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5-1)-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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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 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 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 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 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其目的是保护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
(1)除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 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
(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 (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 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
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 令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 责任,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共计1365.97万元。
六、环境污染损害结果
即污染环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 错为基本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 损害、无赔偿”的准则。
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 做出不同的分类:
(一)按所侵害的权利主体的不同分
1.对国家财产权的损害 2.对法人、非法人团体财产权的损害 3.对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工厂也拒绝发放王娟在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支 付王娟继续治疗的医药费用。理由为,王娟的病 乃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污染所造成的,故王娟的 误工工资和医疗费用理应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 面对这种情况,王娟多次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解 决,均无结果。1980年5月13日以青岛市化工厂 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青岛市化工厂赔偿其因受氯气污染患过敏性支气 管哮喘疾病而受到的各种损失。
本章着重阐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 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
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 失和间接损失。
公害民事责任的范围与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
损失相当
是平等双方当事人,是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
的责任
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含致害人的过错
五、行为的违法性
在这里,“行为的违法性”应作广义的理解,既 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 神。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第五章 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给 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 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 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 开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 水进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 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 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
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民法中承担特殊责任的
特殊原则,但却是环境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定义:
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 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 造成了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2 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⑪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是具有 高度危险的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即使企业无 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 (1)排矸场的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 控制; (2)由分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 燃物质; (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 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 属于不可抗力。
而原告则主张 (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 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 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 防火设施等; (2)在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 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 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 是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 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有害气体,迅速进行设备改造污染治理,并
赔偿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露 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 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的人 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766 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问: 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 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境 污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
有四个,缺一不可
行为有违法性;
有损害结果;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行为人具备了上述前三个条件,但没有过 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民事 责任。因此,可将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称 为过错责任原则
三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件
环境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前三个条件, 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过错,当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无 过错责任原则。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生、 教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被告立 即停产,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
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 学生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 泄漏所引起的过敏性刺激反应。 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 确的处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 之事故而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 以及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的其他费用均 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 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3 万余元。
(二)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分 1.财产损害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4.环境损害
案例分析
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南 面。2001年4月4日上午10时30分,由于被 某化工厂的职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生苯 乙烯泄漏事故。11时左右,原告刘露等407 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恶心等症状。
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 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石 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 梨果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 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 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 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 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 元人民币。
七、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普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我国关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运用: 第一,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 第二,二人以上同时实施同一种类的危险行为 的;
第三,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
案例分析
1987年7月1日晚,青岛市化工厂因电器设备遭雷 击毁坏,不能正常工作,造成大量氯气外溢,污 染了周围的大气环境。青岛某工厂女工王娟,因 家距氯气外溢事故发生地较近,中毒较重,在医 院住院观察及治疗共计384天。其间,王娟花费的 住院费、医疗费及误工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全 部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 王娟中毒病情好转之后办理出院时,检查出患有 “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建议继续服药治疗。然 而,青岛市化工厂则拒绝为王娟的继续服药治疗 再承担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理由是,王娟的 “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氯气中毒无关。同时, 王娟所在的
的财产损失。至于人身受伤害本身的法律责任 则由《刑法》加以调整。
⑫赔偿损失遵循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原则:
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
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原
则;
适当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我国环境保护 法至今尚未作具体的规定。但应注意防止只赔 偿直接损失,而忽视成赔偿间接损失。
农民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 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 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 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 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 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 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 需承担赔偿责任。
⑫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排污单位又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损害”时,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⑬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
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海洋法
92条)
(4)第三者或者受害者自身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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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
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
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环境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包括
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大致
相同)
污染环境者的民事责任。
问: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青岛市化工 厂的氯气外溢污染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
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违反民事义 务的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 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 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⑫公害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公平。
受害者很难提供致害者实施侵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故意或过失)等证据,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际 上等于承认致害者的“污染权”,是很不合理的,也 是不公平的。
3、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
是指致害者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由于不可归责 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也 称免责条件。 ⑪战争行为;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定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 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
件,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
权责任的根据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行为 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件
混合责任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时所共同承 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 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 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 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案例分析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 石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 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有 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 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以来, 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害很大, 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吸困难, 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物和岗 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形式,根据《环境 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排除危 害和赔偿损失两种
一、损害赔偿
⑪概念: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环境 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直 接受到损害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 责任形式。
因民事责任规范只调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
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
二、排除危害
是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 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妨碍以 及各种有害影响的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案例分析
上海活性炭厂是一家老厂,且地处居民稠密区。 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有害气体和粉尘排放,对周围 居民的财产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序的危害。依 据居民的要求,上海海活性炭厂虽然也对防治环 境污染做了许多工作,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污染问题依然存在。鉴于此,1981年5月19日, 该厂周围3个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委托居民委员会 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活性 炭厂立即停产,停止向周围环境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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