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油车间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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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设备和消防 设施
第3.0.5条 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车间内 部的通风。
第3.0.6条 入浸物料的输入设备和粕的 输出设备,其进出口宜采用高位布置, 并应在输送设备的室外段设排气口。
第3.0.7条 浸出车间内应配置固定或移 动式溶剂蒸汽检测报警器。
第3.0.8条 车间应备有防爆排风机。固 定式排风管出口宜高出屋面至少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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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
第2.0.17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宜靠近浸出车间; 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
不应小于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 护高度2.4倍。容量不应小于车间分水箱 容积的1.5倍; 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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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
第2.0.10条 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³)宜采用 0.10~0.22。当体积超过1000 m³时,如采用上述比 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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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
第2.0.11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 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 炸的部位。
第2.0.12 条 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 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施工时开设的地沟、 地坑应在施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 水泥敷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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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设施
第4.0.1条 按国家GBJ《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浸出用6号 溶剂属Ⅱ类A级T3组爆炸性物质。
浸出油厂的生产工艺装置是封闭式的,其爆 炸危险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
浸出车间及禁区内
2级区(简称2区)
溶剂库区
2级区
溶剂卸料区
2级区
危险环境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 ➢ 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
筑物、构筑物、 生产设备和电器设施; ➢ 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 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 ➢ 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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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第1.0.4条 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设备、电气设施、 防雷设施等有不符合本规范的,应结合改造或大修理, 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3.0.14条 工作温度高于65℃的设备和管道 冷冻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冷却冷凝系统除 外),必须用非燃烧材料保温。热力管线和 设备保温后,其表面温度不宜高于环境温度 15℃。
第3.0.15条 严禁将溶剂管道与蒸汽管道、配 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或交叉相通的管沟(槽)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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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设备和消 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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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设备和消防 设施
第3.0.1条 浸出工艺与生产设备的设计应有 利于安全生产,生产系统封闭性能应可靠。
溶剂输入和输出的泵及管道,应分开单独设置。 第3.0.2条 工艺和设备上应设有便于取样的
装置。有溶剂的设备、容器、管道的最低 点处应设有放空阀和通入蒸汽的清洗入口。 第3.0.3条 电器仪表、计量器具的质量应符 合国家的有关现行法规的规定。其安装位 置和手动操作阀的位置,均应便于操作、 观察、检修和维护保养。压力表和温度计 的表盘直径应大于100mm。 第3.0.4条 生产设备的质量、安装与使用应 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0.19条 生产装置中的设备、容器、操作 平台、管道、建筑物金属构件和栅栏等非带 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其电阻不宜大 于100Ω。 管道法兰应跨接,跨接导线电阻不应大于 0.03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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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设备和消 防设施
第3.0.20条 应设置一个高位水 塔或其他水源。水塔或其他水源 的供水能力应可满足突然停电时 安全回收溶剂的用水需要。
第4.0.8条 危险环境内的电气线路不宜有中 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须设中间接头 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型接线盒(分线盒) 内连接和分路。
第4.0.9条 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的接线盒、 分线盒、接头、隔离密封盒、挠性连接管等 等,可选用隔爆型、增安型。
第4.0.10条 危险环境必须采用钢管配线工程, 严禁明敷绝缘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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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
第2.0.6条 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以减少到12m; 至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
少到5m。
第2.0.7条 设在禁区外的溶剂罐,应由独立的高度不低 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 低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2.0.18条 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周围应设有 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有 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不小于4m。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 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 3.5m。
第2.0.19条 浸出厂房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所有的门、窗等应向外开启。
第2.0.20条 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应按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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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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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第1.0.1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浸出工厂(车间)(以下 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 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 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 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3.0.16条 溶剂和混合油管道 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并尽量 减少接头。平敷管道的倾斜度, 应符合规定。
第3.0.17条 生产装置中的玻璃 液位计,玻璃视管应装有保护套, 并应在其两端装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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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设备和消防 设施
第3.0.18条 生产装置中不得使用普通皮带传 动,应采用保持良好润滑的链条或齿轮和能 防止静电的皮带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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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设施
第4.0.11条 配线工程应使用镀锌钢管,或采 用经过清除管道内壁毛刺和管道外壁进行防 腐处理(埋于混凝土中的除外)的水煤气钢 管,钢管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配线钢管应敷设在工艺管线上方。
第4.0.12条 钢管之间,钢管与钢管附件,钢 管与电气设备引入装置的连接,应采用螺纹 连接,其有效啮合扣数不少于6扣,并用防 松螺母拧紧。钢管螺纹部分涂以防腐蚀的铅 油或磷化膏。
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 离不应超过30m。出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 于0.9m。
第2.0.16条 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时, 楼梯的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 的倾斜度不应大于45º。楼梯的最小宽度不 宜小于1.1m。
浸出车间二楼及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 个室外疏散梯。
第2.0.13条 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
第2.0.14条 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
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
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其地面应高于车间地面
1.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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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
第2.0.15条 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
第2.0.2条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间的防火间距 表2.0.2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 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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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
第2.0.3条 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 12m以外处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埋地钢管应采用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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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设备和消防 设施
第3.0.13条 车间的裸露管道及管件应涂刷不 同颜色的油漆,管道的油漆颜色应符合下列 规定:
蒸 汽: 水: 溶 剂: 油和混合油: 溶剂 蒸 汽: 自由 气 体:
白色 绿色 红色 黄色 兰色 淡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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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设备和消防 设施
第1.0.5条 浸出油厂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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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
第2.0.1条 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 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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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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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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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
第2.0.8条 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粘土柱,如采用钢柱 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 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第2.0.9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 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 也可以作泄压面积。
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 超过12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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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
第2.0.5条 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 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或罐房距离浸出车间 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 出车间不应小于8m; 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 施; 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³,直埋式 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³。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防火禁区内。但浸 出车间的厂房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0㎡。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 为防火墙,其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其相邻一 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 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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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条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小的 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 损伤、振动、腐蚀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有 困难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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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设施
第4.0.7条 电气线路应设有当发生过载、短 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情况下能自动报警 或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
2、厂房
第2.0.4条 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 列规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 民用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厂外铁路(中心线) 厂内铁路(中心线) 厂外公路(路边) 变配电站(室)
50m 25m 30m 30m 20m 15m 25m
注:①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厂区关闭灰箱或设隔 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 ②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1.25m),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3.0.9条 车间内应装有蒸汽冲洗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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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设备和消防 设施
第3.0.10条 溶剂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 废气排出管道
出口处应装阻火器,废气排放口应高于屋面 1.5m。
第3.0.11条 通向设备的直接蒸汽管道应装有 止回阀。
第3.0.12条 所有管道及管件的表面,必须涂 刷防腐涂层,
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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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设施
n 第4.0.2条 危险环境电气设备 的选型,根据危险环境区域危险 物的特性,可选用隔爆型(d), 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a和 ib)。其他电气器件亦应采用相 应的防爆型,活动灯具还需加保 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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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设施
第4.0.3条 浸出物料输入设备和粕库的卸料、 包装设备宜选用防爆电器设施。
第4.0.4条 危险环境使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 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 得低于500v(通讯电缆除外)。零线绝缘的额 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第4.0.5条 危险环境应采用铜芯的低压电缆或 绝缘导线。其线芯最小截面积电力线2.5mm², 控制线1.5 mm²,通讯线0.28 mm²,照明线1.5 m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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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1条 在危险环境操作和 维修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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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设备和消防 设施
第3.0.22条 浸出车间的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车间外消防给水应按GBJ 16有关规定;
二、灭火器的配置应按GBJ 140《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主要设备或事故易发生部位应设置蒸 汽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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