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执行案件抵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执行案件抵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当清偿的债务,因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部分或全部抵销的债务。
执行案件抵充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执行案件抵充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执行案件抵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可以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应当先执行到期债务;(二)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部分债务的,执行法院可以按照债务的比例,先执行部分债务;(三)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其他财产。
”这一规定为执行案件抵充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违约责任,为执行案件抵充提供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该规定为抵押权人的抵充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执行案件抵充的条件1.抵充标的合法执行案件抵充的标的必须合法,即抵充的债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抵充债务到期执行案件抵充的债务应当到期,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抵充债务具有可抵充性执行案件抵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抵充性,即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部分债务,且债权人有抵充的意愿。
4.抵充债务的债权人同意执行案件抵充的债务,债权人应当同意抵充,否则抵充无效。
四、执行案件抵充的程序1.提出抵充申请被执行人或者债权人提出抵充申请,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抵充申请书;(2)抵充债务的证明材料;(3)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4)债权人的同意证明。
有关执行款清偿顺序的法律条文
有关执行款清偿顺序的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第七十四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2009-12-2113:49:3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文具体内容尚未见诸媒体。
赋强公证书执行中清偿次序和利息计算的剖析
赋强公证书执行中清偿次序和利息计算的剖析作者:郭臻董秀霞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8期摘要:笔者在研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执行案件中,发现有些执行法官关于本金和利息清偿次序问题存在偏差,在执行规则基本清晰的情况下,理解和适用的偏差应予规范。
关键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本金利息;清偿次序一般民法债权的抵充顺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
但笔者在研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执行案件中,发现部分法院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差异,尤其是对于本金和利息清偿次序问题,笔者做以下剖析。
一、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还清全部欠款时,清偿次序的问题部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所还部分款项应先冲抵本金,再冲抵利息。
笔者认为:冲抵顺序应当是(1)实现债权的费用;(2)利息;(3)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均简称为《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这里应当先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指的就是生效法律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中的本金和利息。
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第254页)明确指出:“《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迟延履行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而未改变实体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抵充或者清偿顺序的规定”。
該书本节的最后,更加明确的指出:“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和利息,是要优先于本金清偿的,这是十分明确的。
二、关于一般利息计算到法律文书生效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是否包含一般利息问题部分法院认为:一般利息计算至生效之日止的,在迟延履行期间不再计算一般利息,只计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
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作者:曹守晔发布时间2009-06-12 07:23: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其内容,一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是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法释〔2009〕6号批复还进一步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应当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本金与利息哪一个优先?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的意见不统一。
法释〔2009〕6号批复主要解决了上述问题。
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关于“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随着金融政策的调整如何确定问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如何确定?有人认为,对于企业贷款,人民银行制定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利率上下限,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效益等状况,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不应执行企业贷款最高利率,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个人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而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只有基准利率,没有利率浮动区间,故最高利率即基准利率。
还有人认为,金钱债务,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企业之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都应当按照企业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依据法释〔2009〕6号批复,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应当与企业法人一样,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平等对待。
“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重要的申请法院执行中执行款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
重要的申请法院执行中执行款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申请法院执行中执行款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百度首页 | 登录注册2011-11-19 15:35满意回答二、计算公式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3、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计算期限的确定。
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日,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3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法律未加规定,一般认为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法院控制日,即以执行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财产的日期为截止日。
二是当事人兑现日,即以执行申请人领取执行款物的日期为截止日。
按照第一种方案操作,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曾采取过保全措施且保全到位,则将不存在迟延履行金。
对此可以这样看待,法律设定与司法政策重申迟延履行金制度的初衷是促使败诉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使胜诉当事人的诉讼成果有所保障。
在胜诉当事人权利有保障的情况下,再赋予其享有迟延履行金的意义已不大,毕竟这不是诉讼福利与补贴。
与此同时,保全到位的案件中,败诉当事人的履行或法院的执行不会过分迟延,即使有所迟延也是法院处理保全财产所必需的合理期限。
按照第二种方案操作,可能带来的问题是,从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到兑现给执行申请人之间,还有一个必要的期限,如评估拍卖查封财产所需的时间等。
期间,被执行人已主动提供或被动丧失了财产的占有控制权,再让其承担迟延履行金,则不当加重其责任,有失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
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5⽉17⽇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予以明确。
该司法解释⾃5⽉18⽇起施⾏。
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看看批复中的重点内容吧!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被执⾏⼈逾期履⾏应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个法院不同的执⾏法官对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例清偿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在执⾏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步明确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法:
(1)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期间。
2024年法律知识度二浅析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金制
法律知识度二浅析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金制背景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是很常见的现象,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可能会故意拖延支付,导致执行效果不明显,消耗执行时间和经费,给申请人造成很大的困扰。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迟延履行金制度。
迟延履行金的定义迟延履行金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判决中规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作为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对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赔偿。
迟延履行金的制度原理迟延履行金制度是保护申请人的一种措施,通过制定迟延履行金,提高债务人的履行意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同时,对于不履行、拖延履行、恶意拖欠的债务人,加强其法律责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迟延履行金数额的计算当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迟延履行金的数额。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可以采用以下两种计算方式:按日计算按日计算是指在规定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未履行的每天,申请执行人可以获得一定金额迟延履行金的赔偿。
按日计算的迟延履行金数额通常是按债权本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一次性数额计算一次性数额计算是指在规定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最后一天,申请执行人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迟延履行金的赔偿。
一次性数额计算的迟延履行金数额通常是按债权本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在民事执行中,适用迟延履行金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1.债权人已经提交了执行申请;2.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到期;3.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4.债务人未能证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由于不属于其责任范围的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
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程序当申请人实现其请求后,即法院对迟延履行金的判决生效,债务人应及时履行判决,缴纳迟延履行金。
如果债务人仍然未履行判决,那么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债务人履行判决或物质财产被查封、扣押、变卖等实现债权的方案被执行完毕。
结论迟延履行金是民事执行中的一种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制度,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从制度上保持执行的公正和严厉。
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仅适用于金钱债务类迟延履行金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经于2014年8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
该解释对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利率及方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之前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不同。
笔者就自己对该解释的学习及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现将自己的见解与大家分享:一、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金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该条款是关于对迟延履行金的最直接的法律规定,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看出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在法律领域中,迟延履行金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当一方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时,就可能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设立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那么,最新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迟延履行金的性质。
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性质。
一方面,它对迟延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惩罚,以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对因迟延履行而受到损失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在计算迟延履行金时,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相对较为明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里的“加倍”通常是指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例如,某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 10 万元欠款,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付。
假设迟延履行期间为 100 天,那么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为:100000 元×0000175×100 天= 1750 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计算基数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的债务本金。
如果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本金发生了变化,比如增加了利息或者违约金等,那么计算迟延履行金的基数也应当相应调整。
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情况则相对复杂一些。
这需要根据具体的义务内容和案件情况来确定。
比如,在要求交付特定物的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交付义务,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根据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
损失的计算可以参考该特定物的市场价值变化、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及时获得该物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等因素。
再比如,在要求履行行为义务的案件中,如要求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如果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当地类似行为的收费标准或者请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金钱债务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说明
关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中执字第240号案件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金钱债务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说明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中山***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制冷机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空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申**,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广东道**-**号**大厦第*座**楼。
法定代表人:申**,职务:董事长。
二、执行案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中执字第240号三、执行依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中中经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168 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书已于2002年8月6日生效)。
四、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返还已收的货款人民币477800元;2、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赔偿人民币60460元;3、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一并支付一审反诉费17500元和二审受理费22925元,合计人民币40425元;综上,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578685元, 被执行人应在上述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即2002年8月14日)起七日内付清。
4、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的,应当自2002年8月14日起至全部债务付清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人加倍计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的前期已执行情况申请人于2003年6月17日收到法院转交的拍卖中央空调机组所得的第一笔执行款合计111696元,扣除申请人预付的2000元评估费用,申请人已收到的第一笔执行款为109696元。
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578685元。
自2002年8月14日至2003年6月17日期间,延迟履行期间为307(即17+30+31+30+31+31+28+31+30= +31+17)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由此可知,截至2003年6月17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2408.61(即578685*5.31%*2*307/360)元,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总和为631093.61元。
强制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千万不要少算了
强制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千万不要少算了在民事案子的强制执行中,为了在经济上去惩罚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被告,必须让不诚信的人付出代价,需要被告(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支付原告(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一份判决书中的判决主文部分,列明了被告需要履行的义务,并在主文的下面接着载明了: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个,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你一定要搞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一下上面的这个司法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这个利息的约定来源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最终的来源地是你的诉讼请求。
毕竟,不告不理,你不主张,人家法院是不会主动给你判上的。
例如: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你在起诉的时候,特别是在庭审中,审判长要求你明确一下你的利息计算方法的时候,你要注意了,你一定要这样说:“利息计算从逾期还款之日起,一直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这个利息,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要是你没有主张这个利息,到了执行阶段,你可要吃大亏了,因为只能主张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这个利息的计算标准,其实是很保守的,根本达不到惩罚的目的的,利息仅仅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执行申请书的书写也是有技巧的,在执行请求中,务必要写上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权益受损而应支付的一定金额。
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如果一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就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那么,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
首先,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是指违约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段。
在确定迟延履行期间时,需要明确违约方延迟履行的起止时间。
2.确定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一般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金利率和迟延履行期间确定计算基数。
3.计算迟延履行金:根据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和计算基数,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 = 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基数。
在实际计算迟延履行金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计算,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受到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实际计算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计算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迟延履行金的计算结果合法合理。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23-124页转载自:法商之家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
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该依次按照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
这一原则在我国许多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押合同无另外约定时,质权人收取的质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上述规定无不体现了一般债权清偿时抵充顺序为费用、利息、原本债权。
一般民法债权的抵充顺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
但如前文所述,迟延履行利息,名为利息,实则具有一定公法性质,是对当事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一种惩罚。
所以司法解释中4定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清偿顺序不适用一般民法债权的清偿抵充顺序。
首先,迟延履行属于罚息,是对不按期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惩罚方式,与普通债务主债务之利息有本质属性上的区别。
民事执行中,本金、利息、“罚息”应如何清偿?
民事执行中,本金、利息、“罚息”应如何清偿?简言之:1、有约定从约定(执行和解中,不少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甚至放弃部分乃至全部利息及“罚息”);2、若申请执行人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则要区分时间点!2014年8月1日前清偿顺序为:金钱债务(即本金加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即“罚息”)并还;2014年8月1日后清偿顺序为:先金钱债务(即本金加利息)后迟延履行利息(即“罚息”)。
而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则是先利息后本金。
具体分析详见《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1)》:问: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本息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是否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债务抵充顺位原则?答: 关于计算执行还款本息的顺序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
当事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时,依据最高法院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在2014年8月1日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在执行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支付部分执行付款时,应按照约定的先扣除利息部分,再扣除本金部分,尚未清偿的本金可以继续计算逾期利息。
其中此处的“金钱债务”概念与“全部债务”呼应,需按照一般文义进行解释,即包括所有支付货币欠款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借款本金,还是因借款产生的利息,都属于金钱债务的范畴,亦即此处的“金钱债务”包含一般债务利息。
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则属于费用的范畴,不包括金钱债务范围内,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要对这些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先行扣除。
另外,虽然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都属于“利息”的范畴,但是两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
北京高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院关于计付迟延履⾏利息、迟延履⾏⾦若⼲问题的解答关于计付迟延履⾏利息、迟延履⾏⾦若⼲问题的解答有关于指导思想、起算⽇、截⽌⽇、如何计算迟延履⾏利息、如何确定计算基数、数额如何确定、提出异议如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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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付迟延履⾏利息、迟延履⾏⾦若⼲问题的解答1、迟延履⾏利息、迟延履⾏⾦属于申请执⾏⼈的民事权利,其有权予以处分。
迟延履⾏利息、迟延履⾏⾦的计付,依法可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适⽤本解答的相关意见。
2、被执⾏⼈迟延履⾏的,迟延履⾏利息或迟延履⾏⾦⾃执⾏依据指定的履⾏期间届满的次⽇起计算;执⾏依据未指定履⾏期间的,迟延履⾏利息或迟延履⾏⾦⾃执⾏依据⽣效之⽇的次⽇起计算。
执⾏依据确定分期履⾏义务的,对每⼀期的迟延履⾏利息或迟延履⾏⾦分别予以计算。
3、执⾏过程中,若执⾏的财产为货币类财产,计算迟延履⾏利息截⾄案款到达执⾏法院账户之⽇,但因可归责于被执⾏⼈的原因⽽未发还案款的除外;若执⾏的财产为⾮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式变价的,计算迟延履⾏利息截⾄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之⽇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之⽇。
执⾏中需要进⾏案款分配的,计算迟延履⾏利息截⾄分配⽅案确定之⽇。
分配⽅案确定之⽇,以分配⽅案最终核准⼈的核准时间为准。
计算迟延履⾏⾦截⾄⾏为义务履⾏完毕之⽇。
4、执⾏依据⽣效后、申请执⾏前,被执⾏⼈主动要求履⾏执⾏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作出实际履⾏⾏为,有证据表明申请执⾏⼈⽆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计算迟延履⾏利息截⾄被执⾏⼈作出实际履⾏⾏为之⽇。
5、诉讼前、诉讼中已⾜额保全财产,执⾏依据⽣效后未申请执⾏的,若被保全的为货币类财产,不计算迟延履⾏利息。
若被保全的为⾮货币类财产,计算迟延履⾏利息截⾄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之⽇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之⽇;被执⾏⼈在判决⽣效后向申请执⾏⼈表⽰愿以被保全的财产履⾏债务并催促申请执⾏⼈及时申请执⾏,申请执⾏⼈不及时申请执⾏的,⾃被执⾏⼈向申请执⾏⼈作出催促申请执⾏的意思表⽰之⽇⾄申请执⾏之⽇,不计算迟延履⾏利息。
执行款本息清偿顺序
执行款本息清偿顺序
执行款本息清偿顺序
先偿还利息。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到期除归还本金外,还要偿付利息,如果借款人违约,还需要支付罚息和实现债权有关费用。
偿还性是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因此银行一般都要通过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206条进行了明确。
即本金、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金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
解析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
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其内容,一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是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法释〔2009〕6号批复还进一步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应当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本金与利息哪一个优先?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的意见不统一。
法释〔2009〕6号批复主要解决了上述问题。
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关于“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随着金融政策的调整如何确定问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如何确定?有人认为,对于企业贷款,人民银行制定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利率上下限,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效益等状况,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不应执行企业贷款最高利率,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个人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而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只有基准利率,没有利率浮动区间,故最高利率即基准利率。
还有人认为,金钱债务,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企业之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都应当按照企业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依据法释〔2009〕6号批复,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应当与企业法人一样,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平等对待。
“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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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
◇曹守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自2()09年5月18日起施行。
其内容,一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是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法释[2()09]6号批复还进一步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应当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本金与利息哪一个优先?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的意见不统一。
法释[2009]6号批复主要解决了上述问题。
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关于“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随着金融政策的调整如何确定问题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如何确定?有人认为,对于企业贷款,人民银行制定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利率上下限。
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效益等状况,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不应执行
企业贷款最高利率,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个人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而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只有基准利率,没有利率浮动区间,故最高利率即基准利率。
还有人认为,金钱债务,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企业之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都应当按照企业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依据法释[2009]6号批复,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应当与企业法人一样,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平等对待。
“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没有区分企业与自然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也没有区分企业和自然人。
故对于迟延履行判决中的金钱债务计算双倍罚息,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应当执行统一的利率标准。
法发[1992]22号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由于当时我国在利率问题上实行的是国家控制的中央金融政策,贷款利率并未放开。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存、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区间,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央行对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规定进行浮动。
根据当时的金融贷款政策,“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最大值。
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期间。
该通知第2条第(一)项规定: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
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由此看出,除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有上限,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不上浮外,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再设上限,由其按照商业化原则在下限浮动幅度(基准利率乘以0.9)以上自主确定。
依据现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的上述政策,“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目前已经不存在。
从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执行的贷款利率基本实践来看,实行下浮利率和基准利率的占500h,以上。
除去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实行下浮利率和基准利率的占60%左右。
根据我国现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政策及实践中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的标准来看,以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作为双倍罚息的计算标准具有可行性,主要理由是:第一,具有确定性,便于计算;第二,常常是各金融机构执行贷款利率标准的高点;第三,两倍的基准利率对于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惩罚作用。
二、关于执行款应首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问题
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以外,对于究竟先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还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约定,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先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再执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务.即“先息后本”:第二.先执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务.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先本后息”;第三.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包括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金钱债务及该部分金钱债务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本息并还”。
法释[2009]6号批复采纳了第三种做法,主要理由是:
1.“先息后本”不利于缓解执行难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符合商业银行一般的操作习惯。
但是,迟延履行罚息制度是为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补偿申请执行人因为迟延履行遭受的损失而设,两倍的基准利率作为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被执行人已经具有惩罚作用。
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执行存在对被执行人债务计算复利的因素,有可能导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过高,不利于缓解执行难,不利于清理执行积案。
2.“先本后息”有可能强化执行难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兑现执行款,减轻了被执行人的负担,对被执行人有利,客观上会纵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从而损害执行申请人的利益。
在执行清偿本金之后仅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时,还容易造成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了了之,或者增加执行申请人的诉讼成本。
3.“本息并还”切实可行执行款在偿付判决中的金钱债务时,如果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就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没有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照“利随本清”、“本息并还”原则执行。
在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位的款项不足以抵偿某一执行申请人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比例一并偿还的原则执行。
实行“本息并还”.即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包含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金钱债务及该部分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双方当事人更为公平。
实行“本息并还”,既有利于及时兑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护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又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进而实现法律运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罚则的警示作用和处罚功能。
实行“本息并还”,更切实可行,计算方便。
具体计算方法是:(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f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三、关于“本息并还”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关系问题
法释[2009]6号批复所确定的“本息并还”原则适用的范围限于也仅仅限于: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达不成协议。
只有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才可以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
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程序中的本息按比例清偿不同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既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抵押物价款清偿抵充的顺序,也不同于合同之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参考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的精神,对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作出了解释。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适用标准,法释【2009]5号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条解释是在参考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立法例的经验.也参考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本条解释填补了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漏洞,是审判的一般清偿抵充顺序。
法释[2009]6号批复中“本息并还”是执行程序中执行款的特珠清偿抵充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