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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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人际交往,没话找话还是陷入沉默更尴尬?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代人际交往,没话找话还是陷入沉默更尴尬?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代人际交往,没话找话还是陷入沉默更尴尬?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就当代人际交往中“没话找话”和“陷入沉默”哪种更尴尬的问题发表我的意见。

首先,我认为“没话找话”更为尴尬。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注重沟通,对交流能力也有着更高的要求。

当我们面临沉默时,尴尬感确实存在,但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缓解这种尴尬,如启动其他话题、转移注意力等。

然而,当我们“没话找话”时,我们将不得不在一段尴尬的对话中拼凑出来一个话题,这样的话题往往是牵强附会、空洞无力的,会造成进一步的沉默,并且可能引发更尴尬的局面。

其次,陷入沉默并不一定是尴尬的。

沉默有时是一种自然的反应,也可以是一种表达思考的方式。

在交流中,我们不可能时刻都有话和对方聊天,我们需要有时间静静思考和听取对方的意见。

因此,陷入沉默并不意味着交流断裂或尴尬,恰恰相反,它可以为我们创造更深入的交流机会,促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对方以及进一步阐述我们自己的观点。

最后,我们要明确一点,沉默并不一定是一种负面的体验。

在精神健康方面,人们也越来越重视自我反思和独处的重要性。

沉默可以帮助我们静下心来,反思自己的情绪和想法,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能够更加专注地倾听他人,去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

这样的沉默是有益的,因为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综上所述,与“没话找话”相比,陷入沉默并不一定更尴尬。

通过适当的方式处理沉默可以促进更深入的交流,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他人。

谢谢。

二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本次辩论赛中的第二位反方辩手,我将继续为我们反方呐喊助威。

首先,就“没话找话”来说,虽然它可能看起来有些牵强附会,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交流的尴尬。

通过“没话找话”,我们可以给对话注入新的话题,打破僵局,从而在交流中维持和谐的氛围。

即使一开始的话题并不相关,也可以通过巧妙引导,逐渐过渡到更有意义、更有共鸣的话题。

中国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

中国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

中国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内容提要:“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供证,你有权要求辩护律师……”,这是好莱坞影片中的经典台词,也是我们对沉默权核心内容的最直观了解。

随着我国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的出台,有关沉默权的问题再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为了保障人权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立法缺漏而带来的诸多难题,我们需要了解沉默权的过去和现在,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借鉴他国法律的先进性,建设我国司法制度的文明。

关键词:沉默权反对自我归罪米兰达警告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有权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出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为了保障这项权利,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诉才能作为证据采纳,凡是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与无罪推定原则密不可分,即在没有确定证据或依诉讼程序证明犯罪前,先假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

而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法律价值观。

英美国家崇尚自由至上,强调法律对于国家权利滥用的制约作用。

在保障人权、维护个人利益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方面,更侧重于前者,沉默权显然是保障个人利益的自由价值观的体现。

广义上的沉默权包括一系列权利,具体有以下六项内容:(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不受强制;(2)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不受强制;(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者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不受强制;(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人席上回答提问;(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者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有关被控犯罪的重要事项对他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受到不利评论和推论(至少原则上是这样)。

①这一制度开始于英国,后波及到许多国家和地区。

辩论正方: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正方:应当引入沉默权

正方学者观点:是否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就其所知事实进行陈述,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他们的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有权沉默。

"人都有自我保护的天性。

因此从道义和伦理上讲,每个人都不愿意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的卞建林教授一再强调,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真正在制度安排上得以落实的必需保证。

从理论上讲,任何人潜在的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就是对每个公民的保护,约束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权力。

由于中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一旦该条约由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终将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原则。

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邬华良律师说:“我们的司法改革已经把庭审从过去的纠问式改为控辩式,但刑事诉讼不仅发生在法庭上,我的当事人被抓进看守所,他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长时间见不到律师和亲属,得不到任何帮助,如果再让他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还有什么地位平等、力量平衡的公正可言?”一位女检察官写道,"长期以来,公安人员仍然采用排队摸底的方法,将主要力量用在拿口供上,口供成为寻找证据的源头。

公安人员不去寻找其它证据,竭力获取口供成为侦查破案的捷径。

当被告人不回答时,为获取口供,侦查人员必然采取相应的硬性措施,以违法治违法。

"一、沉默权制度的价值1.保障人权、尊重人格尊严是沉默权制度的本质优点。

首先,对于沉默权所蕴含的人权保障理念,即使是对沉默权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也在不同程度上的予以承认。

应当说,这是沉默权合理化内涵的基础,从人权保障理念的角度,可以充分透视出沉默权制度的伦理正当性——对人性和人伦的尊重。

趋利弊害是人的本性,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所以,从道义和伦理上讲,一般人都不愿意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愿意揭自己的“伤疤”,更不愿意证明自己构成犯罪。

辩论赛正方沉默是金反方沉默不是金

辩论赛正方沉默是金反方沉默不是金

其实很多时候都不该保持沉默,沉默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比如像是清朝末期,有很多国家来侵略中国,而中国沉默了,任人宰割!结果换来的是吗?割地,赔款!我觉的,这个问题应该从沉默带来的负面影响来进行辩论!有时候沉默是一种懦夫的表现!以下给你沉默不是金的辩论,你想办法辩倒吧~~~沉默未必是金!我国自古显扬“君子纳于言”,可千百年来的证明,这是错的!说服能力被世人称为三大超级武器之一,它以占的便是语言!大到国家总统的竞选演说,小到律师的辩护演讲,那一样不需要语言来做载体?中国战国时期的苏秦以三寸不烂之舌使六国和亲,让强大的秦国不敢窥关15年!这不是语言的神奇力量吗?诸国亮,巧舌如簧舌战群儒,才能和江东连亲,最后形成三分天下之局!这不是语言的功效吗?我们现在讲祸从口出、沉默是金,其实是不对的,尤其在一个企业上班,你天天沉默是金埋头做事老板根本看不到你的功劳。

所以我们要修正,虽然辩论不是好事,因为常常说辩论会输,可是真理越辩越明,当我们认为一件事是对的时候我们应该跟别人辩论,而且在心理上强调说这纯粹是就事论事,而不是对人。

我们一般说祸从口出其实都是对人,当你批评人的时候,我们都说人际关系最重要,优点跟缺点是一体的两面,假设你今天不断提出一个人的缺点,等于是抹煞了一个人的缺点,这就是祸从口出。

在现代来看,反而是当律师的好材料,律师赚钱都是靠嘴巴,祸从口出这句话在律师身上就不对了。

如果是巨门,今天在公司里面做的是人事主管,可是偏偏每天都在讲这个不好那个不对,那真就是祸从口出。

所以我们要看时间、环境、以及状态来做决定,这才是一个对的方法。

沉默是金。

这句话不是真理,至少用在辩论上是绝对谬论,在法庭上也基本不适用。

孔子在能言善辩方面很欠缺,按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敏于行而讷于言”,事实上孔子的弟子也说孔子“于乡党恂恂然也,似不能辩”,不过孔子并不认为自己不善言语是缺点,反以为是美德,跟后人用“沉默是金”来掩饰自己的口拙有点相似。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沉默权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来讲指公民具有自由言论的权利,狭义上来说沉默权在国际法中是人权中的一项权利。

我国刑法虽然有不得以暴力言行逼供嫌疑犯承认罪行的明确规定,但是尚且还没有规定嫌疑犯具有沉默权,即对罪行拒绝陈述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沉默权?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对这个问题详细讨论一下。

沉默权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来讲指公民具有自由言论的权利,狭义上来说沉默权在国际法中是人权中的一项权利。

我国刑法虽然有不得以暴力言行逼供嫌疑犯承认罪行的明确规定,但是尚且还没有规定嫌疑犯具有沉默权,即对罪行拒绝陈述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沉默权?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对这个问题详细讨论一下。

▲一、什么是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二、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确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已是大势所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沉默权的确立,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着深远的重大意义,它必将给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带来深刻的变化,必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步入更加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

其一,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履行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条件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批准该公约。

公约第14条第三项庚目有关沉默权的内容,应为我们所接受。

其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决心和信心。

引入沉默权制度,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其三,引入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完善刑事诉讼的结构与功能,加强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作为反方,强烈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沉默权并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一种权力。

然而,在当今中国,我们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如果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将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妥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次,沉默权的明确立法可能会滋生无法无天的局面。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凭借沉默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社会将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

法律是社会的保障,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不能允许个人利用沉默权来逃避法律责任。

再者,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各类犯罪分子提供借口。

如果沉默权被滥用,那么罪犯可以通过保持沉默,逃避法律的追究。

这将对我国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威胁,损害公民的利益。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我们的法律已经充分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界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我们并不需要再次立法明确沉默权。

相反,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

总而言之,立法明确沉默权会对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强烈反对这一观点。

我们需要保持对现有法律的信任,同时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继续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明确沉默权并不符合现实情况,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拥有了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和自由。

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构成威胁。

首先,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削弱司法的公正。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代言人,司法应该以法律为准则,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如果明确沉默权,将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不正当的权力,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证据难以收集,对打击犯罪行为造成困难。

在刑事诉讼中,获取准确、全面的证据十分重要。

试谈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其立法思考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试谈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其立法思考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试谈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其立法思考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沉默权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普遍确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公正的一条重要措施。

而我国的刑法却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诉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侦察人员提问的义务,理论界对此产生了很大争议。

对是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各抒己见,百家争鸣。

随着1998年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从沉默权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探讨我国应尽早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及其立法思考。

一、沉默权的概念、渊源及发展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在我国沉默权是指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之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讯问时,享有拒绝回答、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的渊源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

这些渊源主要表现在古代罗马法与欧洲大陆的教会法。

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另外,沉默权还来源于古老的拉丁格言,即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法律格言。

这些与沉默权有关的思想、法律都可以看作是沉默权的雏形及渊源。

沉默权的发展自12世纪开始,经过了数个世纪的斗争,其中最经典的是1639年英国发生了一起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约翰.利尔伯案,这促使了164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沉默权”的法案。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参加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在当今中国,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手,将从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沉默权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被广泛认同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沉默权作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发表言论,无论是出于个人原因、意见不足或其他各种原因,个人均应享有沉默的权利。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

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意见的交锋和社会冲突的加剧。

如果个人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不强迫其发表立场,将能够减少政治、宗教、种族等各类冲突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明确沉默权有助于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为表达某些立场而受到社会或个人的威胁,甚至遭受报复。

明确沉默权将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让他们在免受压力和威胁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自由、减少社会冲突以及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坚信在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参与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作为正方的第二辩手,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从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

首先,立法明确沉默权能够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沉默权的保护尚不明确,个人在遭遇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常被强制要求发表立场或意见。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确保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其选择沉默的行为得到充分保护,避免了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言论自由不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部分人可能因为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立场而选择保持沉默。

当今中国应该VS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VS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VS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一辩,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的确存在,但是它在现有法律中已经被充分保障。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其中就包括了沉默的权利。

因此,我们无需再立法明确沉默权。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例如,如果明确规定了沉默权,那么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是否沉默不再是一种自然的权利,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这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上的争议和纠纷,给司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明确沉默权也可能给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

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利用沉默权来逃避审判,甚至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二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二辩,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虽然是一种权利,但是它也需要在一定的情境中被限制。

例如,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虽然有沉默的权利,但是如果他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那么法庭有权利对他进行相应的处罚。

因此,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一些人提供不必要的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对一些其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如果明确规定了沉默权,那么在一些情况下,这可能会影响到公民的知情权、证言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这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利的平衡性都是不利的。

最后,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

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利用沉默权来逃避审判,甚至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三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三辩,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们代表正方立场,谈论的话题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们认为,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在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个人可能会面临无数次强制性询问和不合理的拘留,这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还可能导致各种不公正的问题。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沉默权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公正法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而沉默权的存在可以确保调查和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审讯时,明确规定了沉默权,就能消除不必要的强制性供词,防止不公正的判决和错判发生。

最后,沉默权还能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当人们知道自己有沉默权,并且这个权利会被司法机关尊重时,他们会更加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和专业。

这将有助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因为这可以保护个人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是正方的二辩,我将进一步陈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理由。

首先,沉默权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明确规定沉默权可以防止调查者的滥权行为,避免过度采取强制手段,使得调查人员更加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在审讯过程中,疑犯如果拥有沉默权,律师和辩护人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确保案件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沉默权对于个人自由与尊严的保护至关重要。

任何人都有权拥有个人隐私和自由,沉默权的存在可以阻止非法询问,维护个人的尊严。

没有沉默权,个人在面对调查时常常会感到被迫于被捕人员求证或自证其无罪的窘境,丧失了自由的权利。

再次,明确沉默权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

如果被审讯者拥有沉默权,就可以避免虚假供词和冗余的问答,减少无效的审讯时间和资源开销。

辩论赛:正方沉默是金,反方沉默不是金

辩论赛:正方沉默是金,反方沉默不是金

其实很多时候都不该保持沉默,沉默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比如像是清朝末期,有很多国家来侵略中国,而中国沉默了,任人宰割!结果换来的是吗?割地,赔款!我觉的,这个问题应该从沉默带来的负面影响来进行辩论!有时候沉默是一种懦夫的表现!以下给你沉默不是金的辩论,你想办法辩倒吧~~~沉默未必是金!我国自古显扬“君子纳于言”,可千百年来的证明,这是错的!说服能力被世人称为三大超级武器之一,它以占的便是语言!大到国家总统的竞选演说,小到律师的辩护演讲,那一样不需要语言来做载体?中国战国时期的苏秦以三寸不烂之舌使六国和亲,让强大的秦国不敢窥关15年!这不是语言的神奇力量吗?诸国亮,巧舌如簧舌战群儒,才能和江东连亲,最后形成三分天下之局!这不是语言的功效吗?我们现在讲祸从口出、沉默是金,其实是不对的,尤其在一个企业上班,你天天沉默是金埋头做事老板根本看不到你的功劳。

所以我们要修正,虽然辩论不是好事,因为常常说辩论会输,可是真理越辩越明,当我们认为一件事是对的时候我们应该跟别人辩论,而且在心理上强调说这纯粹是就事论事,而不是对人。

我们一般说祸从口出其实都是对人,当你批评人的时候,我们都说人际关系最重要,优点跟缺点是一体的两面,假设你今天不断提出一个人的缺点,等于是抹煞了一个人的缺点,这就是祸从口出。

在现代来看,反而是当律师的好材料,律师赚钱都是靠嘴巴,祸从口出这句话在律师身上就不对了。

如果是巨门,今天在公司里面做的是人事主管,可是偏偏每天都在讲这个不好那个不对,那真就是祸从口出。

所以我们要看时间、环境、以及状态来做决定,这才是一个对的方法。

沉默是金。

这句话不是真理,至少用在辩论上是绝对谬论,在法庭上也基本不适用。

孔子在能言善辩方面很欠缺,按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敏于行而讷于言”,事实上孔子的弟子也说孔子“于乡党恂恂然也,似不能辩”,不过孔子并不认为自己不善言语是缺点,反以为是美德,跟后人用“沉默是金”来掩饰自己的口拙有点相似。

修改后吴狄辩论当今中国应不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

修改后吴狄辩论当今中国应不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法律实践题目:分校:辽宁电大阜新分校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日期: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一)(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单位: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二)(书面考核材料)单位:当前中国应不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正方:应该引入沉默权反方:不应该引入沉默权一辩:吴狄一辩:张钟元二辩:田金明二辩:杨旭三辩:杜宇三辩:程磊四辩:刘彦莉四辩:田野时间:2012年6月15日地点:314教室正方一辩: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沉默权的问题,什么叫沉默权呢,举个例子在TVB的电视剧中,警方逮捕嫌疑人的时候常常会加上这样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成为呈堂证供”。

或者在接受审讯时犯罪嫌疑人说的:“在律师来之前我可什么也不会说”。

像这样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受审时有权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力就叫做沉默权,赋予这些人沉默的制度就叫做沉默制度。

今天我方观点认为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理由有三:第一,沉默权是人的基本权力之一,任何人都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不愿意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二,改变我们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在过去不发达的年代口供成为了及其重要的证据,一件案子录上口供画上押基本就可以结案了,因此产生了许许多多的冤案假案错案。

在当今中国刑侦人员一味强求破案效率,对当事人百般折磨,就形成了大家深恶痛绝的刑讯逼供,在科技高速发达的今天,指纹皮屑DNA等手段更应该来做为证据来锁定罪行,沉默权的引入促使警方增加投入,改善装备设施,提高自身举证能力和自身素质,有效削弱案件中得主观因素,而转向客观的物证方向。

反方二辩: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但是我想纠正您的一点不足,您的意思说引入沉默权可以减少严刑逼供的现象,可是我们知道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中第43条已经规定了,任何人员都严谨刑讯逼供,引入沉默权制度会不会对现有的法律方式有根本改变呢?对方辩友说引入沉默权有必要,但这种必要应该么,我认为不应该。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对法律移植问题考虑不够全面
引进沉默权制度涉及到法律移植的问题,本研究对此考虑不够全面, 今后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律移植的适应性和可行性,以及与现有 法律的协调问题。
感谢您的观看
T际情况,提出引进 沉默权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以 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和完善提供参考。
02
沉默权制度概述
沉默权的定义和性质
沉默权的定义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选择不回 答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的性质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 司法公正的维护。
促进司法公正
沉默权制度的引进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 取证行为,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符合刑事诉讼目的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还要保障人权。引进沉默权制度可以使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实现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促进刑事和解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可以减少对抗情绪,促进刑事和解。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 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探讨我国是否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的改 革和完善。
分析引进沉默权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并提出应对策 略。
研究的方法和内容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调查和案例 分析的方法,对沉默权制度的 基本概念、历史发展、理论基 础和实践应用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和西方国家 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差异, 了解我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 思考
2023-10-30
目录
• 引言 • 沉默权制度概述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实现方式 • 结论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引言沉默权,是指选民即使有投票的权利,但有权保持沉默不投票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的选举中,沉默权已经成为一种选举制度存在。

那么,在我国的选举中引入沉默权制度是否可行呢?本文将从我国的政治文化、制度环境等各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政治文化的特点首先,需要区分民主政治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差异。

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多元文化共存的国家,但政治文化却比较单一,即为集体主义文化和权威主义文化。

如此强烈的集体主义和权威主义文化,导致国内的社会自发性和个人主义都比较薄弱。

政治参与更多的是基于对于领袖和政府的信任,这是很多国家不具备的特点。

加之中国的摇摆不定的国情,目前已经不少人对中国的政治体系之间,缺乏前所未有的批判和追求改革的呼声,这就说明了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既受到了中国政治文化的阻碍,又受到了历史并进化的非在创设现代民主体制等复杂因素的影响。

人群特殊结构和选举地区的特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还要考虑到人群的特殊结构。

在我国人口大多数为农民,而农民在农村往往和他们所在的地村是有着极度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由于人群结构和选举地区的特点,引入沉默权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些问题,如农村居民容易被当地官员操控,而多次选举和常年在选举之前紧张不安的政治氛围也会影响他们的投票心理。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优缺点分析接下来,我们来分析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它有哪些优缺点。

优点:1.给选民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还能防止人为操纵选举、干扰选举结果。

2.收到了选民双方的支持,同时也缓解了选民因心理压力而投票不自由的情况。

缺点:1.由于我国的政治环境及文化等诸多因素,很难让人们自觉地行使沉默权,一些选民可能会犹豫不决而造成投票率的下降。

2.对于选民人数较少的选举,沉默权可能会对选举结果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引起不稳定的现象,甚至影响到国家的战略。

结论沉默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普及,对于我国政治环境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中国的政治文化及选举环境等诸多的历史因素的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受到了一些限制和问题,但从某些政治民主、维护公平选举等角度切入,其尝试的可能性也值得我们考虑,但前提是还需要中国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众多的制度创新,包括政治化程度的提高,让政治知情达到一定的共识,建立一个暂时性的参与机制,使社会和文化得到一个全面的发展。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第一篇: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

"如果每一起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

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

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

辩论-没话找话还是陷入沉默更尴尬——反驳体系

辩论-没话找话还是陷入沉默更尴尬——反驳体系

辩论-没话找话还是陷入沉默更尴尬——反驳体系-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辩题:人际交往时陷入沉默更尴尬/没话找话更尴尬持方:没话找话更尴尬一.定义(一)人际交往定有交流意愿——人际交往只是各类人际关系的总和——被利益捆绑的合作伙伴违背了他们的交往意愿——工作中遇到的饭局上的一些应酬,一些表面酒肉朋友也是当代的人际交往(二)没话找话包括寒暄问好与聚餐麦霸——寒暄问好只是社交中的日常的聊天,怎么没话找话了(不会令人反感)——聚餐麦霸找对了话题,不算没话找话——有话讲加上一些问好型用语代替没话,不公允的曲解(三)陷入沉默是消极等待——沉默不代表思想停滞,可以寻找话题——沉默是言语上的,而非肢体上的,一个拥抱一个微笑二.判准达成共识/一者有一者无三.论点(一)陷入沉默是尴尬的根源,也就是冷场1.没话找话尴尬依附陷入沉默体现,因而陷入沉默是根源——没话找话说错了话踩到了对方的隐私雷区,令对方反感,跟沉默有关吗?2.陷入沉默等于冷场——陷入沉默不等于停止思考(思想与肢体上)3.我能相信对方能接上话——如果真的这样那就是有话可说,是沉默后的产物,我方利好(二)没话找话不断试错,解除尴尬1.没话找话可以不断试错,调整到对为止——撞大运,鲁莽——试错代价:雷区密布,万一第一次就踩雷(学长刚跟女朋友分手)——沉默理智观察之后效率更高(屏保哈利波特),更能解除尴尬2.沉默等于消极——沉默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告诉对方现在不适合交流——肢体与行动上:拥抱与微笑,送生日礼物——思想上:积极寻找话题的最适突破口(三)猜忌1.沉默之时双方相猜忌——沉默提供的是缓冲而非猜忌——对于熟人,发话者是在想办法圆场,听话者在换位谅解,不尴尬——只是小插曲而已,再正常不过,何言猜忌2.没话找话去打破猜忌——没话找话是掩饰,会加深猜忌——陷入沉默后再解释圆场,不是没话找话,我方利好。

谈我国现阶段不应确立沉默权制度(一)

谈我国现阶段不应确立沉默权制度(一)

谈我国现阶段不应确立沉默权制度(一)摘要]:法律移植过程中需要避免片面化和理想化的因素,沉默权实质上是证据规则的告知问题。

基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我国现在不宜确立明示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移植沉默权证据规则陈述一、法的惯性法律移植指的是有意识地将一个国家或地区、民族的某种法律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民族推行,并使其接受从而成为后者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活动〔1〕。

法律移植是人类社会活动交往过程中彼此学习、相互借鉴,共同分享社会成果的文化交流活动。

人们生活在一个共同的地球,人们来来往往于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人与人之间发生着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在交往过程中,都会自觉和不自觉的比较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现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然后会自然地思考彼此国家法律制度的有利性和合理性,对自己和其他国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思考,这种思考可以是感性的也可以是理性的,不管怎样,思考带来了人们对自我制度的分析、批判、反思,促进了文化交流,同时也推动了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发展。

不同的国度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文化的背后,体现出各自不同的法律制度,每个国度的法律制度均调控各自国家的社会关系,法的规范指引功能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法律交流的过程中,社会关系是第一性,属于客观存在。

社会关系是人和人之间形成的相互关系。

法律规范是对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

法律规范必须反映出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体现出社会关系的需要和需求,才能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进行调整之前,社会关系就存在于社会,存在于道德的约束和束缚之中,该关系是国家历史的沉积一页页地写入生活于社会的人的脑海里面,在不同时代的流金岁月中刻下各自的烙痕,留下深刻印记的复合体,或许我们可以换种说法称之为文化的沉淀。

文化的沉积将不同文化的国度相对独立的分隔开,不同文化的国度有不同的文化母体,孕育出不同的法律制度。

人制定的反映社会存在的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出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

关于我国是否应当实行沉默权制度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是否应当实行沉默权制度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是否应当实行沉默权制度的文献综述年级、专业:09公安管理学号:09126195 姓名:姚美健【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案近期在网上公布,对此关于在我国是否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又一次展开了激烈的争议。

尤其是自从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沉默权更是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

本文将从这些学者中,对沉默权制度是否该引进中国的不同观点进行文献综述。

【关键词】沉默权;争议来源;诉讼价值;文献综述一、解读沉默权的基本含义及其起源(一)沉默权的基本含义探讨我国当前是否应当引进沉默权制度,我们首先要明白沉默权的的基本含义。

关于沉默权的基本含义在孙长永博士《沉默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作了如下界定,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和出庭受审时,具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1]同时在张雪的《试论在我国应否建立沉默权制度》一文中,将沉默权的含义分为狭义和广义来理解:1.狭义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以物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 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不得自证其罪。

2.从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具体表现,即公民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

他有权决定自己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使他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危险的问题。

当然关于沉默权广义理解,在相关的文献中有具体的内容。

笔者根据其具体的内容作了上述的概括。

[2](二)沉默权的起源在袁曙光的《沉默权一个无法沉默的话题中》一文中,指出最早的沉默权是起源于17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们反对教会和国王、争取宗教和宪法自由的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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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
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
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
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
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
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
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
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
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

"如果每一起
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
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
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

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

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

他认为沉默权的产生是偶然的,不能由于禁止拷问而将一切正常的讯问都予以禁止。

美国法学家庞德接受了边沁的思想,并在20世纪初期,在不否认沉默
权在历史上产生的必然性的前提下,认为沉默权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因为沉默权不能帮助无罪的人,倒是职业罪犯通过律师滥用这一权利。

当然,即使在美国,对于沉默权也没有统一的说法,比如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就是以5:4的微弱多数获得通过的。

当时持反对态度的科拉克等法官认为,“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的是这一规则的危害——毫无疑问,法院的新规则将会极大地减少被告人自白的数量。

”另外,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标准道德委员会主席戈德斯托克也说,“我认为宪法中不应当规定沉默权,我找不到在刑事诉讼中有什么理由实行沉默权。

沉默权不仅给执法人员制造麻烦,而且对公众也不利,警察不得不采取另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反而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对于上述沉默权的观点,有的显属过激,但其中揭示的关于沉默权的弊端还是客观的,沉默权的缺陷和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2.沉默权降低了诉讼效率,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

被告人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捷径,而沉默权赋予被追诉者沉默的权利,从而堵塞了这条捷径。

侦查人员所拥有的讯问权实际上是名存实亡,与口供相连带的各种潜在的证据也只能完全依靠现有的侦查技术以及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来获得,从而大大减慢侦查进程,甚至使侦查工作停滞不前。

沉默权与经济诉讼原则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是诉讼效率的天敌。

沉默权制度确立以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行使沉默权,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讯问不予回答,这时办案人员就必须停止讯问,转而进行其他证据的调查。

如果难以查到其他相关证据,案件真实无法查明,就不得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而此时倘若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真正的犯罪实施者的话,那么就无疑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发生,妨碍了为被害人伸张正义。

3.沉默权必然增加诉讼成本。

如果一旦被追诉者采取沉默的态度来对待侦查人员的讯问,那么侦查人员就只能自己去花时间,花精力,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寻找线索,查找证据,了解案情,而这些证据本可能从被追诉者口中获得线索。

因此,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

4.沉默权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

笔者在前述沉默权制度的优点时曾提到,沉默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抑制刑讯逼供的作用。

但是,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客观各种原因的存在,再加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侦查人员总能想出各种手段、各种理由来规避法律上的责任。

因此,沉默权本身不是医治刑讯逼供的灵丹妙药。

要使沉默权制度真正起到抑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就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的完善,建立配套
的机制,弥补存在的漏洞。

司法所追求的不仅是公正的实现,更需要以一种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的方式来实现。

且不说罪犯也理应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在法院没有最终定罪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认定为案件真凶,那么,他们保持沉默的权利,就不应该受到非法侵害。

倘若这样近在咫尺的司法秩序都不能够得到遵守,那么那些“永恒的正义”便注定只能成为正义的乌托邦。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人之所以能够接受“米兰达警告”,能够忍受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副作用,正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首先需要钳制的应该是公权力,其次才是危及社会的犯罪分子。

公权力一旦脱缰,其对社会的危害远甚于个人犯罪。

放过真凶,不过是让正义迟到;而动用公权机器滥杀、错杀无辜,则直接让正义变形乃至贬值。

公权力之所以为“公”,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表征,更在于他们理应对公平正义进行不懈追逐。

倘若偏离航向、滥用权力维护所谓“永恒的正义”,就极可能将一些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推入罪恶的深渊。

届时,即使它维护了一百次正义,也无法抵销一次不义带给人们的伤害。

5.在一些重大的恐怖性犯罪、有组织性犯罪的案件中,沉默权也往往会被这些“职业罪犯”所滥用,从而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

结语: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国情、民俗与西方国家有许多不同之处,在民众的观念形态、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更与欧美国家有很大差异。

同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物质水平比较低,而沉默权制度的实施需要很高的要求和前提条件,我国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如果现在强行规定并实施该制度,势必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安定。

因此,目前沉默权对于我国而言,是一项超越国情的奢侈性制度,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应该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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