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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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发展史

仲裁制度,发展史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仲裁制度,发展史篇一:中国仲裁制度的沿革和发展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有交往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从法律角度看,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其中,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和商事领域中的作用尤为显著。

仲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仲裁”是指人类历史上仲裁制度的全部内容和特征,着眼于整个仲裁历史,其特点是案外第三方依据人们公认的准则或法律裁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阶级、国家和法院出现之前,仲裁制度中的居中裁断人一般是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而在国家机器出现之后,这一裁断人除了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这种民间人士之外,还包括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法官。

“狭义的仲裁或现代仲裁”,它是指当前世界仲裁制度的现状和目前人们对仲裁的普遍认识和理解,立足点在于目前仲裁制度的状况,即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统帅和贯穿争议解决的全过程,以民间性的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独立地裁断争议,并以一国法院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依托的与法院诉讼相区别的争议解决方式。

按照对仲裁制度的广义理解,中国的仲裁制度由来已久;而按照对仲裁制度的狭义理解,中国的仲裁制度只不过近代以来才形成雏形,并逐步地发展完善。

一、中国仲裁制度的产生。

我国自古就有类似于“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

乡间邻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邀请共同信赖的第三者,如某个家族的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两个家族之间发生纠纷,则邀请与这两个家族都没有直接姻亲关系的另外一个家族的族长(仲裁制度,发展史)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

到了汉代,我国已经有了一些解决乡里百姓之间纠纷的制度,如“三老会”制度,其性质相似于今天所说的“仲裁”或者说与“仲裁”比较接近;所谓“三老”,是汉代的乡官,由乡间推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其职责是具体处理乡间邻里简单的民事纠纷和商人间的债权债务争议,但裁决的执行主要依赖当事人对裁决者的信赖和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自行履行,不受法律的调整,所以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

争议解决的新趋势仲裁法律的发展与前景展望

争议解决的新趋势仲裁法律的发展与前景展望
智能化仲裁的实践与挑战
目前,一些先进的仲裁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引入智能化技术辅助仲裁程序。然而,智能化仲裁也面临着技 术成熟度、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挑战。
跨境仲裁的挑战与机遇
01
跨境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跨境仲裁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 决方式。它具有涉及多国法律、语言和文化差异等特点。
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度,一些国际 仲裁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公开部分仲裁文件和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该国承担的国际 义务,但各国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规定不尽相同。
公共政策保留制度
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通常会考虑该裁决是 否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这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 决的重要理由之一。
新趋势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争议解决 过程,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 解。当事人的参与程度提高有助于增 强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对未来仲裁法律发展的启示
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的融合
未来仲裁法律发展应更加注重多 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融合,将调 解、协商等方式与仲裁相结合, 形成更加综合、高效的争议解决 体系。
仲裁机构的创新
仲裁员的专业化
当事人的参与程度提高
新趋势要求仲裁机构不断创新,提供 更加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例如, 一些仲裁机构采用在线仲裁、智能仲 裁等新型仲裁方式,提高仲裁效率和 质量。
新趋势强调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技术 性,因此要求仲裁员具备更加专业的 知识和经验。一些专业领域如知识产 权、建设工程等需要专业背景的仲裁 员来审理案件。
02 03
跨境仲裁的挑战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民间调解机制。

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它经历了传统到现代的演变,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仲裁制度。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民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就在社会中广泛存在。

当时的儒家思想提倡以和为贵,鼓励人们通过协商、调解来化解纷争,避免诉诸武力。

这种思想为后来的仲裁制度奠定了文化基础。

进入近代以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的仲裁制度也逐渐传入中国。

1923年,中国成立了第一家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然而,这一时期仲裁制度的发展并不顺利,受到战争和社会动荡的严重阻碍。

新中国成立后,仲裁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机遇。

1956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成立了多个经济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仲裁制度在“文革”期间遭受了严重破坏。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加,仲裁制度重新获得了发展契机。

1994年,国务院通过了《仲裁法》,为仲裁制度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于1995年正式实施,为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此后的几十年里,中国的仲裁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各级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处理着大量民商事纠纷。

与此同时,仲裁制度也积极探索创新,例如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的国际仲裁中心,专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提升了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除了传统的经济仲裁和民事仲裁外,中国仲裁制度还不断拓展领域,涵盖了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

这些多元化的仲裁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仲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调解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仲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妥协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维护了双方的关系。

同时,中国仲裁制度还注重与国际接轨。

通过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交流,中国不断完善自身的仲裁体系,提高仲裁的质量和公信力。

法律文书-【经济仲裁】我国仲裁的历史和发展

法律文书-【经济仲裁】我国仲裁的历史和发展

【经济仲裁】我国仲裁的历史和发展我国申诉的历史和发展1、产生。

我国自古就有类似于“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

乡间邻里暴发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邀请共同敬爱信赖的第三者,如某个家族裁断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的;两个家族之间发生纠纷,则邀请与这的家族都没有直接姻亲关系两个另外一个家族的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

到了汉代,早已我国已经有了一些解决乡里百姓之间纠纷的制度,如“三老会”制度,其性质非常类似于今天所说的“仲裁”或者说与“仲裁”比较接近;所谓“三老”,是汉代的乡官,由乡间推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人四名担任,其职责是具体处理乡间邻里简单的民事纠纷和商人间的债权债务争议,依赖但判例的执行主要依赖当事人对裁决者的信赖和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自行履行,不受法律的调整,所以并催生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这是我国仲裁的初始阶段,可以视为我国刑事法律的产生。

此外,有点像我国民间也流传着很多类似于“仲裁”的寓言故事,仅举我幼年时听长辈讲过的一个寓言:有只狼和狈捕获了一只猎物但分配时势均力敌发生纠纷,于是便请了一只狐狸居中裁断;这只狐狸把猎物一分两半但故意把一半分的多另一半分的少,多的给狼少的给狈;狈嫌少当然不干,狐狸狠狠就把狼的那一半结结实实地咬了一口,狼又嫌少不干了,狐狸便把狈的那一半也狠狠地咬了一口,狈更不干了;就这样咬来咬去,数个回合下来狐狸倒是吃饱下来后扬长而去,狼和狈的面前当然就剩下了一堆骨头。

这个寓言故事,一方面是对古代居中裁断中一些不公裁断行为的辛辣讽刺,另一方面是向人们优先选择“居中裁断”者的一个警示,这就是必须要推选处事公正的人,而决不能选择刚愎自用小人。

2、旧中国仲裁的发展。

在我国传统上,仲裁被称为公断。

至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学术界形成于1912年北洋政府司法、工商两部所颁行的《商事公断处章程》和同年9月颁行的《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1921年,北洋政府颁布的《民事公断暂行条例》规定,适用仲裁可适用于一般民事非议。

2024年仲裁年度工作总结(三篇)

2024年仲裁年度工作总结(三篇)

2024年仲裁年度工作总结仲裁年度工作总结(2024年)2024年是仲裁工作发展的重要一年,我们在这一年中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成绩。

在全年工作总结中,我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2024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案件数量与质量、组织建设与能力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

一、案件数量与质量2024年,我所接受的仲裁案件数量达到了历史新高,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信任和认可。

其中,商事仲裁案件占比最高,国内外投资争端解决案件也有较大增长。

我所在案件数量的增长背后,是我所在案件质量的提升。

通过科学、公正、高效的仲裁程序,我所在各类案件得到了公正、及时的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案件质量方面,我所高度重视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升。

通过加强培训,提供继续教育,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专家的交流与合作,我所的仲裁员们提升了仲裁技能,熟悉了国内外仲裁规则和法律法规,成为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队伍。

这为我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是我所在案件质量不断提高的关键因素。

二、组织建设与能力建设2024年,我所深入推进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

我们注重加强内部管理,持续完善仲裁机构的相关制度和规章。

通过内部系统的优化和升级,我们提高了工作效率,简化了流程,提供了更好的仲裁服务。

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了更为紧密的合作机制,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了工作效能。

在能力建设方面,我所加大了对仲裁员的培训力度,提供了更多样化、专业化的培训项目。

通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模拟仲裁等多种方式,我们提高了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此外,我们还加强对年轻仲裁员的引导和培养,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促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2024年,我所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组织和机构的活动,加强了与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我们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展了多项合作项目。

仲裁事业发展建议

仲裁事业发展建议

仲裁事业发展建议1. 引言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非诉讼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和国际领域。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仲裁事业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仲裁事业的发展,并就其未来发展给出建议。

2. 仲裁的优势仲裁相对于诉讼具有许多优势,如高效、保密、专业等。

以下是仲裁的几个优势:2.1 高效解决争议•仲裁程序相对简化,不受诉讼程序的繁琐限制。

•仲裁庭独立、专业,可以快速做出裁决。

2.2 保护商业机密•仲裁过程保密性好,不会曝光商业机密。

•通过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保密的环境中解决争议,不会对公司声誉造成影响。

2.3 专业裁决•仲裁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提供专业的裁决。

•通过仲裁可以选择具有相关行业背景的仲裁员,确保裁决结果的专业性。

3. 仲裁事业的挑战虽然仲裁事业有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3.1 法律环境不完善•一些国家的仲裁法律制度不健全,给仲裁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国完善仲裁法律环境。

3.2 仲裁程序费用高昂•仲裁程序费用较高,对一些小型企业来说承担较大压力。

•需要推动降低仲裁费用,提高仲裁机构的效率,使其更具竞争力。

3.3 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不高•公众对仲裁了解不深,对其效果和公正性存在疑虑。

•仲裁机构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增加其合法性和公信力。

4. 仲裁事业的发展建议为了进一步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需要采取以下措施:4.1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各国应加强仲裁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推动各国加入《联合国国际仲裁公约》等国际仲裁公约,加强国际仲裁的合作和交流。

4.2 降低仲裁费用•仲裁机构应调整费用结构,降低仲裁程序的费用。

•推动引入第三方资助制度,为无力承担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支持。

4.3 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仲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仲裁员培训体系,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

•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更多具备仲裁知识和经验的人才。

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总结(3篇)

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以下简称“中国仲裁”)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果,不仅在国内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而且在国际仲裁舞台上也展现出强大的竞争力。

本报告将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2023年度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其取得的成就、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2023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概况(一)案件数量与标的额持续增长2023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创下历史新高。

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3-2024)》显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涉案争议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在全球主要仲裁机构中,近五年来贸仲的受案数量、涉案争议金额等各项主要指标稳居世界前三。

(二)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取得突破2023年,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在全球范围内获得高度认可和广泛执行。

其中,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承认并执行了涉人民币12亿元的贸仲仲裁裁决,刷新了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在域外执行标的额的最高纪录。

这标志着中国仲裁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三)仲裁法治建设稳步推进2023年,我国仲裁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方面,我国不断完善仲裁法律法规,为仲裁机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积极探索仲裁与司法、行政等领域的协同发展,推动仲裁法治化进程。

三、2023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成就(一)仲裁规则不断完善2023年,贸仲发布了新版《仲裁规则》,进一步优化了仲裁程序,提高了仲裁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

(二)仲裁员队伍日益壮大随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不断发展,仲裁员队伍日益壮大,涵盖了国内外知名律师、学者和行业专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三)仲裁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为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中国仲裁机构积极探索仲裁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仲裁服务效率和质量。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近年来,诉讼及仲裁情况呈现出一定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本文将就此进行说明,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影响。

一、诉讼情况说明在近年来的法律实践中,诉讼案件呈现出明显增加的趋势。

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原因:1. 社会发展带来的争议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各行各业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导致了相应的诉讼案件的增多。

2. 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漏洞和不完善,这使得部分争议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解决,只能诉诸法庭。

3. 法律意识的觉醒:中国人民法律意识的觉醒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也明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是最为公正的方式。

二、仲裁情况说明与诉讼相比,仲裁在近年来的发展速度较快,主要原因如下:1. 法律规定的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积极支持仲裁这一方式,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从而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2. 快速、经济高效:相较于诉讼,仲裁过程更加迅速高效,且成本较低。

对于涉及较小金额的纠纷,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仲裁来解决。

3. 保密性要求:有些争议需要保持机密性,而法院审理过程对于争议的保密性要求相对较低,因此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仲裁程序。

三、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影响近年来,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发展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压力与挑战: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法院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挑战,需要适应新情况,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2. 法律意识的普及: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发展促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提高了法律意识,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 仲裁制度的完善:随着仲裁的普及和应用,仲裁制度逐渐完善,更好地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促进了纠纷的及时解决,维护了社会稳定。

4. 法律服务需求增加:伴随着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扩大,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等法律服务需求也相应增加,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2024年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

2024年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

2024年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2024年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2024年,作为仲裁委员会,在推动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我们致力于加强仲裁机构的影响力和专业性,并且积极应对涉及各个领域的争端。

以下是我们在2024年的工作总结:1.提高专业能力:我们不断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专业发展,确保拥有最高水平的仲裁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们与国际知名的法学院和专业机构合作,举办培训和研讨会,提供最新的仲裁理论和实践指导。

2.加强数字化建设:我们积极推动数字化建设,引入最先进的技术和系统,提高仲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我们开发了在线申请和在线仲裁平台,并进行了数字证据和在线听证会的试点工作。

3.深化国际合作:我们加强与各国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

我们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院等组织密切合作,在国际仲裁规则和实践方面进行交流与磋商。

4.推进争端解决机制创新:我们鼓励和支持争端各方采用创新的争端解决方式,如调解、技术专家评审等,以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和灵活性。

5.加强宣传和推广:我们加强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仲裁的认知和信任。

我们开展知识普及活动,组织仲裁论坛和研讨会,加强仲裁理念的传播和交流。

工作思路: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下工作思路:1.提高专业化水平:坚持专业化是仲裁工作的核心,我们将继续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专业发展,引入最新的仲裁理论和实践,提高仲裁工作的专业水平。

2.创新机制和流程:我们将积极创新仲裁机制和流程,推动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效率。

我们将鼓励双方采用多元化的方式解决争端,提供更便捷和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

3.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各国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

我们将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利用科技推动发展:我们将积极利用科技推动仲裁工作的发展,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近年来,我国仲裁事业经历了快速发展,为法律事业提供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投资。

这些投资项目中往往涉及到各种商业争议,在解决这些争议时,仲裁成为一种快速、高效、专业的解决方式。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同比增长超过10%,足以证明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迅猛势头。

其次,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优势。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仲裁程序更加简便高效,能够快速解决争议,避免了繁琐的审判过程。

其次,仲裁具有保密性,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再者,仲裁中的裁决可以被我国法院强制执行,提高了仲裁裁决的实效性。

最后,仲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仲裁员通常是法学、经济学、商务等领域的专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商业争议。

然而,我国仲裁事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仍然不够,尤其是在跨国仲裁中。

虽然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但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障碍。

其次,仲裁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存在差异。

一些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有待提升。

此外,因为一些仲裁机构的管理不规范,导致了一些违规操作的发生,损害了仲裁行业的声誉。

展望未来,我国仲裁事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投资的增加,商业争议的数量也将持续增加,仲裁将成为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其次,我国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将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最近出台的《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仲裁事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我国加入的《贸易便利化协定》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为了推动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优秀范文]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优秀范文]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我国诉讼及仲裁情况日益复杂多变。

本文旨在对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进行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

发展趋势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诉讼及仲裁情况呈现出几个发展趋势:1. 案件数量的增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以及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类法律纠纷不断涌现,导致诉讼及仲裁案件数量的增加。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态势,特别是在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增长幅度更加明显。

2. 涉外纠纷的增多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与外国企业和个人的交往与合作不断增加,涉及双方的法律纠纷也相应增多。

近年来,涉外纠纷在我国诉讼及仲裁领域中占比逐渐扩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影响力也在逐步加强。

3. 仲裁制度的发展作为一种特殊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推广。

近年来,不少行业领域相继设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争端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具有不公开、灵活和高效的特点,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典型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说明上述发展趋势,了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诉讼及仲裁案例:案例一:经济纠纷该案件涉及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纠纷。

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多次分歧,最终导致合作关系破裂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纠纷。

该案件展示了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增加的趋势。

案例二:劳动纠纷该案件涉及一名职工与其雇主之间的劳动争议。

由于双方在工作条件、薪资待遇等方面存在分歧,最终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并引发了劳动纠纷。

该案件显示了劳动纠纷案件在我国诉讼及仲裁情况中的较高比例。

案例三:知识产权纠纷该案件涉及一家创新型企业与其竞争对手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

双方在产品研发和市场竞争中发生了多次纠纷,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

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各种纠纷和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导致了诉讼和仲裁等解决争议的方式的广泛应用。

本文将就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进行探讨和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

1. 诉讼情况1.1 行政诉讼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主要集中在行政权力滥用、行政裁量权不当等方面。

1.2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案件是近年来诉讼案件中的主要部分。

其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财产纠纷等案件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众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逐渐增强,因此参与诉讼的民众数量呈上升趋势。

1.3 刑事诉讼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导致了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减少。

此外,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警民关系的改善等因素也对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减少起到了积极作用。

2. 仲裁情况2.1 国际仲裁近年来,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地位逐渐提升。

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纠纷选择在我国进行仲裁解决。

这对我国仲裁机构和仲裁专业人才的需求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2.2 国内仲裁国内仲裁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也随之增加。

国内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和应用。

结论近年来,诉讼及仲裁情况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和特点。

在诉讼方面,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数量有所变化,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社会动态。

在仲裁方面,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呈现出不同的增长趋势,反映了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重要参与者的角色不断增强。

综上所述,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变化直接反映了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的变化。

通过深入了解和分析诉讼及仲裁情况,可以为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制定政策和决策上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努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新发展

努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新发展

2010-
4 山东劳动保障
�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工 作 新 发 展
当前,我国 经济发 展进入关 键 期, 改革进入攻坚期, 社会矛盾进入凸 显期� 在市场经济趋利性, 法律法规渐 进性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的影 响下,劳动人事争议也呈现出以下特 点: 一是劳资矛盾不可避免性� 市场经 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具有经济性与社 会性兼有, 平等性与从属性兼有, 冲突 性与协调性兼有的特点�由于产生利 益的共生性, 要求分配的合理性, 容易 引发劳动争议�二是劳动争议阶段多 发性� 从国际经验看, 人均GDPl000� 3000美元, 既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 又处于劳动争议多发期,人均GDP超 过5000美元,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将会 逐步减少�我国人均GDP不足3000美 元, 正处在争议多发期� 在经济快速增 长时期, 争议案件多为个人劳动争议, 以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主;在经济增 速下行时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乃至 群体性事件多发,以保障基本权益为 主� 三是劳动人事争议复杂性� 当事人 复杂, 既有企业与职工 ( 包括劳动合同 制职工, 劳务派遣 工和农民工 ) , 又有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还有军队与文 职人员�争议内容复杂,拖欠加班工 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事实劳动关系 等历史积累的案件突出� 诉求复杂, 案 件已由单一诉求向多维诉求 发展, 大 部分案件都涉及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经济补偿, 违约金, 赔偿金等 内容, 审 理难度大� 因此, 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 认识, 强化措施, 坚持鼓励和 解, 强化 调解, 完善仲裁和诉讼救济, 最大限度 地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 鼓 励和解, 要 "以和为先" � 在调 解仲裁工作中, 以人为本就是 以人的 劳动权, 休息权, 报酬权为本� 在这些 基 本权益 发生 矛盾, 冲突乃 至对 抗 时, 那就 要和解 先行, 保障 人在和 谐 的环境中工作, 在和谐的劳动 关系中 发 挥才智 ,在和 谐的 氛围中 处理 纠 纷� 要 "化冲突为和解" , 大冲突, 大和 解; 小冲突, 小和解� 努力促进劳动关 系 双方在 政策 ,感情 和方法 上的 和 解, 找到最佳利益平衡点� 小案件, 通 过双方协商使之自愿和;大案 件, 通 过政府居中调停使之强制和� 强 化调解, 要 "以调促和" � 调解 是沟通, 是劝导, 是说合, 是一 门值得 研究的大众工作艺术� 在多元化争议 处理机制中, 调解处于 "第一道 防线" 的基础性地位�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 的 历史传 统, 被 称之 为 "东 方经验 " , 国际上也有些做法可资借鉴� 比如德 国 大多数 中小 企业都 有工人 代表 负 责和雇主商谈劳动争议, 通过 每周定 期商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 取 得便捷 调解的积极效果� 美国普遍存在着解 决社会冲突中心及调解服务公 司, 通 过专职和兼职的社会调解员, 提供低 成 本, 高 效率的 方式, 避免 了当事 人 有 事就上 诉法 庭或无 钱请律 师的 问 题� 当前在经济企稳回升需要巩固的 重要时期, 努力做到保障劳动 者合法 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并重 , 处理 劳 动争议 案件 既要依 法维护 劳动 者 合 法权益 , 又要 促进企 业发 展, 多采 用调解方式结案, 实现 "劳资两利" � 完 善仲裁, 要 "分类处置 " �简单 案 件适用 简易 程序, 由仲裁 独任 审 理� 发挥终局裁决在案件处理中的作 用, 将小 额案件 , 涉及 国家 劳动标 准 案件, 事实清楚且权利义务 明确的集 体 劳动争 议案 件通过 仲裁终 局方 式 结 案�对 于集 体劳动 争议要 优先 立 案, 优先 审 理, 快 速结 案 , 防止人数 多, 影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 案件演变 成群体性事件� 在案件处理中要坚持 三方原则, 这是劳动关系和 劳动争议 的 特性所 决定 的,已 经形成 国际 惯 例� 要通过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中的 号 召力, 雇主组 织在 企业中 的影 响 力,以及政府居中的协调平 衡作用, 促使劳动关系双方形成共识 , 减少冲 突, 发挥三方原则的独特 作用�通过 分类精准化办案, 不断提高 案件审理 质量和效率� 诉 讼救济, 要 "裁审衔接 " �要汲 取人民法院提出 "司法能动 " 的观念, 借 鉴从 "裁 判纠纷 " 到 "预防 纠纷" 和 "解决纠纷" 的经验�促进裁 审衔接, 畅通援助和救济渠道, 做好 仲裁终局 案 件和仲 裁逾 期未审 结案件 与法 院 立案环节之间的衔接, 对少 数疑难复 杂的大额案件, 加强与人民 法院的协 调�促进调裁衔接, 做好人 民法院发 放 支付令 和调 解协议 书司法 审查 确 认的衔接工作, 提高调解效果�

中国商事仲裁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商事仲裁的改革与发展
裁法 , 改革 中圆的仲裁制度。 首先需要徒理输和思想上明碓 ,
方式 。
刖一般都 规定富事人只能 在仲裁具 名册的钝 国内送挥仲裁且。 目前 , 圆 陈上主要 仲裁楼樽在 仲裁 员的避定 上通 常都 倾 向於给予常事 人更大的 自由空同。 逭些仲裁楼耩要麽不彀置 仲裁 且名 册 , 圆隙商台 、 如 瑞典斯德 哥雨摩商曾仲裁院; 要麽雎彀置有仲 裁员名册 , 但允静富事人在一定僚件 下避定 仲裁且名册 以外 的人士作焉 侗案仲裁具 , 巴黎 仲裁 院。逭一方 如 面有利於 针封案件情 况送 挥最合逋 的尊檠人士謇理案件 , 另一方面也属 富 事人 送挥 自己嘹解 的人 士作焉仲 裁员提供 了可能 , 更好地髓现了仲裁 曾事人 自治 的精神。逭檬做 , 徒畏速 上耩 , 有利於吸收更多 的喜棠人士列 入 仲裁且名册 ,摭大 仲裁楼樽的影 辔, 吸引更多 的富事人避挥在兹楼樽
商事仲裁械槽之同的兢争 日趣激烈 。 同晴 , 我圆商事仲裁避面畴着境外 仲 嗨晴仲裁舆楼樽 仲裁之 同既相 裁楼樽 的兢争。 今後如果允静外圆仲 互兢争 , 又互属椭充。承 勰啼晴仲裁 裁楼樽 在中圆彀立楼樽 朗展仲裁棠 方式 , 焉富事人提供更多仲裁方式的 耪 ,如果 中圆承韶酶暗仲裁方式 , 商 遴挥 , 可以吸引更多的富事人送挥在 事仲裁案件的兢争将更属激烈。 属使 中圆仲裁。同晴, 通遇 酶晴仲裁舆楼 中圆成焉更具有兢争力 的仲裁地 , 樽仲裁的兢争 , 中 可以促造仲裁楼樽不 圆商事 仲裁 楼樽成 焉更具有兢争力 断改连服磅 , 提高仲裁水平 。 因此 , 中 的仲裁檄樽 , 需要修改和完善 中国仲 圆仲裁法在修订晴 , 鹰碓 忽酶晴仲裁
维普资讯
中国萄事仲裁的改革舆亥屡
0沈 四寰( 封外经涛贸易大单法单院院畏、 教授) 薛 源( 封外经济贸易大单法单院)

中国仲裁行业发展历程

中国仲裁行业发展历程

中国仲裁行业发展历程中国仲裁行业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可追溯到古代的商朝时期。

商朝时期的商业繁荣促使了商人之间频繁的贸易往来,而贸易争端的解决往往需要一个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这表明早期的中国商人已经开始使用仲裁来解决争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仲裁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在清朝时期,仲裁机构多为各地商会组织的私人机构,这些机构根据民间习惯和道德准则来解决争端。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促使了仲裁制度的整体改革。

1982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从传统的民间组织向法治化转变的开始。

仲裁委员会成为了法律授权的机构,负责处理各类争议,并依法进行仲裁裁决。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订,使中国的仲裁制度更加透明和规范。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中国设立了全国性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负责处理国内外商事争议和国际商事仲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中国的仲裁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000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进一步提升了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水平。

此外,中国还加入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HKIAC),使中国的仲裁机构与国际标准接轨。

在过去几年中,中国的仲裁行业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

中国的仲裁机构处理了大量的商事争议,其中包括许多涉及国外企业和投资者的案件。

这表明中国的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近年来,中国政府也开始重视仲裁行业的发展。

2017年,《关于进一步健全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意见》发布,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动仲裁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对仲裁员的培训和评估,对仲裁机构的监管和评估,以及对仲裁程序的规范等。

可以预见,中国仲裁行业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

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日益加深,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具有国际化特征的争端解决方式,将在中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

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得到不断完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

国际商事仲裁纳入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建设,提升其权威性和可信度。

技术化的发展使得仲裁程序更加高效和便捷,同时促进了其区域化趋势。

未来,国际商事仲裁将继续发展,并成为国际商务合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这一发展趋势的原因主要包括全球化经济的蓬勃发展、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互相尊重和跨国合作的增加。

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再次得到强调,成为推动国际商业交流和投资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原因分析,完善制度,案件增长,法律体系建设,技术化发展,区域化趋势,未来发展,重要性再次强调1. 引言1.1 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保持商业秘密的特点上。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往往涉及商业机密、商业关系等敏感问题,传统的诉讼程序往往公开透明并难以保护商业秘密,而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其秘密性和私密性特点,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商业秘密,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保护商业利益和商业秘密,提供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商业秩序的良好维护提供了重要保障。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其重要性将会愈发凸显,并在未来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2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跨国商务交易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根据相关规则进行仲裁,通过独立的仲裁庭审理纠纷并做出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机制。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更为灵活、机密、高效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政府机构的青睐。

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特点包括:第一,仲裁程序独立于任何国家的司法系统,双方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仲裁庭成员、语言和地点,使得仲裁过程更具灵活性;第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在相应的缔约国可以得到快速且有效的执行;仲裁程序保密性高,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保密纠纷的事实和裁决结果,避免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解决商业争端和维护商业利益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的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演变。

最早的商事仲裁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城邦,通过商业法庭解决争端。

随着贸易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国家之间开始建立起商事仲裁的国际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这些机构通过制定仲裁规则和程序,提供独立、中立和有效的商事仲裁服务,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中,一个重要的趋势是仲裁领域的专业化和专门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增加,各行业的商业合作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更好地了解行业特点和商业实践,专门的行业仲裁机构应运而生。

例如,在国际能源领域的仲裁中,伦敦国际能源仲裁院(LMAA)和新加坡国际能源仲裁中心(SIA)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专业性。

这些机构的成立使得行业参与者更容易获得熟悉行业的仲裁人员,从而更好地解决争端。

此外,一些新兴经济体也在积极参与和推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日益重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等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这些机构为来自各国的商事争端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并增强了亚洲地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在线商事仲裁的兴起。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仲裁平台的出现使得商事争端的解决变得更加迅捷和高效。

在线商事仲裁不仅节省了解决争端的时间和成本,而且提供了更便捷的解决途径。

例如,欧洲在线消费争端解决平台(ODR)和互联网金融争议解决中心(IFCN)等机构在线上解决了大量的商事争端。

随着在线仲裁的普及和信任度的提高,预计这一趋势将在未来继续增长。

未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将继续发展和完善。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是指与传统的诉讼方式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

而仲裁制度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一般由仲裁员根据双方争议当事人的意愿,采用公正、独立的方式进行。

ADR的发展给仲裁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

调解、协商等ADR方式的出现,使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竞争优势。

为了面对这种挑战,仲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与完善。

首先是加快仲裁速度,提高效率。

仲裁的快速、高效是其竞争力的关键之一、仲裁机构通过优化组织机构、简化程序,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以便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其次是提高仲裁质量,保障公正。

公正是仲裁的核心价值,任何形式的不公正都会减弱仲裁制度的竞争力。

仲裁机构通过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推进仲裁程序的透明化,提高仲裁质量和公正性,以增强人们对仲裁制度的信任。

此外,还进行了维权机制的,以提高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一些国家加强了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度,使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当的效力,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与此同时,ADR的发展也为仲裁制度的与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ADR方式强调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注重解决争议双方的实际需求,更加注重维护双方的关系。

因此,在仲裁制度的与完善中,可以借鉴ADR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提高仲裁程序的灵活性,注重当事人的参与和自主选择。

通过培养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提高仲裁员的调解能力,强化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环节,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也可以加强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和配合,通过培养法律专业人员的ADR意识和技巧,提高他们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仲裁制度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总之,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与完善相辅相成。

ADR的快速发展促使仲裁制度不断完善,而仲裁制度的与完善也为ADR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基础。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满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商业交易的加添,争议解决机制变得愈发紧要。

传统的法庭诉讼程序往往耗时漫长,费用昂扬,而且常常给当事人带来不必需的纠纷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替代争议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满。

ADR的概览ADR是指将争议解决的焦点从法庭诉讼转移至非正式、更敏捷和相对不受限制的机制。

ADR重要包含调解、仲裁和协商。

相对于传统的法庭诉讼,ADR具有诸多优点:速度快、费用低、保密性高、敏捷性强等。

由于ADR的诸多优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开始推崇和采用ADR。

ADR的发展趋势ADR的发展经过了几个阶段。

在起初阶段,ADR重要是一种增补性手段,用于解决法庭诉讼无法解决的争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意识到ADR机制的独特优势,渐渐将其视为可替代法庭诉讼的重要解决方式。

目前,ADR已经成为全球争议解决领域中不行或缺的一部分。

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满尽管ADR在争议解决领域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仲裁制度作为其中一种ADR方式仍然需要不绝改革与完满。

以下是对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1. 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仲裁程序的效率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和对仲裁制度的信任度。

为了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简化程序:简化仲裁程序的步骤和要求,减少繁文缛节,从而减少程序耗时和费用。

—引入技术支持:利用现代技术,如在线提交料子、远程参加听证会等,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便利性。

2. 加强仲裁人的专业素养仲裁人的专业素养对于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紧要作用。

为了加强仲裁人的专业素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招募标准:确保仲裁人的专业背景和经验符合要求,以保证其公正和客观性。

—连续培训:为仲裁人供应连续的专业培训,以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加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直接影响到仲裁制度的可信度和成效。

仲裁院交流座谈发言稿范文

仲裁院交流座谈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参加这次仲裁院交流座谈会,与各位领导和同仁共同探讨仲裁工作的创新发展。

在此,我谨代表我所在的仲裁机构,向各位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仲裁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其公正、高效、灵活的特点,在国内外争议解决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仲裁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

今天,我想就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一、仲裁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1. 机遇(1)国家政策的支持。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市场需求的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仲裁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3)国际仲裁合作不断深化。

我国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仲裁合作,与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挑战(1)仲裁员队伍建设。

仲裁员是仲裁工作的核心,仲裁员队伍的建设直接影响着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仲裁规则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仲裁规则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仲裁工作的需要,亟待进行改革。

(3)仲裁公信力提升。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仲裁公信力面临一定程度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仲裁工作创新发展举措1.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1)提高仲裁员准入门槛。

严格选拔仲裁员,确保仲裁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2)加强仲裁员培训。

定期举办仲裁员培训班,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3)完善仲裁员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仲裁员考核评价体系,对仲裁员进行动态管理。

2. 深化仲裁规则改革(1)优化仲裁规则。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仲裁规则进行优化,使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2)推进仲裁规则国际化。

借鉴国际仲裁规则,提高我国仲裁规则的国际竞争力。

(3)加强仲裁规则宣传。

广泛宣传仲裁规则,提高社会各界对仲裁规则的认识和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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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没有仲裁法典的时代,确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质特征,符合仲裁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

仲裁法所确立的若干原则和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相符,表明了我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上合同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各国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则。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

这项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并在仲裁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样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从而使我国涉外仲裁直接受该原则的影响,并将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使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

但是,我国国内仲裁情况则不同,由于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过多受国家行政和司法的干预,使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在仲裁制度中得到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包括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仲裁法》将“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其相应内容中得到全面体现。

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

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约定将未来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则应当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仲裁问题未达成协议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约定将其提交仲裁的,则应签订独立的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涉外仲裁首先遇到的就是仲裁地点的选择,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仲裁地点包括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当事人只能从中择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则应约定国内某个具体的地点。

无论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当事人均应在仲裁地点确定后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并将地名和机构全称列入仲裁协议。

第三,仲裁事项,由双方约定。

仲裁事项是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事项。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事项可以理解为除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和刑事事件以外的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至于具体仲裁事项,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第四,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

当事人不但可以选择或委托指定仲裁员,还可以约定由三名或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则必须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五,仲裁是否开庭与公开进行,由当事人协议。

仲裁法原则上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但是,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应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仲裁申请、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如果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仲裁得公开进行,但审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则除外。

第六,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

既然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那么,在申请仲裁后,当事人也就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只要当事人自愿,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当事人协议。

《仲裁法》原则上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但当事人协议不愿将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在裁决书上写明的,可以不写。

上述各项内容均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仲裁制度上的充分体现。

当然,这项原则在我国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与在合同制度的适用一样,均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仲裁制度上,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但这种意愿须以书面表示,即须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事项,但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但选择的范围仅限于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但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进行。

以上各项自由和限制,既符合仲裁的特点,也符合仲裁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协议仲裁制度的实行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包括在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指定仲裁员等,使仲裁协议能发挥以下三个作用:第一,仲裁协议能约束当事人。

既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当事人就必须自愿受其约束。

在纠纷发生时,就必须将其提交仲裁,如有任何一方不按仲裁协议规定提交仲裁,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则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

第二,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都必须指定仲裁机构,被当事人合法指定的仲裁机构即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应予以受理。

第三,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

”这一规定肯定了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这一作用,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即使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受理,而应命其提交仲裁,即使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

当然,无效的仲裁协议例外。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均为无效仲裁协议。

由于协议仲裁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为国际公约和西方国家仲裁法规所普遍采用。

在我国的实践中,按照《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7条第2款、《技术合同法》第51条第1款、《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技术合同争议仲裁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以及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受理技术合同、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均已实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协议仲裁制度。

而国内经济合同争议仲裁按照《经济合同法》(1981年)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3年)的规定并没有实行该项制度,按其规定,只要经济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时,一方当事人须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请书,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则在7天内立案。

这种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因而不能充分体现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

直到《民事诉讼法》(1991年)施行之后,国内经济合同争议仲裁才实行协议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修改的《经济合同法》(1993年)第42条以及《仲裁法》(1994年)第4条、第21条第1款和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均明确肯定了该项制度的实行,使我国内外仲裁均统一适用了协议仲裁制度。

三、协议管辖制度的确立由于协议仲裁已成为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凡实行协议仲裁制度的国家均同时实行协议管辖制度,此项制度的实行是由合同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指定管辖和审理该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即仲裁机构对某一合同纠纷的管辖和审理权产生于合同当事人的授权。

仲裁中的协议管辖与诉讼中协议管辖虽然都为国际上普遍承认,两者均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机构的权利。

但选择的自由度有明显区别,当事人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受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的严格限制,如须以书面表示;不得协议选择上诉法院;对合同争议案件,只能协议选择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同样对诉讼中的协议管辖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涉外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要求:(1)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2)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3)选择我国法院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但合同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除须以书面表示外,不受以上其他条件的限制,这是由于仲裁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从我国仲裁的管辖制度看,曾一度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相结合,而以地域管辖为主的制度。

在这项制度下,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机关和仲裁员,仲裁机关也无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仲裁机关受理案件的权利由国家法律硬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各仲裁机关对案件的管辖主要是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来划分的。

前者是确定同级仲裁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它是根据仲裁机关的管辖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和纠纷的主要发生地来划分的;而后者则是确定上下级仲裁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它主要是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和争议金额多少来划分的。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在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由于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无法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仲裁的特点与优势得不到发挥,因此,它不受当事人的欢迎。

随着协议仲裁制度的实行,我国《仲裁法》明确了协议管辖制度。

《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和《仲裁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第一,仲裁机关对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协议,只有被当事人在协议中指定的仲裁机关才对该案有管辖权;第二,否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实行,即明确指出我国原来实行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已由协议管辖制度所取代;第三,仲裁员对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权来自当事人的协议,非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的仲裁员无权审理和裁决有关案件。

协议管辖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的贯彻和协议仲裁制度的实行。

意思自治原则能否在仲裁中得以贯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议仲裁制度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实行,只有全面实行这两项制度,意思自治原则才能在仲裁中得到具体体现。

四、民间性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机构的设置是仲裁制度的组织性制度,仲裁机构是执行仲裁制度和实现仲裁任务的组织保证,正确确定仲裁机构的性质,设置反映仲裁特点的民间性仲裁机构,是公正解决纠纷,提高仲裁质量,完善仲裁制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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