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PPT(共60页)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年1月(20171日正式实施)月则总第一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任律责第七章法则附第八章则总第一章保,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条《中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第二条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条例。
铁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第四条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预算,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对本单位安全生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分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为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为减少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等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和控制安全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条例幻灯课件
进行风险分析
根据收集的数据,采用定性或 定量的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风 险分析,确定其可能带来的风 险程度。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相应 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修改工艺
流程、加强设备维护等。
风险控制措施制定
01
针对重大风险源制定专项控制措施
对于那些可能带来较大风险的危险源,需要制定专项控制措施,如制定
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等。
பைடு நூலகம்
02
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责任人、
实施流程和监督机制。
03
加强监督检查
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04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事故预防措施制定和实施
制定预防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 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加 强设备维护、提高员工安 全意识等。
安全检查表法
制定安全检查表,对生产 现场的设备、设施、操作 等进行逐项检查,找出潜 在的危险源。
事故树分析法
通过分析事故树,找出事 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从而识别出潜在的危险 源。
风险评估流程
确定评估对象
对生产现场的设备、设施、操 作等进行评估,确定其可能带
来的风险。
收集相关数据
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数据, 包括设备运行参数、工艺流程 、操作规程等。
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强度,配备相 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设备、防尘 设备、防毒设备等。
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 防护服等。
环境保护要求遵守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0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河北省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该条例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
基本要求;第二章规定了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第三章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
要求和措施;第四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第五
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措施;第六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信
用评价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第七章规定了该条例的解释和
施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保障和指导,其中包括:强调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及工作流程,建立全员安
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等。
正如中国国家主席所说,“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人民
群众的幸福纽带。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及实施,既是一项重
大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大社会责任。
它的颁布实施,更是提高全社
会的安全防范意识,促进了企业的强健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pptx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省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 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省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批准发布。各设区的市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授权制定安全生产市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一般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四章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及维护; (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 (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八)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或者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 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届省人大第38号公告(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8号公告公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PPT课件(60页)
负责人界定:具有决策权、指挥权
负责人——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令)
负责人资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取的常规措施:
辨识——对辨识结果承担责任; 评估——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建档——概况、技术资料、评估检测、预案、隐患整改; 申报——主管安监局; 建制、措施——管理制度、管理技术措施; 专人监控——明确领导、专人负责; 检测——做好记录; 预案、物资——告知、培训、考核; 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 “综合治理” 是指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生产 经营单位为责任主体,依靠广大员工和社会各方面 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 技术等各种手段,治理安全隐患,减少和杜绝事故 发生。
4、安全生产相关政策:
问责制———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a 鼓励技改——支持科研、先进技术推广; 安全奖励——改善条件、抢险救援先进; 举报奖励——任何单位、个人; 事故公开——及时申报,全面公开; 舆论社会监督——个人、单位、社区
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 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 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17、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8、安全避险: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 1 —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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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权力
第四十九条 :遵规守纪 第五十条 : 接受培训 第五十一条 :报告隐患
三项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 害及其后果、防范措施及待遇如实告知劳动 者,并在用工合同中写明。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 立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从业人 员依法承担责任的协议。
6、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
组); 采用四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对员工进行
专门培训; 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 调入新岗、离岗一年进行两级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离岗6个月,进行专门技能测试;
培训时间:
受训人员
主要负责人 安管人员
从业人员
高危行业 一般行业 高危行业 一般行业
初培
复训
职业 卫生
48 16
32 12 每年 一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8、管理机构:
煤矿————设安管机构,5人专职;
高危行业——30人以上,设独立机构,3人专职; 30人以下,不设机构,2人专职;
一般行业——300人以上,设独立机构,3人专职; 300人以下,不设机构,专兼职或外聘
产权变动期间责任归属: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 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产权的 转让方和接收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在有关变动、变更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文件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上报安监局、主管部门、 国资委)
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实际控制企业管理职能或者控制资金的一方应 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
5、责任体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责任主体; 政府机关——监督管理; 中介机构——有偿服务; 工会————监督维权; 劳动者———五大权利、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责任关系:
政府
中介
单位
单位
宏观大三角
劳动者
工会
微观小三角
从业人员五大权利、三项义务:
第四十五条 :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 :检控权、拒绝权 第四十七条 :撤离权 第四十八条 :求偿权
A
校 车
➢ “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始终是 第一位的,是头等重要的大事,生产必须安全,安 全才能促进生产,抓生产首先必须抓安全。
➢ “预防为主”是指在每一项生产中都首先要考虑安 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防微杜渐, 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把事故 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 “综合治理” 是指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生产 经营单位为责任主体,依靠广大员工和社会各方面 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 技术等各种手段,治理安全隐患,减少和杜绝事故 发生。
4、安全生产相关政策:
问责制———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a 鼓励技改——支持科研、先进技术推广; 安全奖励——改善条件、抢险救援先进; 举报奖励——任何单位、个人; 事故公开——及时申报,全面公开; 舆论社会监督——个人、单位、社区
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综合职责:遵守法律 加强管理 健全制度
完善条件 确保安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单位19项主体责任:
主要负责人资质 规章制度 安全条件 告知危险 危险源控制 安全设施 治理隐患 三同时 工伤社会保险 其它
安全机构 资金投入 人员培训 劳动防护 职业危害 应急救援 先进科技 发包出租 事故报告
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负责人界定:具有决策权、指挥权
负责人——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令)
负责人资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费用用途:
安全设施、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维护; 安全评估、评价、测试、检验; 安全培训、安全科技开发、 隐患处理、应急救援演练; 劳保用品。
《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落实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综合内容
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加强管理,减少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2、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
企业领导责任: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安全副职———直接责任; 其它副职———管辖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主要负责人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不适用于国家安全、社会治安; 与其它法律的关系:统一指导下的互补关系。
3、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85劳动法、2002安全生产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05,十六届五中)
? 法
人
大
大
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 制止、纠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 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 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分厂等二级单位,也参照执行。
9、安全培训:
三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上岗; 全员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新上岗人员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厂矿、车间、班
72
20
8
24 ——
10、安全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资金投入保证人: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 股份、合资企业——董事会; 个体工商户————投资人。
安全生产费用——按标准提取。 (安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