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氨制冷装置中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的要求,现提出涉氨特种设备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以氨为介质的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下简称涉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涉氨压力容器包括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中间冷却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等;涉氨压力管道包括制冷系统中输送氨介质的液相管和气相管。
冷却间、冻结间、冷藏间、冰库等冷间内设置的蒸发排管、其他形式的蒸发或冷交换设备及设备本体范围的管道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要求(一)基本要求。
涉氨压力容器和新建、扩建、改建的涉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应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
(二)设计及安装的要求。
1.涉氨压力管道的设计。
(1)设计文件的内容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的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应按《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执行。
验收应按《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2-2009)执行。
(2)压力管道的对接接头必须采用全焊透的焊接工艺(如氩弧焊打底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安委办[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3年9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全面开展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是,部分企业和地区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存在做表面文章、走过场的现象。
二是一些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区域采用的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整改不到位,快速冻结装置区域安全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是部分企业在项目审批、布局规划、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消防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方面手续缺失,整改进度较慢。
四是部分地区有关部门没有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没有形成监管合力。
五是部分地区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取缔关闭的企业执法不到位。
为全面提升涉氨制冷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今年继续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继续按照安委〔2013〕6号文件的要求,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彻底整治和消除涉氨制冷企业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效,有效遏制涉氨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9月以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连续开展了为期4年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2017年组织各地区开展了专项治理自行验收和交叉核验工作。
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持续共同努力,全国基本消除了“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超过9人”两类重大隐患(以下简称两类重大隐患),完成了专项治理确定的“取缔关闭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了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了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的目标任务,2015年以来未发生液氨泄漏亡人事故,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现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涉氨制冷企业16420家,通过专项治理共排查整改了“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重大隐患1655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超过9人”重大隐患2467处。
各地区均按照要求自行组织了全面验收,完善了“一企一档”监管台账,做到了“一企一验收表”,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重庆、云南、西藏、青海、宁夏等12个省(区、市)较好地完成了自行验收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过组织省际交叉核验的方式进行了验收,各核验组均围绕两类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认真负责地开展交叉核验,抽验企业304家,对发现的670条问题和隐患均要求属地监管部门责令企业进行了整改(详见附件1)。
2024涉氨制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2024涉氨制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____年涉氨制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氨制冷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安全隐患的存在,涉氨制冷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治理问题。
为了加强对涉氨制冷行业的监管和治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全面排查和整治涉氨制冷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提升行业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1.坚持依法治理。
依法对涉氨制冷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严肃追究责任,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力保障。
2.坚持综合治理。
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监管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涉氨制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坚持科技支撑。
加强科技创新,优化涉氨制冷设备和技术,提升行业安全水平和技术竞争力。
4.坚持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行动。
三、行动内容1.全面排查涉氨制冷行业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涉氨制冷设备的规模、安全技术措施、运维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风险的及时消除。
2.严厉打击涉氨制冷违法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涉氨制冷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涉氨制冷设备,无证经营、违法操作等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协作,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3.加强技术支撑。
推动涉氨制冷行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设备和技术水平。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制冷技术设备,提高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性能。
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涉氨制冷行业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或组织要加强对会员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5.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涉氨制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液氨制冷企业安全检查内容、依据及处罚细则清单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4.10条……、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遮阳设施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遮阳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浙安监管综〔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5〕19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2014年,在全省各地的共同努力下,“三场所两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船舶修造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好转。
但由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薄弱,企业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要求未得到严格执行,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船舶修造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防控依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三场所两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
2014年1月4日,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致7人死亡,2014年8月4日,丽水500KV万象--瓯海线路送出工程发生中毒事故致3人死亡。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惨痛。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根据2月1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李强省长的讲话精神,盯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按照“讲规范、重执行、强基础、求实效”的总体要求,标本兼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推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安全生产的约束条件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的有效落实,推进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综合素质有效提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紧密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严防“三场所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2018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二〇一八年七月目录1.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概念及危害特点 (1)1.1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危害特点 (1)1.2氨制冷原理 (1)2.氨制冷企业规范要求 (3)2.1涉氨企业作业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文件与标准 (3)2.2涉氨制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2.3涉氨制冷企业管理重点 (4)政府监管重点 (5)企业管理重点 (6)3.涉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7)3.1人防 (7)3.2物防 (7)3.3技防 (8)3.4制度防 (8)3.5应急管理 (9)4.涉氨企业作业典型事故案例 (10)5.附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应急预案范例 (15)1.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概念及危害特点1.1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危害特点标识英文名:ammonia 危险性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分子式:NH3CAS号:7664-41-7分子量:17.03 国标编号:23003理化性质外观与性状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熔点-77.7℃相对密度(水=1)0.82(-79℃)沸点-33.5℃相对密度(空气=1)0.6蒸汽压506.62kPa(4.7℃)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乙醚健康危害: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危险特性:与空气混合,含氨量为 15.7﹪~27.4﹪时,遇到电焊、气割、气焊、电器线路短路等产生的明火、高热能,在密闭空间内有爆炸、开裂的危险。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1.2氨制冷原理图1.1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简图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如图1.2所示。
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蒸发器被冷凝蒸发器替代,直接蒸发系统的制冷剂通过冷凝蒸发器吸收载冷剂的热量,载冷剂温度降低;低温载冷剂进入贮液器,经泵加压送至蒸发器,吸热后温度升高,再次进入冷凝蒸发器,进行放热降温过程。
图1.2 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简图2.氨制冷企业规范要求2.1涉氨企业作业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文件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8号)《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管四函〔2013〕28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 12-2011)《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液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HG/T4686-201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2.2涉氨制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2.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3]13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3〕13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6?3”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我省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和要求,把涉氨制冷企业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重点内容来抓,组织开展了全面排查和整治,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由于时间短,整治任务重,许多企业的隐患整改工作至今没有完成,酿成事故的风险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专项治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切实防范液氨泄漏等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今年第二次督查的反馈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要求,现将安委〔201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点任务抓好涉氨制冷企业的隐患整改是当前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重点,也是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点评浙江安全生产四项重点任务的重要内容。
我省危化品生产、运输、储存等企业有2000多家,约占全国十分之一;涉氨制冷企业有1800多家,点多面广,数量在全国居前,且以民营中小企业居多,设备陈旧,管理薄弱,员工不稳定,技术素养水平低,安全隐患十分普遍。
前不久,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了重大氨泄漏事故,教训十分惨痛,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是事故易发、多发的领域,各地务必保持高度警觉,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07.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管四函〔20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成效,规范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涉氨制冷企业的群死群伤事故,我司组织起草了《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或“监管四司”栏目下载,网址:),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剑,************电子邮箱:***********************.cn附件: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2015年7月8 日AQ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基本要求25 建设要求36 设备设施要求67 安全设施要求98 制冷系统运行要求119 设备设施维护要求1410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6附录A20附录B21附录C22附录D23附录E24附录F26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冷库安全规程》、《冷库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当前制冷生产企业实际情况,针对氨制冷设备设施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防止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达到预防和减少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证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目的。
凡涉及安全生产、环境卫生、劳动防护、职业健康等国家有标准的,均采用国家标准;有多个标准时,采取通用标准为主,衍生标准为辅的原则。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
8.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山东省安监局2016年8月8.1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执法人员检查表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8.2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安全专家检查表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8.3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重点违法行为目录8.4涉氨制冷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0号令)第十二第一款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第(二)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以及十四、十五条内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等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等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8•【文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等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督促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精神,定于2014年8月至9月组织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异地交叉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对有关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涉氨制冷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和安委办〔2014〕10号文件要求及开展自查自改情况。
2.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贯彻落实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文件要求的情况。
(二)对各地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地区贯彻落实安委办〔2014〕10号、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文件精神情况。
2.对本地区涉氨制冷企业和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账的情况。
3.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
4.对本地区企业自查自改进行督促检查情况。
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和督促整改的情况,以及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情况。
涉氨制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设计
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持续加强监管
未来需要继续加强涉氨制冷行业的监管力度, 确保安全生产。
推广先进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涉氨制冷技术和设备,提 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培养专业人才
加强涉氨制冷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对涉氨制冷行业的建议
加强自律管理
涉氨制冷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安全
2
建立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汇总专项行 动的信息和数据,向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3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 同推进专项行动。
信息共享与报送制度
01
02
0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和单 位及时上传专项行动的相关信息 和数据。
建立定期报送制度,各部门和单 位按照要求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 。
对报送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汇总和 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支 持。
04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安全检查内容与方法
检查制冷系统及附属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点设备设施情况,包括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等方面。
检查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情况。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涉氨制冷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等。
宣传教育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涉氨制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度等。
舆论引导与警示教育
舆论引导
通过媒体宣传、举办安全文化展览等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涉氨制冷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发展 理念。
警示教育
选取涉氨制冷事故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开展涉氨制冷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从业人 员安全意识。
液氨相关法律法规
液氨相关法律法规液氨相关法律法规引言液氨(Ammonia)是一种常见的气体,广泛应用于化工、制冷、农业等领域。
由于液氨具有刺激性气味、易燃、易爆等特性,为确保液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液氨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以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液氨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其中包含了关于液氨使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液氨的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预防为主,防止事故发生;2. 坚持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3. 推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液氨安全管理体系;4. 提倡技术进步,应用先进的液氨安全技术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国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
液氨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也适用于该法规。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液氨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措施和要求,以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
其中针对液氨的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液氨的储存要求、运输要求、使用要求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各液氨用户必须对液氨的使用进行登记备案,设立液氨存储场所,制定应急预案等。
国际法律法规北约欧洲危险品公约北约欧洲危险品公约主要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包装、标志、运输等方面的标准。
液氨被列入该公约的危险品清单,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运输液氨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危险品航运法规》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危险品航运法规》是全球最主要的海上航运危险品的法规。
液氨属于危险品之一,因此在海上运输液氨必须遵循该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船舶和船员、环境的安全。
结论液氨是一种常见的气体,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1•【字号】青政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3〕27号)为防止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涉氨制冷企业为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涉氨制冷企业必须设置液氨使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液氨使用安全管理人员。
二、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液氨设施管理及液氨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职工培训、职工演练、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预案等各项措施。
三、涉氨制冷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涉氨制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四、涉氨制冷企业的冷库及制冷系统必须由具备冷库工程、压力管道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资质,并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液氨管线严禁通过办公、休息和居住等有人员的建筑物。
五、涉氨制冷企业必须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非专业操作人员禁入区域、关键操作部位、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配置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毒面具、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六、涉氨制冷企业的氨制冷机房内贮氨器等易泄露装置和附件以及其他重要部位必须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装置自动开启联动。
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必须设置水喷淋系统。
涉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氨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氨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涉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涉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涉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本分管范围内的涉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涉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所辖区域内的涉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从事涉氨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从事涉氨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单位应定期对从事涉氨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培训,确保其掌握最新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涉氨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
第十三条氨储存设施应具备泄压、通风、报警等安全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氨罐、管道等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密封性良好,防止泄漏。
第十五条涉氨作业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服等。
第五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六条涉氨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流程。
第十七条进入氨区作业前,应检查通风设备是否正常,确认无泄漏后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作业过程中,应密切观察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相关部门。
涉氨制冷企业规章制度
涉氨制冷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氨制冷企业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安全和生产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涉氨制冷企业全体员工,所有员工都应遵守和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涉氨制冷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七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加强对可能产生危险的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稳定。
第八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抗压能力和自救能力。
第十条涉氨制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杜绝违章操作,并对违章操作进行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第十二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六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加强对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稳定。
第十七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氨制冷法规要求
氨制冷法规要求
1. 你知道氨制冷有啥特别重要的法规要求吗?比如说啊,就像汽车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氨制冷系统对设备的安全性要求那可高了!像我们经常看到的一些制冷设备,必须要定期检查维护,不然出问题可就麻烦大啦!
2. 氨制冷的法规要求里,对操作人员的规定你了解过吗?这就好比开飞机需要专业飞行员一样。
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可不能随便操作氨制冷设备呀,那不是瞎搞嘛!不然一旦操作失误,引发事故可怎么得了!
3. 氨制冷法规要求中对环境的保护也很关键哦!想想看,如果不注意,就好像往干净的河里倒脏水一样,会给环境带来多大的破坏呀!所以对氨的排放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呢,不能随便乱来哟!
4. 有没有想过氨制冷法规要求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有多大?这就类似于电对我们的重要性,没了电好多事都干不了。
氨制冷要是不符合法规,那很多行业都会受影响,百姓的生活也会不方便呀!
5. 氨制冷法规要求中的应急措施这一块可不能小瞧呀!好比地震来了要有应急方案一样。
一旦发生氨泄漏等紧急情况,没有有效的应急措施,那后果简直不敢想象,大家的安全都没法保障啦!
6. 大家要清楚氨制冷法规要求中的责任划分呢!这就好像球队里每个人的职责一样分明。
如果出了问题都不知道该谁负责,那怎么行呢?只有明确了责任,才能更好地保证氨制冷的安全和规范运行呀!
我的观点结论:氨制冷法规要求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这样才能保障氨制冷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我们的生活安全。
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未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违法行为: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违法行为:未对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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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1、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未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
风”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违法行为: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违法行为:未对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违法行为:锁闭、封堵安全出口。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7、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法行为:未编制液氨泄露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演练。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9、违法行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
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