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资料
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学生:鲁尹志指导老师:刘雁(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习惯,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
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
鉴于此,本研究作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GuardStudent:Lu YinzhiTutor:Liu Yan(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Abstract: 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Key words: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一、绪论(一)研究意义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也就是出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力,此时原来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为第一受益人,受让者为第二受益人。
浅谈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提纲
浅谈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引言
一、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发展历程
(二)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三)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及之间的关系
(四)信用证的流转过程
二、信用证的作用
(一)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
(二)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
2、外汇保证
3、资金融通
三、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出口商伪造单据实施欺诈
2、出口商与承运人联手欺诈
3、“软条款”信用证
(二)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2、开证行资信出现问题
3、单证不符
(三)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1、审单不严造成损失
2、开证申请书条款
(四)其他风险
四、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了解出口商信誉
2、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3、合理明确的订立信用证条款
4、掌握船舶的情况
5、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二)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
2、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三)银行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
五、其他降低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的措施(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三)国际保理业务。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之一,一经开立就构成银行对出口商凭规定的单据进行付款的承诺。
因而,出口商一旦与进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进行支付,出口商便以为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便可以收到货款。
然而,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来说,存在的风险十分大,或者说,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受到的保护非常弱,与D/P并无多大差别。
以下,我们通过对一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重视。
案例1997年1月30日中国银行寄出某可转让信用证下14票单据,金额共USD1223499.12。
单寄新加坡某转证行,由新加坡的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单转寄德国的原始开证行要求付款。
2月14日,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银行转来的德国银行的拒付电。
拒付原因两点。
第一,动物健康证缺少名称;第二,正本提单弄混。
中国银行查信用证及单据留底,认为:1、信用证对动物健康证名称规定为英文名称,仅在括号内显示德文名称。
提交的单据未显示括号内的德文名称,但显示了括号外的英文名称。
因此,即使不符也是非实质上的不符,德国银行借此拒付理由不充分。
2、单据留底记录表明,提单提交新加坡银行时完整无缺,没有问题。
单据是否为新加坡银行搞混不得而知。
因此正本提单即使搞混也不是中国银行的责任。
据此,中国银行向新加坡银行发出反拒付电报,新加坡银行在回电中声明已将中国银行电文内容转达德国开证行听候回复,同时声明作为转证行本身对单据的拒付和最终的付款与否不负责任。
其后,中国银行通过新加坡银行再次发出反拒付的电文,要求开证行付款,但从新加坡银行得到的回电都说正在与德国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坚持不符点成立,拒绝付款。
鉴于通过新加坡银行无法解决问题,中国银行曾几次直接给德国开证行发电,催促付款。
但德国开证行在回电中声明,既然它的信用证是开给新加坡的转证行的,中国银行无权直接与开证行联系。
此后,中国银行也就无法与德国银行进行交涉。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由于被指定的转让行没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无法进行,UCP600中允许开证行作为转让行解决了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的问题。
然而第一受益人一旦选择开证行作为转让行,它将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众所周知,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货物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终买主即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它之所以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是想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同时切断开证申请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赚取差价。
当指定转让行拒绝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转而申请由开证行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必须将第二受益人、转让后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等信息全部告知开证行,而开证行往往是与开证申请人即最终买主关系密切的往来银行,相关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最终买主,从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重大损失。
所以当指定行拒绝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仍应尽量说服该指定行办理转让,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证以指定其它银行作为转让行,尽量避免通过开证行办理转让。
二、转让行面临的风险分析1.寄单风险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尽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转让行的重要客户,有的甚至对转让行的利润贡献度很高,转让行若草率的直接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给开证行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银企关系,甚至有丧失重要客户的风险。
所以转让行应谨慎对待UCP600第38条i款的.规定,尽量要求第一受益人完成换单或改单的工作。
若确信第一受益人不准备替换单据,可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直接寄交开证行;若第一受益人对于自己换单造成的不符点不再修改,转让行也应该谨慎衡量寄交第一受益人不符点单据和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两种情况所带来的后果,以求最小化自己的风险。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行的风险及对策探讨
在国际贸易实务 中, 当事人 的不 同需要和 交易的特殊性, 由于 大量 的特殊性 质的信用证得 到使用。可 转让信用证 可称得上是 其中最为 特殊的一 种。根据 《 C 6 0 U P0 》第3 条b 对可转让信 用证的规定, 8 款 可 转让信 用证系指特别 注明 “ 可转让 ( r nf f b e)”字样 的信用 T a se' l a 证, 用证可 应受益人 ( 一受益人 )的要 求转让全部或部分 由另 该信 第 受益人 ( 二受益人 )兑用。转让行 系指办理信 用证转让 的指定 第 银行。 或当信用证规定 可在任何银行 兑用时, 指开证行特 别如此授权并
限 、 投 保 保 险 比 例 等 内容 外 , 按 原 证 内容 和 条 款 通 知 实际 供 货 商 。 应
E。பைடு நூலகம்
2 、换单风险。按照 《 C 60 U P0 》的规定, 受益人 有权 以 自己的 第一 发票和 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 的发票和 汇票. 如果替换后 的单据符合原 证 的规 定, 开证行 必须 对相符单据付 款。在可转让信 用证 的实际业务 中, 第一受益人即为 中间商, 为了隐藏 实际供 货商 的身份, 自己的发 他 用
证。开证 行审查开证人 的资格 后, 开立 以中间商为受益人 的可转让信 用证, 将信用证传 递给 中间商所在 国的通知行 。 2 、转证 行转让信 用证 。通知行 审核可转 让信 用证 后, 知 中间 通 商。中间商审核信 用证 内容后 向转 证行 ( 一般 为通知行 )申请转证, 转让行明确同意后, 中间商 要求, 按 实施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证, 并通过 其 在第二受益 人所在地 的代理行 ( 务行 ) 知实际供货 商。转让证 业 通 中转证行责任不发生 变化。 开证行仍 为原 开证行, 受益人 则为实际供 货 商 。 转 让 证 条 款 中, 额 、 单 价 、信 用 证 截 止 日 、交 单 期 、 装 运 期 除金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分解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摘要:信用证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结算方式,因其操作简便、风险相对较小的特点,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
然而,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纯粹的单据交易"方式,使其在实际应用中经常为不法者所利用,从而使其对各当事人充满了变数,给贸易双方及银行带来了很大风险,其中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日益成为国际贸易运作实务中最为普遍的做法。
本文从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这三者的角度分别列出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如何解决的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L/C 风险防范结算单据Abstract:As a dominant way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ards are easy to deal with and have comparatively fewer risks, and are global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However, advantage is often taken of "only receipt transaction "by lawbreakers in the practice, which brings potential problems and often causes more serious risks to the trade parties; therefore credit cards with additional soft conditions become popular in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This article introduce some possible risks from the aspects of seller,buyer and bank.Then it states the ways to solve.Keywords: L/C risk prevenion settlement documents一、信用证结算方式流程概述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托收方式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逆汇形式。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作者:柴延君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特殊性,涉及的当事人较多,过程较为繁锁,因此在这种结算方式交易中就会使其涉及的当事人面临许多风险。
本文就这些风险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分析;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一、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及开立背景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第600号出版物第38条指出,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经营活动中,信用证是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为银行,代表了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是相符交单。
在受益人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履行承付责任,即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条款向受益人付款。
然而有些时候信用证的受益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供货人,出口商还须再与第三方签订购货合同才能履行自己的出口交货义务。
也就是一笔出口业务不是真正的供货商与国外用货商直接成交,而是通过中间商和用货商洽谈这笔业务。
国外客户找不到真正的供货商,但与中间商熟悉,愿意与中间商达成交易并签订贸易合同。
但由于中间商没有货物且缺少资金,因而中间商要另找供货商来完成交货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另一种情况就是总公司签约,分公司执行,也就是说大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然后由分散在各地的分公司负责交货。
例如,过去,中国土产进出口公司与某国商人谈妥出口核桃仁一批,由于总公司本身没有货源,也不直接办理出口合同履行的一系列工作,于是便要求对方开来“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提示知识分享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提示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而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由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
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
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的风险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的风险防范作者:杨毅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06期从表面看,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中风险是比较小的,因为转让行并不对第二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它只在原证开证行付款后才能向第二受益人付款,所以讨论转让行的风险似乎没有很大的意义。
然而随着转让证业务在贸易实务中的不断增多,各种新的业务运作方式的出现,客户不断有新的需求提出,转让行在转让证的业务处理中稍加疏忽,将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面临的风险(一)转让行越权转证的风险任何银行在接到客户可转让信用证下的转让申请时,应首先确认自己是否具备转让行的资格,这一点容易被忽视,也容易被客户误解。
不少客户甚至某些银行操作员认为,只要是可转让信用证的通知行就可以做转让,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UCP600第38条b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
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也就是说,转让银行意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被指定银行,或者在适用于任何银行的信用证中,转让银行是由开证行特别授权并办理转让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银行。
具备转让资格的银行包括:指定银行、开证行特备授权的银行和开证行。
所以如果某银行仅是通知行而未符合上述条件的话,则不具备转让行的资格。
(二)转让行对转让信用证条款的风险UCP600第38条g款规定:“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其中的任何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期、装运期限。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额……”。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姓名:班级:学号:指导老师: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
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
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
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
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论文范文—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及防范随着国际贸易规模和金额的迅速扩大,以及国际贸易产品种类、贸易方式的多样化趋势,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也造成了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剧增。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选择高效率,低风险的支付方式成为一种趋势。
正因为如此,在当今贸易界中,信用证因其安全系数较高而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1、信用证的主要内容(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2、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
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
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的条 件 转让 。只有 开证 行 在 信 用 证 中 明确 注 明 “ 可 转让 ” Tas r l) 信 用 证 方 可 转让 。可 转 让 信 用 (r f a e , neb
证 的 当事 人 中受 益 人 第 一 受 益 人 与 第 二 受 益 人 之
分 , 且 参 与信 用 证 交 易 的 中介 银 行 除付 款 、 兑 、 并 承 议付 银 行外 尚有 办理 转让 的转让 行 。正 是 由于 可转 让信 用 证 中各 当 事 人 的 关 系 比较 复 杂 , 且 比一 般 而 信用 证 所涉 及 的环 节 多 , 程序 也繁 琐 , 以在 实 际使 所 用过 程 中各 相关 当 事 人 必 然会 面 临 不 同 的 风 险 , 但
对作 为 第 二受 益人 的实 际供 货人 来说 面 临 的风 险则
卖交 易 , 并从 中赚 取 差 额 利 润 。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便 是 在 中间 商参 与 国 际贸易 的情 况 下 普遍 采用 的信用 证 结算 方式 之 一 。 由于作 为 信用 证 业务 所遵 循 的统 一
惯例< c so 中对可转让 信用证 的有关做 法规定 < Po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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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贸 实 务
使 用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硇
风 睑 及 防 范
陈 爱 萍
随着 国际 转 口贸易 和 国 内 出 口主体 多元 化 的形 成 , 来 越 多 的中 间 商 为 国 际 贸 易 提 供 了更 多 的机 越 会 。他们 往 往 利用 自己在 地理 位 置 、 经济 技术 、 商务 关系 等方 面 的优 势 , 安排 进 口商 与 供 货人 自己不 能供 货 , 只 是 一 个 中 而
请 转 让 时并且 在 信 用 证 转 出之 前 , 一 受 益 人 必 须 第
最新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
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新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的出台,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控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也随之提上了日程。
当前,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研究还比欠缺,主要是对其基本知识的介绍,特别是对于其风险的研究没有一个系统的、规范的体系。
该文首先采用定性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深入的研究,揭示了风险存在的根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有多种存在形式,第一受益人和进口商面临着供货商的违约风险,第二受益人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转让行的资格确认的风险等,文章分别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融资风险三个角度做了详细的论述;而风险的防范是写作的重点,主要从事前的预防、过程的控制和事后的补救三个角度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各自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以期对实践中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以及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 UCP600 风险防范The Risk and Precaution of Main Parties inTransferable Letter of GreditAbstract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form of letters of credi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 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 The use of transferable L/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 compliance, finance and other fields, 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w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 the parties of transferable L/C have to face risk in general as the parties in common L/C, but also to deal with special risks of transferable L/C, such as the credit risk of transferring bank, the riskof broker document changing faced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ies, the risk of the first beneficiaries’ negotiation, etc. These risks have influenced seriously the useand development of transferable L/C, an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trade. So the risk research of transferable L/C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specially for such a large trading nations, the financial crisis at today, the rol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ich is urgent. New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 UCP600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risk control of the transferable L/C, but there are still lots of difficult problems, and the study of risk in the transferable L/C also put on the agenda. Primarily depth study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revealed the existence of the root causes of risk by the method of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form of risk. The risk can have a variety of forms of existence, the first beneficiary and importers are faced with the risk of supplier default, the second beneficiary is facing a single risk for the brokers, transfer line to confirm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risks. The article discussed in detail separately from credit risk, operational risk and financial risk. And the risk prevention is the focus of writing, It expatiates the main parties’ measures respectively from the beforehand Process control and subsequent remedial in detail, and wish it helpful prevent the transferable of L/C risk in practice, as well as its better to play its role.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UCP600;Risk;Precaution目录1.1 本课题研究目的 01.2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01.2.1 对企业来说 01.2.2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 (1)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1)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3)1.4.1 文章的框架 (3)1.4.2 文章的创新点 (4)2.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及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4)2.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 (4)2.1.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5)2.2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5)2.2.2 可转让信用证的分类 (7)2.3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9)2.3.1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9)2.3.2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9)2.4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对比分析 (11)2.4.1 使用程序不同 (11)2.4.2 性质不同 (12)2.4.3 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面临风险不同 (13)3.1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14)3.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5)3.2.1 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的关系 (15)3.2.2 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 (16)3.2.3 开证行与转让行的关系 (18)3.2.4 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的关系 (19)3.2.5 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 (20)3.3.1 案情介绍 (21)3.3.2 案例分析 (22)第 4 章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所面临风险 (23)4.1 信用风险 (23)4.1.1 开证行的资信风险 (24)4.1.2 第一受益人的资信风险 (24)4.1.3 供应商的资信风险 (24)4.1.4 转让行的资信风险 (25)4.1.5 进口商资信风险 (25)4.1.6 任何两方恶意勾结 (26)4.2 操作风险 (26)4.2.1 转证环节的风险 (27)4.2.2 换单环节 (30)4.2.3 交单环节 (32)4.3 融资风险 (33)4.3.1 第一受益人 (34)4.3.2 第二受益人 (34)5.1 UCP600 中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变化 (35)5.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35)5.1.2 转让行的规定 (35)5.1.3 费用的承担更加明确 (35)5.1.4 保兑 (35)5.1.5 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35)5.1.6 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 (36)5.2 UCP600 相关变化对主要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36)5.2.1 关于“开证行可以充当转让行”的影响分析 (36)5.2.3 关于“保兑的反映”的影响分析 (37)5.2.4 关于“第二受益人交单条款”的影响分析 (37)5.2.5 关于“保护没有过错第二受益人”的影响分析 (38)6.1 事前的风险预防 (39)6.1.1 从转让行的角度 (39)6.1.2 从中间商的角度 (40)6.1.3 从供货商的角度 (41)6.1.4 从进口商的角度 (43)6.2 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44)6.2.1 从转让行的角度 (44)6.2.2 从中间商的角度 (45)6.2.3 从供应商的角度 (46)6.2.4 从进口商的角度 (49)6.3 事后的风险补救 (49)6.3.1 从转让行的角度 (49)6.3.2 从中间商的角度 (51)6.3.3 从供货商的角度 (51)6.3.4 从进口商的角度 (52)6.4 国际贸易中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案例1 (52)6.4.1 案情介绍 (52)6.4.2 案例分析 (54)结论 (55)参考文献 (57)第 1 章引言1.1 本课题研究目的可转让信用证由于其灵活性和优点,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逐步的被广泛使用起来。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可以向卖方提供支付保障。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需要认识到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之一是不正当转让。
不正当转让是指信用证转让方违反信用证规定,将信用证转让给与转让规定不符合的受让方。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转让方在转让信用证前应仔细核实受让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其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担保,进一步减少风险。
其次,受让方在接受可转让信用证时也需要考虑到风险。
受让方应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确保自己能够符合相应的要求。
在接受信用证后,受让方应及时通知转让方和开证行,并确保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防范信用证中的文档风险。
文档风险是指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存在缺陷或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为了减少文档风险,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明确指定相应的文件,包括要求特定的文件或证明,以及明确文件的份数和要求的时限。
卖方在准备相关文件时应仔细核对信用证要求,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信用证的可转让性也可能带来支付风险。
如果转让方无法履行转让义务,或受让方无法收到相应的付款,将会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双方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明确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为交易提供额外的保障。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信用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另外,双方也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和额外的保障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具有灵活性和提供支付保障的特点。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在本文中,我将继续探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转让信用证被广泛使用,它可以使电商平台、贸易中介和交易商等参与者之间对信用证进行转让,提高了交易的便利性和效率。
但与此同时,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要加强对受让人的背景调查与评估。
在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对受让人的身份、信用等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要确定受让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信用承担所转让的信用证。
可以通过查看受让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以及以往的交易记录等方面来评估其信用水平和支付能力。
如果发现受让人存在信用问题或经营状况不佳,就要警惕转让给他们信用证的风险。
其次,要加强对信用证的限制和控制。
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发证行和受让人可以通过在信用证中约定各种限制条件来控制风险。
例如,可以限制信用证的转让次数,或者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信用证的转让。
此外,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还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如使用电子签名、条形码等来验证受让人的身份和信用。
第三,要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和管理。
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发证行应当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信用证的转让情况,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应与受让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对于有违反信用证转让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各方参与者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发证行、受让人、交易商等各方都应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学习风险防范的知识,了解信用证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提高对风险的判断和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只有加强对受让人的背景调查与评估、加强对信用证的限制与控制、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与管理以及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才能有效降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保护各方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案例简介:一家成立不久的外贸公司(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了一个服装出口合同,总值40万美元。
该批货物目的港为德国汉堡,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同年5月A公司收到T市C银行的信用证通知书和所附转让信用证。
通知书上列明开证行为德国D银行,转证行为深圳E银行。
信用证标明:FORM OF CREDIT: IRREVOCABLE, WITHOUT OUR CONFIRMATION ; APPLICATION HEADER: 深圳E银行;ISSUINGBANK: 德国D银行;FIRST BENEFICIARY: 香港B公司;SECONDBENEFICIARY:收到该信用证后,A公司立即安排投产,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出现一些问题,加之B公司售给A 公司的辅料未能准时到货,致使A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
就此情况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交涉,最终B公司同意A公司将交货期推迟10天,并应A公司要求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006年8月A公司将有关单据交由C 行议付。
因数周后仍不见货款,A公司遂通过C银行查询货款下落。
查询结果:E行称因德国D银行以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而拒付,故E行也无法就信用证项下金额付款。
当A 公司再次与B公司联系时B公司一改常态,埋怨由于A未能按期交货,导致B也遭受了经济损失,现正与德国客户联系争取最好效果。
最终该笔业务以A公司减价15%了结,A公司直接损失近6万美元。
案例分析:A公司之所以遭受如此巨额损失,其原因是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信用证的性质理解不够导致无法在信用证项下安全结汇。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保证卖方安全结汇,在于银行信用参与到货款支付过程。
信用证是由银行开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书。
其条件就是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
只要卖方满足这些条款,银行便会以第一付款人身份支付货款。
但信用证的性质之一为“信用证是自足性文件”――尽管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可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受益人是否可以安全收汇完全取决于其是否能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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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系部经济贸易系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班级国贸班学生姓名刘菊1113631014指导教师王厚义2014 年4 月10 日目录一.绪论 (3)1.1研究意义 (3)1.2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 (3)1.2.1、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3)1.2.2、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4)二.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5)2.1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5)2.2转让行面临的风险 (6)2.2.1、寄单风险 (6)2.2.2、资信风险 (6)2.3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7)三.当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政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转让行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第二受益人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慎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9)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
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过后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UCP600Abstract: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form of 1etters of credi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The use oftransferable L / 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 compliance,finance and other fields, 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Ow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the parties of transferable L/C have to face risk in general as the parties in common L/ C,but also to deal with special risks of transferable L/ C,such as the credit risk of transferring bank,the risk of broker document changing faced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ies,the risk of the first beneficiaries,negotiation, etc。
These risks have influenced seriously the use and development of transferable/L C,an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trade. So the risk research of transferable L /C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specially for such a large trading nations,the financial crisis at today,the rol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ich is urgent.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UCP600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一.绪论1.1研究意义由于可转让信用证存在不同于一般信用证的特殊风险,在我国的应用还不够广泛,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了解还不够,在使用的过程中很容易卷入案例纠纷,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分析了前人成果,结合实践的经验,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做了深入的研究,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于银行更好的运用这种支付工具,规避风险都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对企业来说: (1) 有利于外贸企业深入了解可转让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法律性质以及主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加强外贸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了解,从而为企业更好的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2) 有利于企业建立自己的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各种特殊风险的了解,可以为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对可转让信用证各种风险的防范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做到未雨绸缪,进一步建立一个系统的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3) 有利于出口商利用中间商广泛的销售网络和信息资源,迅速的打开国际市场,发展国际贸易;有利于企业避开贸易壁垒,进行跨国经营。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有利于银行更好开展业务,赢得更多客户,取得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银行规避风险,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另外,银行还可以维护自己良好的声誉,得到客户的认可。
1.2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1.2.1、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在国际贸易事物中,可转让郑信用证不同于一般的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明确其受益的一方是哪方面。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
UCP60C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 (Second Beneficiary) 的信用证。
这种转让称作一次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 (Transferee) 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UCP500第 48条a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可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办理转让的银行(统称为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或另几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适用的信用证。
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UCP60C第38条就可转让信用证的界定更简洁明了,“转让信用证意指经转让银行办理转让后可供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
1.2.2、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其分类(1)根据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实践,以及 UCP600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可转让信用证有以下特点:1)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明示。
信用证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才可以被转让。
UCP600第 38 条 b 款:Transferable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specifically states it is “transferable ”,也就是说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 "的信用证。
当然,我们并不能认为凡是没有明确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就不得转让,因为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往往还可从信用证部分内容的表述中判断得出来。
一般说来,转让的规定可以简单的标明或通过信用证的部分内容来表述。
2)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但可有一个或者多个转让对象。
根据UCP60C第 38条C款规定: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任何次序位居其后的其他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不属于此类其他受益人之列。
可见,第二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
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的转让范畴。
但可转让信用证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若允许分批装运,则可以分割给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可以办理分批装运。
3)信用证的转让取决于开证行的授权。
根据 UCP600勺规定,信用证转让时均应以“transferable ”字样来表示,其他任何表达可分割、可传递等字样的词语均不能表达信用证可转让的涵义,因此,可转让信用证被开出后,开证行通常在信用证中加列此条款:“This credit is a transferable credit or This credit Transferable 。
”这意味着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已经允许第一受益人将他们间的契约关系可以延伸至信用证下的一个或者多个第二受益人。
当第二受益人接到转让的信用证后,除原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货物单价、货物的总价格、交货日期以及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日期等发生变化外,其他条款与转让前基本相同。
这样,开证行除对第一受益人构成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外,还对第二受益人进行了承诺。
4)信用证的转让常常依赖于第一受益人的实际需要。
当开证行授权可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将其获得的信用证内容可以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也可以不转让,这主要依赖于受益人发运货物的实际需要。
当受益人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信用证就不会被转让下去,也就不会出现第二受益人;当受益人不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他会将其权益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以满足信用证对货物的要求,此时才出现第二受益人。
信用证转让后,由于第一受益人的原因,第二受益人得到的信用证条款与转让前并不完全相同。
5)转让信用证是一份经过“缩水”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