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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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0〕18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

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三)本《标准》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达标的原则。

省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五)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普通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1.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发展、城镇化推进进程以及人口流动趋势,结合人口密度与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增减,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农村学校设置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出行便利,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既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相对集中办学,并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应适当保留教学点。

对农村边远山区、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川办函[2009]19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加强中小学管理,办好每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管理。

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不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省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民族的未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因此,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不仅是教育问题,而且是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的科学领导和管理(一)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和质量观。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以素质教育为主题,科学领导和管理教育。

要把握正确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引导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各项教育法规、政策,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地教育部门及所属学校下达中考、高考升学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中考、高考成绩及升学率和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的差异情况,或以中考、高考成绩进行排名排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地区、部门和学校进行中考、高考表彰奖励;不得以中考、高考成绩及升学率为标准奖惩局长、校长和教师,切实减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高考压力,为素质教育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工作机制和环境。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川教[2006]130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川教[2006]130号)各市、州教育局:《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意见》(川教函[2006]141号)提出,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川委发[2004]19号,以下简称省委19号文件),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建设在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重要作用,现根据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校园文化建设在中小学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中小学校园文化是整个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校园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育人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展现校长教育理念、学校特色的重要平台,是规范办学的重要体现,也是德育体系中亟待加强的重要方面。

中小学校园文化通过校风、教风、学风、多种形式的校园文化活动、人文和自然的校园环境等给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良好的校园文化以鲜明正确的导向引导、鼓舞学生,以内在的力量凝聚、激励学生,以独特的氛围影响、规范学生。

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对于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现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22年6月29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规〔202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进行过程性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

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增强理想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终身学习能力、自主发展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促进学校转变育人方式,提升素质教育水平,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1.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正确的教育改革方向,着力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发掘学生潜能,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中国共产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校改革管理模式和育人方式。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乐⼭市市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为深⼊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中⼩学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乐⼭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管理办法(试⾏)》等有关法律、法规、⽂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乐⼭市市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管理办法(试⾏)》(以下简称《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乐⼭市市中区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市直学校、民办学校等)。

第三条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信息备份,为学⽣建⽴纸质和电⼦学籍档案。

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学籍审核、监督和⽇常管理⼯作。

第四条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实⾏信息化管理,接⼊乐⼭市统⼀的电⼦学籍管理系统。

第⼆章⼊学第五条所有适龄⼉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区教育局根据本地适龄⼈⼝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区域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实⾏免试⼊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实⾏免试就近⼊学。

第六条所有适龄⼉童、少年都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学⼿续。

学校应按规定对新⼊学学⽣进⾏注册登记,并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

适龄⼉童、少年超过规定期限⽆故逾期两周不报到⼊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适龄⼉童、少年⼊学。

第七条 适龄⼉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学或免予⼊学的,由其法定监护⼈提出书⾯申请,经应⼊学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学。

延缓⼊学期满,应及时⼊学。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因⾝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条进城务⼯⼈员随迁⼦⼥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解决。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义务教育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省义务教育管理和办学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地促进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

但是,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思想意识仍然不够强,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得不到全面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如有些学校课程计划不落实,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违规补课时有发生等。

这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又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和少年儿童成长规律,损害了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前,我省正向建设教育强省和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迈进,义务教育正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充分认识到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既是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的需要,又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依法治教,促进广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质量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校平安和谐,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全面规范办学行为(一)规范教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稿)一、课程设置及规范办学行为的文件依据1、课程设置的文件依据:《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稿)》(川教〔2007〕173号);《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实施方案(修订)》(川教〔2009〕81号);《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指导纲要》(川教〔2009〕82号)。

2、规范办学行为的文件依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教〔2009〕249号);《广元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

二、课程设置安排1、各学年教学时间安排:全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39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3周。

各学年39周教学时间安排:一至八年级学年上课35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九年级全学年上课33周,复习考试时间4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

2、每周活动总量:每周按5天安排教学。

一、二年级周活动总量26课时;三至六年级周活动总量30课时;七至九年级周活动总量34课时。

每课时以45分钟计。

3、课程计划(按分科设置)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说明:1、此计划从2009年秋季开始执行;2、一、二年级为“品德与生活”,三至六年级为“品德与社会”。

三、规范教学行为(川教〔2009〕249号)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上好每门课,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

学校要做到学校总授课表和班授课表“两表”上墙面。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以内。

3、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8:00;小学、初中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分别不早于7:30、7:00,晚自习结束时间分别不晚于20:40、21: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2024年教师减负工作自查报告

2024年教师减负工作自查报告
九、今后工作的目标
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不是短期行为,必须常抓不懈,学校计划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全面深入落实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
我们要从学生的长远着想,为学生的将来负责,既要把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减下来,也不能脱离教学实际抽象地去谈“减负”。要求教师通过自身加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业务素质,用更多的创新、更多的智慧和更多的措施,提高课堂的教学效益和教学效率,学校校要站在对民族未来负责、对学生未来负责的高度,牢固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发展观和人才观,规范办学行为,深化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良好的环境。要突出重点内容,在关键环节上求突破。在前期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的基础上,下一阶段重点是落实执行课程计划、控制教师布置的书面家庭作业量、规范考试管理、规范教辅材料使用以及规范升学考试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在构建长效机制上求突破。要进一步完善学校考核评价机制,将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纳入对教师绩效考核体系。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课后服务没有做到利用社会资源,没有充分利用校外活动场所。师资力量比较薄弱,课后服务的面比较窄。
2.今后要进一步提升课堂教学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进一步明晰家校育人责任,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
3.加强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综合能力,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做好服务,加强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
4.规范教育教学活动及国家课程方案落实情况。
我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设规定课程,不存在挤占体育、艺术课和综合实践活动时间的情况;也不存在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更不存在占用法定节假日、午休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的情况;在职教职工没有举办或者参与学生有偿补习活动,或组织、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习活动的情况。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川教[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意见(川教〔2010〕120号)各市(州)教育局: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来,我省义务教育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新课程理念深入人心,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教学方式转变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学生素质不断提高。

为了进一步贯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落实国家有关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政策,指导中小学校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实施校本课程,深化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校本课程的目标在新的课程体系中,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具使命和独特功能,相互渗透、相互支撑,形成了完整的课程结构。

校本课程作为新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充分利用当地和学校的课程资源,针对学生的兴趣和需要,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

实施校本课程的具体目标是:1、加强课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生社会生活的联系,激发学生热爱家乡的情感,增强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2、了解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设置可供学生选择的、灵活多样的课程,促进学生的个性成长。

3、拓展学生知识领域,增进学生对自然、社会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发展批判性思维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引导学生关注自我生活,发展学生的社会生活能力,形成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

5、增强教师的课程意识,推动课程研究、课程管理和课程开发队伍的建设,提高课程开发与实施的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川教[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川教〔2011〕88号)各高等院校,各市州招考委、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任何形式脱产性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普通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坚决停止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

切实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1]4号)“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各级招生部门要继续执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50号)等文件规定,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报名:“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成人高等教育应尽快回归到“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的发展定位上来。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联合办学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监管制度,慎重选择成人高等教育联合办学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地和各学校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及《实施意见》精神,这是当前我省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要认真领会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上来。

二、各地各校要以对国家和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

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本地本校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对照《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梳理问题,分析原因,针对办学中存在的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加重中小学生负担的突出问题,认真及时整改。

同时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各地要加大督查力度,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来电来函随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规办学行为。

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辖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各地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对部门、学校有关评优和表彰奖励,纳入对校长、教师的考核和评优评选中。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和教育厅将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纳入对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目标考核、行风评议和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办学实施方案3篇

办学实施方案3篇

办学实施方案3篇本文目录1.办学实施方案2.教学评价中心办学质量评建系统实施方案3.办学行为规范化学校实施方案教育运行处、各年级组: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xx]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川办函[xx]19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规范落实到位,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我校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着力制止和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基础教育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使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基础教育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明显下降,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促进我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有序,逐步建立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树立我校教育良好形象。

二、成立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沙中前、陈忠辉副组长:胡复鹏、周继红成员:徐高美、唐敏、陈思锜、陈蓉、刘峥嵘、刘红梅三、工作目标1、加强师德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组织全校教师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保护法》,确保“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工作取得实效。

要严格师德考核,切实把师德考核及教师教育行为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教师评优、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2、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门类、课时。

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不加快教学进度、提前结束功课和提前复习迎考。

违规收费乱订教辅资料专项整治月工作方案(2)

违规收费乱订教辅资料专项整治月工作方案(2)

违规收费乱订教辅资料专项整治月工作方案(2)7、学校或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进行补课。

8、不得将审定推荐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作为授课内容或作业布置给学生,变相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教辅材料。

9、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印制教辅材料,杜绝盗版的教辅材料流入。

10、不得与书商勾结,以“高定价、低折扣、拿回扣”征订非法出版、侵权盗版教辅材料。

11、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读物和教辅材料。

四、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教育阶段(9 月1 日至9 月10日)主要内容:1、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组织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对专项教育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通过讲座、座谈、大讨论等形式,大力学习宣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刻认识有偿补课的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

3、组织在职教职员工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7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7]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教〔2017〕249号)等相关文件。

(二)自查自纠、集中整改阶段(9 月10 日至9 月20 日)主要内容:1、教师自查。

各学校要组织本校教职员工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填写《中江县在职教师违规补课、违规收费、乱订教辅资料自查表》(见附件1,各校要求教师如实填好并收取学校存档),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对在本阶段能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整改且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从轻处理或既往不咎;对不如实自查登记且不自纠的,学校要先予以严肃处理并书面报告中心学校及县教育局。

2、学校自查。

各学校要认真开展自查,逐个、逐个教职员工进行彻底排查,通过明查、暗访、举报、家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准确掌握每位教师是否参与有偿补课情况,填写《中江县在职教职员违规补课、违规收费、乱订教辅资料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清理整改。

川教(2009)249号文件

川教(2009)249号文件

川教〔2009〕249号—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川教〔2009〕249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地和各学校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及《实施意见》精神,这是当前我省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要认真领会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上来。

二、各地各校要以对国家和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

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本地本校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对照《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梳理问题,分析原因,针对办学中存在的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加重中小学生负担的突出问题,认真及时整改。

同时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各地要加大督查力度,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来电来函随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规办学行为。

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辖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各地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对部门、学校有关评优和表彰奖励,纳入对校长、教师的考核和评优评选中。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和教育厅将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纳入对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目标考核、行风评议和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川 双减 实施方案出台

四川 双减 实施方案出台

四川双减实施方案出台四川省教育厅日前发布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育领域“双减”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推动教育领域的“双减”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助力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

该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四川省教育领域“双减”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将为教育改革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广大师生营造更好的学习环境。

一、加强教育资源整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了解决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四川省将加大对教育资源整合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教育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和帮扶,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推动教育现代化建设。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川省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通过优化课程设置,推动教学方法创新,加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同时,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三、加强教育监管,严厉打击“择校热”现象为了遏制“择校热”现象,四川省将加强教育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乱收费等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招生政策,严厉打击“择校热”带来的乱象,营造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

四、推动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四川省将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推动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通过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职业素养四川省将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的培养和教育,提升教师职业素养。

通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

六、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动教育现代化发展四川省将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动教育现代化发展。

通过建设数字化校园、推广智慧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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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川办函[2009]190号)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规范教学行为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臵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

学校课表要上班级墙面,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3、严格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

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

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4、严禁违规补课。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

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二、规范招生行为5、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6、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

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

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对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7、严禁违规提前招生。

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

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8、实施“阳光招生”。

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规范招生宣传。

招生宣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三、规范办校办班行为10、规范编班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

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

省级以上示范高中严禁举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

一般普通高中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招收复读生。

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中学、省级以上示范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6人,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消除70人以上特大班额。

11、规范学校改制行为。

全面停止审批改制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中小学性质。

原义务教育改制学校要按规定清理规范,明确办学性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财务、招生、学业证书“五独立”。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臵民办校或民办班。

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国家课程标准。

12、规范校点布局。

小学校点设臵原则上应使学生单程行走不超过1.5公里或单程行走时间不超过1小时。

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村小应予保留,以保证小学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

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寄宿制学校,解决农村留守学生和离校较远学生寄宿问题。

13、严格学籍管理。

建立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

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四、规范考试评价行为14、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文化课考试,初中每学期文化课考试不得超过两次,由学校组织命题,并进行考试结果分析。

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市州统考科目不超过五科,其余考试科目在教学任务结束的当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高三外,原则上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或模拟考试。

科任老师平时可以根据学科单元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检测。

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小学考试实行无分数评价,采取等级和评语评价办法。

初中学业成绩鼓励采用等级评定方法。

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

15、严格规范竞赛活动。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附带销售任何资料和商品。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各种学科竞赛以及奥赛成绩不得与中小学校招生挂钩。

各市级教育局要对现行中考加分项目及分值进行认真清理,加以规范,从严控制加分项目及分值。

16、严禁下达升学指标。

要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考试等相关机构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统计公布辖区内学校、班级和考生的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进行高(中)考表彰奖励;不得以考试成绩及升学率为主要标准进行评价和考核奖惩。

五、规范教材使用17、严格教学用书选用。

各地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学用书,教材版本调整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

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18、严禁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

学校一律不得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也不得允许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在校内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

教师不得推荐或变相推荐和使用教辅资料。

为方便学生作业,规范使用印制作业,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确定与教材配套的印制作业。

印制作业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

对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应提供免费印制作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印制作业。

印制作业小学仅限于3—6年级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初中限于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5科;高中限于文化课科目。

每生每期每科不超过1套。

六、规范教师行为19、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中小学教师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师要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和体罚学生。

20、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

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

七、规范收费行为2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

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并出具正式票据。

22、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须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23、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

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八、严格问责制度24、严格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和分管校长是第二责任人。

25、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违规部门、学校和个人有违规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规所得;对个人违规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是教师的解除聘任合同,是局长、校长的撤销职务。

同时,对以上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办学问题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通报当地政府。

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均按以上要求执行。

省教育厅之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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