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5-1)-民事责任
《环境法》名词解释
《环境法》名词解释1、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又称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一般指为防治生态破坏,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之法律制度的总称。
2、“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3、环境行政诉讼是指环境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其环境行政争议,要求其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5、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破坏或污染环境,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并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应依法承担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6、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对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或对某一地区或国家的经济、政治造成重大威胁的,如地震、干旱、煤矿瓦斯爆炸等所造成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应急制度指的就是政府为了突发环境事件而进行有效的预防调节和处置,使其危害度降到最低的制度。
7、无过错责任也称无过错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它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8、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的测定活动。
9、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由地质成矿作用形成的,有用矿物或有用元素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赋存于地壳内的自然资源。
环境法名词汇总
10、生物放大: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以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11、十分之一定律:在生态系统中,物质和能量沿着食物链和食物网传递。低位营养级的生物想高位营养级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由于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所剩余的能量只有大约1/10能够被上一级所利用,这称为十分之一定律。
3、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 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作到防治结合。
4、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成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6、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难。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一新兴部门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范围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目的和任务、体系、性质和特点、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等。
8、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和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5、“相生相克”律:是指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种生物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6、“能流物复”律:是指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的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能量在生态系统中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某种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有的还会在生物体内累积(生物富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介
禁止焚烧、限制倾倒、禁止过海转移污染物、引进物种论证制
大气污染防治法
禁焚区:人口集中区禁焚恶臭物、特别地区禁焚烟尘物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职工作接受的噪声不适用本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禁止污染物过境、禁止转移污染物、列入名录的要单独处置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0年一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控制)双达标(所有工业排放污染物达标、总量控制达标、重点地区的地面水达标);33211工程:淮河海河辽河明显改善、太湖巢湖滇池变清、
环境保护地方性行政规章
多为“办法”
环境标准
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性
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等
2,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定义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者,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就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情况给与法律制裁,包括追究其行政的、民事的或刑事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介
1,环境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环境法的类别
立法机构
例如
我国签署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优先执行(我国签署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联合国海洋公约
宪法
人大
环保基本法
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单行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
资源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污染防治法
环境刑事责任
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污染和危害环境行为,致使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损失,并已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43-45条)3,几 Nhomakorabea环境法的要点
(环境管理)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及发展
(环境管理)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及发展可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考证得出。
也就是说,当致害者具备了其他三个要件,而缺乏行为时的主观过错要件,那么即使损害结果已经存在,也毋须承担民事责任,而只有当行为人具备行为过错满足四个要件才会启动责任机制。
所以,传统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伴随着大量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特别是例如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事件等骇人听闻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归责要件之一,在环境危害行为中是有待商榷的。
这一点最早可追溯至十九世纪末的工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因为伴随着工业革命后机器工业的迅猛发展,工业事故带给人们的危害是巨大的,它逐渐呈现出的是一种群体性和社会性。
这种客观事实使人们认识到,继续拘守传统的过错原则,不仅个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且会导致因社会生产环节的中断不能恢复而带来的高度社会化生产秩序的瘫痪,甚至放纵现代科学技术给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生存带来某些危害的因素。
也正因为如此,无过错责任最早规定于工业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也不足为奇。
而各国又根据各自的不同发展特点,选择了无过错原则的单一适用与混同适用的不同做法。
例如,德国和日本就是采取某些领域的严格责任,而并未将之推及整个环境污染损害责任领域。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指定:“工厂或企业由于企业活动而排放……造成生命或健康的损害,该工厂或企业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
”其在《水质污染防治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而日本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目前就限于这两个领域当中。
但值得注意的是,采取两种责任适用模式的国家,均将注意义务的严格化作为了判断过失的前提,企业从造址到规避措施的设置均属于考虑其是否存在过失的范围。
也许在考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利弊之时我们确实难以做出割舍,那么在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做法之后再以这种严格注意义务的方法加以限制也不失为一种比较科学的作法。
环境法作业及答案
名词解释:1、环境行政责任:2、环境行政诉讼2、环境民事责任:3、环境刑事责任:简答:1、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2、简述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的方式分别是什么?3、、在环境民事责任中,什么是无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是什么?4、简述行政处理的性质5、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什么是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倒置)?选择题:1、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题:1、某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
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
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哪个是正确的?BA、附近某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B、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某村民乙的一条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使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C、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某丙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2000元,丙欲起诉,应该将该厂与赵某列为共同被告D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丁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
2、蒋某承包了湖面用来养殖甲鱼。
某化工厂位于距湖泊2800米处,有一定数量的废水沿河道排入湖中。
2008年春,蒋某花费8万元向湖中投放了幼甲鱼5万只,并雇佣帮工进行悉心照料。
当年10月6日上午,工作人员发现湖面上漂浮了很多死甲鱼,经打捞共有l万余只。
蒋某当即将此事告知某化工厂,并要求赔偿损失。
环保法
1、环保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包括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
2、环保法保护的客体一旦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是保护的客体了。
3、把自然因素引起的环境因素问题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把认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4、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5、人口增长过快,是我国粮食紧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6、环保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各种社会关系。
7、环保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8、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保法的直接目的。
9、环保法的最终发展目标,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10、环保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11、环保法关系主体是指导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保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12、环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保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3、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出现是环境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14、我国环保法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时期。
15、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6、1983年我国召开的环保会议将环境保护定为基本国策。
17、20世纪90年代我国环保立法发展十分迅速。
18、《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19、对于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都必须按照立法规划以及法定程序进行。
20、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必须遵循区域性原则。
21、环境规划包括长远规划和短期规划、全国规划和地方规划、工业污染防止规划、水域污染防治规划、自然环境保护规划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位于我国某市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100亩。
自成立以来,化工企业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但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由于生产过程中部分生产工艺落后,导致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废水未完全达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2016年,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仍存在超标现象,且部分废气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园区内一河流,对河流水质造成严重污染。
此外,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也未得到妥善处理,部分废物堆放在园区内,对土壤造成污染。
二、案件调查2016年,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公安、国土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化工企业进行深入调查。
经调查,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废气和废水排放超标;2. 部分废气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河流;3. 园区内部分废物堆放未采取防渗措施,对土壤造成污染。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化工企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化工企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根据调查结果,化工企业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 修复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污染土壤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化工企业应承担土壤修复责任,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3.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化工企业的污染行为导致周边农田、养殖场等遭受损失,应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4. 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七)违法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化工企业因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第五章 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
请问:
(1)甲和乙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工厂能否以赵某的过错致使损害发生为由免
责?为什么?
(3)工厂能否以乙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其 牛死亡的责任?为什么?
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危
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
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 受害人过错
(二)受害人过错
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 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 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致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 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 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 致害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 新性规定
第67条的不同理解:
❖一是行为性质方面:该条属于共同侵权还 是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而之后的其他立法则无此要求
(二)危害结果
损害结果
危害结果
包括已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 但已构成足够的危险或妨害之状态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态损害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 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 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 等有害影响。”
《水污染防治法》第85(3)条:“水污染损害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 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第一章绪论环境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A、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
B、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七、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放生牛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放生成为了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
然而,放生并非无限制的行为,特别是放生外来物种如牛蛙,可能带来严重的生态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放生牛蛙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引言牛蛙,学名为Rana catesbeiana,原产于北美洲,近年来在我国广泛养殖。
牛蛙肉质鲜美,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然而,牛蛙也是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的生态平衡构成了严重威胁。
放生牛蛙的行为,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放生牛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野生动物。
牛蛙作为一种野生动物,未经批准擅自放生,将违反该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放生牛蛙的行为,若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捕捞、杀害、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邮寄、饲养、放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放生牛蛙的行为,若违反该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放生牛蛙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
放生牛蛙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若放生牛蛙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放生牛蛙的行为可能对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他人财产等。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摘要: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民事纠纷在环境纠纷中占绝大部分。
由于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机制仍欠完善,导致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基础,也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前提。
环境民事责任分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破坏民事责任,关于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理论界争议不大,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民事责任仅指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一、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
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界定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浅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果。
二、 我 国环 境侵权 民事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 一) 环境侵 权 民事责 任 归责原 则的权衡 确定
能够 确定责任 承担 归属的法律 规则就 是归责 原则 , 确 定侵
权 法律 关系 中 的民事责 任应 该 由谁承 担 以及 承担 责任 的大 小 。 而 环境侵 权 民事责 任 归责 原则 的争议 主要局 限于 过错 责任 原则
环境而对 他人造 成损 害的法律 事实 , 民事责任 是指 民事 主体违 反 处或 并处 罚金 。 了宪 法 、法律所 赋予 的 民事义 务而依 法应 当承 担 的民事 法律 后 果 。总的说 来 , 环 境侵权 民事 责任是 指 自然 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因其 污染 或破 坏环境 而对 他人造 成损 害所 应承 担 的民事 法律 后
制占 缸金
◆ 学 术 前沿
2 0 1 4 ・2 ( 中)
浅论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的构成要件
赵亚楠
摘 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 我国的工业化水平越来越高, 环境 问题也随之 而来, 由于环境 污染与破 坏所产生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本文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视 角, 对其构成要件展开详细的论述和分析, 使公众全面了 解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 从 而 不断 完善 我 国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立法 , 推 动公 众进行 环境 维权 。
第五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新)
电磁辐射污染赔偿案
原告:杨家资 王馨荷(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由其女杨之英代理诉 讼) 杨之辉 杨之雄 被告:长沙市电业局 案情:1989年 长沙市电业局与杨家所在村委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征地范围包括杨家庭院内部分土地,由电业局在杨家庭院内施工修 建高压输电工程482号铁塔,该铁塔于1990年建成,但自91年以后, 杨家四人相继生病。1996年杨之辉以电业局侵占土地使用权为由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就电磁辐射引发疾病索赔,经长沙市中级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杨家资患脑梗塞症,王馨荷老年痴 呆症,杨之雄患心肌炎,杨之辉被医院诊断为心肌炎。 1999年6月,中院发回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天心区法院认为: 被告架设高压线虽然跨越了原告房屋,但属于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规 定的可以跨越房屋的’特殊情况’,并不违法,且原告住宅周围的电 磁场强度和辐射小于国内和国际限值标准,因此原告所患疾病与被告 架设高压线无因果关系,对原告要求的人身伤害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 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环境侵权的特点
(一)侵权主体具有不平等性和不特定性 (二)侵权对象的广泛性、客体多样性 (三)原因行为价值双重对立性 (四)侵害过程的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 性(光化学污染) (五)损害结果的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 性(骨痛病)
光化学污染
1955年~1963年神东川的骨痛病
三、环境民事责任及其特征 (一)定义
各被告均否认此次污染事故是其排污所致。河 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拿出当地环保部门 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和多种文件,以此证明该 企业属于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案发后, 秦皇岛市引青工程水质监测中心的水质检测报 告、河北省有关环保部门监测散据以及农业部 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的鉴定报告 表明,各被告排放的污水中含有COD、悬浮物 等对养殖生物有害的物质,其中8家企业为超 标排放(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属达标 排放),各被告的污水排入滦河流至下游积聚 ,使原告养殖滩涂水域内的渔业水质严重超标 ,致使贝类、鱼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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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
(1)除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 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
(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 (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 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
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 令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 责任,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共计1365.97万元。
农民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 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 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 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 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 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 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 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 石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 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有 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 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以来, 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害很大, 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吸困难, 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物和岗 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
六、环境污染损害结果
即污染环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 错为基本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 损害、无赔偿”的准则。
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 做出不同的分类:
(一)按所侵害的权利主体的不同分
1.对国家财产权的损害 2.对法人、非法人团体财产权的损害 3.对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形式,根据《环境 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排除危 害和赔偿损失两种
一、损害赔偿
⑪概念: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环境 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直 接受到损害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 责任形式。
因民事责任规范只调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
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
的财产损失。至于人身受伤害本身的法律责任 则由《刑法》加以调整。
⑫赔偿损失遵循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原则:
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
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原
则;
适当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我国环境保护 法至今尚未作具体的规定。但应注意防止只赔 偿直接损失,而忽视成赔偿间接损失。
工厂也拒绝发放王娟在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支 付王娟继续治疗的医药费用。理由为,王娟的病 乃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污染所造成的,故王娟的 误工工资和医疗费用理应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 面对这种情况,王娟多次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解 决,均无结果。1980年5月13日以青岛市化工厂 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青岛市化工厂赔偿其因受氯气污染患过敏性支气 管哮喘疾病而受到的各种损失。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定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 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
件,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
权责任的根据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行为 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件
五、行为的违法性
在这里,“行为的违法性”应作广义的理解,既 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 神。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第五章 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给 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 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 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 开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 水进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 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 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生、 教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被告立 即停产,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
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 学生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 泄漏所引起的过敏性刺激反应。 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 确的处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 之事故而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 以及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的其他费用均 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 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3 万余元。
⑫公害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公平。
受害者很难提供致害者实施侵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故意或过失)等证据,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际 上等于承认致害者的“污染权”,是很不合理的,也 是不公平的。
3、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
是指致害者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由于不可归责 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也 称免责条件。 ⑪战争行为;
有害气体,迅速进行设备改造污染治理,并
赔偿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问: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青岛市化工 厂的氯气外溢污染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
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违反民事义 务的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 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 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第五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
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
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环境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包括
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大致
相同)
污染环境者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 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 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 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 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其目的是保护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
有四个,缺一不可
行为有违法性;
有损害结果;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行为人具备了上述前三个条件,但没有过 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民事 责任。因此,可将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称 为过错责任原则
三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件
环境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前三个条件, 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过错,当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无 过错责任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 (1)排矸场的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 控制; (2)由分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 燃物质; (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 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 属于不可抗力。
而原告则主张 (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 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 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 防火设施等; (2)在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 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 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 是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 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七、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普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我国关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运用: 第一,不能确定 的;
第三,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
案例分析
1987年7月1日晚,青岛市化工厂因电器设备遭雷 击毁坏,不能正常工作,造成大量氯气外溢,污 染了周围的大气环境。青岛某工厂女工王娟,因 家距氯气外溢事故发生地较近,中毒较重,在医 院住院观察及治疗共计384天。其间,王娟花费的 住院费、医疗费及误工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全 部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 王娟中毒病情好转之后办理出院时,检查出患有 “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建议继续服药治疗。然 而,青岛市化工厂则拒绝为王娟的继续服药治疗 再承担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理由是,王娟的 “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氯气中毒无关。同时, 王娟所在的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露 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 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的人 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766 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问: 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 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境 污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
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 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石 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 梨果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 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 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 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 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 元人民币。
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民法中承担特殊责任的
特殊原则,但却是环境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定义:
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 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 造成了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2 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⑪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是具有 高度危险的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即使企业无 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二)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分 1.财产损害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4.环境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