站指定车次免费送回原乘车站或衔接站签证改乘;如旅客愿在发觉站下车或在返回的中途站下车,退回原票价款,补收自愿乘车站至下车站的票价;旅客送回原乘车站后,要求退票时,免收退票手续费.2.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漏乘,应予签证改乘最近一次班车;如旅客有随带物品及行包遗留在车上时,经核实后,尽快通知前方站负责领取,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负责赔偿.3.因旅客责任造成漏乘(包括中途漏乘),按开车后退票处理.特殊情况,经车站认可,可予签证改乘.遗留在车上的行包物品,车站应尽快通知前方站帮助查询,如有丢失,不负责赔偿.第十一条遗失车票1.旅客遗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在开车前向车站办理挂失手续,经查对属实且原票未退又无他人持票上车者,可由车站出据证明乘车.途中遗失车票,确能取得足够证明者,可继续乘车.2.旅客遗失车票另行购票后,在下车前又找到原票,经驾乘人员签证后其中一张可按开车前退票处理.第十二条补票1.经查出旅客无票、持用无效车票或涂改车票乘车者,除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止的票价外,加罚车票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2.持用不符合减价或运价规定的车票乘车,经查出后除补收票价的差额外,加罚票价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3.旅客要求越站乘车,经同意后,应补收从原到达站至新到达站的票价.第十三条退票1.旅客退票,须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每张车票收退票手续费一角(票价一角以下不办理退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最迟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每张车票退票手续费三角(票价三角以下不办理退票);开车两小时后车票作废.运输部门责任的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2.车上售出的客票不办理退票.在中途下车一般不能退票.但由于特殊原因,经当地车站认可或驾乘人员签字,可在就近车站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价,核收退票手续费三角.第十四条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1.班车在发车站停开、延期或改变车型,应公告通知.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旅客要求改乘他次班车,由车站签证改乘,改变车型应退补票价差额.2.班车中途发生故障,车站应迅速派车接运,接运车型如有改变,票价差额概不退补.3.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始发站应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票款;按改道里程售票后,如原线通车,班车仍按原路线行驶,应退补旅客票价差额,发车前由始发站办理,开车后由到达站办理;班车行至中途临时发生改线、绕道时,票价差额不再退补;如不能继续行驶,旅客愿意在停车点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应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款;要求返回原乘车站时,免费送回,并退还全部票款;如愿在被阻地等候乘车,由站、车人员在车票上签证,凭以继续乘车.4.凡因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所发生的退票,均不收退票费.5.行包也按本条1.2.3.4.款规定办理.6.班车因故停止运行,车站应协助旅客联系解决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第十五条小件物品寄存1.旅客寄存小件物品,须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每件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收费一角.给予凭证.2.机密文件、武器弹药、贵重物品、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腥、腐品、鲜活物品、有(无)价证券等不予寄存.3.旅客遗失提取凭证,或在暂存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参照行包事故的规定办理.4.寄存物品自寄存日起,逾期三个月无人领取时,按无人认领物品处理(按第二十二条2款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旅客遗失物品站、车拾得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并按《全国公路汽车、轮船旅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处理.第十七条旅客发生急病、意外伤害和死亡的处理.旅客在站、车上发生急病、意外伤害或死亡,站、车工作人员应迅速护送医院抢救,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车票和行包按有关规定办理.十八条旅客责任事故1.旅客损坏站、车设备或损坏他人财务,应照价赔偿.2.旅客以隐瞒方式将危险品等夹入行包或带入车内,经发现后予以没收,并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损坏财物,危害人身安全的,除应照价赔偿外,并应负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包车1.计程包车: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的实际行驶里程计费,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起码计费里程为十五公里.在包用过程中,每天累计停歇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不计,超过时,其超过部分应该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延滞费以半小时为计收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承运方耽误的时间及每次进餐半小时除外).2.计时包车:凡包用车辆不便计算里程者,按计时包车办理.计费时间,以车辆驶抵载客地点时起至包用完毕时止,起码计费时间为一小时,一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由于承运方耽延的时间应予扣除.3.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核付供车延误费.4.由于包用单位的责任取消包车,或因包用单位需要从外站调来车辆造成车辆往返空驶,按百分之五十核收车辆空驶损失费;造成车辆延误,收取车辆停歇延滞费.5.包车计费人数,按包用车辆的定员计费.儿童包车载客人数,可按定员增加百分之五十.第三章行李包裹运输第二十条承运1.旅客携带或托运的行李,每一全票免费重量十公斤,每一儿童票免费五公斤.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行包托运规定收费.行李系指旅客随身携带的衣服、被褥、书籍、零星食品、少量土特产品及小件职业工具等.2.旅客托运行包,要求包装完整,捆扎牢固,适宜装卸;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体积不超过一百二十立方分米,不可分割的可酌情处理.行包重一公斤,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的为轻浮行包,其计费重量最多不得超过其实际重量的三倍.3.对装卸有特殊要求的行包,应包装严密,标志显明.4.中转行包,应由旅客写有起、迄及中转地名的牢实标记.5.下外物品不能夹入行包托运,按以下办法处理:(1)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不得随带乘车;(2)人民解放军、民兵、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枝、子弹,可随带乘车(枪枝须卸下子弹).随带的警犬,可凭证明购票带入车内,须戴好笼头.(3)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仪器、电视机、有(无)价证券,以及其他须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可按行包规定计费随带.如占用座位需购买车票.6.邮件、图书、影片运输按各地规定办理.7.对有疑义的行包,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员开启查看.第二十一条交付1.行包运到后,应即通知收件人提取,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到达站从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两天.超过两天,每天每件核收保管费一角.2.行包凭行包票提取,如票遗失,应向车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证明提取;如行包已被地人持票取走,车站应协助查询,但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无法交付的行包处理1.行包自发出通知或公告后五日内无人提取时,车站应认真查询使物归原主,超过三个月仍无人领取时(鲜活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即按无法交付行包处理.2.无法交付行包,经报请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有价移交,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各项费用外,余款立帐登记.在六个月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第二十三条变更1.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时,每票每次核收手续费一角,运费多退少补.2.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办理后核收手续费三角,退还未运区段运费.如需运回原起运站或另一到达站时,应重新办理托运.第二十四条行包事故的处理1.行包在承运期间,车站履行责任运输,由于运输单位的责任发生损坏或丢失,应负责修理或参照国营同类同等商品价格按质赔偿.凡折价赔款的应退还运费.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1)行包内夹有第二十条5款所列物品,被公安、卫生部门查出处理的物品;(2)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包装完整无异,而内容短损、变质;(4)由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3.丢失行包赔偿后,又找到原物的全部或部分,应迅速通知接受赔偿人领取,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赔偿费.如无法找到原接受赔款人,则由车站处理.4.行包事故在起运前发生的由起运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运行途中如发生丢损,驾乘人员要承担责任.附则二十五条实施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查.客运杂费表附表1──────────────────┰─────────┰──────────项目┃计算单位┃金额(元)─────┰────────────╂─────────╂──────────车票┃开车前┃每张┃0.10┠────────────╂─────────╂──────────退票费┃开车后┃每张┃0.30─────╂────────────╂─────────╂──────────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每座(定员)┃0.10┠────────────╂─────────╂──────────手续费┃用车当天┃每座(定员)┃0.30─────┸────────────╂─────────╂──────────车辆空驶损失费┃每定员公里┃车票费率50%──────────────────╂─────────╂──────────车辆停歇延滞费┃每定员每小时┃计时包车费率50%──────────────────╂─────────╂──────────车站供车延误费┃每定员每小时┃计时包车费率50%──────────────────╂─────────╂──────────行包变更手续费┃每票每次┃0.10──────────────────╂─────────╂──────────行包保管费┃每件每日┃0.10──────────────────╂─────────╂──────────小件寄存费┃每件每日┃0.10──────────────────┸─────────┸──────────计件物品重量换算表附表2───────────────┰───────────┰───────────品名┃计费单位┃计费重量(公斤)───────────────╂───────────╂───────────未拆散自行车┃辆┃50───────────────╂───────────╂───────────残废人座车┃辆┃30───────────────╂───────────╂───────────各种儿童座车┃辆┃5~15───────────────╂───────────╂───────────儿童脚踏车┃辆┃10───────────────╂───────────╂───────────未拆缝纫机┃架┃50───────────────┸───────────┸───────────——结束——。

客运管理规定

客运管理规定

客运管理规定客运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客运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客运的客运量逐渐提高。

但是客运在得到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客运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比较差以及信息化技术在客运中运用比较少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客运管理规定。

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传真”。

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交运发[2012]73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客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包车出行需求不断增长,包车客运市场发展迅速,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截至2011年,我国客运包车数量近12万辆,比2006年增长70%。

在包车客运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包车客运运力调控不科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新修订的《客规》,重点对改进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省际包车客运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这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维护道路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进道路客运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积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强化运力调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对省际包车客运实施重点监管,全力打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道路包车客运市场。

二、科学有序发展包车客运运力包车客运市场发展既要充分满足经济发展、旅游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又要防止结构失衡、运力过剩、恶性竞争等现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12 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12 年修订)

【法规标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部【发文字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2号修订【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5-07-12【生效时间】2005-08-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发布)、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发布)、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1995年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199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2012 年第年第2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 长 李盛霖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2)

客运站管理规定(2)

客运站管理规定(2)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

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C.在现有克隆技术条件下,成功率为100%
D.中国政府禁止生殖性克隆
答案:C
第九页,共21页。
考点2 现代生物技术对人类社会的总体影响 1.改善人类生活
(1)疾病预防和准确诊治。 (2)有效提高作物、畜禽产量与质量。 (3)开发研制新型药物、营养品、保健品。 (4)有效清除、处理(chǔlǐ)环境污染及废弃物。 (5)建立遗传信息档案、有效确认身份和侦破案件。
克隆人的实验,原因是
()
A.大多数人对克隆人的研究持否定态度
B.克隆人不是正常的个体(gètǐ)
C.克隆人冲击了现有的婚姻、家庭和两性关系等传统的
伦理道德观念
D.克隆人的技术性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第八页,共21页。
2.下列(xiàliè)有关克隆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克隆人是一种无性生殖方式
B.克隆人证明了人体细胞核具有全能性
第四章 生物技术的安 全性和伦理问题
考点1 来自生物技术的忧虑 1.对转基因技术的理性认识 (1)优点:可以在某种生物中引入它所没有的
某种外源性基因。 (2)缺点:基因的许多第一页,影共21页。响是不易控制的。
1.转基因生物存在(cúnzài)安全性的原因 (1)目前对基因的结构、调控机制及基因间的相互作用了 解有限。
第十六页,共21页。
变式训练 1.下列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
A.科学家应科学地认识、评估和利用转基因生物 B.社会公众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应享有知情权 C.转基因生物有可能(kěnéng)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 D.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和利用不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答案:D
第十七页,共21页。
第十八页,共21页。

交运发[2012][33号《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交运发[2012][33号《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文件交运发〔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

要强化宣传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强化督促指导。

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

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

要强化联合检查。

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

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26•【文号】[88]交公路字201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已被《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1988年1月26日(88)交公路字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海南建省筹备组:为适应公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新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现随文发给你们,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两个规则中有关运输费用部分,已商得国家物价局同意。

交通部一九八○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汽车与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实行联运,除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客运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客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关规章,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汽车客运的基本要求第一节经营者第四条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五条汽车客运的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

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十三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去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11.22•【文号】[80]交公路字2471号•【施行日期】198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88年1月26日实施日期:1988年8月1日)废止关于颁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通知((80)交公路字2471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市、天津市公用局:《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业经修订完毕,现随文颁发,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交通部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均按本规则办理.有关本规则执行情况,望及时报部.附件: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总则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管理,积极开辟、延伸营运线路,发展以省、地、市、县为中心的客运网,深入农村、山区、厂矿,开展同铁、空、水路的联运业务,改善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城乡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旅行条件,为“四化”建设作贡献.客运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认真执行旅客运输规则,搞好本职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法,做到安全正点,文明礼貌,服务良好.广大旅客要切实遵守客运规则,共同保证旅行的安全、舒适.本规则是组织公路汽车旅客运输的基本依据,凡是公路汽车客运及行李、包裹的营运,均按本规则办理.第一章安全服务第一条车辆1.客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有效,门窗、座位、绳网、苫布、灭火器齐全.2.货车载客,车厢必须牢固,并加装链条或绳索,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蓬杆、蓬布、扶梯、照明、联络讯号齐全.第二条驾驶员1.凡驾驶客车和载客货车,必须具有客车执照或代客证.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途中、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直流供油和脱档滑行.3.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礼貌行车.行车中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严禁酒后开车.4.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及加油时,应组织旅客下车,确保安全.5.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车站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站点停靠,安全正点运行.6.关心旅客,态度和蔼,在旅客遇有特殊困难时要给予照顾.7.凡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配合乘务员搞好行包清点、装卸、检查、交接工作;未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负责搞好上述工作.第三条车站1.车站设施要方便群众.必须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营运线路图、旅客须知,设置旅客留言牌、意见簿、公告栏以及禁运、限运物品宣传画等.县以上车站要设立广播、问事及小件物品寄存处、电话、邮政信箱.2.候车室要备有坐椅、时钟,设置班次牌,经常保持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开水供应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备有御寒或降温设施.3.所有停靠点都要设置站牌及该线班次时刻表.第四条站务员、乘务员1.站务员、乘务员要统一服装、路徽,佩带服务证,衣帽整洁.2.认真执行站务工作规程,接、发车辆时,要用信号指挥,保证安全、正点.3.接待旅客热情,说话和气,服务周到.做好安全、卫生宣传工作,经常保持站容、车容整洁.对老、弱、病、残、孕、幼给予适当照顾.4.严格执行载客限额规定,按定员售票.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苫盖严密,捆扎牢固.清点、交接要准确、迅速、有记录.第五条旅客1.自觉维护站、车秩序,服从车站工作人员安排,爱护公共财物,保持清洁,讲究卫生.2.严禁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对部分限运物品可按有关规定限额携带.3.乘车时,头、手及身体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4.车内不准吸烟,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第二章旅客运输第六条营运方式公路汽车客运可分为普通客运、直达客运、城乡公共客运、旅游客运及包车等不同营运方式.车型或营运方式不同时,可实行不同运价.第七条车票及其发售1.车票分为普通车票、直达车票、公共汽车票、儿童票及残废军人票.2.成人及身高超过一米三的儿童购买全票.儿童身高一米一至一米三的,购买儿童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供给座位.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残废军人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享受全票待遇.3.每一全票,可免费随带身高一米一以下的儿童一名(不供给座位),超过一名时应按超过人数购买儿童票.4.病员旅客需要躺卧时,按实占座位购票.5.凡新闻记者和执行防汛、防疫、抢险、救灾、侦缉案件、追捕犯人等时间性较强的紧急任务,持有证明者,可优先购票.6.售票时间、地点和方法,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在人口集中地区、城镇设立售票所(亭),城乡公共汽车应随车售票.售票时间应根据需要尽量延长.售票方法应采取多窗口售票,预售车票、电话定票、上门送票、流动售票等多种方法.第八条乘车1.旅客凭有效车票按指定日期、车次检票乘车,应一次完毕行程,下车时要验票.2.酒醉或神经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及恶性传染病患者,均不予乘车.如已购票,可予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第九条签证改乘旅客不能按票面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签证改乘.签证后仍不能乘车者,按退票处理.第十条误乘和漏乘1.旅客误乘,由发觉站指定车次免费送回原乘车站或衔接站签证改乘;如旅客愿在发觉站下车或在返回的中途站下车,退回原票价款,补收自愿乘车站至下车站的票价;旅客送回原乘车站后,要求退票时,免收退票手续费.2.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漏乘,应予签证改乘最近一次班车;如旅客有随带物品及行包遗留在车上时,经核实后,尽快通知前方站负责领取,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负责赔偿.3.因旅客责任造成漏乘(包括中途漏乘),按开车后退票处理.特殊情况,经车站认可,可予签证改乘.遗留在车上的行包物品,车站应尽快通知前方站帮助查询,如有丢失,不负责赔偿.第十一条遗失车票1.旅客遗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在开车前向车站办理挂失手续,经查对属实且原票未退又无他人持票上车者,可由车站出据证明乘车.途中遗失车票,确能取得足够证明者,可继续乘车.2.旅客遗失车票另行购票后,在下车前又找到原票,经驾乘人员签证后其中一张可按开车前退票处理.第十二条补票1.经查出旅客无票、持用无效车票或涂改车票乘车者,除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止的票价外,加罚车票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2.持用不符合减价或运价规定的车票乘车,经查出后除补收票价的差额外,加罚票价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3.旅客要求越站乘车,经同意后,应补收从原到达站至新到达站的票价.第十三条退票1.旅客退票,须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每张车票收退票手续费一角(票价一角以下不办理退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最迟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每张车票退票手续费三角(票价三角以下不办理退票);开车两小时后车票作废.运输部门责任的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2.车上售出的客票不办理退票.在中途下车一般不能退票.但由于特殊原因,经当地车站认可或驾乘人员签字,可在就近车站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价,核收退票手续费三角.第十四条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1.班车在发车站停开、延期或改变车型,应公告通知.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旅客要求改乘他次班车,由车站签证改乘,改变车型应退补票价差额.2.班车中途发生故障,车站应迅速派车接运,接运车型如有改变,票价差额概不退补.3.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始发站应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票款;按改道里程售票后,如原线通车,班车仍按原路线行驶,应退补旅客票价差额,发车前由始发站办理,开车后由到达站办理;班车行至中途临时发生改线、绕道时,票价差额不再退补;如不能继续行驶,旅客愿意在停车点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应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款;要求返回原乘车站时,免费送回,并退还全部票款;如愿在被阻地等候乘车,由站、车人员在车票上签证,凭以继续乘车.4.凡因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所发生的退票,均不收退票费.5.行包也按本条1.2.3.4.款规定办理.6.班车因故停止运行,车站应协助旅客联系解决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第十五条小件物品寄存1.旅客寄存小件物品,须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每件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收费一角.给予凭证.2.机密文件、武器弹药、贵重物品、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腥、腐品、鲜活物品、有(无)价证券等不予寄存.3.旅客遗失提取凭证,或在暂存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参照行包事故的规定办理.4.寄存物品自寄存日起,逾期三个月无人领取时,按无人认领物品处理(按第二十二条2款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旅客遗失物品站、车拾得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并按《全国公路汽车、轮船旅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处理.第十七条旅客发生急病、意外伤害和死亡的处理.旅客在站、车上发生急病、意外伤害或死亡,站、车工作人员应迅速护送医院抢救,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车票和行包按有关规定办理.十八条旅客责任事故1.旅客损坏站、车设备或损坏他人财务,应照价赔偿.2.旅客以隐瞒方式将危险品等夹入行包或带入车内,经发现后予以没收,并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损坏财物,危害人身安全的,除应照价赔偿外,并应负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包车1.计程包车: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的实际行驶里程计费,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起码计费里程为十五公里.在包用过程中,每天累计停歇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不计,超过时,其超过部分应该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延滞费以半小时为计收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承运方耽误的时间及每次进餐半小时除外).2.计时包车:凡包用车辆不便计算里程者,按计时包车办理.计费时间,以车辆驶抵载客地点时起至包用完毕时止,起码计费时间为一小时,一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由于承运方耽延的时间应予扣除.3.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核付供车延误费.4.由于包用单位的责任取消包车,或因包用单位需要从外站调来车辆造成车辆往返空驶,按百分之五十核收车辆空驶损失费;造成车辆延误,收取车辆停歇延滞费.5.包车计费人数,按包用车辆的定员计费.儿童包车载客人数,可按定员增加百分之五十.第三章行李包裹运输第二十条承运1.旅客携带或托运的行李,每一全票免费重量十公斤,每一儿童票免费五公斤.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行包托运规定收费.行李系指旅客随身携带的衣服、被褥、书籍、零星食品、少量土特产品及小件职业工具等.2.旅客托运行包,要求包装完整,捆扎牢固,适宜装卸;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体积不超过一百二十立方分米,不可分割的可酌情处理.行包重一公斤,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的为轻浮行包,其计费重量最多不得超过其实际重量的三倍.3.对装卸有特殊要求的行包,应包装严密,标志显明.4.中转行包,应由旅客写有起、迄及中转地名的牢实标记.5.下外物品不能夹入行包托运,按以下办法处理:(1)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不得随带乘车;(2)人民解放军、民兵、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枝、子弹,可随带乘车(枪枝须卸下子弹).随带的警犬,可凭证明购票带入车内,须戴好笼头.(3)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仪器、电视机、有(无)价证券,以及其他须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可按行包规定计费随带.如占用座位需购买车票.6.邮件、图书、影片运输按各地规定办理.7.对有疑义的行包,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员开启查看.第二十一条交付1.行包运到后,应即通知收件人提取,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到达站从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两天.超过两天,每天每件核收保管费一角.2.行包凭行包票提取,如票遗失,应向车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证明提取;如行包已被地人持票取走,车站应协助查询,但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无法交付的行包处理1.行包自发出通知或公告后五日内无人提取时,车站应认真查询使物归原主,超过三个月仍无人领取时(鲜活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即按无法交付行包处理.2.无法交付行包,经报请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有价移交,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各项费用外,余款立帐登记.在六个月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第二十三条变更1.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时,每票每次核收手续费一角,运费多退少补.2.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办理后核收手续费三角,退还未运区段运费.如需运回原起运站或另一到达站时,应重新办理托运.第二十四条行包事故的处理1.行包在承运期间,车站履行责任运输,由于运输单位的责任发生损坏或丢失,应负责修理或参照国营同类同等商品价格按质赔偿.凡折价赔款的应退还运费.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1)行包内夹有第二十条5款所列物品,被公安、卫生部门查出处理的物品;(2)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包装完整无异,而内容短损、变质;(4)由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3.丢失行包赔偿后,又找到原物的全部或部分,应迅速通知接受赔偿人领取,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赔偿费.如无法找到原接受赔款人,则由车站处理.4.行包事故在起运前发生的由起运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运行途中如发生丢损,驾乘人员要承担责任.附则二十五条实施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查.客运杂费表附表1──────────────────┰─────────┰──────────项目┃计算单位┃金额(元)─────┰────────────╂─────────╂──────────车票┃开车前┃每张┃0.10┠────────────╂─────────╂──────────退票费┃开车后┃每张┃0.30─────╂────────────╂─────────╂──────────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每座(定员)┃0.10┠────────────╂─────────╂──────────手续费┃用车当天┃每座(定员)┃0.30─────┸────────────╂─────────╂──────────车辆空驶损失费┃每定员公里┃车票费率50%──────────────────╂─────────╂──────────车辆停歇延滞费┃每定员每小时┃计时包车费率50%──────────────────╂─────────╂──────────车站供车延误费┃每定员每小时┃计时包车费率50%──────────────────╂─────────╂──────────行包变更手续费┃每票每次┃0.10──────────────────╂─────────╂──────────行包保管费┃每件每日┃ 0.10──────────────────╂─────────╂──────────小件寄存费┃每件每日┃0.10──────────────────┸─────────┸──────────计件物品重量换算表附表2───────────────┰───────────┰───────────品名┃计费单位┃计费重量(公斤)───────────────╂───────────╂───────────未拆散自行车┃辆┃50───────────────╂───────────╂───────────残废人座车┃辆┃30───────────────╂───────────╂───────────各种儿童座车┃辆┃5~15───────────────╂───────────╂───────────儿童脚踏车┃辆┃10───────────────╂───────────╂───────────未拆缝纫机┃架┃50───────────────┸───────────┸───────────。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交公路发[2000]225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的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信誉,是指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对其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个体运输户不评经营资质等级。

第六条一级企业(一)资历企业经营高速客运或一类班线客运5年以上;企业在近5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120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120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40%。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有序的运输服务,客运站应当为旅客提供舒适、便利的候车和换车设施。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不得进行无证经营。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运输安全管理规程,加强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严禁使用无证驾驶员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载客数不超过核定载客数,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将旅客运输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四条客运站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许可手续,确保客运站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9•【文号】交运发[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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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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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1995]828号
【发布日期】1995-09-06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5]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省际客运包括:
(一)毗邻省之间以及跨越一省或数省的道路旅客运输。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设置经营机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条省际客运线路规划、协调、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一)交通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省际客运的发展规划。

(二)重点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审批。

其范围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三)一般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授权相关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协商审批;协商发生争议时,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第五条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
《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可行性报告(有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等材料的,应一并提交)。

运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寄送终到地所在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核。

(二)班车终到地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审批表》后,应在送达之日起40日内将签注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邮寄退回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三)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终到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对于需要在第三省停靠补充客源的班线,应将经终到省审核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分别寄送补充客源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四)补充客源省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审批表》及有关资料20日内,将已签注本省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邮寄退回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五)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有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并汇总所有资料后,根据线路分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线路报交通部审批。

2、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线路,双方意见不一致,但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认为仍有必要批准的,应将有关资料一并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3、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线路,双方批准同意后,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印发批准文件,并报交通部备案。

(六)经批准的省际客运班线,按班次需要,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发给统一的省际客运线路审批附卡(见附件二)和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见附件三),并将批准文件和《审批表》的复印件抄送途经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未批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六条申请的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应符合省际客运发展规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予以批准:
(一)拟投入高级客车、卧铺客车的;
(二)双方经营者已签订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的;
(三)已批准的班线因故变更经营者的。

第七条省际客运班车能够由相关省的运输经营者对开,也能够由一省的运输经营者单开。

需增加班次时,应优先批准未开班的一方,但不能以对等为由,要求先开班的一方减班;如未开班的一方因运力等原因仍不能开班时,应允许另一方继续增加班次。

第八条在已批准的省际客运线路上,因季节或节假日等原因,客流突然增加,需要临时加班时,经营者凭车站的加班申请单,向车籍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或授权的派出机构,申领由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省际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见附件四)后,方可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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