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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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5、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申请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注册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

公司注册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

提交材料规范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②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商事主体备案是指商事主体在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办理过程中,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合理规范的备案材料可以提高办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审核和补充材料的麻烦。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一、基本材料1.申请表:申请人需填写相应的备案申请表,包括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业务办理的种类、变更情况等,确保申请信息准确无误。

二、设立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设立申请书,明确商事主体的名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信息。

2.经营许可证书:如果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涉及特定行业,需提供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

3.资金证明:申请人需提供资金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款证明、股东出资证明等,以证明商事主体拥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经营活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商事主体是由其他单位分支机构设立,需提供总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证明商事主体的合法性。

5.土地使用权证明:如果商事主体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土地,需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三、变更申请材料1.变更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变更申请书,明确商事主体需要变更的内容,如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变更事项证明文件: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任职文件、经营地址变更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

3.变更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商事主体变更内容涉及营业执照信息,需提供原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以证明变更前的合法性。

四、注销申请材料1.注销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注销申请书,明确商事主体的注销意愿和理由。

2.清算报告:如商事主体有财产和债务,需提供清算报告,明确财产清算和债务偿付的情况。

3.停业证明:如商事主体有实际营业活动,需提供相应的停业证明文件,如税务部门的税务注销证明等。

以上是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材料要求和格式可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企业管理登记规定(3篇)

企业管理登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管理登记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企业管理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管理登记机关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登记注册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五)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六)住所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经营者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章程;(三)成员名单;(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身份证明;(五)住所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名称。

第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企业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进行年度报告公示。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目录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07.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提交材料规范

07.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提交材料规范 (1)(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 1 (二)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 7 (三)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延续提交材料规范13 (四)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4 (五)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注销提交材料规范15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提交材料规范(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设立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一照通)》。

2.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可选,需电子上传)备注: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食品处理场所的平面图,要求清楚标注各功能间名称、尺寸、面积及设备设施清单,除食品销售及≤50平方米小餐饮推荐电脑出图外,其余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要求电脑出图。

食品销售类经营者(含现场制售项目或连锁企业总部的除外)无须提供此项。

3.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见申请书,可选)备注:制售凉茶的饮品店需提交。

4.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复印件,可选,需电子上传)备注: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

5.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选,需电子上传)备注: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经营者需提交;连锁或加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门店内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可提交总部含“中央厨房”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见申请书,可选)备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需要提供。

7.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清单(见申请书,可选)备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需要提供。

8.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单(见申请书,可选)备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需要提供。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发布时间:2015-5-20 来源: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上传部门:信息中心点击数:2236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 、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 、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5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6 、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其本人签字。

【2】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提交材料规范(一)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合法使用: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2.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二)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房屋购买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是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是指经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办法》所称的规划建设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

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四)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五)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七)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合法使用证明”其内容应当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或者合法占有主体,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八)办法第四条所称的“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3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 6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9 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15 5.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19 6.证照补/换发审批表23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样本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26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28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0 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34 5.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36 6.证照补/换发审批表38 三、登记申请一次告知单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告知单42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告知单43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告知单44 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告知单46 5.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告知单48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告知单49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权限:(请选择下面一项在□内打√,未选择的在□内打×)1、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同意2、可以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的文字。

□同意3、若申请的名称(字号)不能核准,可以修改、增加或减少名称(字号)字词表述。

□同意4、可以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同意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注:1、“委托权限”若选择第1项或者第4项,就不要再选择第2项和第3项;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不得涂改,若需要更正或者修改,应当重新填写。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亳州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流程及材料

亳州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流程及材料

亳州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流程及材料办理营业执照是开展商业活动的法定条件,下面是办理亳州营业执照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流程: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首先在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通过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申请,或在办理窗口提交纸质申请。

一般需要提供准备使用的公司名称以及一些基本信息。

2.准备材料: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同时,申请人也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

下面是通常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详细信息。

-公司地址证明:例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开户银行证明:开立公司的银行账户证明。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明文件,例如特许经营许可证、行业资质证明等。

3.提交材料并办理:准备好材料后,申请人可以将所有材料一同提交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能会进行补充材料或修改公司章程等。

审核通过后,完成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时间通常在五个工作日内。

4.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凭借相关单据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完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

二、材料准备:具体的材料准备需要根据公司的情况而定1.公司章程:该文件需要详细描述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投资比例、合作方式等信息。

4.公司地址证明:可以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5.开户银行证明:需提供公司的银行账户证明,通常是由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证明。

6.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行业资质证明等。

文秘写作 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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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详细说明:篇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布时间:xx-03-19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

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撤销原备案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企业领取备案后的营业执照时,应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交还登记机关);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布时间:2014-03-19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

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撤销原备案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企业领取备案后的营业执照时,应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交还登记机关);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或撤销原设的经营场所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提交材料规范

05.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提交材料规范目录注意事项 (1)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3)X.共性提交材料 (3)A.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4)B.食品、药品新办提交材料详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新办(适用一照通行)》 (4)二、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5)X.共性提交材料 (5)A.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7)B.食品、药品变更提交材料详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适用一照通行)》 (7)三、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延续提交材料规范 (8)X.共性提交材料 (8)B.食品、药品延续提交材料详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适用一照通行)》 (8)四、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五、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9)注意事项1.未取得“一照通行”营业执照的,申请“一照通行”的(须办理食品经营、药品经营相关业务但不涉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还需换发“一照通行”营业执照,按《证照管理事务“一照通行”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收取,许可事项根据办理事项,按照相对应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对未取得“一照通行”营业执照,因市内迁址须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的,因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须重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第五条简化程序要求的除外),须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按本规范的相关要求收取申请材料。

同时申请市场主体变更(备案)登记的,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相同的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办理市场主体变更(备案)登记但不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适用《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一并申请备案事项。

同时申请多项事项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已取得“一照通行”营业执照的,其经营范围不再涉及食品经营、药品经营的,须同步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提交材料见本规范要求)及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注销(只需提交对应的申请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启动核实等程序。

第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文书表格和示范文本等在登记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并提供在线下载或免费领取。

第五条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具备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手续,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 1 - / 17性负责。

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企业登记机关需要启动核实程序的,可以要求市场主体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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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布时间:2014-03-19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

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证明文件。

撤销原备案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企业领取备案后的营业执照时,应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交还登记机关);
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或撤销原设的经营场所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在湖南企业登记网网站(/)的‘表格下载’专区中查询或下载打印,亦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市工商局回复:目前,国家没有法律规定居民小区内的店铺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不过,经营者需提供《住宅改经营性用房承诺书》和由居民小区所属社区盖章的《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如无此证明,工商部门将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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