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祥律师: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
谢通祥: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 可减少死刑案误判
北京谢通祥律师:最高检已于去年下半年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对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进行监督。
2007年1月,最高法收回了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
经过6年司法实践,最
高法死刑复核已经进入规范化阶段。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
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从最高检内部了解到,早在2007年,最高检便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去年下半年,死刑复核检察厅已正式取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成为最高检21个内设机构之一。
查阅发现,死刑复核检察厅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多项职能,包括对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法提出意见;对最高法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等。
对于死刑复核检察厅最新的工作进展,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厅厅长叶峰今年曾称,最高检将通过对死刑复核结果的分析研究、收集典型案例等形式,梳理出法律、政策、证据适用标准,推动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规范。
三进宫累犯活活踢死警察-死刑复核为何得免一死
三进宫累犯活活踢死警察主犯死刑复核为何得免一死?北京晚报法律专家团名律说案本期主讲谢通祥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杨方振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改判;乔某国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改判;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谢通祥律师是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最多的律师,也是成功不核准死刑最多的律师之一三年前,哈尔滨市发生一件大案,警察马某被温珂等人踢打致死。
此案一度被当地警方定性为恶势力团伙,主犯温珂也被黑龙江高院判处死刑。
不过,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最终,温珂被改判为死缓。
踢死警察,又是三进宫的累犯,温珂为何得免一死?记者采访了其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
歌厅内警察遇害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黄立明、王松园及其朋友高振东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一歌厅娱乐。
21时许,温珂、黄立明在歌厅遇到了相识的于涛等人,双方互到对方包房敬酒寒暄。
此时,有警察也在歌厅娱乐。
黑龙江省高院查明的事实表明,温珂等人在歌厅过道时,警察马某从卫生间出来,欲返回与同事聚会的包房。
因黄立明踩了马某的脚,马某对黄立明说:“你踩到我的脚了。
”黄立明不满,对马某说:“踩你脚咋地?”站在黄立明身边的温珂上前猛击马某头部一拳,将其打倒。
后温珂、黄立明连续猛踢马某头部,王松园也上前连续踢踹马某头、胸部。
后温珂摆脱他人劝阻,将马某头部摆正,再次连续踢踹,王松园也再次上前踢踹,黄立明也再次猛踢马某头部一脚后离开。
警察马某因头面部多次受钝性外力作用,在被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警察曾忽视同事受伤当天与马某一起在该歌厅203包房内唱歌的,还有他的7名同事。
谢通祥律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谢通祥律师谢通祥律师点评:每年核准、不予核准死刑的数量、百分比,具体到每个省都有精确统计作为二审终审制之外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救济程序,死刑复核意在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防止及纠正二审判罚中的失误。
1983年严打期间,为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死刑复核权曾一度被下放至省级高院。
但是由二审法院复核自己的审判结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且无从监管的后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收回,同时将原有2个刑事审判庭增加到5个,并逐渐扩充了400多个编制,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法学院、律师中择优选拔人才。
无论是以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条文还很少都仅是寥寥几笔。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死刑复核制度能真正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控制死刑律师会见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在经过法院终审判决后,依然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基本上已经穷尽了各种救济途径。
由于大多数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进行自我辩护和自我保护,没有更多的方法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各种权利的剥夺更不可能自由的向死刑复核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这时就需要律师代理被告人表达诉求、阐述法律意见。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依据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条的出现被一致认为是律师会见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依据2008年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
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复核案件是指对于一审判决被上诉或抗诉的死刑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确定是否维持原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死刑复核案件关乎被告人的生命权益,其法律援助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必要性、程序及法律依据,以期为我国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参考。
二、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必要性1.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死刑复核案件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权益,一旦复核结果错误,将对被告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公正审判。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死刑复核案件涉及重大案件,其审判结果关系到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被告人辩护能力,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援助,被告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法庭辩论提供有力支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 实现法律援助均等化的需要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实现法律援助均等化,让每个公民在面临法律困境时都能得到援助。
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法律援助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程序1. 提出申请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审查与批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提供法律援助。
3. 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4. 辩护工作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包括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参与庭审等。
5. 审核与反馈案件结束后,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的辩护工作进行审核,并向当事人反馈审核结果。
四、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法律顾问、亚洲新闻周刊法律顾问、第一页共十六页北京佳木斯企业商会法律顾问。
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谢通祥主要典型成功案例:谢通祥擅长重大刑事、民商事案件辩护代理、专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与死刑辩护律师业务,参加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是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最多的律师,代表性大案主要有:李有斌绑架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死刑改判;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杨方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累犯李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800万元无罪释放;吴玉民合同诈骗罪法院直接判决无罪,中央电视台直播新型地沟油八千万元大案被告王佃生的辩护人。
资格证书: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业务专长:谢通祥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
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死刑复核
2006年11月19日11:51 法制早报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连夜赶写一份3000多字的材料,准备在中国社科院举行的死刑复核研讨会上进行交流。
放时容易收时难,这回总算是收回来了。
对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决定,卢建平给予了高度评价:死刑复核权回归最高院是国家对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樊崇义教授认为,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院有两个原因:一是虽然现在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但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要求我们在国际上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二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避免冤错案,不能把不该杀的杀了。
对死刑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少杀、慎杀”为主,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尽量把死刑的数量控制下来。
死刑主要针对一些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质很严重、犯罪的手段很残忍、犯罪的主观恶性很严重”。
“少杀、慎杀”的尺度是,既要保留死刑,又要控制死刑。
基本法与一般法多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死刑核准权下放一直到今天的回归,中间经过了20多年的曲折。
其实,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
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在1954年9月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至文化大革命前,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该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
“文革”后,五届全国人大于1979年7月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上收死刑复核权,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但是随后,1980年2月12日,《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实施仅仅一个多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即批准,对1980年内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于1980年3月18日下发了该项授权通知。
谢通祥律师:完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完善最高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作者:谢通祥律师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很大的惊喜,尤其是众多法律界同仁多年来的法学理论观点得以在新法中体现,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也看到了死刑复核程序走向完善、公开透明的希望,在这里我想浅谈几点感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针对近年来时有出现的死刑错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在呼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都提到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就在这种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6日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十四章第五节详细规定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在我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很直观的好处:第一点:体现了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障了程序公正我们国家对于死刑这一世界性的问题一贯提倡少杀慎杀,做到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次新刑诉法规定了最高检的死刑复核监督权也是体现了这一点,正所谓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在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二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防止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篇一: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信承认投毒 21日傍晚,有媒体曝光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的两封亲笔信。
其中,他于6月5日写给其父林尊耀的亲笔信中写道“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
”并表示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 7月10日,林森浩写给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的信中写道“想邀请您重新担任我的辩护律师,继续帮助我。
”此前,林森浩父亲林尊耀曾宣布,于6月2日已聘请了谢通祥律师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就在21日晚,林尊耀表示,他手里还有一封林森浩于6月8日写给自己的亲笔信。
信中写道:“尽快通知新的律师到看守所见面,如果他有新的观点,能够切实的帮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
”对于21日由媒体曝光的林森浩两封信中,林森浩自称不同意更换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一事。
林尊耀说:“父亲在外面是能全面了解情况的,希望儿子能够最后一次听从父亲的最佳选择。
”林尊耀原本计划昨晚对媒体曝光的“林森浩承认投毒”等,写一封说明信进行回应,但21日晚9点左右血压突然升高,发生昏厥,直到晚11点才稍微苏醒,家人在给他服药后,林尊耀身体稍微恢复,但依然无法动笔。
林尊耀称,不管发生什么情况,都坚持聘请谢通祥为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律师。
有关此事的最新声明,将会在22日发布。
再曝亲笔信“好汉打落牙和血吞?要坚强!” 21日,记者从林尊耀处获得一封林森浩6月8日写给他的亲笔信。
信的开头,林森浩写道:“爸,你辛苦了,不孝子万死不能赎补我的罪过。
”信中写道:“尽快通知新的律师到看守所见面,如果他有新的观点,能够切实的帮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
”在这封信中,林森浩还不忘安慰父亲:“我希望借别人送曾国藩的话来送给您:“好汉打落牙和血吞??您要坚强!”信的最后,林森浩写道,愿家人身体安康,和和美美。
因书信中涉及案情及个人隐私,我们并没能看到全信。
林尊耀说,林森浩给他写过几封信。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杨方振死刑复核案最终结果: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辩护律师:谢通祥杨方振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曾被媒体广泛报道为“一起让最高法院…破例‟的死刑复核案”。
这次为林森浩上书最高法的谢通祥,正是杨方振案的辩护律师。
杨方振被指控在2011年抢劫一辆出租车时将司机杀害并抛尸焚车,后被河北沧州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河北高院2013年1月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法核准。
据报道,杨方振被终审判处死刑后,其父到北京找到死刑复核专家谢通祥律师,请其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在河北黄骅市法院就杨方振案进行复核。
这是自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庭审程序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件。
其中,由审、控、辩三方均参与的死刑复核特别程序,堪称史无前例。
2013年7月31日,最高法下发刑事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高院的死刑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的死刑,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阶段要开庭,但并不反对用高于最低标准的方式来完成复核任务,这种做法是一种法治的进步,完全符合刑诉法的法律精神。
这次林尊耀请北京知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出面为儿辩护,无非是想让林森浩案跟杨方振案一样获得改判。
但是,最高法会否再次“破例”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
杨方振死刑复核案回顾疑犯自称被诬陷并遭严重刑讯逼供检方、律师、3名法官分别讯问新证人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
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
【本果舆情快报】: “人贩子一律死刑”一说为何呼应民意
【本果舆情快报】:“人贩子一律死刑”一说为何呼应民意舆情综述从前天下午开始,网帖《贩卖妇女儿童,应判死刑!》在很多网友的微信朋友圈、微博页面中热传,但也有网友发现,点进网帖后是一家网站的会员注册页面,质疑系该网营销手段。
昨天下午,涉事网站承认该事件系该公司个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称已决定将私自启动该行为的员工开除。
从前天开始,“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网帖通过微信朋友圈热传,后传至微博。
该网帖标题为《贩卖妇女儿童,应判死刑!》,正文是“来自xx(地区)的xxx(姓名)做出了承诺,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我坚持卖孩子的判死刑,卖孩子的判无期!偷孩子的判死刑!”后面显示签名者的总数。
文末写着“感谢xx网友情支持”,若点击这句话,会被引入某网站的会员注册页面。
还有部分网友将该帖截图,同时配上自己的评论进行发布。
新浪微博上,不少明星的账号也对此截图转发,以示支持。
“看到后就果断转了”,来自广东的刘女士称,看到该帖后心情很复杂,自己曾通过电视看到人贩子拐卖孩子的事,“丢孩子的父母哭得死去活来,如果我家孩子丢了也一样难受,当然希望人贩子没有好下场”。
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王先生称,“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丧尽天良,破坏了一个又一个幸福的家庭,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带来了终身的痛苦”,因此他也转发支持。
但也有不少网友在朋友圈中反对传播该帖子,“很有可能是网络营销手段,因为点进去后是一家网站的会员注册页面”。
涉事网站媒体负责人回应京华时报记者时称,此事并非公司策划,系个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公司已决定开除该员工。
该网站声明称,关于“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热点传播,个别员工因为自身对话题的热忱,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对于这一并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个人行为,网站发现后第一时间进行修正,对于相关员工的失职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该事件所造成的困扰,我们致以真诚歉意”。
>>解读“群氓现象”推热传播一位网络宣传工作者称,此前很少见到这种利用网民情绪进行营销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7]4号发布日期:2007-2-27执行日期:2007-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实施。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假设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看成出核准的裁定、裁决,或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妥,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标准的,能够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决或裁定。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判。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该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判。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审人民法院违背法定诉讼程序,可能阻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判。
第六条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其中部份犯法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判;以为其中部份犯法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该当判处死刑的,能够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决。
谢通祥律师: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
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北京谢通祥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转我国历来有适用死刑和慎用死刑的文化传统。
人命关天,适用死刑必须非常严格、慎而又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1950年,第一届政法会议决定,一般死刑案件由省以上法院核准执行,重大案件送请上级法院核准执行。
1954年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核准权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行使。
3年后,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规定,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核准权又被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行使。
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载明,死刑案件除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由最高法院核准。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是否剥夺公民的这项重大权利,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而审慎地决定,乃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多种严重刑事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期限至当年年底。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决定,延长下放期限至1983年年底。
当时下放死刑复核权,是鉴于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严峻形势和打击震慑犯罪的需要。
1983年,中央认为死刑复核权仍需下放,于是干脆在当年9月2日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授权高级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
最高法院据此于1983年9月7日下发通知,授权高级法院对大部分死刑案件行使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毕竟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权力,地方是乐于接受的。
其间,一些省份还进行了积极争取。
比如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有些省份曾专门组织力量来北京做工作,希望获得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这也导致了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法院分4次对6个省份下放了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
从1980年至2006年,死刑复核权下放这一形态保持了26年的时间。
这种二元死刑复核体制产生了大量问题,最显而易见的是,各地死刑判决的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大量存在,造成司法不公正甚至于混乱。
虚假信息案例
虚假信息案例【篇一:虚假信息案例】【刊播时间】2014年3月8日起【“新闻”】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发生后,由于权威信息源缺位,从中央媒体到各地媒体信息乱飞,让人莫衷一是。
其中比较典型、传播较广的谣言主要分为几大类:生还奇迹类——3月8日14时28分,《成都晚报》媒体微博连用数个感叹号夺人眼球:“‘降落!!!!!’马航总经理现场讲话,航班已证实在越南南宁(音)地区降落。
”当晚,有媒体报道称mh370被正在执行搜救任务的菲律宾海事船发现。
飞机被发现时机身破损较严重,但未解体,人员伤亡程度可能远远低于此前的预期;搜索进展类——据报道,8日上午,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两艘搜救船分别于10点49分、11点30分从西沙、海口两地出发,前往中国南海海域开展搜救工作。
事故原因类——失联航班两人冒用一名意大利乘客和一名奥地利乘客的护照混上飞机,致使航班遭恐怖袭击。
在马航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马来西亚交通部长希沙姆丁表示有4名乘客涉嫌使用虚假信息登机,包括此前曝出的2位奥地利和意大利乘客。
飞机坠毁类——《羊城晚报》等多家媒体微博发布消息称,据cnn报道,马航mh370航班已确定在越南胡志明市以北100公里境内坠落。
【真相】人民网“求真”栏目3月10日发布《“马航客机失联”不实传言回顾》,澄清了7个关于客机失联的假新闻。
①“越南搜救人员发现失联客机信号”不实。
后经证实,越南媒体所报道的信号发现位置是飞机失去联络前的最后位置。
②“波音中国总裁称飞机已经找到”不实。
此前,波音中国总裁马爱仑@小马哥爱747称飞机已经找到,波音技术团队正前往协助调查。
此后,波音中国总裁马爱仑@小马哥爱747删除了该微博,并称“飞机已经找到”是错误的消息,搜索仍在继续。
③“mh370航班被菲律宾海事船发现”不实。
经越通社记者黎勇河证实,越通社未刊发此篇报道。
越通社网站也没看到相关报道。
“mh370航班被菲律宾海事船发现”说法不实。
④“失联飞机被菲律宾海事船发现”不实。
死刑复核,保命的最后一扇窗
死刑复核,保命的最后一扇窗前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宪法基本法,也被称为小宪法。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一个重要程序,它为终审法院判决死刑的被告人设置了最后一道绿色屏障,该程序的设立实际上是突破了“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对于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宝贵的生命能够延续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只要认为有合法的理据,就要把程序走到底将程序用尽,在死刑复核阶段也许会曙光再现。
一、死刑复核的制度设计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该章共六个条文。
文字不多,意义重大,专门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目的是限制死刑,过滤产死刑冤假错的可能性。
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死刑未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除外),虽被判处死刑其实是尚未生效并非要立即执行,而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正常来讲,一审中院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高院再报最高法院复核。
也就是说死刑案件经过了三级法院的审理,属于事实的三审终审。
这种情况实质上是突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规定,足见国家司法对于适用死刑的谨慎态度。
该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是不适用的。
根据该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北京谢通祥律师简历
教育背景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社会兼职与工作经历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业务专长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死刑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的取得、征地拆迁、开发、建设、施工、项目投融资、房地产交易、物权合同纠纷、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谢通祥承办的典型大案:一、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改判辩护[1]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6-15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2][3](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4][5])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谢修志律师
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出生于1940年3月的“毒贩”王伦业于2013年被判处死刑,2014年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其时年74岁。
近日,记者从其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处获悉,王伦业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专家认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应。
7旬老人贩毒被判死刑王伦业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此案被定性为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
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案件侦办之初公安侦查人员即全程跟踪录音、录像取证。
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根据判决书,王伦业出生在越南。
据媒体报道,其30多岁时返回了中国,退休后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
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
法院判决书显示“王伦业、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伦业负责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给陈庆华,并雇请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雇请越南人阿城从越南将毒品带到北仑河中越边境交给王武,直接负责并联系钟日贵到指定的地点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准备出售给毒贩陈华庆。
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海洛因缴获。
记者了解到,王伦业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
2013年5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
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判决后,王伦业等人均提出上诉。
我国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之探析
我国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之探析作者:赵云霞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18期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前,律师能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律师才逐渐被允许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虽然新刑诉法将死刑犯法律援助的权利提前到审查起诉和侦查阶段,但在最后的最重要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却没有赋予死刑犯应有的法律援助权。
如何为死刑复核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中法律援助的机制有哪些,怎样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目前越来越关注的一个问题。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该条强化了辩方参与度,加大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但该规定仍过于原则,很多地方未加以明晰。
例如,“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具体程序是什么,是“书面提出”,还是“当面提出”?再如,条文中要求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由此得知,听取辩护意见是法官的义务,但如果法官违反义务拒不听取的后果是什么?如何保证法官能够自觉履行“听取”的义务?最后,如果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那么所谓的“辩护意见”又该向谁听取?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一规定赋予了一、二审刑事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但是死刑复核案件中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却因相关规定的缺失而丧失了这一权利。
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遵循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法律援助的强制性规定,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实施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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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
2013年10月14日09:48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谢通祥律师简介:
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针对“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案)成功改判,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访谈
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庭)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
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但这种审、
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一次“破例”,或许会带来这一程序的重大突破,也或许会成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现。
到底是什么原因掣肘着死刑复核程序的改变?作为“破例”的死刑复核案的辩护律师,谢通祥有着深入的思考。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何特别之处?
谢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别。
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自动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几处变动:最高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死刑复核程序增加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加强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复核案件的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主办法官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讯问死刑犯了解核实情况,但一般不在死刑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记者:作为杨方振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您对杨方振案最终发回重审,有何看法?
谢通祥:最高法院对杨方振抢劫罪死刑复核案件关键证据进行核实,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巨大进步,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中尊重与重视人权的表现,是推动中国司法进步的重大举措。
这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来,公开所见的控辩双方最深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这种方式来复核死刑案件。
我共提出22个疑点,最高法院采纳了部分意见,终于在2013年9月撤销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的死刑。
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多人少,这种核实关键证据的方式很快被叫停。
记者:作为多年从事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您是如何看待我国目前死刑复核现状的?
谢通祥:现行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比如,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
这样的后果是死刑复核律师不能够充分了解案情,无法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益。
甚至在死刑复核法律文书不写律师的辩护意见,只字不提也不阐述律师的观点。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没有期限,随意性特别大,有的几个月,有的几年,比如夏俊峰案件就两年多。
在审核案件时,因为人员需求量大,会借调一些地方法官参与复核,但实际上,地方法官是没有死刑复核审判资格的。
这样做虽然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但是弊大于利。
为什么现在媒体、网络及广大老百姓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提出众多异议,就是因为死刑复核程序中有许多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实际上是内部行政审批,根本不是一个审判程序。
著名刑法教授赵秉志提出过,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不管是启动还是运行,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
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庭)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
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但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记者:如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的问题?
谢通祥:赵秉志教授曾建议,应将死刑复核程序明确定位为审判程序,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建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我觉得,同时还应充分增加每个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或其律师辩护的机会。
预防冤假错案、不错杀人,也成为各国司法面临的问题。
哪怕是美国这个对于死刑案件有一系列复杂程序的国家,死刑案件中的错案率仍然不低。
美国2001年以来就有12名囚犯通过DNA检测被宣布无罪。
在美国伊利诺伊州,DNA检测表明许多死囚都是无辜的,于是在2003年,伊利诺伊州州长将该州所有的167例死刑判决减为终身监禁。
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提供尽可能辩护的渠道,这是行使程序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最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