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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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占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那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解答。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将他⼈的交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交与⾃⼰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法占为⼰有。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法占有的⽬的。

仅有故意⽽⽆⾮法占有之⽬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偿付因代管等⽀出的费⽤⽽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为⼈控制之下:⽽侵占罪则是⾏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作⼈员。

(3)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贪污罪表现为⾏为⼈必须利⽤职务上的便利,即利⽤⾃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和地位所形成的经⼿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侵占罪中⾏为⼈是否利⽤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
罪行为。

那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成侵占罪的客观条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二是构成侵占罪的主观条件,即有故意,即主观上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侵占为己有;三是侵占罪的客观结果,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占罪,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侵占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如果侵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那么量刑就会比较重。

相反,如果侵占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那么量刑就会比较轻。

此外,如果犯罪人能够自愿退赔所侵占的财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案和量刑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

同时,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科学、公正地确定立案标准和量刑幅度,做到罪有应得,刑罚相当。

总的来说,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根据犯罪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来确定的,同时也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在处理侵占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职务侵占法条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规定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职务侵占法条概述职务侵占法条主要包括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法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详细阐述。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担任职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决意实施。

3.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犯罪数额:数额较大。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职务侵占罪,我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完善立法,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2.加大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3.强化执法力度,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人员严肃查处;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五、典型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投资。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个人侵占罪案例

个人侵占罪案例

个人侵占罪案例
在刑法中,个人侵占罪是指个人占有他人财物,明知不属于自己,而将其据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个人侵占罪的案例。

某市某公司的员工小王,因家庭经济困难,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物。

2018
年5月,小王在公司财务部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公司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小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行为构成了个人侵占罪。

首先,小王占有了公司的财物,这是侵占的第一要件。

其次,小王明知这些财物不属于自己,但仍然将其据为己有,这是侵占的第二要件。

最后,盗窃数额达到了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个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个人侵占罪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正常
秩序。

因此,对于个人侵占罪,法律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个人侵占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它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对社会造成了不
良影响。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更不要触犯刑法。

同时,对于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更应该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以免陷入刑事责任的漩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不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还要积
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全社会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侵占罪案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一、概述侵占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是指将他人所有但自己占有的财物,非法变为自己所有的行为。

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及到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反映了刑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和财产秩序的维护。

由于侵占罪的行为特征复杂多变,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许多疑难问题,如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行为的认定、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限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公正,也关乎公民财产权益的保障。

对侵占罪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侵占罪的定义与性质侵占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性质上看,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其直接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

侵占罪的定义与性质,决定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范围。

侵占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实践中,侵占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占有财物的性质、占有行为的方式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占罪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

例如,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普及,网络侵占、虚拟货币侵占等新型侵占形式不断涌现。

这些新型侵占形式给传统侵占罪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也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对侵占罪的理解和认识。

侵占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其定义与性质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适用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准确把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依法打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也需要关注新型侵占形式的发展,不断完善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2. 侵占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侵占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作为侵犯财产权犯罪的一种,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在行为特征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构成要件、主观故意、行为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的财物。

如系本单位管理、使⽤或者运输中的私⼈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最终也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可以是私⼈所有的,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还可以是国家所有的,还可能是属于混合经济组织所有的。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的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的⾏为。

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为⼈利⽤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单位财物的便利。

“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本单位财物的⽅便条件。

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或以其他⽅式⽀配在⾃⼰主管的单位的财物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层的职权;所谓“经管”,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职权,例如单位的会计、出纳等都是具有⼀定的管理单位财物的职权;所谓“经⼿”,是指因执⾏职务⽽领取、使⽤、⽀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利,如采购员在采购中经⼿单位的货款和物资,单位⼯作⼈员被指派出差⽽经⼿差旅费等。

总之,只要因⾏为⼈的职务关系⽽主管、管理或者经⼿单位财物,都能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

如果⾏为⼈未利⽤⾃⼰职务上的便利,⽽是利⽤⼯作上的便利条件,如因⼯作关系⽽熟悉周围环境等便利条件,不能认为属于“利⽤职务上的便利”。

关于侵占本单位财物即⾮法占有财物的⼿段,法条上未作明确规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中所涉及到的“侵占”⼀词与刑法典第270条侵占罪中的“侵占”⼀词,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

可以认为,后者是狭义的,仅指⾮法占有本⼈业已持有的财物,⽽前者是⼴义的,即⾮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持有为前提。

其侵占的⼿段包括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段。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式有:为本单位购货时,将卖⽅购货款中抽出以部分回扣占为⼰有;在与他⼈签订合同时,双⽅恶意串通,将抬⾼的差价私分;利⽤职权,巧⽴名⽬,私分公司、企业财务;以发奖⾦为名,⾮法占有公司企业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犯罪类型,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等据为己有的罪行。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两方面进行详细地探讨。

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如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其中,第一点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即职务侵占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二点明确了犯罪的手段,即利用职务之便。

第三点明确了犯罪的客体,即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针对职务侵占罪,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加强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

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普通职员,以及与该机构有合作关系的人员等,但不包括个人企业主或自由职业者。

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指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

这些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单位的财务、物资和资料等重要的资源,其合法使用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之利,将这些客体据为己有,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是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职务人员在完成这个行为时,明知自己所占有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而且主观上也明确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仍然恶意侵占。

如果行为是无意或疏忽造成的,就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罪名,指的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从一起案例入手,深入探讨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

案例背景:某市某区领导财政局局长王某,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其职权便利,将部分财政资金挪用于个人或他人使用。

该行为被发现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构成要件分析1. 职务:王某作为财政局局长担任公职,并且具有特定的权力和责任。

2. 侵占:王某将部分财政资金据为己有或谋取他人利益。

3. 职权滥用:王某是以其担任财政局局长的身份滥用其权力和地位实施上述行为。

4. 公共财物:挪用资金属于公共财物,即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职人员,即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法律规定了从严惩治的原则,并对其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1. 刑罚幅度: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幅度较大,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判决标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将根据案件中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来进行量刑。

一般来说,犯罪数额越大、犯案次数越多、社会影响越恶劣等因素将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三、相关法律适用1. 制度建设:我国在打击职务侵占犯罪方面加大了立法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

2. 司法实践:随着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也趋于明确和统一。

3. 预防措施:除了从司法角度打击职务侵占犯罪外,我国还从制度建设、监督机制、教育宣传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

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一、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侵占罪有什么法律特征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有以下几个特征: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个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个是他人的遗忘物;一个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惟一的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

侵占罪自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侵占罪自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构成要件如下:1. 侵占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2. 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3. 侵占行为具有非法性;4. 侵占行为具有故意性;5. 侵占行为具有持续性。

二、侵占罪自诉案件的范围侵占罪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罪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1. 被害人本人提起的;2.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的;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侵占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侵占罪自诉案件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侵占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2. 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3. 侵占行为具有非法性;4. 侵占行为具有故意性;5. 侵占行为具有持续性;6.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明确的指控对象;7.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8. 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四、侵占罪自诉案件的证据要求1. 物证:包括侵占的财物、侵占行为的工具、侵占现场的照片等;2. 证人证言:包括目击证人、知情人等提供的证言;3. 当事人陈述:包括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等当事人的陈述;4. 书证:包括合同、协议、账簿、单据等书证;5.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6. 其他证据:包括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五、侵占罪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1. 起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 受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3. 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4.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查明事实、核实证据;5. 依法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六、侵占罪自诉案件的判决结果1. 判决无罪: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的,判决无罪;2. 判决有罪: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根据侵占的财物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决;3. 判决赔偿: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判决被告人赔偿;4. 判决罚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当缴纳罚金的,判决被告人缴纳罚金。

侵占的法律后果(3篇)

侵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侵占的定义侵占,是指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他人财物,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侵占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

二、侵占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侵占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因侵占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侵占的法律后果包括:(1)返还财产:侵占行为人应当将侵占的财物返还给权利人。

(2)赔偿损失:侵占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占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行政责任侵占行为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在侵占行为严重的情况下,侵占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来说,侵占的法律后果包括:(1)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侵占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侵占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侵占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②侵占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③侵占行为人具有暴力、胁迫等手段的;④侵占行为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侵占案件的诉讼程序1. 自诉案件:侵占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权利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侦查阶段:在自诉案件提起之前,公安机关可以对侵占行为进行侦查。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侵占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决。

四、预防侵占行为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侵占行为的危害性。

上海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市和武汉市的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行为必须在担任职务期间发生;
(三)侵占的财物必须是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二、立案标准
1. 上海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未达到10万元,但情节严重;
(3) 有多起职务侵占罪行为,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 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
(2)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未达到5万元,但情节严重;
(3) 有多起职务侵占罪行为,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及以上。

三、结论
上海市、武汉市的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相对较高,旨在加强对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和单位财物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作为公职人员,必须始终牢记职责,恪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操守和法律纪律,防止因个人私利而犯罪行为,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立案标准侵占罪是指犯罪主体侵占他人的财物,情节严重的可被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财物,有占有,有侵占行为和有主观故意。

但是,仅有这些构成要件并不足以触及绝大部分的侵占罪案件,特别是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还需要特定的标准处理相应的案件。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根据案情、法律法规,以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确定的案件底线。

在立案的过程中,往往包括分析案件涉及的学理问题、查找前人的裁判经验、分析法律规定以及权衡案情等几方面因素。

下面,特意介绍当前侵占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确定有占有权和财物在涉及侵占罪案件的立案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和占有状况。

对于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确认,和一般刑事案件立案时需要审查的事项类似。

将需要审查的证据材料、排队追问相关人员、现场勘查、法律条款等因素考虑在内,这些因素都是确认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和占有状况的重要因素。

二、确定侵占行为确定涉案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占有状况之后,另一个关键问题则是侵占行为的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占行为包括占有、盗窃、抽租、挪用、侵吞等行为。

侵占行为的确认,需要依据证据材料和法律条款进行权衡,同时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多次追问和审讯。

基于这些因素,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合法的证据是判断涉案财物是否存在侵占行为的重要依据。

三、确定侵占情节除了确定有占有权和财物,以及侵占行为之外,侵占情节也是判断侵占罪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占情节包括金额、占有时间及使用目的。

具体来讲,如果金额较大、使用时间长并且目的是非法的,则涉案人员被认为是有意侵占,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要考虑到被盗财物的性质、归属、取得方式等因素,权衡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多次追问和审讯,确定侵占情节和侵占的主要目的。

总的来讲,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丰富性、门槛的高低、涉及的法律条款以及所有相关方面的因素。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作初步探讨。

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和法人。

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侵占罪中,行为人一般对上述权利都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但最重要的还是侵犯了他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对其财物的最基本的权能,对这一基本权能的侵犯,往往会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妨害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后的《刑法》第 2 条刑法的任务中增加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特别规定,在第13条犯罪的定义中也特别增加了“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被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说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刑法将侵占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基本依据。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首先,从本罪的条文表述上来看,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他人”的本意是指相对行为人自己而言的第三人,一般指自然人个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还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等非法人经济组织,而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或法人。

因此,“他人”的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而不包括公有财产和集体财产。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1、法律主观: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在刑法上,构成任何犯罪都是需要具备构成要件的,一般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四项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职务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6、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如下: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巳经判决的侵占罪四个要件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巳经判决的侵占罪四个要件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巳经判决的侵占罪四个要件案例侵占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主要指的是他人的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和使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以下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经判决的侵占罪案例,用于参考。

案例一:主体:王某客体:公司财物行为:王某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结果:导致公司经济损失根据调查,王某在担任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将公司账户内的20万元资金私自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未由公司同意。

公司发现财务账目异常后向警方报案。

警方以侵占罪为由对王某立案调查。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职务之便,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但他以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方式,导致公司经济损失,构成侵占罪。

案例二:主体:李某客体:他人存放的财物行为:李某盗取他人的现金和贵重物品结果:他人财物丧失在一起住宅小区内,李某无故进入他人住宅,将其无人看管的现金和贵重物品盗窃。

被害人发现财物丢失后报警,警方调查发现并将李某抓获。

案发后,李某供认并归还了部分被盗物品。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取得合法所有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导致被害人财产丧失,构成侵占罪。

案例三:主体:张某客体:他人委托的车辆行为:张某擅自挪用委托车辆并私自转卖结果:车主经济损失张某作为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员工,应该按照委托人要求使用并保存委托的车辆。

然而,他违反公司规定,将委托车辆私自出售,并将挪用的款项据为己有。

委托人发现车辆失踪后向警方报案。

警方对张某展开调查,最终以侵占罪为由对他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汽车租赁公司员工,以职务便利,挪用并转卖委托车辆,导致车主经济损失,构成侵占罪。

案例四:主体:赵某客体:他人遗失的物品行为:赵某发现他人遗失财物并私自据为己有结果:失主财物无法追回在公共场所,赵某发现他人遗失了一个包包,内有现金和贵重物品。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

从法律关系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的突出特点是,该财产在其被侵占之前业已为⾏为⼈。

⾄于财物是公共财物还是私⼈财物,在所不论。

在公共财物临时委托私⼈保管的情况下,侵占公共财物是可能发⽣的。

因此,侵占罪实际上是⼀种变持有为⾮法所有的犯罪。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或者他⼈的遗忘物、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为。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作为侵占⾏为前提的“持有他⼈财物”,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持有代为保管的他⼈财物。

在理解“代为保管”时,不能过于狭隘地认为只有财物所有⼈主动委托⾏为⼈保管的,才属于“代为保管”,⽽把未经财物所有⼈或占有⼈委托⽽⾃⾏保管他⼈财物排除在外。

事实上,侵占⾏为的本质在于将⾃⼰持有的财物⾮法占为⼰有。

⽽持有他⼈财物的情况并不局限于因保管合同⽽产⽣,⽽是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其中包含了通过“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借⽤合同”、“担保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事⾏为导致的对他⼈财产的持有。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把侵占借⽤他⼈的、⾃⼰⽆处分权(所有权)之物,与通过借贷关系取得具有处分权的种类物(如货币、⽔泥、⼤⽶),事后不履⾏偿还义务,严格区分开来。

借贷合同的特点之⼀,是借贷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侵占的财物仅限于⾏为⼈取得占有权⽽没有处分权的财物,⽽通过借贷取得的财物,借贷⼈即已取得了对借贷物的处分权,只不过因此⽽负有向债权⼈偿还债务的义务⽽已,这与把⾃⼰持有的⽆处分权的他⼈财物,⾮法转为⼰有,是有原则区别的。

其⼆,持有他⼈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侵占他⼈财物,必须是数额较⼤的,才能构成犯罪。

侵占⾏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或者他⼈的遗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费、出卖、毁灭、赠予他⼈,等等,对财物进⾏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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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和法人。

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侵占罪中,行为人一般对上述权利都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但最重要的还是侵犯了他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对其财物的最基本的权能,对这一基本权能的侵犯,往往会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妨害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后的《刑法》第2 条刑法的任务中增加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特别规定,在第13条犯罪的定义中也特别增加了“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被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说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刑法将侵占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基本依据。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首先,从本罪的条文表述上来看,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他人”的本意是指相对行为人自己而言的第三人,一般指自然人个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还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等非法人经济组织,而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或法人。

因此,“他人”的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而不包括公有财产和集体财产。

作为
法律用语,应该是规范而严谨的,其涵义应具有准确性、特定性、约定俗成性,不能因为实际的需要而将法律用语做违背本义或约定俗成的扩大解释,否则,将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和科学性。

其次,根据《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来看,本罪适用自诉案件的程序。

作为“告诉乃论”的自诉案件,其最基本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利益,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果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或公共利益,就只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不能适用自诉程序。

《刑法》第270条第3款既然已明确规定了“犯本条罪的告诉才处理”,说明刑法已从法律上肯定了本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私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或社会公共的利益。

如果既认为本罪的客体包括公有财产权,又将本罪限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则使法律显得自相矛盾,既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立法者在立法时是不会不考虑到这一点的。

所以,从立法的本意来讲,本罪的客体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第三,从立法技术上考虑,罪名的设立,应该具有系统性、逻辑性。

对于侵占自己经营和管理的财产的犯罪,应根据财产的性质进行分类,如侵占公有财产,应定贪污罪;侵占集体(公司、企业)财产,应定职务侵占罪;而侵占公民私有财产的,原刑法没有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侵占罪,从立法意图上讲,是为了填补侵占私有财产犯罪的立法漏洞。

把侵占罪的客体界定为私有财产所有权,将使侵占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相互对应,使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罪名体系显得更为系统、富于逻辑性。

如果把公有财产所有权强加在侵占罪的客体中,将使侵占罪变得杂乱无章,使刑法的罪名体系失去科学性、逻辑性。

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具体说,包括三个要素:
1.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1)非法占有的界定。

这里所谓的非法占有,具有特定含义,即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

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归己有,拒不退还。

从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侵占行为的发生是建立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之上的。

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首先是基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实践中看,持有他人财物的合法性原因或根据既有法律上的又有事实上的,主要包括:a)委托关系;b)租赁关系;c)无因管理;d)借用关系;e)担保关系。

基于上述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首先是合法持有,但并未取得所持有财物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基于所有的意思将持有变为据为己有,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数额较大,那么行为人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行为就变成非法占有,即侵占。

这样,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转化为刑事法律关系。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本罪成立的前提,这里的所谓“持有”是指他人财物基于上述民事法律关系而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行为人虽然表面上“持有”他人财物,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则不构成本罪所要求的持有。

判断行为人的侵占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考察行为人是否首先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即是否依据合法原因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则当然不可能构成侵占罪。

(2)“他人财物”的界定。

“他人财物”即本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他人财物”包括三种情况,即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

关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界定,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侵占他人非法财物,是否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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