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法院内部案件质效监督评查制度,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省高级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市中院《案件质效评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效评查,是指对本院所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案件质效评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奖优罚劣、分级负责、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质效评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效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笔录。
第五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效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评查的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效评查领导小组,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评查办在评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案件质效评查的具体事务,包括制定评查方案、下达评查任务、抽调评查人员、组织评查案件、汇总通报评查结果、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七条评查领导小组应当从本院各部门当中挑选一批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人员作为评查人员,建立专门的评查人才库,随时抽取、随时评查。
评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第八条评查人员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被评查案件的基本信息;(二)查阅涉案的全部材料;(三)对被评查的案件进行评议、打分;(四)对被评查案件提出批评、建议;(五)不因所评查案件质效的等级划分等事项被审判委员会否决而承担责任。
第九条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发人或参与案件研究的人;(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评查人员不对本庭(局)的案件进行评查(五)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治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经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咨询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治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经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咨询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
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方案
案件质量评查方案1. 引言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旨在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案件质量。
本方案旨在详细介绍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评查内容、评查方式以及评查结果的应用。
2. 目的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目的如下: - 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评查过程,全面了解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案件处理程序是否合规、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
- 改进办案质量: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以便在今后的办案中避免相同的问题发生,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 增进司法公正:评查结果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帮助各级法院进行案件管理和质量评估,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3. 评查内容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案件基本信息评查:对案件的登记信息、涉案人员信息、案件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评查,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2. 司法程序评查:评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是否遵循合适的调解、审查、审判程序等。
3. 证据规范性评查:对案件中的证据提供和应用进行评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并评估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采信和运用。
4. 法律适用评查:评查法官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否进行了法律解释、概括和引用,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5. 判决文书评查:对判决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评查,确保文书的结构清晰、语言准确、逻辑严谨,并保证文书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
4. 评查方式案件质量评查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 文件审查评查:通过审核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立案文书、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全面了解案件的办理过程和质量。
- 庭审评查:观察案件庭审过程,评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以及证据的提供和运用情况。
- 专家评查:招募相关领域的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评估案件的质量,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规范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强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管理监督,减少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在不断完善司法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一、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随机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和责任进行全面监督的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促进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第二,能够防止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发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第四,有利于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增强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法院的健康发展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二、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案件评查制度法院案件评查制度是指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议等方式,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
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审理了非法证据、是否对证据做了充分审查、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
评查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各级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评查的审查标准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审判质量。
2.人员考核制度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讯质量评查规定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审讯质量管理和督查,提升审讯质量和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全省法院审讯质量评查的规定 ( 试行 ) 》( 以下简称《评查规定》 )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联合本院实质拟订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讯质量评查办公室 ( 以下简称“评查办” ) 为评查机构,并确立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讯质量督查,对审讯人员办案进行动向督查。
本院审讯委员会是审讯质量评查的最后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讯质量责任确立等重要评查事项进行审察决定。
第三条审讯质量评查坚持脚踏实地、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眼古人人同等、罚当其过、优异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讯质量评查实行按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要评论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司督查,处分与奖赏相联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讯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付全院所审结的各种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督查、检查。
第六条督查检查的案件种类有:( 一) 本院已审、执结奏效的各种案件,包含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27( 包含非诉行政执行审察 ) 、执行案件 ( 包含非诉行政执行 ) 、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布失散、宣布死亡案件等;( 二)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 三) 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 二审改判的案件 ;( 五) 上司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 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 七) 本院院长、上司法院或许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讯质量的案件 ;( 八) 经过评查裁判文书以为存在审讯质量问题的案件;( 九) 本院展开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 十) 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余案件;( 十一 ) 其余波及审讯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论,进行原由剖析并提出能否需要追查审讯质量责任的建议,提交审委会议论能否追查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裁决书、调停书所有进行评查。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是对政法系统内部案件办理工作的一种监督和评估机制,旨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评查范围及目标1.1 评查的案件范围:《实施办法》规定,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
评查的案件应涵盖政法系统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
1.2 评查的目标:评查的目标是通过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评估,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政法系统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评查结果应为政法系统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1.3 评查的原则:评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
评查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可信。
二、评查的程序和方法2.1 评查的程序:《实施办法》规定,评查工作由评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评查程序包括评查计划制定、评查对象确定、评查材料收集、评查结果分析和评查报告编制等环节。
2.2 评查的方法:评查工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定性评查主要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定量评查主要通过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定量评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2.3 评查的周期和频次:《实施办法》规定,评查工作应按年度进行,周期为一年。
评查的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根据工作重点和案件数量进行调整。
三、评查的内容和指标3.1 评查的内容:评查工作主要包括案件办理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
评查的内容应涵盖政法系统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
3.2 评查的指标:评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了一系列评查指标,如案件办理时限、文书质量、证据收集合法合规性、法律适用准确性等。
评查指标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3.3 评查结果的运用:评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用于改进工作和提高办案水平。
法院案件评查方案
法院案件评查方案一、评查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法院作为公正、公正的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评查是对法院司法工作的一种监督评估手段,能够为法院提供改进工作、提高司法质量的重要参考。
二、评查目的评查的目的是通过对法院司法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法院科学、高效、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和谐。
三、评查内容评查的内容应涵盖法院全面司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核心竞争力评估:法院的核心竞争力包括司法公正、案件质量、司法效率等方面,应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各方面表现均衡。
2. 案件质量评估:法院处理案件的质量是衡量司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应对区属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进行评估,重点关注判决结果的正确性、有关法律的适用情况、证据的充分性等方面。
3. 司法效率评估: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直接影响公民的司法体验,应对案件审理时效、违规中止案件审理、程序不当延长审理时间等情况进行评估。
4. 人员素质评估: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影响着司法工作的质量水平,评估应关注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操守、沟通能力等方面。
5. 法院设施条件评估:法院设施条件对于司法工作的高效开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评估应重点关注法院的硬件设施、信息技术设备、以及案卷管理系统等的完善程度。
四、评查流程评查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组织评查: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开展,评查小组由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代表组成。
2. 获取信息:评查小组通过案卷查阅、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评查需要的信息。
3. 评估问题:评查小组将获取的信息进行评估,针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4. 撰写评查报告:评查小组在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后,编写评查报告,并向法院反馈结论和建议。
5. 完成工作:评查小组完成评查任务后,完善报告,并公开向社会发布相关结果和建议。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政法系统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规章。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一、评查对象1.1 案件范围: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1.2 评查对象:评查对象包括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1.3 评查标准:评查标准主要包括案件质量、审判流程和法律适用的合规性等方面。
二、评查程序2.1 评查组成:评查工作由评查组组成,评查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2 评查内容:评查内容包括案件材料的审核、庭审过程的观摩和评查报告的撰写等环节。
2.3 评查结果:评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评查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评查要求3.1 严格依法办案: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3.2 加强内部管理: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和信息共享。
3.3 推动改进措施: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对评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评查效果4.1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提高司法公正性。
4.2 提高工作质量:评查工作可以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使政法机关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4.3 增强公众信任:评查工作公开透明,可以增强公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五、评查监督5.1 内部监督:政法机关内部建立相应的评查监督机制,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媒体和人民群众可以对评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推动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5.3 定期报告:政法机关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公布评查工作的结果和改进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目前,中国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
1.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法官的案件质量是评价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指标,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确保司法责任的履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2.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通报法院案件质量情况,并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3.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案件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明确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4.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程序、组织、方法、结果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5.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对案件质量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提供了依据。
6.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制定了案件质量检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等多个方面。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各级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细化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的实施细则。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是对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公正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建立专门的评查机构,配备相应的评查人员。
第二章评查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评查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审判文书。
第六条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合法性、适当性;(三)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适当性;(四)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五)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评查程序第七条评查工作应当根据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标准,采取随机抽取、重点选择、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评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选取评查案件;(二)组成评查组;(三)查阅案件卷宗;(四)召开评查会议;(五)制作评查报告;(六)反馈评查结果;(七)整改落实。
第四章评查结果和处理第九条评查组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作出评查结论。
第十条评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对评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审判人员业绩考核体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
加强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制度执 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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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可能产生误判
由于评价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也可能产生 误判,对法官的审判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06
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的 改进与发展趋势
改进方向
完善检查评价指标体系
在现有的评价指标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指标,以更 准确地反映案件质量。
强化科技应用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案件质量的智能 化检查与评价,提高评价效率。
实体公正
评价法官对案件实体处理 的公正性,包括对证据的 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 的适用等。
审判效率指标评价
审限内结案率
评价法官在审限内结案的 能力,反映法官的工作效 率和司法效率。
平均审理时间
评价法官审理案件所需的 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反映法官的工作负 荷和司法效率。
积案率
评价法官对积案的处理能 力,反映法院的审判压力 和司法效率。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
2023-11-08
目录
• 引言 • 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概述 • 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的具体内容 • 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的实施与应用 • 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 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的改进与发展趋势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法院案件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为了确保法院案件的质量,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检查评价制 度。
05
04
收集与分析数据
通过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了解案 件质量情况,为后续评价提供依据。
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
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依据本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客观评价案件质量,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对各审执部门已审结执结和超法定审限、执行期限未结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实体处理及法律文书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定。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二条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增强法官司法质效观念和责任意识,发现纠正错误案件,促进司法水平不断提升,推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预防审判执行权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第三条全省各级法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下称“质评委”),在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领导下工作。
质评委由院领导、政治部(处)、纪检组、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下称“审管办”)以及审执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由负责审判管理工作副院长担任主任,政治部、纪检组、执行局主要领导、审委会专职委员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讨论决定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二)指导审管办开展具体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三)讨论研究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报告,审定案件质量评查结论和报请审委会讨论的事项;(四)讨论决定或根据审委会决定发布案件质量评查通报。
质评委日常工作由审管办负责(未设审管办的由审监庭负责,下同)。
第四条审管办在质评委的领导指导下,对案件质量评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评查范围、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二)按本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质评工作;(三)评查重点案件;(四)向质评委报告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并提出评查审查意见;(五)根据质评委和审委会的决定制发评查通报;(六)负责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七)按本规则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如何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如何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是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监督。
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根据20XX年我院制定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工作差错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往年的做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任务及目的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已裁判、执行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程序及实体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也就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
任务是保证及时公正审执每一件案件,杜绝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达到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公正与效率”的效果目的。
法院司法统计结案是以评查验收的数据为唯一依据,因此,案件评查虽然是一种事后监督,但对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来说,能够起到动态监督的效果,为院领导及时掌握全院案件审执情况、工作进度、案件质量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法院的一切改革的终极目的是提高审判质量,践行“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为对全院各项工作进行考核,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分管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任副主任。
我院已将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审判监督工作范围之内。
这一作法符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要求,符合重新界定审判监督职能的要求。
因为审判质量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法官的业务水平及道德素养,还取决于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完善。
案件质量评查是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监督庭将按照我院两个《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全院所有案件进行评查验收,提出评查意见,向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由考核领导小组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评判和责任追究。
三、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根据我院两个《办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庭应对全院所有已审(执)结的案件进行评查验收(包括对被上级法院改判、发还的案件),以此确定各单位审判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案件质量评查规则案件评查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提⾼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员、执⾏⼈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开展案件评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评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组织实施。
第⼆章案件质量检查范围、内容第四条、案件评查范围(⼀)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四)党委、⼈⼤交办、督办的案件(五)当事⼈反应强烈的案件第⼆章、案件评查内容、范围第五条、评查内容(⼀)程序⽅⾯:1、是否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2、当事⼈设列是否恰当;3、是否严格执⾏公开审判制度;4、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5、有⽆超审限6、证据采信是否合法(⼆)实体⽅⾯:1、定性及案由是否准确;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3、适⽤法律是否准确4、实体裁判是否适当(三)诉讼⽂书⽅⾯:1、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审委会笔录是否准确、完整、规范、2、裁判⽂书制作是否规范、严谨;3、卷宗装订是否规范、⼿续是否完备;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第三章案件评查的⽅式第六条、案件评查采取随结随评查的⽅式进⾏,各业务庭在案件审结后15⽇内将案卷移交审监庭。
第七条、案件评查以书⾯评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主审法官了解情况。
第⼋条、审监庭评查案件后,对未发现重⼤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
,对认为存在重⼤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
,对认为存在重⼤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写出书⾯意见书,并依据有关制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对案件的评查结果应定期通报,⼀般每季度通报⼀次。
第四章案件评查的标准第⼗条、被评查的案件分为优秀、⼀般、差三个等级(⼀)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为优秀案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2、案件定性准确,适⽤法律准确,裁判适当;3、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4、诉讼⽂书制作规范、严谨5、各项⼿续完备、卷宗装订规范(⼆)具备以下条件为⼀般等级案件:1、案件关键环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案件定性、适⽤法律、裁判结果基本适当3、程序合法4、诉讼⽂书较为规范5、各项⼿续基本齐全,卷宗装订基本规范、⽆重⼤差(三)凡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适⽤法律、实体裁判、诉讼⽂书⽅⾯存在⼀定问题的案件评委质量差等级。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试行)》已于经中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案件质量评查表2:庭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3: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4:重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表5:重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6:不合格案件初步审查意见反馈表7:优秀案件评查推荐表-1 --2 -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统一评查标准,强化监督力度,确保案件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在审判业务部门自查、审判委员会委员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应对所评查案件的质量等次作出评定。
第二条案件质量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得分75分以上的案件可评定为合格案件,得分界于75分-60分之间的案件可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得分不足60分的案件可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对于得分在95分以上的疑难或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3 -评定为不合格、优秀等次的案件经质评组初步审查后,由分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
第三条各类案件评分分值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一)立案案件满分100分,其中立案审查及处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满分均为100分,其中案件审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三)执行案件满分100分,执行工作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四)鉴定案件满分100分,鉴定工作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
第四条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案件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规章制度】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
法院执行案件评查实施方案
法院执行案件评查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法院执行案件的评查工作,提高司法执行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查目的评查法院执行案件,旨在发现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和便民。
评查工作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公正、透明;2.执行裁定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3.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拖延、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4.执行案件中是否存在执行难、执行费用过高等问题。
二、评查对象评查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民事执行案件、行政执行案件和涉外执行案件等。
三、评查内容1.执行程序合法性评查:主要检查法院是否依法履行执行程序,包括执行裁定的合法性、执行通知的合法性、财产保全的合法性等;2.执行效率评查:主要检查法院执行案件的办理时效和执行效果,包括执行裁定的及时执行、执行期限的履行、执行费用的合理性等;3.执行质量评查:主要检查执行裁定的执行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难易程度、执行费用的合理性等;4.执行管理评查:主要检查法院执行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包括执行管理制度的完善性、执行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四、评查方法1.定期检查:每个季度对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定期评查,确保全面覆盖;2.随机抽查:不定期对执行案件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专项评查:针对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评查,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
五、评查程序1.确定评查对象:根据评查计划确定评查对象;2.收集资料:收集相关法院执行案件的卷宗、裁定书、通知书等相关资料;3.实地调查:对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执行法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案件执行情况;4.整理汇总: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形成评查报告;5.提出意见:根据评查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6.报告反馈:将评查报告反馈给相关法院,督促改进措施的落实。
关于认真做好提高案件质量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提高案件质量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各庭室局队、人民法庭: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力求公正效率,按照省高院和州中院司法质量检查评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和各类案件质量,根据本院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实体处理、裁判文书和卷宗归档质量等方面必须达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用法正确、材料齐全、文书严谨、卷面整洁、装订规范的目标,针对以往在案件质量方面容易出现和忽视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守执行。
一、案件评查流转程序案件质量评查采取业务庭自查,承办人自查——庭长对调解、裁定的案件审查——主管院长对判决的案件审查——评查办全面评查,如需整改,由评查办发整改通知交主管院长督促落实。
整改后交评查办移送档案室。
评查办对所送评查的错案和差错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是经审查研究确定后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评查办对经上级检查,本院组织的检查结果不一致的案件承担后果责任。
二、各质量环节应注意的问题(一)、立案环节1、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笔录主体、诉讼请求必须明确;2、打印的诉状当事人应签名或捺手印,属法人的必须盖章;3、立案审批表内容填写必须完整,日期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必须一致,签批应符合规定,杜绝超期或擅自立案或超管辖立案的现象;4、诉讼费的收取应符合规定,减、免、缓手续要符合要求;5、收集、提取诉讼材料必须齐全,应填写证据目录。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身份证明和住址;(2)婚姻状况证明;(3)委托授权证明书权利应明确;(4)法定事由的身份证明(法定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收养证明等);(5)其它证明;(6)材料不能出现园珠笔或纯蓝墨水、铅笔书写情况和传真件未复印入卷情形;6、案号排序应正确,不能出现重复或跳号情形;7、立案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有关庭室办理;8、不能有符合立案条件而裁定不予立案或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情形;9、未依法审查必须前置程序而直接立案的。
(二)、审理环节1、应进一步强化庭前准备工作;①、杜绝超期限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和移送文书②、做好固定诉讼请求、固定诉讼主体、固定诉讼证据举证、证据交换,工作,且有笔录或材料③、及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开庭时间并送达④、证据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补证或复印,并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签名入卷2、庭审调解笔录应体现审判的全过程;①、庭前调解笔录应规范,不能过于简单,使用打印的统一函头②、庭审笔录、调解笔录要求当事人在每一页上签字,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③、庭审笔录、调解笔录字迹要工整,不能撩草、随意涂改、记录抓住重点,用词规范,庭审小结要清晰、准确、简练④、调解和好即时清洁的案件应注明“本案调解即时清洁,不另行制作调解书”的说明3、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转普通程序的,应有报批手续;4、合议庭合议案件,要认真,笔记要完整,评议时要依序发言,即,主审法官—法官—审判长—合议庭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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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
民法院
案件质
量评查
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
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
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
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
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四条对上级法院或本院要求进行评查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五条案件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
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包括案件审理、执行、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四个方面。
第四章评查标准
第一节审理案卷
第十六条审理卷宗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未经批准超审限的扣10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或开庭传票的扣10分。
3、诉讼主体不合格或漏列当事人的扣20分。
4、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违反规定的扣10分。
5、刑事案件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扣10分。
6、证据来源不明的扣10分。
7、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回避条件的扣10分。
8、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或出现其他重大差错,影响正常审判活动的,扣10分。
9、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涂改,审判人员未按规定签名,当事人未按手印或签名的每处扣3分。
10、予以定案的证据未经质证的扣15分。
11、经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无合议庭笔录的扣10分。
12、合议庭笔录无合议庭成员签名、一人代签或签名不全的扣5分。
13、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的扣10分。
14、违法裁定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扣10分。
15、传票、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扣5分。
16、合议庭确认的事实前后矛盾、出入较大导致错判的扣15分。
17、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的扣20分。
18、案件定性错误的扣15分。
19、判决结果漏项的扣20分。
20、审理案件,自审自记的扣5分。
21、缺少必需的法律文书的扣10分。
2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5分(如撤诉裁定书、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23、案件被中院发还重审的扣20分。
24、案件被中院全部改判的扣20分,部分改判的扣10分。
25、卷宗材料顺序混乱、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分。
第二节执行案卷
第十七条执行卷宗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的扣5分(经批准缓、减、免的除外)。
2、未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扣10分。
3、对执行到位的款物,不及时发还权利人或违反规定不及时把执行款交付内勤、财务部门的扣10分。
4、违反法律规定,将执行款物交由案外人代收的扣20分。
5、违反执行程序,对扣押物既未评估又未经当事人认可,擅自定价处理的扣20分。
6、对已提出的执行异议,未予审查且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扣15分。
7、可分割财产明显超标的扣押或错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未及时纠正的扣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8、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中止、终结执行案件的扣10分。
9、非法采取查封、扣押、扣划等强制措施的扣20分。
10、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扣20分。
11、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结案且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每件扣10分。
1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0分(如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14、不符合结案条件而报结的扣15分。
15、合议笔录签名不齐全的扣5分。
16、卷宗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 分。
第三节裁判文书
第十八条裁判文书按以下标准扣分
1、制作裁判文书未经有权签发领导签发的扣10分。
2、裁判文书的首部文书名称错误的,扣5分。
3、法院名称表述不规范或不完整的,扣1分。
4、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基本情况表述不规范或错误的,每处扣1分。
5、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交待不完整的,扣1分。
6、案由表述不规范的,扣1分。
7、裁判文书每出现错、别、漏字的每处扣1分。
8、裁判文书中关键性文字错误的每处扣5分(如原告写成被告、判决主文中数字出现错误等)。
9、裁判文书案号、院印、核对章等出现形式要件错误、漏项的每处扣2分。
10、调解书主文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
11、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容易产生歧义的,扣10分。
12、漏引、错引法律条文的扣10分。
13、裁判文书未写明诉讼费用承担数额的扣10分。
14、裁判文书改动部分未盖校对章,尾部未盖核对无异章的各扣2分。
第五章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节追究范围
第十九条案件质量界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案件评查整体得分在8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合格案件,80分(不含本数)到60分(含本数)的为基本合格案件;6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为不合格案件;得分在95分以上的疑难或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审理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条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责:
(一)二审期间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附带民事调解后从轻改判刑期的;(二)二审期间发现漏罪、抓获同案犯需要一并判决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或增加新的主张的;
(四)一审判决没有错误,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改判的;
(五)二审大部分维持,仅改判小部分的;
(六)司法解释及政策修订的;
(七)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自由裁量显失公平或量刑畸轻畸重的除外)有不同认识或基于化解矛盾而作了适当调整的;
(八)确因信访、稳定等因素发还一审法院,要求做调解稳控工作的;(九)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案件瑕疵责任的。
第二节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适用独任程序审理和执行的案件,承办该案的法官为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为直接责
任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为次位责任人。
但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持正确意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裁判的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属案件主审法官漏报案件主要事实、重要情节的,该案主审法官为责任人;属审判委员会委员责任的,对该案持非正确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为责任人。
第三节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审管办每季度末前将上季度案件评查情况通报全院,并以此作为年终审判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被评为不合格的案件,扣发办案补助;被评为优秀的案件,除办案补助外年底视情况定每件奖励金额。
年内出现不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10%以上或基本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25%以上的庭室和办案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十七条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之规定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