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操作要点
企业经济性裁员流程
企业经济性裁员流程标题:企业经济性裁员流程详解一、前言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重大经济变故时,为了改善经济效益和提升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种人员优化措施。
尽管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但确保其流程合法合规且公正透明,对企业和员工都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介绍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基本流程。
二、启动裁员计划1. 决策阶段:首先,企业需根据财务状况、经营策略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确认是否有必要进行经济性裁员。
此阶段应由公司高层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2. 制定裁员方案:确定裁员范围、人数、标准以及补偿方案等具体内容,确保方案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沟通与公示1. 员工沟通:在正式公布裁员计划前,企业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充分沟通,说明裁员原因、原则、程序及后续安置措施等。
2. 公示通知:将裁员方案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明确告知员工裁员的理由、标准、程序以及员工权益保护措施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0天。
四、实施裁员1. 评估与选择: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对企业内部员工进行评估,确定具体的裁员名单。
2. 发送书面通知:向被裁减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约理由、时间、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3. 办理离职手续:协助被裁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档案交接、工资结算等离职手续,同时做好相关的法律文件保存工作。
五、善后处理1. 经济补偿:按法律规定给予被裁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未休年假折算工资等。
2. 职业指导与再就业援助:为被裁员工提供职业指导、培训机会以及可能的再就业援助,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六、总结与反馈完成裁员后,企业应对整个裁员过程进行总结,收集各方意见,持续改进管理机制,力求在保障企业运营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裁员对员工和社会的影响。
以上即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一般流程,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务必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经济型裁员要点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启动裁员程序,否则,最终的结果就很可能会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由此可知,当企业濒临破产,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企业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裁减员工的,可以进行裁员,但需要企业提供受理法院依法出具的企业进行重整民事裁定书,并依照相关法定裁员程序进行裁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界定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散见于各个地方性的规定。
比如:《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规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上海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一)已采取以下措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现象。
(二)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员,需承担举证责任。
如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证明年度、季度连续亏损表。
如果企业所在地没有制定认定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或程序,用人单位要慎用本项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和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及人员结构的优化,将会面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的发生,必然会导致企业内部部分岗位的变动或消失,但这种调整未必最终会导致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可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培训,以适应调整后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操作要点与风险控制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操作要点与风险控制裁员,这个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惟恐避之不及的话题,尤其是面临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窘境,企业一直把裁员的问题藏在口袋里,员工则更是把裁员的话题埋在心底。
不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提到裁员的问题,总会让企业领导感到烦恼,让员工感到忧虑。
然而,裁员又是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那么,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可以裁员?或者说,在发生什么情况下,企业才可以理直气壮地裁员呢?就像一个人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称之为“辞职”,如果多名员工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就要称其为“集体辞职”或者“集体跳槽”;反过来,对于企业来说,也存在这种因人数及特定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企业对一个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我们通常称之为“解约”、“解聘”、“解雇”,当企业要对多名员工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时,我们则会习惯上把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合同称之为“裁员”。
因此,企业裁员,从实质上来讲就是企业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就法律后果来言,在裁员与解除合同中,企业担负的法律责任近乎是一样的。
只不过,对于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及操作程序,前者比后者更为严格。
案例某印刷公司,成立于2005年,现有员工300人左右,主要业务范围为商务印刷及包装。
近年来,由于公司主要客户在中国的业务持续下滑并逐步转移部分产能到东南亚国家,加上日益增加的人工成本,公司订单急剧减少,近四年来持续出现经营性亏损。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此外,随着北京市基于疏解非首都功能定位要求,对于生产性企业的日益限制以及对企业环保的要求逐年提高,印刷行业在北京已经被视为限制投资的行业之一。
随着今年《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实施办法收费政策》的施行,包装印刷行业将作为试点收费的两大高污染行业之一进行收费,这使得公司的经营愈加困难。
在此情况下,为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同时为配合国家的环保政策,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公司决定实施转型升级战略,为尽快改变公司目前经营严重困难的局面,将涉及到生产、商务和后台运营人员约150余人岗位予以削减。
经济型裁员要点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启动裁员程序,否则,最终的结果就很可能会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由此可知,当企业濒临破产,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企业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裁减员工的,可以进行裁员,但需要企业提供受理法院依法出具的企业进行重整民事裁定书,并依照相关法定裁员程序进行裁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界定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散见于各个地方性的规定。
比如:《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规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上海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一)已采取以下措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现象。
(二)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员,需承担举证责任。
如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证明年度、季度连续亏损表。
如果企业所在地没有制定认定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或程序,用人单位要慎用本项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和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及人员结构的优化,将会面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的发生,必然会导致企业内部部分岗位的变动或消失,但这种调整未必最终会导致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可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培训,以适应调整后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
企业经济性裁员流程
企业经济性裁员流程标题:企业经济性裁员流程指南一、引言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在面临经济困难或结构调整时,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对员工进行的非个人原因的裁员行为。
这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道德规范。
以下是一份详细的企业经济性裁员流程指南:二、初步评估与决策1. 经济状况分析:企业应首先分析自身的财务状况,确定是否确实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
这包括对收入、支出、利润等关键指标的深入分析。
2. 裁员必要性论证:如果确需裁员,企业应详细说明裁员的理由,如市场变化、业务调整、成本压力等,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制定裁员计划1. 确定裁员规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裁减的岗位和人数。
2. 制定裁员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如工作表现、技能、年龄、服务年限等因素。
3. 制定补偿方案: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
四、员工沟通与通知1. 内部通报:提前向全体员工通报裁员计划,避免谣言传播,保持工作秩序。
2. 个别谈话:与被裁员工进行一对一的沟通,解释裁员原因,提供补偿方案,解答疑问。
五、法律咨询与合规审查1. 法律咨询:在裁员过程中,企业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确保所有步骤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规。
2. 合规审查:在正式执行裁员前,对裁员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所有程序合法。
六、执行裁员计划1. 发布正式通知:向被裁员工发布正式的裁员通知,明确裁员日期、补偿细节等。
2. 实施补偿: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完成解约手续。
七、后期跟进1. 员工关怀:提供必要的离职支持,如职业咨询服务,帮助员工顺利过渡。
2. 内部调整:对留任员工进行心理疏导,稳定团队,恢复工作秩序。
总结,企业经济性裁员是一个严谨且需要人性化处理的过程,必须在尊重员工权益的同时,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每个步骤都需要谨慎操作,以最小化负面影响,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程序进行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程序进行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程序进行一、引言经济性裁员是企业为了应对经济困难、调整产业结构或提高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然而,裁员过程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劳动纠纷和社会问题。
因此,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合法、公正、透明。
二、程序概述经济性裁员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裁员计划: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裁员计划,包括裁员原因、裁员人数、裁员对象、补偿措施等。
2. 员工谈话:与被裁员工进行面对面谈话,解释裁员原因和补偿措施,听取员工意见。
3. 申请审批: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裁员计划,获取审批意见。
4. 公布裁员名单:按照审批意见,公布裁员名单,同时告知员工有权依法维权。
三、程序细节为确保经济性裁员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下细节需注意:1. 制定裁员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经济状况、市场需求和员工权益等因素,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员工谈话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员工权益,避免引发劳动纠纷。
3. 申请审批时,需提供完整的裁员计划和相关材料,遵循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
4. 公布裁员名单时,应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法律规范经济性裁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支付法定补偿。
五、风险控制为避免经济性裁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隐患,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回应员工关切。
2. 依法依规操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
3. 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对于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和社会问题,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
六、结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程序进行,这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维护企业和员工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定详细的裁员计划、依法依规操作、加强沟通和风险控制等措施,可以确保经济性裁员的合法、公正和透明,为企业和员工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操作技巧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操作技巧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操作技巧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程序 , 要求裁减人员达到20 人以上或者虽然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
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操作技巧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程序,要求裁减人员达到20人以上或者虽然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5O人。
但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些企业规模较小,一次性裁减15人对企业和职工来讲就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
因此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20人以上或者不足2O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数量的限制,有的用人单位分批多次裁员,每次裁员人数既不超过20人,也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
同时,用人单位还以《劳动合同法》第硐条未对这种裁员的经济补偿做出具体规定为由,不给职工任何经济补偿。
这种操作是否合法?从表面上看,上述做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无冲突。
但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第3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范围已经涵盖了《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用人单位实施上述辞退行为不能满足经济性裁员的数量要求,即应认定为无过失性辞退。
上述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们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或支付提前通知替代金方为合法。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合作关系,企业发展有赖于劳动者的积极性。
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实体条件加以限制,既有社会稳定方面的考虑,也有劳动关系和谐方面的考虑。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操作要点与风险控制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操作要点与风险控制裁员,这个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惟恐避之不及的话题,尤其是面临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窘境,企业一直把裁员的问题藏在口袋里,员工则更是把裁员的话题埋在心底。
不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提到裁员的问题,总会让企业领导感到烦恼,让员工感到忧虑。
然而,裁员又是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那么,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可以裁员?或者说,在发生什么情况下,企业才可以理直气壮地裁员呢?就像一个人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称之为“辞职”,如果多名员工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就要称其为“集体辞职”或者“集体跳槽”;反过来,对于企业来说,也存在这种因人数及特定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企业对一个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我们通常称之为“解约”、“解聘”、“解雇”,当企业要对多名员工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时,我们则会习惯上把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合同称之为“裁员”。
因此,企业裁员,从实质上来讲就是企业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就法律后果来言,在裁员与解除合同中,企业担负的法律责任近乎是一样的。
只不过,对于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及操作程序,前者比后者更为严格。
案例某印刷公司,成立于2005年,现有员工300人左右,主要业务范围为商务印刷及包装。
近年来,由于公司主要客户在中国的业务持续下滑并逐步转移部分产能到东南亚国家,加上日益增加的人工成本,公司订单急剧减少,近四年来持续出现经营性亏损。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此外,随着北京市基于疏解非首都功能定位要求,对于生产性企业的日益限制以及对企业环保的要求逐年提高,印刷行业在北京已经被视为限制投资的行业之一。
随着今年《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实施办法收费政策》的施行,包装印刷行业将作为试点收费的两大高污染行业之一进行收费,这使得公司的经营愈加困难。
在此情况下,为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同时为配合国家的环保政策,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公司决定实施转型升级战略,为尽快改变公司目前经营严重困难的局面,将涉及到生产、商务和后台运营人员约150余人岗位予以削减。
用人单位裁员操作指南(内部使用)
就这四种形态而言,其结果都是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但因提出的事由不同所引发的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
就法律后果而言,规定很简单,裁员具有法定性,裁员补偿同样也具有法定性,除员工过错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终止的部分情形均需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企业未能合法裁员,则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裁员的补偿后果容易识别,但笔者在处理众多的裁员案件中,因企业操作不当造成的裁员赔偿金是企业应当关注的一个重点。
如企业常用的经济性裁员方式,其本身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操作流程: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公布裁员方案,如企业本身裁员流程存在疏漏,也容易被认定为非法裁员,承担赔偿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裁员风险分析“四原则”即审慎原则、合理事由原则、程序合法原则、证据保留原则。
《劳动合同法》采用倾斜性立法方式,对员工和单位解除合同采用不同的立法口径,员工可以无理由解除,而单位解除方式、解除事由、解除流程均设定了刚性要求,这就导致单位裁员“请神容易送神难”。
因此实务中单位对裁员应该持审慎的态度,多用柔性裁员或者裁员替代方式,降低单位裁员风险;合理事由原则要求单位注意裁员的事由适用,《劳动合同法》按照不同的事由规定了不同的裁员方式,对不同类型的职工应按照不同的事由设定裁员。
如员工违规、犯罪、兼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员工不胜任工作、员工患病不能工作、重大情势变更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程序合法原则将解除程序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必要条件,如39条、40条的工会告知程序,如单位未依法通知工会,则构成违法解除;证据保留原则是基于单位诉讼举证责任提出的要求,一般来说,单位作出的解除行为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需要单位对其解除行为进行举证。
因此要求单位对解除证据予以保留,如员工违规解除的违规证据、解除通知书、送达证明均需要单位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宝安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操作指引
宝安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操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申报条件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一)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同时填写《裁员意向通知表》,告知所在街道劳动部门;(二)提出《经济性裁员来方案》,内容包括: 经济性裁员原因、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对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三)将《经济性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劳动部门报送材料,街道劳动部门收到报告后,在《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签署“报告已收悉”字样并盖公章;(五)用人单位将街道劳动行政部门已收悉并盖章的《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宝安区劳动局;(六)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性裁员与实务操作分析
关于经济性裁员与实务操作分析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而进行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措施。
在经济萧条、市场竞争激烈、生产技术更新等因素的影响下,企业可能会面临着业绩下滑、亏损增加、利润降低等问题,这时经济性裁员成为了企业保持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一种选择。
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力成本,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通过精简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削减冗余人员、优化工作分工,使企业更加注重核心业务,提高产能和生产效益。
然而,经济性裁员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包括员工的失业问题、劳动力市场的不稳定、社会不公平等。
因此,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企业需要考虑到员工的权益和合规性问题,合理引导和安置员工,确保裁员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实务操作上,企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决策:1.经济性裁员必要性的评估:企业需要全面评估经济形势、市场竞争等因素对企业的影响,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裁员。
同时,还需要对裁员的效果进行评估,看是否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法律法规的遵循:企业在进行裁员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确保裁员过程的合规性。
同时,也应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支付合理的补偿金、提供职业转岗或再就业的机会等。
3.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企业在裁员的同时,需要进行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确保留下核心的、具备竞争力的员工,减少对企业运营的不利影响。
这需要进行细致的人员评估和分析,制定合理的裁员方案。
4.沟通与管理:在进行裁员时,企业需要加强与员工的沟通,解释裁员的原因和目的,减少员工的不安和抵触情绪。
同时,还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裁员过程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5.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减少员工的负面影响,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如支付补偿金、提供福利优惠、帮助员工找到新的工作机会等。
这有助于维护员工的权益,减少员工的不满和社会的不稳定。
总之,经济性裁员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在企业运营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人员裁减,五种方案合规操作
2020.09人员裁减,五种方案合规操作文/牛晓峰近一段时间,很多用人单位都在咨询如何正确、低风险地进行人员裁减。
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当下,用人单位在万不得已必须裁减员工时,可以选择最适合自身实际、最稳妥的解决方案。
本文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用人单位可按法定程序裁减员工的全部情形。
方案一:协商解除疫情之下,不少企业都面临生存压力,裁员可能更多都是无奈之举。
当企业决定进行裁员后,HR首先应当做的就是与裁员名单上的员工,逐一进行沟通。
具体而言,沟通方式从情感上可以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技巧上可以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策略。
同时也给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谈话技巧,65例如,“本身因为XX情形(或是XX法律规定)你这种情况离职是没有补偿的(或是没有这么高补偿的),但是我是尽力帮你争取到了这么多,希望你尽快签定协议,否则,可能就拿不到这么高的补偿了”“现在公司这个情况随时可能破产,你们早走的拿了钱可能还是赚到了,我这面已经接到消息公司马上要重新调整薪酬结构了,你趁这个时候离职还可以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协商解除考验的核心是HR的沟通能力,这也是体现HR专业水平很重要的一方面。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操作要点】第一,协商解除永远是辞退劳动者最稳妥的方案,没有之一。
第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后,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离职,双方协商一致后,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偿金额自由约定。
双方协商解除时,建议在离职协议中对权利、义务做一次性了结的约定,如“甲乙双方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再无其他争议,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乙方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除外),乙方不得再对(包含并不限于)劳动合同、薪酬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提出任何异议,不得申请仲裁、诉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主张权利。
企业经济性裁员流程
企业经济性裁员流程标题:企业经济性裁员流程详解一、前言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可能会因各种经济原因,如经营困难、产业结构调整等,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
这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人性化原则。
以下是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详细流程描述。
二、初步评估与决策1. 经营状况分析:企业首先需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市场环境、业务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估,确认是否确实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
2. 法律咨询:在决定裁员前,应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规。
3. 制定裁员计划:明确裁员人数、岗位、时间表以及补偿方案等。
三、内部沟通与公示1. 员工通知:企业需提前一定时间(通常为30天)告知员工可能的裁员情况,避免突然性的冲击。
2. 公示裁员计划:将裁员计划在公司内部公示,确保所有员工了解相关信息。
四、协商与谈判1. 个别面谈:与受影响的员工进行一对一的面谈,解释裁员原因,听取员工意见,并就补偿方案进行协商。
2. 集体协商:如果员工有集体协商的需求,企业应尊重并参与。
五、执行裁员计划1. 确定裁员名单:根据评估结果和协商结果,确定最终的裁员名单。
2. 通知员工:正式通知被裁员工,提供离职证明,并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
3. 办理离职手续:协助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办理社保、公积金等相关离职手续。
六、后期关怀与跟踪1. 提供职业指导:为被裁员工提供职业规划、求职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2. 后期跟踪:定期关注被裁员工的情况,必要时提供进一步的帮助。
七、总结与反思1. 裁员后的运营调整:根据裁员效果,调整企业运营策略,优化资源配置。
2. 经验总结:对裁员过程进行总结,以便在未来遇到类似情况时,能更好地处理。
总结,企业经济性裁员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过程,不仅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也要尽可能减少对员工的影响,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经济性裁员注意事项
企业经济性裁员注意事项近年来,随着市场环境不稳定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许多企业为了应对困境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
然而,裁员是一项极其复杂和敏感的工作,需要公司领导层及人力资源部门慎重考虑并遵循一系列的注意事项。
首先,企业应该在裁员前准备充分。
在决定裁员的时候,公司应该充分调研和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并向董事会和高层管理层做相关报告,以确保裁员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公司也需要制定清晰的裁员方案,包括裁员的目标和规模、裁员的程序和时间表等,以确保裁员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公司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该尽可能保护员工的权益。
裁员涉及到许多员工的生计和家庭的稳定,因此公司应该尽量给予员工提前通知,以便他们有时间做好职业规划和找工作的准备。
此外,公司还可以提供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员工提升就业竞争力和重新就业。
同时,公司也应该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公正和透明地执行裁员程序,以避免引发员工的不满和跟风诉讼。
第三,公司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要注意沟通和应对员工情绪。
裁员对于员工而言是一个重大的挫折和打击,他们可能会产生焦虑、愤怒、失望等复杂的情绪。
因此,公司应该在裁员前做好沟通工作,及时向员工解释裁员的原因和必要性,并尽量给予员工充分的支持和安抚。
此外,公司还可以组织心理疏导和情绪管理的培训,帮助员工调整心态和应对情绪困扰,促进员工的心理健康。
最后,公司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要注意舆情的管理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
裁员往往会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舆论的批评,可能会给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公司在裁员前应该制定相关的舆情管理计划,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和媒体报道,准备好应对负面舆论和批评的措施。
此外,公司还可以采取公开透明的态度,通过向公众公布裁员决策的依据和程序,以维护企业的公信力和声誉。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工作,需要公司领导层和人力资源部门高度重视。
公司在进行裁员时应该准备充分,保护员工的权益,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应对员工情绪,以及注意舆情的管理。
经济性裁员方案
经济性裁员方案裁员是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一种举措。
针对不同公司和情况,应该制定不同的裁员方案。
本文将重点讨论经济性裁员方案。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指的是一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实行的裁员方式。
通常,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出现利润下降、生产过剩或者市场规模变小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应对措施。
经济性裁员方案的核心思想经济性裁员方案的核心思想是要让企业在财务和管理方面更加切实可行和有效率。
该方案的运营过程中,管理层必须评估企业的业务目标,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受裁员影响的部门或个人;2.通过减少人员和降低开支成本等方式进行裁员;3.确保对于企业的整体目标没有二次伤害和损失。
如何制定经济性裁员方案制定经济性裁员方案需要一定的经验和能力。
下面是一些制定方案的关键要素:1. 客观评估部门和员工首先,需要客观地评估部门和员工,研究不同业务部门的收益和开支,特别是那些影响企业绩效的业务部门。
通过这些数据,企业可以很容易地确定哪些部门有削减的必要。
2. 制定合理的裁员计划将来的盈利预期,财务预算,市场趋势,这些因素都需要考虑在经济性裁员方案中。
管理层需要考虑到每个部门或员工的情况,并制定合理的裁员计划,以确保减少员工对公司的影响。
3. 建立富有活力的离职安置机制离职安置机制就是帮助失去工作的员工尽快恢复正常的职业生活。
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些职业训练课程、城市适应指南、退休福利等离职包,以确保员工和公司都能受益。
4. 建立透明公正的裁员体系在裁员方案的制定中,管理层必须建立透明公正的决策机制。
所有赋有资格的部门之间不应有任何偏见,以便更顺利地制定合理方案。
裁员带来的风险和挑战经济性裁员方案虽然有益,但也存在很多风险和挑战。
下面是一些要注意的点:1. 不能伤害企业形象经济性裁员方案在制定和操作时要考虑到公众对企业的看法,避免形成对企业品牌的负面影响。
企业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需要放在第一位。
2. 不能导致员工不稳定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因此,不要刻意削减员工数量和人员结构,导致员工流失和不稳定。
关于经济性裁员与实务操作分析
关于经济性裁员与实务操作分析近年来,经济形势不稳定导致公司不得不考虑减少人员成本开支。
然而,经济性裁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既需要正确的决策,又需要合适的实施计划。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分析如何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实务操作。
一、经济性裁员的决策过程减少人员成本是公司在降低成本时的首要选择,因为人员成本通常是公司最显著的支出之一。
在采取裁员行动之前,企业管理层应该认真考虑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企业管理层应该仔细研究当前形势下的市场状况,包括市场需求、行业竞争力以及公司的股票价格变化,以准确评估公司所处的环境和相应的企业应对措施。
其次,企业管理层应该确定可能采取的其他降低成本的方案,例如缩减部门或调整劳动力密度,以寻找在人员裁减之前的合适选择。
最后,企业管理层必须同时考虑裁员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
短期的薪资和人力成本减少很可能会使企业在任何财务报表上看上去经济实惠,但长期的影响可能是与公司战略方向不一致,缺乏人才力量,以及可能导致其他组织和员工的不满和失去信任等负面作用。
二、实务操作的方法在决定了经济性裁员之后,企业管理层应该专注于实施计划以确保成功。
下面是企业经济性裁员所需实施的一些关键步骤。
1.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企业在执行裁员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以规范化程序。
程序可能包括改善绩效、规定操作时间表、处理相关的文件以规避法律风险以及通知相关方面等步骤。
2.借助HR团队或顾问的支持相信人力资源团队和机构,在此过程中将非常有帮助。
HR团队的支持能够确保裁员的过程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保证法律事务得到处理,减少对员工剩余团队的影响。
3.对员工进行清晰和敏感的沟通正常情况下,经济性裁员会对员工的情感带来负面影响。
出于这个原因,在执行裁员计划之前,管理层应该对员工进行沟通。
此外,在省略或使用敏感谈话时,应该注意每个员工的心理状态或预期。
4.培训员工并安排离职援助最后,企业管理层需要对被裁员工进行培训,为他们寻找新职业并提供相应的辅导。
经济性裁员操作要点
经济性裁员操作要点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经济性裁员操作要点(2015)特征经济性裁员是企业裁员方式的核心,也是唯一可以适用多人裁员的解除方式。
但经济性裁员同样也是在程序和限制中要求最高的裁员方式。
对经济性裁员的操作,既要注意裁员的法定情形,也要遵守裁员的程序要件。
一、经济性裁员人数限定经济性裁员与其他裁员方式的不同点之一在于涉及人数众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人数为“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人数限定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裁减人员不足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更不能针对个别职工或者少数职工实行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破产重整是企业存在的一种特殊状态,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依债权人的申请而由法院公告作出的一种调整事务、改善经营管理、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
《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期限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而重整开始的标志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1条,以法院公告为准。
即只有在这个期间内才属于企业重整期间,也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也明确规定了“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对重整期间进一步做了明示。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结合两个法律条文来确认,一是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二是劳动部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经济性裁员流程
经济性裁员流程第一篇:经济性裁员流程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裁员需经过以下程序:(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在会上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2)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3)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4)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07年6月29日)3、《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56号)5、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1995]174号)》-----------------------受理标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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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操作要点(2015)
特征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裁员方式的核心,也是唯一可以适用多人裁员的解除方式。
但经济性裁员同样也是在程序和限制中要求最高的裁员方式。
对经济性裁员的操作,既要注意裁员的法定情形,也要遵守裁员的程序要件。
一、经济性裁员人数限定
经济性裁员与其他裁员方式的不同点之一在于涉及人数众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人数为“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人数限定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裁减人员不足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更不能针对个别职工或者少数职工实行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破产重整是企业存在的一种特殊状态,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依债权人的申请而由法院公告作出的一种调整事务、改善经营管理、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
《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期限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而重整开始的标志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1条,以法院公告为准。
即只有在这个期间内才属于企业重整期间,也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也明确规定了“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对重整期间进一步做了明示。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结合两个法律条文来确认,一是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二是劳动部发布的《企业
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显然判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主体是当地政府部门,其依据是当地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
因此,采用此种事由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首先向当地政府申请,经确认为困难企业的,方可适用经济性裁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企业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本身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但因此引发员工劳动合同变更解除。
对该项目操作应当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构建,即因情况的重大变更,双方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已经丧失,需要双方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如不能协议变更的,则适用经济性裁员。
从这个角度理解该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项、第40条第3项有重复之处,但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均属企业自主行为,其又与客观情势有所不同。
即该条的适用需要企业举证证明其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并证明三种行为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劳动变更达成一致,如此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操作应当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加以区分。
比较两者的法定条件可以发现,前者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后者为“其他(除企业破产、经营困难、企业转型等)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此前者所规定“客观情况”应当是包含后者的“客观经济情况”的。
但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前者的履行程序比较简单“协商变更——未达成一致——预告解除”,因此该条款的实质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合意则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预告解除的方式;后者则是“提前告知并听取意见——方案报备——解除合同”,该条的关键在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
从立法目的来说,前者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后者则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其目的都是限制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当裁员人数达到经济
性裁员的要求时,可以用经过报备程序替代与劳动者协商的程序,藉此降低协议成本,实现裁员目的。
三、经济性裁员的反向限定
经济性裁员的反向限定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六种情形,如果员工出现以下六种情形的,则不能对此采用经济性裁员,否则构成违法解除: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这六种情形均是职工个体出现的特殊情况,是法律基于保护职工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但是职工的情形一旦消失,如医疗期满、女职工超过“三期”、职业病检查或者诊断观察期满,则应当参照一般职工,适用经济性裁员。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工伤职工一般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1-4级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不适用经济裁员;5-10级因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为保护工伤职工利益,也应当作为经济性裁员的免除范围。
四、经济性裁员操作流程
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裁员流程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工会通知的非法定性。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了单位单方解除的工会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违法解除。
但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情形,不包括41条经济性裁员;二是操作流程第4条规定了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这种备案仅仅是告知而不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但如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经济性裁员优先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中包括两种优先情形:一种是优先留用规定,对较长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需要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这三类职工应当优先留用。
如何优先留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是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职工分批次处理,三类之外的先裁员,裁员之后仍然需要裁减的,则可以裁减三类特殊人员。
其优先留用仅仅是在有留用条件下的照顾措施,而非不能解除这三类特殊人员。
二是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优先录用也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录用,如果没有同等条件,则不存在优先录用的问题。
实务中往往存在一种错误,认为这种优先招用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即企业六个月内招录人员必须从裁减职工中招录。
实质上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不能强制单位招录员工,否则就违法了合同自由原则,干扰了单位的用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