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关行政裁量权及其控制——以北京海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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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程序立法问题论文

海关行政程序立法问题论文

海关行政程序立法问题论文内容提要: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重点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难点是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执法,行政程序是防止行政专横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重要手段,而程序公正则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基于这样的观点,本文从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制度、国际环境、时代特征和法学理念等方面阐述了海关行政程序立法的背景,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活动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新《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行海关法律法规体系关于行政程序立法的状况进行了剖析,就海关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体例模式、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机制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海关,行政程序,立法当代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在其权威著作《行政法》一书中提出:行政法的精髓就在于对行政裁量权力的控制.就控制行政裁量权力而言,“对程序的漠视终将导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紊乱。

”鉴于此,本文拟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实现海关管理法制化的视角出发,对我国海关行政程序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资同仁参考。

一、海关行政程序立法的背景分析:(一)经济体制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

党的十四大在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又把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的任务提上了议事日程。

从一般意义上说,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世界各国政府的职能或迟或早、或快或慢都将发生变化。

而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被视为现代政府行为的三大职能。

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护,公平竞争的实现,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

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把依照计划经济模式构建起来的行政法体系,转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行政法体系,就成为21世纪初年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第六章 海关的权力

第六章    海关的权力
第六章 海关的权力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阐述了行政权力的理论、海关权力以及海 关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 生:
1.掌握权力的概念; 2.了解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3.掌握海关权力的特点; 4.熟练掌握中国海关拥有的八大类权力; 5.掌握海关权力监督的主要形式。
教学重点与难点
海关权力的特点和中国海关拥有的八大权力既 是重点也是难点
关税发生在进出口环节,与其他国内税收相比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在关税征收过程中,海关依法拥有以下具 体权力:
价格审定权
化验鉴定权
税则解释权
2.法定费用征收权 除关税以外,海关法还规定海关有依法征收海
关规费和滞报费、滞纳金的权力。
四、走私违规行为调查处罚权
1.查阅权 2.查询存款账户权 3.扣留权 4.追缉权 5.使用武器权 6.行政处罚权
五、行政处罚权
1.变价抵缴权 2.变卖处理权 3.责令退运、补税权
六、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包括: 报关资格审批权 合同备案登记权 举报奖励权
七、司法请求权
司法请求权包括: 案件移送权 请求协助权 强制执行申请权
八、走私犯罪侦查权
走私犯罪侦查权包括: 1.侦查权 2.拘留权 3.执行逮捕权 4.预审权
二、进出口监督管理权
海关监督管理权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查验权 授查权 查阅权 复制权
三、税费征收管理权
1.关税征收权 (1)概念:是指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海关税则
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稽征关税的权力。
(2)关税征收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关税征收以海关监管为基础,征税是监管的延
续。
第二节 海关权力
一、行政权力的含义和本质 一、行政法规创制权 海关的行政法规创制,是泛指海关依照法律的授权制定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内容提要】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分析了执法不统一的表现,阐述了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要把握执法统一的内涵,完善执法依据,促进执法统一协调的观点。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

2008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指出,要重视做好案件剖析工作,认真研究司法建议,查找执法薄弱环节,运用法律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海关执法行为。

本文试从海关行政处罚的角度来探讨执法统一的问题。

一、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的内涵所谓海关执法统一是指海关在行政执法中,以统一的执法理念和关注点为指导,按照统一的执法依据,对于违法事项在法律适用及执法程序上适用同样的标准和尺度,使执法行为给相关管理相对人明确的合理预期,从而达到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效果。

执法统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依据统一执法依据统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执法依据统一是执法统一的前提,一是执法依据需合法、明确,不能产生歧义;二是海关执法依据与上位法需保持一致,海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不同执法依据间需协调统一,比如影响出口退税案件的处罚,执法结果需和国税部门的处理保持协调一致。

(二)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统一首先要有明确的违法标准,也就是达到何种违法的程度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其次需要有统一的证据证明标准,使证据收集有明确的指向;再次要有统一的执法评价标准,以统一的考评标准来衡量执法质量的高低。

(三)执法程序统一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执法程序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只有实现执法程序统一,才能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

执法程序统一要求在调查环节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立案;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结案件,提高执法效率;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按照必要的原则进行;在案件审理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积极采用听证的办法,最大限度使执法公开透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甚至无力履行的,按照程序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乃至减免处罚。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报关员知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报关员知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报关员知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是现代海关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国际贸易中为保障海关监管权和公平竞争而设立的基础制度。

对于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报关员应当具备基本的知识和了解,以在报关工作中进行正确的操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在此,就海关行政裁定制度以及报关员应当掌握的相关知识做一简要的介绍。

一、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概念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是海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管权时作出的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决定。

它主要是指海关机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及相关业务行为进行监管、查处及处理时所采用的一种行政手段。

其采取的方式包括书面决定和口头决定。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申请者优先原则”,即对进出口货物及相关业务行为的海关行政裁定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

另外,海关行政裁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等措施也是保障海关监管权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涉及的领域1、关税缴纳方式海关行政裁定可以涉及到关税缴纳方式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海关行政裁定的基础指标是根据国际合同关于货物的税率和海关划定的分类在关税表上进行计算。

如果申报方的关税缴纳方式与海关认定的不一致,那么海关就有可能对其进行行政裁定。

2、改制和进出口商品编码的变更海关行政裁定还可以涉及改制和进出口商品编码的变更决定。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各国货物编码往往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偏差,这就给海关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在此情况下,海关可以采取行政裁定来矫正这种偏差。

另外,如果申报方的商品标注不清、标注不全、标注不实,海关也可以进行行政裁定。

3、民间外汇结算海关行政裁定还可以涉及到民间外汇结算的法律决定。

外贸业务涉及到的资金结算,除银行业务之外,还有外汇,如外汇收汇和付汇等,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资金流动和外汇换算问题。

在此情况下,海关机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行政裁定。

4、禁止进口出口商品名单制度海关行政裁定还可以涉及到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名单制度的实施决定。

如何正确行使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

如何正确行使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

如何正确行使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海关自由裁量权是海关行政权力中的重要部分,其行使贯穿于海关对进出口管理的全过程。

海关如何通过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和正确运用,体现公平、公正,实现行政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持与法律原则及规则的平衡,最终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本文就此问题做一下初步的探讨。

一、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法学原理基于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的程度将具体行政行为划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与此相对,行政主体基于法律规定有一定自由裁量余地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由裁量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法律规定行为模式部分。

有不确定的内容,如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实施“何种行为”,而对“某种情况”的规定却由于不能或不便而没有列明,以此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

(二)是法律规定法律后果部分存在裁量余地,如上例中“何种行为”的实施幅度较为宽泛。

从行政行为本质上分析,前者一般存在抽象行政行为中,后者一般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

而狭义的自由裁量仅指第二种情况。

在我国现行法律条件下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指狭义的自由裁量。

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权力的范围和幅度内,对涉及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事宜所采取的自行判断、选择和决定,最后作出合法、公正、合理、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二、海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及基本原则法官弗兰克福特说过:“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设定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即是对专制的认可。

”为避免滥用权力给国家及相对人造成损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必须符合严格的要求及标准。

同样,海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是海关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外部界定);(二)是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必须处置适当、合理(内部界定)。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一、海关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措施和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的措施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暂扣相关证件和设备、责令改正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海关还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强制措施。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告知等环节,以确保处罚的公正、合法。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主体和权限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特点和意义1.维护国家海关的权威和形象。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能够显示国家海关的威严和力度,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2.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海关行政处罚能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尤其是走私、虚假报关等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

3.教育和警示从业人员。

海关行政处罚不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是一种教育和警示。

通过公开处罚案例,可以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使其自觉规范行为。

4.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海关办案程序和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提升公众对海关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在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公正度。

二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与培训力度,增强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规范行为的能力。

三是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四是加强对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五是进一步完善海关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在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海关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海关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收稿日期:2012-10-16作者简介:芦琳(1982-),山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硕士。

论海关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芦琳(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31)摘要:海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具有进出境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中最独特、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部分。

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控制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海关行政执法的效果,本文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海关行政执法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入手,希望通过对海关行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中常见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达到对海关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目的。

关键词:海关;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控制措施中图分类号:F74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881(2012)04-0121-02一、引言海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它的主要职能就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有很多不同的种类。

在这些行政行为中按照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羁束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分类,对分析和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海关的自由裁量权构成了海关行使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关行政权力中最独特、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部分。

本文将对这一类行政行为现阶段对海关行政执法的消极影响及解决措施入手进行分析。

二、我国海关行政法律的现状我国的立法倾向于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开来规制,这样的立法模式不但有利于立法,更有利于执法和守法。

但是我国的法制现实情况是有些法律部门实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分离,有些则还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捆绑在一起。

这就导致法律条文内容上看起来很精简,但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我国的海关法就属于这种情况,不论是最早的暂行法律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都是将海关监督管理的实体上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而对于如何实施多数采用笼统式的概括或授权海关总署另行颁布具体规章的形式来实现。

关于海关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制度

关于海关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制度

目 录 内容提要 一、关于海关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制度..........1 (一)海关行政权力概述.....................2 (二)海关行政权力运行的现状................4 (三)海关行政权力监督的概念及其实施范围.....6 (四)海关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原则............10 (五)海关行政权力监督的现状分析............11 二、关于海关自由裁量权.....................15 (一)海关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其行使的依据.....15 (二)海关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和行使............18 (三)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制约............20 三、WTO 规则对于海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25 (一)对于海关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27 (二)WTO 规则对司法审查主体的规定..........31 (三)司法审查的范围.......................36 论文注释..................................42 参考文献..................................44 中文摘要..................................1 英文摘要..................................1 关内容提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要与WTO规则的规定相一致;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必须按其承诺履行义务。

具体到海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海关直接负责对进出境的管理工作,海关必须按照规则的规定,实施管理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从海关这一特定领域出发,对三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即海关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制度,海关自由裁量权以及WTO规则对海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于优化海关权力运行机制与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思考

关于优化海关权力运行机制与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思考
关运 行机制 ,加 强权力 监督制 约 ,是海关 适应形 势

约 的 必要 性
( ) 优 化 权 力 运 行 机 制 、加 强 权 力 监 督 制 约 , 一
是 海关树 立科 学发 展观 、落 实科 学治 关理 念 的必 然
要 求
发展 要求 、加强 自身建 设 、提升执 法权力 和 内部行 政 管理权 力 ( 括人 事 、财 务等 管 理 权 力 )从 决 策 、执 行 到 监 包
是 海 关应对 新形 势 、新挑 战 ,全 面提 升执 政能 力的
客 观要 求
督的整个运作过程 。当前海关权力运行仍然存在一 些 问题 ,导 致执 法 、廉 政和管 理 风险 时有发 生 。建 立结 构 合理 、配置科 学 、程序 严 密 、制约有 效 的海
好风险、带好队伍”要求的根本途径 。 优化 海关 权力 运行 机 制与加 强权 力监 督制

在 强化 非传 统领域 执法 方面 ,在服务 国家外交外 贸 大局方 面 ,在关 注 民生 方面 ……都 面临着 巨大 的挑 战 。特别是 海关 身处 国 门执法 第一 线 ,监 管难度 之 大 、执法环 境之 复杂为 其他执 法部 门少有 。优 化海
沈荣兴 李景波 :关于优化 海关权 力运行机制与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思考

海关 管理 ・
关于优化海关权 力运行机制 与加强权 力监督制约的思考
沈 荣 兴 李 景 波
摘 要 :今年全 国海关关长会议提 出了 “ 力优 化海关运 行机制 ,着 力增 强海 关执政 能力” 的 目标 。海关 着

是落实 “ 四好 ”要 求 ,防范执 法 、廉政 、管理风 险
的 内在要 求 总署 党组 提 出了 “ 把好 国门 、做好 服务 、防好

报关案例分析

报关案例分析

KEY:立即向海关说明情况,请求海关加班 接受申报查验放行等,或向海关提供担保, 请求先行放行,翌日再申报。
案例 四 : 山东某国际货代公司报关员小杨遇到了这 样一件事情:有位客户从侧面了解到小杨 手中尤其竞争对手的一些资料,于是私下 向小杨打听并承诺以重金酬谢。请问假设 你是小杨,你会怎样处理这件事情?
案例一: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CHINA NATIONAL COMPLETE PLANT IMPORT & EXPORT CORP.)与法国LECLEC公司于2005年7月8日 在广州签定了出售户外家具(outdoor furniture)的外贸 合同,货名:花园椅(Garden Chair, 铸铁底座的木椅, 按规定出口时需要有动植物检验检疫证明),型号: TG0503, 价格:USD58.00/PC FOB Guangzhou,数 量:950把,毛重:20KGS/PC,净重:18KGS/PC,包 装:1PC/CTN,集装箱:1X20’,生产厂家:广东南海飞 达家具厂,最迟装船日期:2005年9月8日,起运港:广 州港,目的港:马赛,支付方式:不可撤销信用证。
• KEY:不用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因为实现了电子口岸, 当一个企业一家进出境海关备案之后,这个资料可通电子 口岸资料共享。 • KEY:最迟应于2005年9月7日10:00 am报关完毕 • KEY:报关员应不迟于9月1日。备齐的单证有:出口报关 单、出口收汇核单、装箱单、发票、装货单等。 • KEY:不须缴纳税费,相反还可在办理外汇核销之后,向 国税申请办理退税。
4、如果你是做L/C的,但是你在规定的交货期生产不出来,上不了船, 那么你可以选择出HB/L,并且要求货代帮你倒签提单。当然这个也是 不正规的做法,所以一般要你出担保函。

海关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海关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海关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研究作者:王俊麟来源:《西部论丛》2017年第07期摘要: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权力的运行情况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而海关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在海关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

本文从法律内涵及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海关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简单概述,阐述了海关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并对于海关行政权力运行的立法缺陷提出相应的立法思考。

关键词:海关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一、海关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概述(一)海关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律内涵海关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国家主权并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为确保行政的效率,海关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实践证明海关拥有此种复合型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但任何公权力都需要监督,海关权力受到监督制约也是必然。

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既包括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适度、公正、合理,必须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又包括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海关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从立法,运行,监督层面建立上下互动,内外结合的立体控权模式,最终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海关权力运行机制。

(二)海关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律特征1.是内部控权与外部监督的平衡坚持海关内部控权为主,合理配置海关权力执行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加强海关自身的建设。

同时,也要加强对海关的外部监督,用公民权利去制约海关行政权力的行使,最终形成内部控权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约模式。

2.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海关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应当贯穿于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全过程。

具体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监督,想要达到最优的控权结果,这三个方面的监督就要全方位展开。

二、海关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要想建设法治型政府,就要做到依法行政,行政职权的运行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北京海关罚没、超期、放弃货物管理程序-

北京海关罚没、超期、放弃货物管理程序-

北京海关罚没、超期、放弃货物管理程序正文:---------------------------------------------------------------------------------------------------------------------------------------------------- 北京海关罚没、超期、放弃货物管理程序(2001年1月1日)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罚没、超期、放弃货物约管理及变卖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货物移交(一)本关各现场没收、超期、放弃货物和依法由海关处理的溢卸等货物均应交调查局处理。

1、各现场依法没收的涉案货物应在结案后交调查局处理,案件移交调查局查办的、应在移交案件的同时移交货物。

2、进境货物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即按超期货物移交调查局处理。

3、企业自愿放弃货物,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完监管手。

续后向调查局移交,并随附企业放弃函。

(二)各现场工作人员向调查局移交货物前,应做好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单号(运单号)、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瑕疵情况及货物性质。

(三)调查局凭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调查局两名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双方按交接清单内容当面核对货物,如有更改:应双方签字或盖章。

(四)货物入库接货人员要开据入库单,货物出库要经领导批准,并在出库凭单上签字后方可办理。

(五)特殊情况需发还或退运的货物,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接双方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

退运出境的货物,调查局负责监管到退运现场,交现场海关办理退运事宜。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留购货物。

二、货物处理方式(一)监管现场移交的货物二周内要开箱清点。

开箱时调查局要有双人在场做记录,核销人员凭交接清单及开箱记录登记帐目。

(二)涉案货物和超期、放弃及误卸、溢卸货物中批量大、品种单一、价值高且通用的,开箱后由调查局组织3家以上拍卖部门看货竞价,由价高者取得委托拍卖权组织拍卖。

论海关行政裁量权及其控制

论海关行政裁量权及其控制

论海关行政裁量权及其控制海关行政裁量权是指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根据进出口货物的数量、种类、质量、价值、来源、去向、运输方式等多种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对该货物进行监管或采取何种监管措施的权利。

在国际贸易中,海关行政裁量权是保障国家贸易安全、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海关行政裁量权的自由裁量性质和操作需求的复杂性,它也经常引发利益相关者的争议和批评。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海关行政裁量权的意义、范围、局限和控制方法。

一、海关行政裁量权的意义1. 保护国家利益海关行政裁量权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控制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避免进口危险品或违禁品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威胁,避免出口未经授权的技术、服务和产品流失,确保国家技术安全和外贸平衡。

2. 促进经济发展海关行政裁量权也是保障经济利益的工具。

海关可以根据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优化保障政策,如降低进口税、减免关税或实行专门的监管措施,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便利,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

3. 提升贸易效率海关行政裁量权还有助于提升贸易效率。

海关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查验或检疫,确保受到检查的货物及时地通过进出口关口。

这有助于降低通行费用和通关时间,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

二、海关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海关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对于海关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以中国海关为例,它的主要行政裁量权如下:1. 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对外提供的技术、设备和服务;2. 对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监管;3. 稽查、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4. 调查并打击走私、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

三、海关行政裁量权的局限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海关行政裁量权的操作复杂性和可操作性也逐渐增强。

出于实践经验和学理原则的考虑,本文简要介绍一下海关行政裁量权的一些局限。

1. 行政裁量权的自由裁量性特点海关的行政裁量权是一项自由裁量权,通常由政府官员根据其工作所需的情况做出判断。

海关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海关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海关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和出入境管理中,海关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海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海关行政复议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进出口货物归类争议_____公司在向海关申报一批进口货物时,海关认为其归类有误,决定对该批货物征收较高的关税。

_____公司不服,认为自己的归类是正确的,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货物的归类。

海关根据相关的归类规则和政策,认为货物应归入某一税号;而企业则依据自身对产品的理解和相关行业标准,坚持认为应归入另一税号。

海关在作出归类决定时,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规范性文件,并结合货物的实际特征、用途、成分等因素进行判断。

但企业可能由于对这些法规和标准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者在申报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说明,导致归类出现偏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货物的技术规格、用途、生产工艺、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归类情况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海关则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如果发现企业的归类确实有合理依据,可能会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归类。

案例二:海关行政处罚争议_____企业因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处以罚款。

企业认为罚款金额过高,处罚不合理,提出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处罚通常是针对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申报不实、逃避监管、侵犯知识产权等。

在确定处罚幅度时,海关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

如果企业认为处罚过重,需要在复议中说明自身的情况,如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以争取减轻处罚。

同时,企业也可以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海关的认定存在错误,复议机关可能会改变原处罚决定。

案例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争议_____品牌所有者发现市场上有疑似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向海关申请扣留。

深度解析:报关员考试中海关的权利-行政检查权-检查权和扣留权

深度解析:报关员考试中海关的权利-行政检查权-检查权和扣留权

深度解析:报关员考试中海关的权利-行政检查权-检查权和扣留权报关员考试中,一碰到海关权力中的“行政检查权”和“扣留权”很多朋友就会发愁,它们既相似又不同。

那么要牢记这两个海关的权力,就必须要先弄明白几个概念:1、海关监管区海关监管区是指在部分对外开放的口岸及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由海关或企业设立并由海关进行监控的特定区域,其属于物理围网监管模式。

海关监管区通常有露天区域和监管仓库两种模式,其设立主要是为了便于海关在货物入境后放行前进行查验之用或者是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区以备海关查验。

2、海关沿海延边规定地区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是指设立在海、陆口岸的特定范围我国有17个省(区、市)设立有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这个范围以海关为核心扩展,具体区域由海关和地方政府划定,设立目的是便于海关对于即将有进出境活动的货物、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监管,而不是只有当它们进入海关场所才能管理。

3、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关键在于“进出境”,而我们这里泛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

首先这里的运输工具本身并不属于有商业价值的货物而只是一个载体,其次这个运输工具必须有进出境行为发生。

4、运输工具这里所指的运输工具没有“进出境”,那么就说明这种“运输工具”并没有进出境行为发生,原则海关对其并没有管辖的权力,但当其涉嫌参与走私货物时,这时海关则应依权力行使管理职能。

5、一般性授权所谓一般性授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明确赋予海关的权力,海关无需申请即可在必要时行使。

比如海关对入境的转关运输货物施加封志。

6、一事一授权所谓一事一授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赋予的海关可以行使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并不能依法直接进行,而必须针对一个事项单独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之后才能行使。

好了,我们明白以上的内容之后,就可以先开始针对检查权进行总结了:解析:由这个表格我们可以看出来几个特点:1、公民住处的检查权由安机关行使,而海关在任意场合都不可检查;2、海关在两区内可检查所有与涉嫌走私有关的事项;3、对于有进出境行为发生的运输工具较普通运输工具海关可获得更大的检查权限。

海关的权力——精选推荐

海关的权力——精选推荐

(⼀)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

(⼆)海关权⼒的特点:特定性、独⽴性、效⼒先定性、优益性。

(还具有⼀般⾏政权⼒的单⽅性、强制性、⽆偿性等基本特征) (1)特定性:⾏使主体特定——海关,适⽤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适⽤其他场合。

(2)独⽴性:依法独⽴⾏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不受地⽅政府左右。

这以组织独⽴为前提。

(3)效⼒先定性:海关⾏政⾏为⼀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必须遵照执⾏。

(4)优益性:⾏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的内容:⾏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政监督检查权、⾏政强制权、佩带和使⽤武器权、⾏政处罚权、⾏政⽴法权、⾏政复议权、其他⾏政处理权。

1、⾏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20项(教材P398)。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补征权。

3、⾏政监督检查权 (1)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具、货物、场所和⾛私嫌疑⼈。

①有⾛私嫌疑的运输⼯具、藏匿嫌疑货物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属关长批准,才能进⾏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②⼈⾝检查仅能在海关监管区、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去两区内执⾏。

(2)查验权:货物、物品。

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权:未办结海关⼿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4)查阅、复制权:出⼊境⼈员的证件、其他出⼊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违法⼈或违法嫌疑⼈。

(6)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员在⾦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属海关关长批准。

(7)稽查权:进出⼝放⾏之⽇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权的实⾏过程中可能同时⾏使了上述某些权⼒。

4、⾏政强制权 (1)扣留权:两区内对⾛私嫌疑⼈、运输⼯具、货物或物品扣留权的⾏使须经直属关长或授权的⾪属关长同意。

报关员知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报关员知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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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知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报关员学问: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导语: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的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打算。

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由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做出裁定,总署统一对外公布)(一)含义和适用1、含义:进出口前,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二)适用:(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三)作用(略)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3(初审)+15(受理打算)+60(做出解释) /+10(补充资料)1、申请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1)申请人:必需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托付申请。

(2)申请时间: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3)申请: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请。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打算是否受理申请。

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a、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b、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及限制规定的c、与实际进出口的活动无关d、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供应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缘由,由受理机构打算是否采纳。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

4、裁定:60日内作出。

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

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5、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但对以往行第2页/共3页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为无溯及力。

6、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撤回:由申请人在作出裁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海关是国家进出口商品监管的重要部门,在进出口业务中具有核心地位。

其中,海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其行政权力范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由裁量权是指海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主观判断,决定行政处理方式的一种特殊权限。

然而,由于自由裁量权不够明确,可能导致海关执法调查存在过度自由和随意性,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影响海关行政效能、公信力和对企业的法律保障,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因此,本次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海关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外延和适用条件,分析海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为改善海关执法保障企业权益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海关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性质、主要特征、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明确相关概念和原理,解析其内涵和外延,系统总结其运用场景和方式等。

同时,本研究还将对当前海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包括涉外经贸矛盾的处理、缺乏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内部监督不严格等方面的问题,并针对不同情境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调查问卷等方法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以深入剖析海关自由裁量权相关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海关的行政控制体系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三、预期成果和贡献通过本研究,将得出以下几方面成果和贡献:1. 澄清海关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外延和适用条件,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和参考。

2. 分析当前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为完善海关的行政控制体系提供借鉴和启示。

3. 提高海关执法工作的效能、公信力和对企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增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安全和稳定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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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行政裁量权及其控制——以北京海关为例中文摘要随着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国家对外贸易与科技文化交往更是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与此同时,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其职能也随社会进步以及法律的逐渐完善而不断增加。

由此带来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与控制问题逐渐成为海关加强行政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其中,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减少其被滥用的可能及事实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文正是试图从现实问题中寻找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所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充分考虑海关工作的特点,为完善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做了尝试性的研究。

本文在第一章回顾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为下文论述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并以此确定本文研究意义与方法。

第二章首先是对研究对象——中国海关的背景进行阐述,之后对本次研究的主要问题——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用现状进行分析。

基于以上内容,笔者在第三章阐述了海关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其危害。

全文第四章与第五章,笔者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结合海关工作实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述,并以此三方面做为控制体系的框架,分别从这三个角度对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途径进行探索,尤其强调海关内部控制监督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控制引言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外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以欧美为主的学者,对于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的研究逐渐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以严格法治主义为代表,戴雪(A·V·Diecy)认为,“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特权或政府所拥有的广泛自由裁量权。

”[1]该观点认为行政自由裁量不应存在,应该在确立制度时尽可能避免自由裁量的存在。

但是这种严格法治主义思想为前提的否定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是过于理想化的,脱离了现实社会的实际。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是现实的必须,自从亚里斯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提出"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这一法治理念以来,法治已经成为西方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一个基本信念和制度基础。

人们已经相信或乐于相信有关公共生活的一个"事实",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只受事先公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只有这样才有个人自由。

[2]然而在现实中,行政执法过程会受到法律规则本身在社会活动调整上的局限性以及法律规则滞后所带来的某些具体、明确的法律缺失,法律的统治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但应控制自由裁量的滥用。

从古到今,自由裁量始终存在于行政管理实践中,“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

”[3]换句话说,自由裁量始终是法律统治的伴生。

综合看,这类观点基于承认自由裁量正义,但强调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通常西方学者在研究行政自由裁量问题时,往往会根据本国实际,结合宪政制度,人权、法治、民主、自由等价值观联系起来进行考虑,所以其研究成果之于我国国情仅可以用来参考或部分借鉴,不能照搬照套。

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研究的时间并不长,但随着现代国家制度逐渐完善,我国学术界在借鉴欧美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用与控制开展了深入的研究,虽然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行政机关运行实际和行政自由裁量的具体操作实践上还并未成熟,依然存在广阔的研究空间。

第一章行政自由裁量的理论研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表述的理解。

“自由裁量权”源于英文单词“Discretion”,《牛津法律大词典》对该词的解释是“所谓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形势之。

”[4]英国行政法对于此权力的解释是“立法机关将权力委托给一个具体机构,并授予他行使此权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无权对这种自由裁量权提出异议。

”[5]《英汉法学大辞典》中更是将自由裁量权分为三个方面进行了解释:1谨慎,表现行为者的主观态度。

2斟酌,表现为行为者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影响。

3辨别力、判断力。

从该词原意分析,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有限制的选择权,是一种受相关因素制约,受某种程度控制的。

“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只是一片空白,其本身就不会存在”。

[6]在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理解上,欧美学者是比较一致的,不论是戴维斯所定义的:在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

还是威廉·韦德所表述的: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以及怎样作为的权力。

这些表述本质意义是相同的,仅仅是表达上的区别。

20世纪80年代初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由西方传入我国。

在我国,王珉灿先生在其主编的《行政法概要》中最早提出了关于行政自由裁量的定义,“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7]”王名扬先生的《美国行政法》中给出的定义是:“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8]罗豪才先生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中这样描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9]余凌云在《行政自由裁量论》中认为:“所谓行政自由裁量,就是指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怎样作为进行选择的权力。

”[10]由此可见,在我国相关学术领域中,学者普遍对于自由裁量权本质的理解是一致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符合法律授权范围但缺少对羁束性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主体自主行使的权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之于海关,可理解为:海关根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和精神,由法律授权对没有被明确法律规范约束的事实做出的行政解释、行政决定,或在明确的法律规范幅度内做出的选择。

二、行政自由裁量行使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使用正确裁判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合理原则。

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因素,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努力增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三)公正原则。

要秉持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除干扰,保持中立,避免偏颇。

注重裁量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理解的契合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审慎原则。

要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衡量、仔细求证,同时注意司法行为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理论威廉·韦德认为“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

【11】”中外学者围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理论与适用标准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戴维斯在《自由裁量权的正义》书中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问题做了深入研究,他对行政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失衡”现象做了详细分析,并将其主要原因归于自由裁量权的泛滥、行使过程中程序制约的非充分性、以及对自由裁量行为事后监督体系的单一性。

针对这三个方面,戴维斯提出了解决的具体思路,即,(l)通过对自由裁量的范围进行限制,消除那些不受任何原则和规则指引的自由裁量;(2)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方式和程序的合理构造,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能够产出“高质量的正义”;以及(3)通过完善对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事后监督体系,对因为自由裁量而产生的非正义进行校正【12】。

目前,在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理论研究中,主要包括了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层面,在立法层面严格授权、司法层面严格审查、行政层面严格控制。

(一)立法层面上的严格授权。

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法律条文的弹性太大,甚至有些条文将自己的立法职责委托给了行政机关,让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而大量地存在【13】。

从此不难发现,若需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首先应当从立法环节就加以限制。

立法控制的主要途径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是立法机关在授予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适当,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自由裁量权,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羁束裁量权,应进行充分的论证。

二是立法中必须明确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提出原则性要求。

三是必须有完善的行政程序。

四是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后,应当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化,通过内部的规范,尽可能地减少过宽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二)构建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

有学者认为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整个国家制度的运转,以及行政法的构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院可以推进良好行政的形成,把司法上所理解的良好行政的标准、法律应有之义,通过行政审判,影响行政机关。

司法干预受制于行政法律的规定,所以存在对范围的限定,不同的审查标准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审查范围的不同。

标准分为三类,分别是不合法、不合理和程序不适当。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中,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手段的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14】。

我国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可以把这些审查也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合法。

在第54条第2项中涉及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这些情况分别表示事实要件不符、法律要件不符和形式越权,其适用的审查形式是合法性审查。

第二类是滥用职权,如第54条第2项的“滥用职权”,第3项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4项的“显失公正”,其相对应的审查形式为实质性审查。

三是程序违法,对于第54条第2项的“违反法定程序”类的审查,采取的是程序不适当的审查。

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干涉的范围仅包括《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提到的几种情况,在行政机关拥有相关的行政法律依据,就拥有合法行政的前提,在此问题的判断上法院也无法在行政机关所处的专业领域替代其进行判断,例如海关对监管货物的分类与价值评估等,可见司法机关的能动性就因此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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