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案件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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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案件的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河北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5月竞标贵办诉讼及执行案件,中标诉讼案件分别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标执行案件分别为:河北锦纶切片厂,黄骅市化工厂。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谷律师具体承办以上案件。接受委托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沧州市供水总公司项目

债务人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09年6月20日,表外利息347.14万元,孳生利息158.18万元,包括孳生利息的整体债权金额为1005.32万元。原贷款方式为保证贷款,保证单位为沧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本所竞标时预计回收金额为500万元。该项目于2009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至2009年8月底结案,历时三个月,回收本息675万元,回收比例达到135%。

(一)、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律状况:

债务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原系沧州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5年12月16日,由沧州市大浪淀水库管理处、沧州市供水总公司、沧州市排水总公司共同组建沧州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沧州市唯一一家自来水供应公司,担负着全市人民的吃水用水以及排水的任务,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沧州市政府重点扶持单位,市政府对该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实时关注。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沧州市供

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证人为沧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后更名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与保证人于1998年6月23日分两次签订保证合同,保证金额500万元,保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但2000年6月22日之前未见原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法律文书,超过保证期间未主张权利,丧失保证债权。

(二)、案件审理期间:

代理人于2009年5月31日与贵处签订《诉讼案件律师委托合同》,接受委托代理本案的诉讼及执行程序,并于6月1日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下午开庭审理,并于2009年8月31日调解及执行完毕,期间:三个月。

(三)、案件进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接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即开始寻找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援,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在诉讼中,市政府也是实时关注。但经过代理律师的大量调查工作,准确掌握了该企业的可查封可操作财产,但是该公司通过其社会力量多次找到办案法官施加压力,气焰之嚣张,言语之激烈不可书面表达。

(四)、代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基于被告以往案件的查封又解封,以及了解到的原债权人起诉不能立案等实际情况的考虑,本代理人经请示贵办驻沧州工作人员并与办案法官充分磋商,决定暂不实行诉讼保全。在贵办驻沧州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代理人运用当地的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与债务人的对垒,有效打击其嚣张气焰,迫使其坐到谈判桌上不再叫嚣。但考虑为有利于贵办实现债权的最大化,以同意与其调解为原则进行拉锯战。经过双方几轮的磋商,终于达成共识,即由债务人支付本息合计675万元,最后债务人依据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

二、泊头市自来水公司项目

债务人为泊头市自来水公司,贷款本金是384万元,截止2009年6月20日,利息1335690元,本息合计5175690元。保证人为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律状况:

债务人泊头市自来水公司位于泊头市新华街2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泊头市建设局,注册资金是61万元,营业范围:自来水加工销售,污水处理,水暖零件销售;该企业年检报表显示企业连年亏损。

保证人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泊头市安顺街48号,注册资本2225.9309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棉纱,坯布、服装家用纺织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仪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和“三来一补”业务。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下滑。

(二)、案件代理过程:

该案于2009年6月1日起诉至法院,并在向债务人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对其财产予以查封。因该公司是泊头市唯一一家自来水供应公司,担负着全市人民的吃水用水以及排水的任务,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也是泊头市政府重点扶持单位,债务人接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即开始寻找当地政府支援,鼓动职工上访闹事,要求对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因债务人特殊的企业性质,以及在当地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地政府领导开始动用各种关系对办案机关施加压力,阻挠对案件的审理。了解这一情况后,代理人利用在当地的特殊社会资源,在贵办驻沧州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直接与债务人谈判,打击债务人的嚣张气焰,最终使债务人于2009年7月24日在开庭审理前,双方达成了(2009)沧民初字第74-1号调解书,调解给付本金利息合计530万元,诉讼费用18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债务人承担。调解协议达成后,泊头市

自来水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先行支付了13万元,其余欠款以其名下办公楼一栋由法院予以查封。

一审法院在向保证人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的同时查封了其名下的所有能够查封的房屋、土地及保证人在当地银行的所有银行账户。一审开庭时,法庭组织双方调解但保证人不同意调解,故未能与其达成调解协议。随后一审判决保证人偿还截至2009年6月21日之前的本息合计5175690元,并由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证人收到一审判决后以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由上诉,该案二审于2010年1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后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庭下调解并于2010年3月9日再次开庭调解,因双方对偿还数额差距甚大且保证人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而调解未果。现二审法院即将作出生效判决,我们将加大对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执行力度。

三、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项目

债务人为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0万元,截至2009年6月21日,利息3494144.25元,保证人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005年9月2日,债务人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还债,2007年5月31日,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泊民破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本笔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

保证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泊头市南仓街461号,注册资本2542.9915万元,法定代表人沙润州,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仪器仪表,汽车加热器及其他汽车附件,泵阀配件,暖房机,各类铸造,原辅材料,包装物,三类机电,制造加工销售经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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