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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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是指在城市或乡村地区进行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和保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类工程项目。

在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建筑物的设计、建造、维护以及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等方面。

本文将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范围进行界定和解析。

一、房屋建筑范围房屋建筑范围通常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四个主要方面。

1.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是指用于人类居住的建筑,一般包括别墅、住宅小区、公寓楼、集体宿舍等。

在住宅建筑的设计和建造中,需考虑室内外空间布局、建筑安全、住宅质量和居住者的生活需求等因素。

2. 商业建筑商业建筑是指用于经营商业活动的建筑,包括购物商场、写字楼、酒店、娱乐场所等。

商业建筑一般具有较高的建筑标准与设计要求,以满足商业运营的需要,并在保证消防安全与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3. 工业建筑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的建筑物,包括工厂、仓库、车间等。

工业建筑一般具备较高的耐久性、适应多种生产工艺和容纳大型设备的能力,同时还需考虑工业安全、生产流程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4. 公共建筑公共建筑是指用于公益性活动或公共服务的建筑,如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

公共建筑在设计与建设过程中,需兼顾功能性与宜人性,能够提供精神寄托与社会交往的场所,同时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市政工程范围市政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城市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和燃气等方面。

它是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交通信号灯安装、水厂和排水系统的建设等。

2. 市政设施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新和升级工作。

它包括对道路、桥梁、水厂、污水处理厂、公园等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修复损坏设施、优化设施结构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文件Leabharlann 目录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工程验收申请表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文件爱你质量检查报告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书




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
年 月 日 收讫,文件齐全。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经核查,位于市区(县级市)
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对照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予以备案。
(公章)
年 月 日
GD41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
层数、道路
(桥梁)长度等】
结构类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建质(2013) 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质(2013) 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备注:(一)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二)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三)可替代的工艺、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目录》中所列名称。

(四)《目录》中列出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范围,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适用于限额以下工程、临时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注意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注意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注意事项摘要:在我国的城市建设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也成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因此,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的相关政策,选择合适的设计方案,使其能够满足现代化的城市规划需求。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注意事项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对住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同时,由于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导致了建筑行业的飞速的增长,建筑施工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这就使得建筑的设计和建造的难度大大地加大,这就需要我们在建筑设计方面要更加注意,因为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建筑物本身,所以,如何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相融合,是当前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的话题。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的影响因素自然环境自然条件对房屋建筑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为自然环境是房屋建筑的基础,所以,在进行设计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当地的气候环境,比如说温度、风力等。

如果天气的变化比较大,那么就会导致房屋的质量受到影响,进而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

2、地质状况对于地基的建设,也会直接地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很多的施工人员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地质的不稳定,从而使得工程的工期无法按时完成。

另外,还有一些施工地地地质情况不是很好,这也就给了工程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3、水文以及气象因素的影响。

水文和气象的因素对房屋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这都需要我们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的到来。

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使得房屋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给城市的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范围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范围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范围介绍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两个重要领域。

房屋建筑主要涉及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等方面工作;市政工程则涉及到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范围以及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房屋建筑的范围房屋建筑是指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用于人们工作、居住和生活的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

其主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是人们居住的场所,包括单户、多户的住宅楼和别墅等。

住宅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人们的居住需求,如空间布局、通风采光、安全等因素。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土木工程、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施工。

商业建筑是用于商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商场、办公楼、酒店等。

商业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到商业活动的特点,如展示商品、提供服务等。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商业设施的布局、装饰等因素。

3. 工业建筑工业建筑用于生产和加工产品的建筑物,包括工厂、仓库等。

工业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要考虑到工业生产的特点,如设备的安装、工作流程等。

文化建筑是用于文化活动的建筑物,如博物馆、剧院、图书馆等。

这些建筑物的设计要考虑到展示文化艺术作品、提供观赏和学习环境等。

5. 其他建筑除了上述几个主要类型的建筑,还有一些特殊用途的建筑,如医院、学校、体育馆等。

这些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要根据其特殊功能和使用需求。

市政工程的范围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照明设施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以下是市政工程的主要范围:1. 道路工程道路工程是指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它包括城市道路网的设计、路面材料的选择、交通信号系统的规划等。

桥梁工程是指城市桥梁的设计、施工和维护。

它包括桥梁结构的设计、材料选择、桥面的维护等。

3. 给排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是指城市的供水和排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它包括自来水管道的设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建质[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

目录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25日)茂名市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方案(2013年7月25日)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11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72号)(2013年7月15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4月28日)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6日)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2002年2月25日)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2006年7月6日)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日)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7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2005年6月16日)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9月22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三、房地产交易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8月15日)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06年7月6日)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9日)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995年12月1日)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201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4日)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2011年5月17日)四、房地产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10月22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2009年3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3月9日)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五、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1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10月1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2009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2011年1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2010年4月1日)关于印发《茂名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茂价〔2012〕347号)六、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6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12月18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5月18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7月5日)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69号)(2004年5月10日)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中人员岗位证书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24日)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函〔2012〕886号)(2012年11月5日)七、工程质量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2008年10月15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但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必须依法招标,那么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应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工期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技能工人总数应根据工程规模确定,一般按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6-8名技能工人,每公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长度配置8-10名技能工人。

2、技能工人有证书和无证书分别占比不得超过20%。

3、技能工人的分类和配比应符合《建筑业人员技能鉴定管理规定》的要求,可根据不同工种的重要性、技能难度等综合因素灵活配置。

4、技能工人聘用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工作年限、技能等级和技能等级相适应的工资标准支付薪酬。

5、技能工人的素质要求:有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具备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总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应灵活、科学、合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发包:(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的专业要求,且只有2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六)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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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需提供《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提供:
⑴下水道闭水记录;
⑵路面混凝土抗压、抗折和沥青混凝土厚度及抽芯试验报告;
⑶桥梁工程需提供《桥梁静动载试验报告》;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6.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 商品住宅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
(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备案意见
建设单位,位于市区工程, 建设规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年月日收讫。根据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号),予以备案。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4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设单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3
工程
竣工
验收
备案文件目录
(一)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4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表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备 案 日 期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工 程 规 模
[建筑面积、层数、道路(桥梁)长度等]
结 构 类 型
工 程 用 途
开 工 日 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五)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七)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八)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提供:
⑴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
⑵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⑶商品住宅需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市质监站直接报送市住建局质安科);
(十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十五)建设工程档案认可书;
(十六)工程款已按合同支付的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七)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单位符合社会保险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八)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施工图审查单位名称
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
机 构 名 称
2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监理Fra biblio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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