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员工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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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员工安全责任书
旅行社员工安全责任书篇 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扬州市旅行社业务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全系统正常的经营、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302号令和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下达20xx年《旅行社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对象
各国际、国内旅行社的法人代表是旅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列为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旅游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季度尤其是黄金周前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自查。各项安全工作要有文字记录,制定安全档案,落实到人。
2、建立安全领导机构。各单位应当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安全管理机构,有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国务院302号令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
督的安全管理机制,要对旅行社经营中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并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整改达到无隐患的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隐患整改完毕后要有完整的报告。
(1)旅行社门市部经营必须遵守四统一原则,既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旅行社门市部不得独立开展旅游业务,旅行社招徕、接待游客使用的组团合同书中必须使用旅行社法人章,不得使用营业部章。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和停止必须严格报备制度,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旅游局及扬州市旅游局同时报备。旅行社门市部必须与总社签定安全责任状。
(2)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标准旅游合同;不搞任何形式的承包挂靠,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不得委托外地驻泉机构经营旅游业务);
(3)旅行社应规范旅行社团队档案。旅游团队档案必须按序号列出资料项目,内容包括: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报名须知;团队计划书(包括行程表、游客名单等);团队派车单,与接(组)团社、酒店往来传真原件和复印件;报价单及游客回复确定价传真原件和复印件;单团成本核算单;接(组)社派团单;游客意见反馈表;财务结算单;全陪备忘录;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责任人:xuexila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旅行社员工安全责任书篇2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旅行社安全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旅游局决定与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签订年度旅行社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颁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注册,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
二、责任目标
(一)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
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旅行社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严格执行旅游安全法律规定
1、依据《旅游法》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等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
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在旅游活动中以明式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以下说明或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3、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三)规范经营旅游业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求助费用。
3、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4、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诈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导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6、组织团队出境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7、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8、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必须符合《旅游法》规定的内容。
9、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10、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或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11、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2、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