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益事业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其中之一就是公墓建设。
公益性公墓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于合法安葬的需求,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社会满意度而建设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传统的墓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公益性公墓建设显得十分迫切。
二、建设目标为满足社会大众对于公益性公墓的需求,提供合适的安葬场所和相关服务,实现公众的合法安葬权利。
三、建设原则1. 公益性:公益性公墓建设以社会公益为导向,服务于社会大众,尊重生命、尊重法律、尊重传统文化,具有无论贫富、无论阶层的普惠性。
2. 公共性: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提供给社会大众使用,不以牟利为目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服务的原则。
3. 可持续发展: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4. 创新性: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不断创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四、建设内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1. 地址选择:根据城市规划和人口密度等因素,选择适合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地点。
重点考虑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等因素,确保公墓的舒适性和便利性。
2. 设施规划:根据需求情况,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的各项设施,包括墓地划分、遗体安葬区域、陵园景观设计等。
注重景观与生态的结合,打造一个宜人的安葬环境,提供舒适的追思空间。
3. 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公益性公墓服务体系,包括遗体管理、殡仪服务、祭扫仪式、追思活动等,提供便利、规范、高效的服务。
注重公墓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
4. 信息平台:建设公益性公墓信息平台,提供线上线下的服务,方便公众查询相关信息,预约服务并进行追思祭扫等功能。
借助互联网和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公墓服务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5. 立法和监管:建立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明确公墓的使用规则和管理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23
•【文号】建标〔2017〕60号
•【施行日期】2017.0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
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殡仪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两项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两项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附件
1、殡仪馆建设标准
2、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人们生命的终点,更是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
为了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提高公益性公墓的品质和服务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要远离居民区、工业区、交通干线等噪音和污染源,保证墓地环境的清静和安宁。
其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要符合人性化、生态化的原则,墓地绿化率要达到一定标准,要有足够的休息区和祭祀区,方便家属祭扫和悼念逝者。
公墓的道路、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基础设施也要合理规划,确保公墓的正常运转和管理。
在建设标准中,公益性公墓的墓碑、墓园建筑等要求也应当有所规定。
墓碑的规格、材质、样式等要统一规范,保证公墓的整体美观和和谐。
墓园建筑的风格要与公墓环境相协调,不得违反城市风貌和规划要求。
另外,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也是建设标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公墓的管理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保证公墓的秩序和安全。
公墓的服务要做到周到细致,为前来祭扫的家属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让他们能够安心悼念逝者。
最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还应当包括公墓的后期维护和管理。
公墓的环境清洁、植被养护、设施维修等工作要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管理措施,保证公墓长久地保持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状态。
综上所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是城市规划和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风貌。
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努力打造一批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公益性公墓,为城市的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的安全和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提高公墓管理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运营,包括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等。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依法建设和管理,以提供墓地、丧葬服务为目的的公共设施。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公益性、均衡适度、规范运营、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墓的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和墓地需求情况,合理布局和规划墓地区域,确保足够的墓位供应和扩建空间。
第六条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墓碑、墓道、停车场、绿化等设施建设完备,并配有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
第七条公墓的建设应当突出人文关怀,为丧葬服务提供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出入口便利、照明充足、通风良好的场所,以方便市民祭扫和丧葬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公墓的运营与管理第八条公墓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运营与管理。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公墓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墓位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以及市民对公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墓应当根据需求提供合适的墓位选择,包括土葬和骨葬两种形式,并设立相应的价格标准,公示收费项目,确保价格合理、公平透明。
第十一条公墓应当提供墓地维护和清洁服务,检查和修复墓碑、围墙等设施,确保墓地的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公墓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标识,落实防火、防盗、防腐等措施,加强对墓地的巡查和安全管理。
第四章公墓的公益性第十三条公墓应当按照公益性原则运营,除了收取合理费用外,应当提供适当的免费或优惠服务,如老年人、残疾人丧葬补助等。
第十四条公墓应当促进环保理念的传播和实践,推广绿化、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措施,鼓励市民选择环保型骨葬方式。
第十五条公墓应当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活动,如植树造林、扶贫助残等,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DB ×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要求 (2)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7 规划布局 (6)8 设施设备配置 (9)9 环境保护 (10)10 墓区建设 (11)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附录 A (12)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北京通州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北京通州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
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民政局批准;市和区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九条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二十条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
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
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
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
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公墓设计标准
公墓设计标准一、公共部分设计标准1、环境布局:公墓应当按照“短、静、整、幽”的要求,在环境中确定位置,避免位置选择靠近学校、医院、政府和其他地闻容易引起剧烈冲突的场所;2、入口设计:公墓的入口设计应当恳切而庄严,入口处应当有清晰的指示标志和欢迎的思想、文化文字。
3、墓地安排:墓地设计应当呈由近及远、由低及高、由左及右的规律进行分割;4、墓志铭等使用文字:内容、字号和大小应当合理,与公墓整体环境相融合,取舍得宜;5、墓园植被:应当选用与传统文化相符的观赏植物,使人们可以舒心而又抚今追昔;6、墓园灯光:灯光应当采用柔和的色彩搭配契合的大小和数量,以营造温馨的氛围;7、墓园景观:应当考虑公墓高优雅的气氛和古雅的感受,采用低矮的植物将一些小型石雕融入其中,使空间显得大气而有秩序;8、墓园地面:应选用大自然石材和相关色彩,将石漆处理和磨光,使墓园地面显得朴实而典雅;二、无坟墓设计标准1、无坟墓整体设计:应当注重考虑恰当的元素,采用低矮的植物将一系列石雕融入其中,使无坟墓拥有优雅的氛围;2、无坟墓门墙设计:在设计中应当节制大开口,营造一种庄重但不突兀的整体形象;3、无坟墓人像设计:应当采用高端的石雕材料,匠心独运,制作成简洁精致的古雅人像;4、无坟墓小景观:无坟墓中应当加入若干地景建筑,例如静水庭院、天井、铭碑这样的装置,彰显瞻仰祖先的敬意。
三、其他应注意事项1、禁止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易引起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整个周边环境;2、要求周边司法机关加强管理,确保墓园秩序;3、化石文化产物陈列设计要求:统一风格、优化摆放空间;4、公墓周边土地及道路适应性:必要时要求经营者进行改造或者拓宽等;5、公墓上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墓外环境等进行清扫、维护;6、鼓励使用现代科学技术,如墓园建筑有看守或保护,可以采用闭路电视,卫星定位系统等科技手段实施监测;7、对古代的文化石碑,造型雕刻,应当通过专业技术加以修复及保护;8、公墓应该定时安排文化活动,确保墓园内不过多喧嚣拥挤,使之成为文化、体育锻炼和放松休闲等的好去处。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兴建和管理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墓地、骨灰
安放和祭扫服务的公共设施。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对于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遵循一定的建设标准。
首先,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避免对周
围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同时,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性,方便亲友前来祭扫,保障公墓的公共服务功能。
其次,公益性公墓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美观的要求。
建筑结构
应稳固耐用,符合防火、防水、防盗的标准,设施设备应完备,保障祭扫活动的便利和安全。
同时,公墓的绿化环境和景观设计也应当体现人文关怀,营造安宁、美好的墓园氛围。
再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规范、透明、公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
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墓地使用、祭扫服务、费用收取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墓的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确保墓地环境整洁、有序。
最后,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收费应当以公益为宗旨,不以营
利为目的,合理确定墓地使用费、祭扫服务费等收费项目,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管理机构的运行成本,确保公墓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涉及选址、建筑设施、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等多
个方面,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努力,确保公墓建设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体现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墓地和祭扫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能够重视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公墓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承载着人们对逝者的思念和怀念,更是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
因此,建设和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需要严格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公墓的合理利用和良好运行。
下面,我们将就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选址应当考虑公墓与城市规划的协调性,避免与居民区、商业区等敏感区域过于接近,以免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同时,选址还应当考虑到交通便利性,便于居民前往祭扫和参观。
其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当科学合理。
公墓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墓区、祭祀区、管理区等功能区域的划分,合理布局墓地和墓碑,注重绿化和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祭扫环境。
同时,公墓的设计还应当注重人性化,为前来祭扫的居民提供便利的设施和服务。
再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规范有序。
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公墓的整洁和安全。
同时,公墓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公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祭扫服务。
最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经营应当合法合规。
公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公墓的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墓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墓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公墓经营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墓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循标准和规范,才能保障公墓的合理利用和良好运行,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祭扫服务,满足人民对逝者的怀念和纪念之情。
希望各级政府和公墓管理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努力为城市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表相关指标统计
公益性公墓相关指标项目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占地面积(m2)130001~20000070001~130********~7000010000~35000服务人口(万人)> 5030~5010~30< 10建设用地面积比例(%)墓地建筑35~4540~5045~5550~60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1~2.5 1.5~32~3.5 2.5~4场地52~6545~5840~5335~48骨灰安置区面积指标(㎡)骨灰安葬墓穴区35000~70000 25000~5500015000~350004500~20000骨灰安放格位区10000~150006000~120003000~7000500~4000骨灰安葬与骨灰安放占地面积比例80:2085:1590:1095:5骨灰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0.5 0.4 0.35 0.3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业务厅80~15060~12040~10030~60咨询洽谈室50~11040~9030~7020~50财务室25~3520~3015~2510~20项目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商品部50~7040~6030~5020~40悼念室50~15030~1000~500~50档案室25~3520~3015~2510~20其它500~900500~700300~500200~400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管理用房200~600 150~400 100~300 100~300附属用房700~1000 500~800 300~600 200~500备注:1、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
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不少于4m2、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3、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4、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 m;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 m5、公益性公墓的占地面积以50亩~300亩为宜。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一、定位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一种重要社会公共设施,旨在为市民提供终生尊重和尊严,以及追求安宁、平和、精湛的安葬场所。
二、建设地点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在与居民生活最相近、方便安葬的地方,且该地区应尽可能贴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例如必要时可能要在一定距离内提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车站等公共出行设施,以便于便捷方便安葬。
三、功能需求
1、建筑功能:能够满足墓室的安葬需要以及洗礼,宣诵,验尸等各种手续的要求;
2、景观功能:具有良好的景观功能,营造雅致的环境;
3、设施设备:包括宣诵室、管理中心、文化教育中心、综合服务等设施;
4、空间配置:要安排合理,紧凑的空间结构,确保安葬时都能够在规定的空间内足够完成所有安葬流程;
5、设施设备:应该设有附加功能设施,如植物园、图书馆、宣传教育分析中心等;
6、安全监控:应设有严格的监控、报警和消防等综合安全措施;
7、其他设施:应设置便利设施,如便捷交通、保洁技术、舒适休憩、停车等设施;
四、布局要求
1、城市公益性公墓要具有良好的空间布局,采取景观精美、层次分明、空气流畅的设计;
2、空间布局要做到高度细节、仔细合理,必要时可以为安葬活动提供更多工作台位和更安全的过境空间;
3、安葬场所要便于通行,且充分考虑特殊需求群体,提供舒适的通道;
4、建筑通用设施要是设计具有实用性,可以满足不同安葬形式的需求;
5、车辆进入公墓时应设有到达等可贴近廊道及安葬区域的明显标志。
五、环境要求
建设公益性公墓应考虑场地高低差,对应建造人行道、停车场,景观设计应根据城区绿化规划确定,美化环境,为公众提供安静休闲环境。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DB ×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7 规划布局 (6)8 设施设备配置 (9)9 环境保护 (10)10 墓区建设 (11)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附录 A (12)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 围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附: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级别)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803(颁布时间)
20010803(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附: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2号公布施行)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
一、事项名称: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
二、审批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版)
四、审批对象:
本区村民委员会
五、实施机关:
区民政局
六、办理科室:
殡葬管理所,联系电话:6964 0875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九、受理地点:
怀柔区北大街26号
十、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材料:
1.村民委员会建设公益性墓地申请书;
2.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3.建设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5.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书;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审定
十三、审查内容:
1.村民委员会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
3.镇乡证明材料。
十四、审查标准:
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齐全
十五、批准形式:
审批文件
十六、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6964 0875。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丧葬管理第三章殡仪活动管理第四章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第五章丧葬用品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
第二章丧葬管理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第六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
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第十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
第十一条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
什么叫城市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
什么叫城市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1(征求意见稿)2011北京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1(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11北京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要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节约殡葬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以乡(镇)为主建设,村居协助。
每个乡(镇)原则上建设一处,面积不得超过300亩。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
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2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
政府财政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
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二)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墓地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二)可行性报告;(三)规划部门批复文件;(四)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五)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六)其他相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公墓建设标准
公墓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墓地规划和设计
(1)墓地布局: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墓地的布局和分布,确保墓地的使用率、绿化率等符合相关标准。
(2)墓型设计:根据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客户需求,设计不同形式和规格的墓型,并结合当地的生态环境进行设计和布局。
墓地基础建设
(1)道路和排水系统:公墓内必须铺设坚固平整的道路,以便行车和维护;同时,建立有效的排水系统,确保墓地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2)供电和照明系统:公墓内应建立可靠的供电和照明系统,确保安全和便利。
殡仪服务设施建设
(1)遗体运输和收容设施:建立严格的遗体管理流程和设施,确保遗体的安全运输和收容。
(2)灵堂和骨灰存放室:为家属提供相应的悼念场所和存放设施。
绿化和环境保护
(1)绿化设施:公墓内必须建立相应的绿化设施,包括草坪、植树、花坛等,以营造舒适和美丽的环境。
(2)环境保护:公墓建设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安全管理
(1)围墙和安全设施:公墓内应建立围墙和安全设施,确保墓地安全。
(2)消防设施:公墓内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避免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一)新建公益性公墓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2.5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0.5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改造公益性公墓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自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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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 ×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要求 (2)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7 规划布局 (6)8 设施设备配置 (9)9 环境保护 (10)10 墓区建设 (11)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附录 A (12)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53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23287 殡葬术语GB/T 19632 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JGJ124-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GDJl5-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8-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术语和定义GB/T 232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公墓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3.2墓园园林化的公共墓地。
3.3独立墓地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3.4集中安葬公墓内以骨灰墙、塔、廊、楼、地宫等竖向形式安葬的墓葬形式。
通常多穴合用一定土地面积,土地正投影面积上可重复使用。
3.5墓穴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墓穴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6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3.7地上标志物公墓内露出地表面的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4 基本要求4.1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4.2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4.3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所需建设用地。
4.4 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
4.5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4.6 鼓励设置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实行植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1 建设规模5.1.1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5.1.2公益性公墓的布局应以行政区划和人口为主要考虑因素。
郊区(县)的乡(镇)可从本辖区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公益性公墓,专门为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乡(镇)人口数量超过3万或服务辐射半径超过5公里的可增建1处,公益性公墓周边5公里范围内不得再建其他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
远郊区(县)可在现有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本区的公益性公墓。
新建4~5处市级公益性公墓,为北京市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
5.1.3可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规模。
5.1.4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
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独立墓地的墓穴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50%,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75%以上。
5.1.5公益性公墓用于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殡葬用地的原则,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
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不得超过0.5㎡。
5.1.6公益性公墓内独立墓地的墓碑、墓志铭、地铺等地上标志物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高度不得高于地面0.7m。
5.2 建设项目构成5.2.1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还可包括墓前区、集散广场、展示区等内容。
5.2.2按照北京市传统的殡葬习俗及当代人的需求,在公益性公墓进行殡葬活动的主要流程宜满足图1的规定:图1 公益性公墓主要流程5.2.3 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控制设施整体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规模。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满足公墓的基本功能。
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公墓建设规模相适应,不得修建与公益性公墓性质无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
附属设施占用面积不得高于公益性公墓总面积的0.5%。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6.1 选址6.1.1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
6.1.2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6.1.3 公益性公墓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暖供给有保障的地方。
6.2 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的关系6.2.1 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和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6.2.2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设道路,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客户集散广场。
6.2.3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表迳流冲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园内绿地。
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以及植物配置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乡环境风貌相协调。
6.2.4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城乡管线不宜通过公益性公墓,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2.1.7条规定。
6.3 功能空间及其用地面积指标6.3.1 公益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建筑物、绿化、道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的规定。
域空间分隔。
6.3.3 业务区包括客户办理殡葬业务手续的业务厅、为客户提供相应殡葬用品的商品部、卫生间等。
业务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规定的指标:6.3.4 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和骨灰散撒区等。
骨灰不同安置形式的比例应符合表5的规定:6.3.5 骨灰安放区应单独建立骨灰存放设施,包括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服务室、休息室等。
骨灰安放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6.3.6 悼念追思设施悼念追思设施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形式:a) 悼念追思室是骨灰安放设施的配套设施,主要用于室内悼念活动,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b)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即祭奠处,是公益性公墓重要的配套设施,用于客户室外祭奠。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的建立应坚持“尊重习俗、安全便捷、生态文明”的原则,其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祭奠处)的使用面积指标(㎡)6.3.7 休闲区的建立应与相关区域有机结合且景观协调,休闲区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8休闲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6.3.8 行政办公区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卫生间等。
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6.3.9 公益性公墓的园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区可设置工程部、园林管理室、保安室、职工宿舍、车库、库房等,具体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