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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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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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
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
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四条对上级法院或本院要求进行评查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五条案件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包括案件审理、执行、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四个方面。
第四章评查标准
第一节审理案卷
第十六条审理卷宗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未经批准超审限的扣10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或开庭传票的扣10分。
3、诉讼主体不合格或漏列当事人的扣20分。
4、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违反规定的扣10分。
5、刑事案件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扣10分。
6、证据来源不明的扣10分。
7、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回避条件的扣10分。
8、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或出现其他重大差错,影响正常审判活动的,扣10分。
9、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涂改,审判人员未按规定签名,当事人未按手印或签名的每处扣3分。
10、予以定案的证据未经质证的扣15分。
11、经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无合议庭笔录的扣10分。
12、合议庭笔录无合议庭成员签名、一人代签或签名不全的扣5分。
13、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的扣10分。
14、违法裁定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扣10分。
15、传票、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扣5分。
16、合议庭确认的事实前后矛盾、出入较大导致错判的扣15分。
17、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的扣20分。
18、案件定性错误的扣15分。
19、判决结果漏项的扣20分。
20、审理案件,自审自记的扣5分。
21、缺少必需的法律文书的扣10分。
2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5分(如撤诉裁定书、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23、案件被中院发还重审的扣20分。
24、案件被中院全部改判的扣20分,部分改判的扣10分。
25、卷宗材料顺序混乱、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分。
第二节执行案卷
第十七条执行卷宗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的扣5分(经批准缓、减、免的除外)。
2、未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扣10分。
3、对执行到位的款物,不及时发还权利人或违反规定不及时把执行款交付内勤、财务部门的扣10分。
4、违反法律规定,将执行款物交由案外人代收的扣20分。
5、违反执行程序,对扣押物既未评估又未经当事人认可,擅自定价处理的扣20分。
6、对已提出的执行异议,未予审查且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扣15分。
7、可分割财产明显超标的扣押或错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未及时纠正的扣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8、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中止、终结执行案件的扣10分。
9、非法采取查封、扣押、扣划等强制措施的扣20分。
10、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扣20分。
11、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结案且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每件扣10分。
1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0分(如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14、不符合结案条件而报结的扣15分。
15、合议笔录签名不齐全的扣5分。
16、卷宗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 分。
第三节裁判文书
第十八条裁判文书按以下标准扣分
1、制作裁判文书未经有权签发领导签发的扣10分。
2、裁判文书的首部文书名称错误的,扣5分。
3、法院名称表述不规范或不完整的,扣1分。
4、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基本情况表述不规范或错误的,每处扣1分。
5、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交待不完整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