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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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附件2: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

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

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评价程序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

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一个评价单元:

1 原设计批复的堤段;

2 同一个行政管理的连续性河道堤防;

3 同一个单位管理、属同一保护闭合区范围内的堤防。

2.4 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交叉建筑物对堤防安全的影响情况、运行管理条件,查阅勘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资料。

2.5 典型断面选取

典型断面选取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对不利断面,综合考虑结构型式、地质条件、堤顶沉降、堤防走向、河道坡降、河面宽度及堤防工程安全现状等因素。

2 在一个评价单元中,典型断面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间距可按500~1000m选取。

3 对地质条件变化大、断面型式不一、堤前冲刷严重、沉降变形大、渗漏严重、水毁决口堤段、险工险段以及修复堵口段等工况差且安全状况差的堤段应加密选取。

2.6 分项复核评价

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等按选取的典型断面进行复核计算,并结合现场安全检查情况对评价单元做出评价;工程质量、运行管理、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等按评价单元整体状态进行分析评价。

2.7 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根据各分项复核评价结论,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工程的安全类别。

3 现场安全检查

3.1 现场安全检查目的

了解工程历年的现场安全检查资料情况、堤防工程直观安全状况及运行管理条件,提出开展堤防安全评价的工作重点和建议。

3.2 现场安全检查的方法

查阅堤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阶段的档案资料;进行工程现场踏勘、直观检查或辅以简单的测量、测试手段。

3.3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

3.3.1档案资料

查阅堤防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设计及批复文件,施工质量控制与检测、质量评定与验收资料,运行管理中出现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历年巡查资料等。

3.3.2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应抓住影响工程安全的重点关键部位,对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应反复检查。现场安全踏勘的主要内容见附录A,现场踏勘的重点部位是:

1 防冲设施;

2 迎水面、堤顶、背水坡等护面结构;

3 镇压层、护堤地等护堤设施;

4 堤身填料、防渗土体等主要材料;

5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结合部位;

6 对以空箱、框架等混凝土结构为主的堤防工程,着

重调查地基处理方式、堤前护堤设施,混凝土的冲蚀、变形及结构止水等。

3.4 现场安全检查结论

3.4.1 说明工程的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4.2 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内容及工程勘探、检测与试验工作的建议。

4 工程质量评价

4.1 工程质量评价目的是评价堤防现状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的要求,并为结构安全和渗流分析评价提供符合工程实际的基本参数。

4.2 工程质量评价内容:对堤基处理、堤身填筑、堤岸防护等现状质量进行评价,并提供各项复核或评价所需要的工程现状参数;对工程存在的结构变形和渗漏等质量缺陷进行分析、评价。

4.2.1 土堤工程质量评价的重点:基础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堤防变形情况;防渗体和反滤排水体是否可靠;堤身填筑料的压实指标、渗透系数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当堤防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滑动、散浸或集中渗漏等现象时,应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4.2.2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堤防工程质量评价的重点:基础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现状混凝土强度、结构整体性和耐久性;当发现有裂缝、剥蚀、漏水、露筋等问题时,应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4.3 工程质量评价方法以工程历史资料分析和现场质

量检查为主,并辅以测量、勘探、隐患探测和检测等工作。

4.4 工程历史资料分析

通过对工程建设或加固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查)、监理以及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复查和统计分析,评价工程施工质量;对缺乏资料的工程需与原设计、施工人员进行座谈收集资料,并与有关规范对照,评价工程的施工质量。

4.5 现场质量检查

以现场踏勘方式,主要检查工程的外观质量及运行情况是否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其检查的内容按3.3.2的条款进行。

4.6 测量、勘探、隐患探测、检测与试验

4.6.1 测量:主要测量工程现状断面轮廓尺寸和堤顶高程;沿堤线每隔200~500m选取一个横断面测量堤防断面轮廓尺寸,测量宽度要求临水坡堤脚以外20~30m,背水坡堤脚以外10~20m ;每隔100~200m选取一个点测量堤顶高程与防浪墙顶高程;典型断面必须进行轮廓尺寸、堤顶高和防浪墙顶高程测量。

4.6.2 勘探:主要是查明堤防现状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堤身和堤基隐患的性质、分布范围,并为堤防典型断面稳定分析和渗流安全分析提供计算参数。堤防安全评价工作一般应进行地质勘探与相关的检测工作。

1 勘探布置纵向钻孔间距视堤防等级、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每隔500m~1000m布置一个横断面。

2 横断面宜垂直于纵剖面布置,横断面应包括堤身和

堤外,断面长度及布孔数量应满足堤防安全鉴定分析计算的需要,布孔数量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布孔3个以上的横断面应不少于1个。

3 钻孔深度一般为堤基以下堤身高度的1.5~2.0倍,当相对透水层较深或软土层较厚时,孔深应满足渗流及稳定分析的要求;基岩出露或浅埋段钻孔宜揭穿强风化层。

4.6.3 隐患探测:主要是查明安全隐患的范围与分布情况;可采用有损探测和无损探测,对堤身浅层局部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部位,可挖坑探查。

4.6.4 检测与试验:检测与试验项目、内容与数量应满足工程质量评价、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复核的要求。检测与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1 土堤一般要求检测堤身、堤基主要填筑材料的物理密度、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压实度、抗剪强度指标等内容。

2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堤防一般要求检测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耐久性等。

4.6.5 白蚁探查:白蚁危害地区应对堤防是否存在白蚁隐患进行探查,查明蚁患的范围与分布情况。

4.7 分析工程存在严重结构变形和渗漏等质量缺陷的原因,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的影响。

4.8 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1 现状工程质量均达到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且工程运行中未暴露出明显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评价为“A”级。

2 现状工程质量大部分达到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在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一定的质量缺陷,但尚不危及工程安

全运行,工程质量评价为“B”级。

3 现状工程质量大部分未达到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在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已危及工程安全运行,工程质量评价为“C”级。

5 防洪标准复核

5.1 防洪标准复核的目的是复核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是否满足原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

5.2 防洪标准复核的内容主要是复核设计洪水位及相应达到的堤顶高程。设计洪水标准与堤防级别原则上采用原设计批准文件确定。对于堤防工程因防护区及防护对象发生变化,原设计采用的洪水标准已不符合现行《防洪标准》(GB50201)规定时,应在复核时进行说明。

5.3 设计洪水位复核

根据堤防设计阶段洪水计算的水文资料和设计以后延长的水文资料,以及在此期间流域人类活动的影响和堤防工程现状,进行各典型断面设计洪水的计算复核,并进行成果的合理性分析。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其成果也可直接采用:

1 当河道有近期经审核批准过的水文计算成果时,可选用其成果中相应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成果;

2 当河道堤防上、下游原设计水文参数和河道下垫面参数经分析未发生重大改变时,可采用相应防洪标准的原设计洪水位成果。

5.4 堤顶高程计算

5.4.1 堤顶高程等于设计洪水位加上堤顶超高。堤顶超高包括波浪爬高、风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项。

5.4.2 堤顶超高值,采用原设计确定方法和现行规范的确定方法分别进行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合理采用一种方法计算的堤顶超高值。

5.5 防洪能力采用沿线各点的堤顶高程差△Z i 值进行评价,沿堤线每隔100~200m 计算一个点,堤顶高程差△Z i 的计算方法如下:

pi i i Z Z Z -=?

式中:

△Z i ——第i 个点的堤顶高程差,m ;

Z i ——第i 个点的现状堤顶高程,m ;

Z pi ——第i 个点在设计洪水标准下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m 。

两个典型断面之间各点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可按其两个典型断面复核后的高程值进行线性内插。

5.6 防洪能力评价标准

5.6.1 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 i 均大于或等于0,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能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5.6.2 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 i 出现负值时,且其绝对值的最大值符合下述情况,表明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基本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1 允许越浪的堤防,不大于要求的安全加高值;

2 不允许越浪的堤防,不大于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两者要求的安全加高值的差值。

5.6.3 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 i出现负值时,且其绝对值的最大值符合下述情况,表明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运行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C”级。

1 对允许越浪的堤防,已大于要求的安全加高值;

2 对不允许越浪的堤防,已大于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两者要求的安全加高值的差值。

6 结构安全评价

6.1 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在设计洪水位运行工

况下现状堤防工程结构是否安全。

6.2 结构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堤身整体(局部)抗滑稳定、抗倾稳定及结构防冲分析。整体结构稳定为复核评价的重点;对堤防工程结构稳定已暴露出的问题或出现的异常情况也应作重点复核。

6.3 结构安全评价方法是通过结构稳定计算复核,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和变形观测资料分析,综合评价堤防的结构安全状况。

6.4 土堤整体结构稳定复核

6.4.1 整体抗滑稳定分析应采用复核后的设计洪水位,计算工况、计算方法及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现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规定要求。

6.4.2 抗滑稳定分析计算公式中的相关参数应取用堤防现状的轮廓尺寸和各土层物理力学特性指标,关于水位降落时堤身形成的浸润线可结合渗流计算成果进行分析。

1 当缺乏各土层物理力学特性指标时,应根据工程的现状环境条件和地质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勘探、试验获取。

2 采用总应力法稳定分析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取经饱和后的固结快剪指标C cq、ψcq或三轴固结不排水指标C cu、ψcu;采用有效应力法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取经饱和后的慢剪指标C s、ψs或三轴固结排水指标C cd、ψcd。

3 软土地基宜采用十字板试验资料。

6.5 防洪墙结构稳定复核

6.5.1复核内容主要包括防洪墙的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

6.5.2 计算荷载、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抗倾稳定安全系数及基底应力应满足现行GB50286要求。

6.5.3对混凝土框架等结构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结构应力、变形复核及局部配筋验算,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6 防冲复核

6.6.1复核内容主要是复查堤防冲刷情况、保(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水力计算,分析堤身防冲的安全状况。

6.6.2 护面结构及堤脚的抗冲稳定性计算方法可按现行GB50286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7 对有变形监测资料的堤防,应对监测资料进行分

析,包括沉降(竖向位移)分析、水平位移分析等,分析方法可参考有关规程规范进行。

6.8 结构安全评价标准

1 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满足要求,堤身防冲设施和堤身结构稳定均满足要求,现场检查堤防外观无不安全情形、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2 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满足要求,但堤身防冲设施稳定局部不能满足要求,堤身结构存在一定变形情况,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3 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不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有不满足要求,且堤防结构存在严重的结构变形,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评价为“C”级。

7 渗流安全评价

7.1 渗流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堤防工程原设计施工的渗流控制设施和当前的实际渗流状态能否满足堤防安全运行要求。

7.2 渗流安全评价方法采用经历高洪水水位的运行工况调查、现场渗流控制设施安全检查以及典型断面在设计工

况下的渗流稳定计算。

7.3 高洪水位运行工况调查

主要调查经历过高洪水位的堤防内坡、坡脚、连接部位等是否存在渗水、冒砂、湿软、隆起或塌陷等现象,对险工险段和修复堵口段应作重点调查。

7.4 渗流控制设施检查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结合相关的勘探、检测成果,核实现状防渗土体的完整性和顶高程、反滤和排水结构的完整性、合理性。

1 检查防渗体与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满足原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

2 检查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渗流异常现象,评价其对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3 分析工程现状条件下各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的工作性态,评价在高水位运行时的渗流安全性。

7.5 渗流稳定计算

计算设计洪水位时的浸润线位置;当在背水侧堤坡逸出时,应计算出逸点的位置、逸出段与背水侧的出逸比降;根据背水坡填土及地基土的渗透变形类型,复核其渗透稳定。

计算水位降落期临水坡的出逸比降,复核其渗透稳定。

渗流计算可参照现行GB50286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7.6 渗流安全评价

1 渗流控制设施完善,渗流稳定计算成果满足要求,堤防运行中渗流状态正常,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2 渗流控制设施基本完善,渗流稳定计算成果基本满足要求,堤防运行中渗流状态基本正常,或有一定渗流异常但不影响堤防工程安全,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3 缺少必要的渗流控制设施,或渗流稳定计算复核成果不满足要求,堤防存在严重渗漏现象,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C”级。

8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8.1 堤防工程交叉建筑物主要指与河道堤防工程配套的水闸、旱闸、泵站、穿堤管线、码头、桥梁等。

8.2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对受交叉建筑物影响、与其连接部位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进行评价。

8.3 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堤防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性及防洪影响,当交叉建筑物为堤防完工后建成或堤防连接段存在渗漏、裂缝问题时应重点评价。

1 主要针对交叉建筑物对堤防结构安全、渗流安全、运行管理等影响以及堤防的防洪标准是否相一致进行评价。

2 水闸、旱闸、泵站等交叉建筑物自身的安全评价应按照或参照相应规定进行;

8.4 评价方法主要以现场检查为主,检查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是否存在开裂、脱空、错位、渗漏等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以评价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性。

8.5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1 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无明显质量缺陷,且两者的设计防洪标准相一致,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无明显的安全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A”级。

2 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存在一定的开裂、脱空、错位、渗漏等现象;或交叉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低于堤防设计标准,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有可能产生的一定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B”级。

3 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已构成结构安全和渗流安全隐患;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C”级。

9 运行管理评价

9.1 运行管理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对堤防运行管理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9.2 运行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

1 组织管理: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工程历史档案资料、运行管理资料的完整情况等。

2 工程安全与保护: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保护范围划定、涉河行政管理等。

3 工程运行:堤防历年来的最高洪水位、最低水位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堤防经历高洪水位的运行情况应重点评

述。

4 工程维修养护:包括堤身、沿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已进行过大修或加固的堤防应进行加固效果评价。

5 安全监测:包括安全监测设施是否配备齐全,日常监测工作与监测资料整理是否按规定开展;

6 交叉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情况。

7 历年来的年度堤防管理考核情况。

9.3 评价方法是根据河道堤防运行管理自查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结果,对堤防运行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9.4 为全面合理评价堤防运行管理,堤防运行管理单位应编制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查报告内容参照9.2条。

9.5 运行管理评价标准

堤防工程维护良好、运行管理正常,运行管理评价为好;

堤防工程维护尚可,运行管理基本正常,运行管理要求的大部分内容已按相关要求做到的,运行管理评价为一般;

运行管理要求评价的大部分内容没有按相关要求做到的,运行管理评价为差。

10 综合安全评价

10.1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

10.1.1 按照安全评价单元,在分析总结分项复核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海塘安全综合评价意见和工程安全类别。

10.1.2 对安全类别综合评价为二、三类的堤防工程,应提出加固处理的意见与建议。

10.2 安全类别评价标准

10.2.1 一类堤防:安全可靠,能按设计正常运行。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均为“A”级时,综合评价为一类堤防。

10.2.2 二类堤:基本安全,经局部加固后可按设计正常运行。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中有一项及以上为“B”级时,综合评价为二类堤防。

10.2.3 三类堤:不安全,属于病险堤防。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中有一项为“C”级时,综合评价为三类堤防。

附录A:河道堤防工程现场踏勘主要内容

注:附属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内容需另附。

条文说明

1 总则

1.1 我省河道堤防数量众多,在防御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河道堤防的安全越来越重要。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河道堤防安全评价的办法,为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管理,指导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合理评价工程安全状况,现根据国家和我省对河道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河道堤防实际情况和加固前期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导则。

1.2 据2007年调查统计,我省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堤防总长14255.53km,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5年的堤防359.8km,10年的堤防2545.19km,20年的堤防7753.96km,50年的堤防2788.14km,100年的堤防808.44km 。20年及以上的河道堤防11350.54 km,约占堤防总长的80 % 。为较全面掌握我省河道堤防的安全状况,确定本导则适用范围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20年及以上的河道堤防。

1.3~1.4 对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开展的对象、安全类别划分、评价内容进行了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本导则规定的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程序步骤:

1 收集较为完备的基础资料;

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评价单元;

3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4 在评价单元中选取典型断面,从防洪标准、结构稳定和渗流安全等三个分项进行复核;

5 对评价单元从整体的工程质量、运行管理和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安全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6 在对典型断面各分项复核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对评价单元整体的各分项评价意见,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工程的安全类别。

2.3 “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其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本导则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是针对一个“评价单元”而言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与水库大坝不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以一座水库为一个评价单元,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则视情况可以把一条堤防作为1个或若干个评价单元。

堤防工作运行中,一些安全隐患集中出现在一个区段内,亦可将区段内的堤防单独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2.7 通过对各分项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后,提出相应评价结论,根据分项评价结论,结合堤防工程运行特点,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安全类别。

3 现场安全检查

3.1 现场安全检查是堤防安全评价的一项基础性和先导性工作,它要为下一步开展堤防安全评价提出工作重点和建议,必须认真仔细的做好。

3.3 现场踏勘是现场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

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各村阳光农廉查询室 在换届选举期间设备管理 暂行制度 为加强各村阳光农廉查询室(以下简称“查询室”)在换届选举期间的设备管理,更好地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服务,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设备,结合选举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查询室的设备和资料是本村的集体财务,也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障基层民主的重要财产。加强查询室设备和资料的规范管理,是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二、各级村委会选举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都有保护查询室设备和资料的义务。凡规定是查询室的设备和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据为己有。 三、查询室的设备和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乡纪检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明确有一名成员分管查询室工作,阳光农廉大厅负责监督、指导。 各村由村委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并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查询室的设备和资料,业务上受乡镇农廉机构的监督、指导。 四、村委会选举期间,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集体财务的

法规和制度,确保查询室设备与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五、乡农廉机构根据选举期间查询室设备和资料的管理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必要的所需开支。 六、查询室的设备和资料要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设备安全保管、存放妥当,将列入村委会换届选举验收和考核的指标之一。选举前,乡阳光农廉领导机构负责人应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并封存,选举后,前村委班子与新任班子进行移交签收。 七、选举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做好查询室设备和资料的移交工作。各村应向乡阳光农廉领导机构汇报选举期间查询室管理的具体情况。 八、本制度由乡阳光农廉领导机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试行) 1、目的 为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客户满意,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以提高全员的积极性、责任感,从而有效的达到激励全员参与,全员品管之目的。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品质有关的所有部门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3、职责: 3.1品管部负责质量取证工作,生产各车间、班组积极做好配合。 3.2主管生产负责人、品管部负责人负责质量奖惩处置工作。 4、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 4.1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 A 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4.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4.1.2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4.1.3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1.4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 4.1.5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 4.1.6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 4.1.7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 4.1.8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 4.1.9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1.10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4.1.11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4.1.12其它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 5.奖励细则 5.1操作员工的奖励 5.1.1能及时发现本工序产品质量隐患,避免批量不合格品发生者,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10元/ 次; 5.1.2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等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 奖励10-50元/次; 5.1.3发现检验员将不合格品误判为合格品,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 给予奖励10-50元/次; 5.1.4互检时及时发现上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者,每举报一次, 给予奖励10元/次; 5.1.5对本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能积极提出改善建议被采纳者,视其改善效益,给予奖励 20-80元/次。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六年五月 - 2 -

编制说明 200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统一体系,意味着镇、乡、村庄应各有为其量身定做的、区别于城市的技术标准和编制方法。目前镇、乡规划多参照国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行,但该标准发布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尚未体现镇、乡规划的差异,之后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在用地类别尤其是公共设施类有较大的调整,《镇规划标准》中用地分类亦需做相应调整。现在《乡规划标准》CECS366:2014已出台,《镇规划标准》尚在修订中,当前的规划标准、规范尚难以满足镇规划、乡规划作为独立规划的要求。 为落实《城乡规划法》,及时为福建省乡镇规划提供技术支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编制《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导则前三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要“做什么”的问题,明确镇、乡规划层次、编制原则、编制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深度及强制性内容、成果要求等,主要供规划管理部门在委托和审查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第四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怎么做”的问题,明确技术通用性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规划指引,主要供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 鉴于镇、乡层级相同但又分属“城镇”、“乡村”范畴,其规划编制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其规划要求、方法、标准应有所区别;但省内有一些镇、乡差异并不大,如有些乡位于城镇密集区,或在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在编制时也可选择按镇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导则编写时对共性部分用通则表达,对差异性部分则补充说明。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试行。由于镇、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尚处于多种探索、尝试中,本导则将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吸纳各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各使用单位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 - 3 -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2007-6-16 0:00:00 中国兽药114网信风浏览:2001 公司GMP管理文件 题目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编码: SMP-SC-0160-00 共7页 制定 审核 批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办公室 颁发数量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质量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 一、目的:制定生产过程重要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各个生产环节质量得到严格控制。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技术部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 三、责任者:生产技术部经理、QA检查员。

四、正文: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必须对生产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及其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1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 2.1纯化水、注射用水:澄明度必须符合标准 2.2 安瓿的洗涤及干燥灭菌:在准备室脱去外包装送入粗洗室粗洗,后送入精洗室洗涤,外壁应冲洗,内壁至少用纯化水洗两次,最后经过0.45μm滤膜滤过的澄明度合格的注射用水洗净,干燥、灭菌、冷却,灭菌后的安瓿应立即使用或清洁存放贮存不得超过2天,洗涤后的瓶子应进行清洁度及澄明度检查。 1.3称量:称量前应核对原辅料品名、批号、生产厂家、规格,应与检验报告单相符。调换原辅料供应商时应有小样试验合格单或已经过验证的报告;称量时必须有复核人,操作人和复核人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 1.4 配制:配制罐必须标明配制液的品名、规格、批号和配制量,投料时必须有人复核及做记录。 1.5 粗滤及精滤:药液经含量、PH值检验合格后方可精滤,盛装容器应封闭,标明药液的品种、规格、批号。药液配制至灭菌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 1.6 灌封:灌装管道、针头使用前用注射用水洗净并煮沸灭菌,直接与药液接 触的惰性气体、压缩空气,使用前净化处理,其纯度及所含微粒量应符合规定,灌装量按有关规定灌装。及时抽取少量半成品检查澄明度、装量、封口等质量状况,半成品盛器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日期、灌封机号及顺序号,操作者姓名。 1.7灭菌:双扉式灭菌柜,产品灭菌前,要核对品名、批号、数量,按规定的灭菌标准操作程序操作,灭菌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密切注意温度、压力、时间,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灭菌后进行检漏,检漏的真空度在-8kpa。 1.8 灯检:检查员视力在0.9以上,视力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后的半成品要注明检查者的姓名,由专人抽查。不合格品及时分类记录,标明品名、规格、代号、批号,置于盛器内移交专人处理。 1.9印字包装:操作前应校对半成品的名称、规格、批号及数量是否与领用的包装材料一致。印字、包装、装箱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品名、规格、批号,包装结束后统计好包装材料的实用数、损坏及剩余数与领用数做物料平衡检查,结束后送待检区待检,检验合格后入库。 2 口服液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南方基金张雪松:关注企业年金新办法三大变化 来源:中国证券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南方基金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张雪松表示,对比新旧办法,新办法在管理机构的选择、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费用、计划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着不小的变化,比原先的23号令更加完善和切合实际。他认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11号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南方基金(174502) 最新价:-- - 0 0 行情走势基金分红基金净值 基金重仓基金经理最新公告 首先,顺应资本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明确了可转换债投资包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保险产品投资包括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等内容。投资范围的扩展为企业年金资产投资领域的扩展提供了基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保值增值的空间。 其次,针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最大的变化是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至95%,并且取消了国债20%最低配置比例。这一变化为企业年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空间,提高了固定收益投资在年金投资中的重要性。 第三,新增对“单只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投资上限为不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这一规定的明确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开辟了新的领域,为适用于企业年金投资而设计的“养老金产品”提供了法规依据。这样的产品提高了企业年金组合的管理效率,增加投资管理机构的资源整合,使得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产品设计和投资。 据张雪松介绍,南方基金早在一年多前就着手加强固定收益投资研究方面的力量。首先,扩充了固定收益研究团队,对研究进行精细化管理。其次,经过多年的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南方基金目前有5位投资经理专职负责年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 自2005年8月第一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以来,到2011年2月底,南方基金被超过200家企业选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委托投资管理规模超过220亿。已进入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为89家,投资规模超过194亿。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我部按照转换生态建设示范工作思路的原则,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本着“简便易行、质量优先”的原则,对照《规定》,查漏补缺,明确更名程序;更名后需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加强“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加大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指导、督促市(地)级环保部门开展市(地)生态村建设。 三、严格监督管理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或“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确保质量。结合区域特点,将国家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建设,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模式。

附件: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农村生态乡镇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0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审查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 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1月1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大力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和品牌战略。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及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设立政府质量奖,鼓励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协助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接报或者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查处案件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全区质量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产品质量宣传教育、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参与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及名牌推荐、评选等工作。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 本细则包括: 1.采购质量管理 2.制程质量管理; 3.成品质量管理 4. 计量器具的管理; 5.顾客质量投诉管理; 6.产品质量公告; 7. 产品质量奖惩管理。 第二章采购质量管理 第三条进货质检人员(IQC)负责对订购物资送货前的质量监督和检验,负责对供应商提供样品质量的验证工作,并负责所有采购物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供应商必须为公司认定的合格供应商。 第五条对突发所需的特殊物资和急用物资,可向未评定过的供应商采购,由质管部进行物资的验证,验证合格后,即可进行订购。 第六条采购物资的检验 1.采购物资送货前,采购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进货质检人员(IQC)进行检 验。 2.进货质检人员(IQC)负责对订购物资的抽样检验,按相应的产品要求的 规定进行检验,并填写相应的进货检验报告。 3.采购物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排送货。 4.若采购物资检验不合格,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处理。

5.公司各有关部门配合采购部收集、分析和反馈采购物资质量信息,必要时 对供应商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采购物资检验的依据 1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3 供应商出示的质量认证。 4供应商出示的产品合格证。 5采购物资技术标准。 6物资工艺图纸。 7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和装箱单。 第八条采购物资检验方式的选择 1全数检验:适用于采购物资数量少、价值高、不允许有不合格品的物料或工厂指定进行全检的物料。 2免检:适用于大量低值辅助性材料、经认定的免检厂采购货物以及因生产急用而特批免检的物资。对于后者,进货质检人员(IQC)应跟踪生产时的质量状况。 3抽样检验:适用平均数量较多,经常性使用的物资。一般工厂的物资采购均采用此种检验方式。 第九条采购物资检验程序 1采购部根据到货日期、到货品种、规格、数量等,通知仓储部和质量管理部准备检验和验收采购物资。 2采购物资运到后,由库管人员检查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情况,填写“采购物资检验通知单”,通知进货质检人员(IQC)到现场抽样,同时对该批采购物资进行“待检”标识。 3进货质检人员(IQC)接到检验通知后,到标识的待检区域按相应的验要求对采购物资进行检验,并填写“进货检验记录”。 4进货质检人员(IQC)将通过审批的“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作为检验合格物资的行通知,通知库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对采购物资按检验批号标识后入库,只有入库的合格品才能由库管员控制、发放和使用。 5进货质检人员(IQC)储存和保管抽样的样品。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释义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参加人员 (3)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 第四章账户管理 (8) 第五章权益归属 (10) 第六章基金管理 (11)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 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 第十章附则 (15) 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 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 释义 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对不同类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2 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应与单位的经营状况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乡案县审制度暂行办法

中共xxx纪委xxx监察局 乡案县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纪委关于试行“乡案县审”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核处理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条“乡案县审”是指乡镇纪委立案调查并需审理的案件;在处理之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再由乡镇纪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 第四条乡镇纪委立案调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应当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或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案件,可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报送案件审理请示;

2.《移送审理登记表》; 3.立案依据; 4.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6.调查组关于“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的说明; 7.调查报告; 8.全部证据材料(含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出具的被调查人简历等) ; 9.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乡镇纪委报送审核的案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 经审核,发现案件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应提出具体意见,要求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应退回重新调查。 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乡镇纪委。 第七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镇乡资料域规划导则试行资料全

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 1 总则 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1.4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编制内容 2.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2.1.1 经济社会发展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镇(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人口规模;明确镇(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2.1.2 产业布局统筹规划镇(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2.2.1空间利用布局划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1)山区保护与开发。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提出山区农林产品、旅游开发、矿藏采掘等开发利用措施。 (2)水资源与滨水空间保护与利用。优先确定保护和整治水体环境方案,合理安排农田灌溉设施布局,提出滨水空间、特色水产品、水上观光等水资源利用与开发规划,对河道清淤及其长效管理提出建议。 (3)林地保育与利用。完善水土保持、林地保育等生态空间;规划苗圃、生态林、经济林等林地及其种植范围;安排林地道路系统、林特产品加工、林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管理制度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它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3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4

乡案县审制度暂行办法

中共xxx纪委 xxx监察局 乡案县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纪委关于试行“乡案县审”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核处理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条“乡案县审”是指乡镇纪委立案调查并需审理的案件;在处理之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再由乡镇纪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 第四条乡镇纪委立案调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应当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或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案件,可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报送案件审理请示; 2.《移送审理登记表》 ;

3.立案依据; 4.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6.调查组关于“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的说明; 7.调查报告; 8.全部证据材料(含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出具的被调查人简历等) ; 9.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乡镇纪委报送审核的案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 经审核,发现案件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应提出具体意见,要求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应退回重新调查。 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乡镇纪委。 第七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4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检验人员 第9条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测试工作 第13条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 ,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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