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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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害人李某家属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某日,李某在张某家门口堆放杂物,影响了张某的出行。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挑衅,心生不满。

2. 争执升级:张某与李某在门口发生争吵,双方情绪激动。

张某提出要找李某算账,李某不予理会。

3. 持刀伤人:张某回家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

在争执中,张某用刀刺向李某的腹部,导致李某重伤。

4. 案发后情况: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张某逃离现场。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根据目击者描述和现场勘查,锁定了张某。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严惩。

2. 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与李某有矛盾,但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证据确凿。

4. 法庭辩论:双方围绕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进行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动机不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邻里矛盾,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未造成李某死亡,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属于过失行为,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编者按:曾几何时,口供被称之为“证据之王”,这种状态的持续导致很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惜采取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等非法手段,只为得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口供的地位日趋降低,非法取证的情况也日渐减少。

但变少,并不等于没有。

下面这则案例就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真实一例。

然而在这则二审裁定书中,最令人震惊的并非侦查人员“胆大妄为”,竟敢刑讯逼供,而是在二人刑讯逼供致人脾破裂、胃挫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加轻伤二级的情况下,仅有一纸谅解,两位刑讯逼供的行为人竟然均被判处缓刑。

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付出的代价却如此之低!编者在此不禁想问,这样的判决结果真的合理吗?杨茂佳、吕茂佳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水族,1987年9月3日生于贵州省三都县,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三都县,三都县公安局民警。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诉人(被告)陆,男,董,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

派出所位于黎平县,是三民族地州大学的第三个注册地。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吴**、程**,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故意伤害案,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了《三星楚子第152号刑事判决书》(2022)。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甲、陆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杨茂佳和吕茂佳在审阅了文件并介绍了原审被告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

审判现已结束。

原判认定,2021年4月15日,三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周甲中队队长黄某甲(另案处理)通知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乙(杨某乙犯强奸罪,于2021年9月14日以(2021)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判决已生效。

印象深刻的法律案例(3篇)

印象深刻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故意伤害案——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此案不仅牵涉到法律问题,更引发了对人性、道德、家庭和社会的深刻反思。

本案中,李某某因家庭矛盾,持刀伤害了自己的妻子,造成妻子重伤。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5年5月,李某某与妻子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情绪失控,持刀刺向妻子。

王女士身中多刀,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方面,人们关注案件本身的审理过程;另一方面,人们也关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

1. 刑事责任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某持刀伤害妻子,致使妻子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2. 家庭矛盾与社会问题此案反映了家庭矛盾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然而,现实生活中,家庭矛盾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本案中,李某某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这警示我们,家庭矛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预防和化解。

3. 法律适用与人性关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某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因素,对其进行了人性化的审判。

一方面,法院依法严惩了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法院也关注了李某某的家庭困境,对其进行了适当的关怀。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特点,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四、案件影响1. 提高了人们对家庭矛盾的认识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发生,使人们深刻认识到家庭矛盾的危害。

家庭矛盾不仅会破坏家庭和谐,还会引发社会问题。

因此,我们要关注家庭矛盾,积极预防和化解。

2. 强化了法律意识此案让人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故意伤害王某,致其轻伤二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对该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 案件经过(1)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较好。

2019年7月某日,李某与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一时冲动,拿起手中的木棍朝王某头部猛击。

(2)王某头部受到重击,当场倒地,李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头部受到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3)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案件事实,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后,故意拿起木棍朝王某头部猛击,致使王某头部受到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王某,致其轻伤二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A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一时冲动,故意伤害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

这充分说明了故意伤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也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理智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2.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

2018年4月,甲与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械将甲打伤,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甲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甲、乙双方系同村村民,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曾就土地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 争执过程:2018年4月某日,甲、乙双方再次就土地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

乙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锹,威胁甲。

3. 伤害发生:甲试图躲避乙的铁锹,但未能成功。

乙连续打击甲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

4. 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乙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乙持械故意伤害甲,造成甲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乙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甲,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1. 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乙的行为造成甲的实际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旨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

法律_案例判罚(3篇)

法律_案例判罚(3篇)

第1篇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于2020年5月15日,在李某家中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张某到案接受讯问。

2.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理由:1. 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在争执中持械殴打李某,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关于量刑情节的分析:- 从轻处罚情节:张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 社会危害性: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 悔罪表现:张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明其悔罪态度较好。

3. 关于缓刑的适用:-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认为张某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

- 缓刑期间,张某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接受考察。

判决结果的法律意义: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同时,本案的判决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故意伤害别人法律案件(3篇)

故意伤害别人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7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受害者小李(化名)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天傍晚,张某酒后持械将小李打成重伤,导致小李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垂危。

案发后,小李家属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起因:邻里纠纷小李与张某同住一个小区,两家相邻。

近年来,两家因房屋漏水、停车等问题产生矛盾。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愈发激化。

2. 事件经过:酒后持械伤人2021年7月某日傍晚,张某在酒后与邻居发生口角。

在情绪激动之下,张某持一把水果刀冲进小李家中,对着小李猛刺数刀。

小李毫无防备,被打得重伤。

3. 救援与救治:紧急救治,生命垂危案发后,小李家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小李送往医院抢救。

由于伤势过重,小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垂危。

经过医生全力抢救,小李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体仍需长时间治疗。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酒后持械将小李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故意犯罪,张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将依法对张某进行判决。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导致小李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件审理1.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随后,公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提出张某酒后持械伤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3.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小李经济损失。

刘某的案件法律后果(3篇)

刘某的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过侦查,刘某被证实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刺伤,致其重伤。

案件发生后,刘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的辩护律师为其做了充分辩护,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犯罪,防卫过当并不适用于故意伤害罪。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刘某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因此,刘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3. 附加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并附加以下附加刑:(1)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禁止令: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活动。

四、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刘某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故意伤害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该案件也提醒人们要尊重他人,避免因纠纷引发犯罪行为。

2. 法律影响刘某的案件为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提供了参考,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法律上刑事案例(3篇)

法律上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2018年4月15日,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若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考虑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鉴于张某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若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1)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伤害罪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张某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结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

法律上刑事案例(3篇)

法律上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市某区人。

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日被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涉及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二、案件经过2019年9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此之前,张某某和李某某两家相邻,因房屋漏水、垃圾堆放等问题,双方曾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9月的一天,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

当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拿起一把铁锤,朝李某某头部猛击。

李某某倒地不起,张某某见状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某头部受到重创,构成重伤二级。

三、侦查过程案件发生后,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侦查人员发现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交代,自己当时情绪失控,出于报复心理,才对李某某实施伤害。

同时,张某某表示愿意赔偿李某某的损失。

四、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于2019年11月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对张某某从重处罚。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后,依法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五、审判过程2019年12月1日,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经典案例及判决结果(3篇)

法律经典案例及判决结果(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判决过程1. 起诉阶段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起诉条件。

2. 审判阶段(1)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法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被害人李某陈述了案件经过,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还依法调取了现场勘验、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王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王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3)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判决结果及意义1.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案例意义(1)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审判,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2)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对王某某进行审判,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警示了社会。

此案的发生和判决结果对广大人民群众具有警示作用,提醒人们要遵纪守法,避免犯罪。

总之,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案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2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经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宣告缓刑三年案例

经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宣告缓刑三年案例

经典故意伤害致⼈重伤⼆级宣告缓刑三年案例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民检察院。

被告⼈李某某,2015年10⽉19⽇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18⽇被依法执⾏逮捕。

辩护⼈李俊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西安市长安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持公诉,被告⼈李某某及其辩护⼈李俊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18⽇20时许,被告⼈李某某与被害⼈李某甲、李某⼄、苟某某四⼈在出租屋内打扑克牌“跑得快”,被害⼈李某甲发现被告⼈李某某⼿上多⼀张牌两⼈发⽣争吵,被害⼈李某甲将被告⼈李某某掀倒在床并打了⼏下,李某⼄、李某丙等⼈将两⼈劝开。

当晚10时许,被告⼈李某某因⽓愤被害⼈李某甲欺负⾃⼰,待被害⼈李某甲睡觉后,被告⼈李某某⽤⼯地使⽤的⼀把⽺⾓锤在被害⼈李某甲的前额部位砸了两下,致被害⼈李某甲受伤。

被害⼈李某甲的伤情经陕西某司法鉴定中⼼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李某甲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级”。

被告⼈李某某对控⽅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异议。

被告⼈李某某之辩护⼈对罪名⽆异议,对事实认可,但其辩护意见为:被告⼈李某某明知他⼈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拒捕⾏为,供认其犯罪事实,系⾃⾸,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李某甲对本案的发⽣具有⼀定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李某某从轻处罚;被告⼈李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李某甲损失50000元,取得了被害⼈李某甲的谅解,被告⼈李某某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犯罪后认罪、悔罪,且被告⼈李某某的家境⼗分困难,其本⼈属肢体四级残疾、妻⼦刘某某属肢体⼆级残疾,三个⼥⼉均为未成年⼈,建议⼈民法院对被告⼈李某某从轻判处,并适⽤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陈述、被告⼈供述、证⼈证⾔、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图及照⽚、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陕西某司法鉴定中⼼鉴定意见书、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残疾⼈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以认定。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分析。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基本情况:王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无业。

2. 被害人基本情况: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3. 案件经过:- 2020年3月,王某与张某因某工程项目合作产生经济纠纷。

- 2020年4月,双方在某咖啡厅会面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 2020年5月,王某在张某下班途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 案发后,张某立即报警,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2. 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3.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罚。

-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属于矛盾激化型犯罪。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件启示1. 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依法维权,避免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分析案件来源:实践办理撰稿人:孙银亮律师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一、案情简介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重伤二级判缓刑铜川案例

重伤二级判缓刑铜川案例

重伤二级判缓刑铜川案例案例:铜川重伤二级判缓刑案一、案件概述2018年,铜川市发生了一起重伤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对其作出了重伤二级判决,并判处缓刑。

二、案件经过1. 事发经过2018年5月1日晚上,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在酒吧内发生口角纠纷。

情绪激动的李某随后持刀将王某连刺数刀,致使其多处受伤并失去意识。

2. 报警与调查酒吧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将受伤的王某送往医院抢救。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 犯罪嫌疑人抓捕经过调查,警方确定了李某是嫌疑人,并于次日将其抓获归案。

4. 案件审理李某被依法逮捕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认定李某故意伤害他人,构成重伤罪,并作出了重伤二级判决。

三、案件分析1. 李某的犯罪动机从案件经过来看,李某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纠纷后情绪激动,采取了极端暴力手段进行报复。

他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泄愤和损害对方。

2. 李某的行为后果李某持刀连刺王某多刀,导致其多处受伤并失去意识。

这种行为后果严重,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生命危险。

3. 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证据对李某作出了重伤二级判决。

这是因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被害人受重伤并失去意识,符合构成重伤罪的要求。

四、缓刑决定理由1. 条件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缓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犯罪行为不严重、对社会无重大危害、有悔罪表现、可以改造并且有家庭或其他固定的生活保障。

2. 李某的悔罪表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了悔过和忏悔之情,并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了深切的歉意。

他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并保证以后不再犯罪。

3. 李某的改造可能性李某在案发后积极参加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反思自己的错误,增强了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

他还参加了一些社会公益活动,积极融入社会。

这些行为表明他有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的可能性。

青少年打架法律的案例(3篇)

青少年打架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暴力事件频发,校园暴力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因校园暴力引发的青少年打架法律纠纷,旨在通过分析案件过程,探讨青少年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预防和处理此类事件。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

受害人小明(化名)在放学途中,被同校的三个同学小李、小张和小王围殴。

在殴打过程中,小明被打得头部出血,身上多处受伤。

事后,小明向学校报告了此事,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报警。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报警与调查接到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小李、小张和小王三人因与小明有矛盾,故意寻衅滋事,殴打小明。

公安机关依法对三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小李、小张和小王三人故意伤害小明,致其头部出血,身上多处受伤,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3.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小张和小王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李、小张和小王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年和一年六个月。

四、案例分析1. 法律后果本案中,小李、小张和小王三人因校园暴力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严厉打击。

这起案件警示广大青少年,暴力行为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还会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2. 预防措施(1)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自觉抵制暴力行为。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3)加强家校沟通:学校与家长应加强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共同预防校园暴力事件。

法律二审改判案例(3篇)

法律二审改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人。

2018年7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

案件发生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考虑到张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三、上诉人主张张某某上诉称,其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纠纷。

案发当天,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某在激愤之下持刀将被害人刺伤。

张某某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受理张某某的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合议庭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未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张某某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纠纷,案发当天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某在激愤之下持刀将被害人刺伤。

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冲动性,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 被害人在案发当天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未能有效控制情绪,避免事态升级。

3. 张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因此,二审法院决定对张某某的刑罚进行改判。

五、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 张某某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纠纷,案发当天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某在激愤之下持刀将被害人刺伤。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3篇)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4月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被害人李某,男,32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22年3月,李某与张某因生意纠纷发生争执,后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2022年3月,张某与李某在经营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产生纠纷。

双方曾因价格、供货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3月20日,张某再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降低售价,否则将采取报复措施。

李某认为张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3月21日,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李某的店铺。

在店内,张某与李某再次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朝李某胸部刺去。

李某躲闪不及,被刺中左肺,造成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仍然失去了劳动能力。

三、侦查过程案发后,某市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查走访、监控录像等手段,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

3月22日,张某在逃至外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并提取了李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四、起诉与审判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某辩称,自己当时情绪失控,没有预见到会造成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张某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法律再审案例(3篇)

法律再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被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某对终审判决不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再审申请理由李某提出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如下:1. 审判程序违法。

李某认为,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充分保障其辩护权,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其辩护意见未能得到充分采纳。

2. 事实认定错误。

李某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存在错误,其在案发时并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而是正当防卫。

3. 法律适用不当。

李某认为,一、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再审审理过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李某的再审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调取了案件相关证据,并对李某进行了询问。

四、再审裁判结果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审判程序违法。

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确实存在未充分保障李某辩护权的问题。

但该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2. 事实认定错误。

李某在案发时,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使用木棍击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

一、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故意伤害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 法律适用不当。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正当防卫。

一、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并无不当。

综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然而,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未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问题,但该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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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
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实践办理
撰稿人:孙银亮律师
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四)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在与被害人杜某厮打过程中将杜某打成重伤,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
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对康某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能否对康某适用缓刑是本案的焦点
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上述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只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包含三年)或是拘役的,且符合四种情形的才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将被害人杜某打伤,构成重伤二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按照该规定,被告人康某判处缓刑的机率很小,但如果能够判处被告康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只要被告康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的条件,那被告康某还是有被宣告缓刑的机会的。

三、本所律师介入该案后,积极与受害人协商,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该案件案发后,被告康某家属来到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所在听了康某家属的陈述后,对该案件较为重视,并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多次到新密法院阅卷、会见被告人康某、听取被告人康某家属陈述后,对该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

最终,辩护律师通过综合分析案件了解到,被告人康某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之间并无矛盾,且双方平时关系尚可,且被告人康某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康某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大,本案中最主要的环节就是康某能否取得杜某的谅解。

接下来的工作,辩护律师便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争取受害人的谅解,经过辩护律师、被告家人多次与受害人协商沟通,最终,受害人同意被告人家属共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同时,受害人杜某对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能够通过努力,让杜某与康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杜某的谅解,辩护律师深深地松了一口气。

能够取得受害人谅解,代表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家属的努力取得了效果,并且被告人康某能够判缓刑的机率又更大了。

终于,开庭之前,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康某与杜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开庭过程中,辩护律师有针对性地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杜某的损失,且杜某已经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康某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经双方自愿协商,被告人共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辩护人认为,虽然受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但是,本案中的犯罪应该与事前有谋、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区别开,本案中被告康某并无犯罪的故意,且已经取得杜某谅解,判处缓刑确实不会再起到危害社会的作用,故建议法院能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二)、杜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的发生,系因杜某不按照工作流程所导致,且在杜某发生工作失误后,其不但不知道反思道歉,后来又两次跑到康某的工作岗位上对康某进行殴打。

杜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杜某所亲笔签字的谅解书也能证明,杜某在本次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

(三)、犯罪嫌疑人康某在平常的生活及工作期间,一直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嫌疑人康某属于初犯。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康某并没有因为本案而逃脱责任,虽然犯罪嫌疑人康某因为双方肢体纠纷也受伤并在矿区医院治疗,但在公安机关要求进行配合调查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康某主动离开医院并跟随公安机关接受各方面调查并接受行政拘留处罚,犯罪嫌疑人对本案的态度是积极的。

被告人康某从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

其属于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能够从轻量刑。

(四)、被告人康某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康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在评议时酌定对被告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发生的原因、双方过错、康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及全部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情况,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四、审判机关在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大部分建议,并对本案做出判决。

2015年12月15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新密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康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八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杞县公安局五里河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康某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综合上述情节,可对康某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康某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康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康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案件结语
故意伤害案件在近几年一直是刑事案件中的高发案件,因为故意伤害案件以受害人伤情鉴定为依据,其以轻伤为起点,只要是对方构成轻伤,很可能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

在一大部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意气用事,稍不注意,便将对方造成轻伤甚至重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便涉嫌刑事犯罪,但被告人的社会恶性真的就很大吗?答案不能一概而论。

其实大部分的故意伤害案件都是临时大打出手,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刑事犯罪后,法律对该犯罪有明确的规定,轻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重伤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能否判缓刑还有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还要根据每一个案件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辩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孙银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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