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0第十章 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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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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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绪论一、命题的重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2)★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表-3)审判控诉(二)刑事诉讼主体(表-4)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6)★★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7)★★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8)★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9)★★★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但不追究责任(刑诉法第15条)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主要内容: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心考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表-12)(刑诉法第82条)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勘验员保证人见证人都不是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主要内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核心考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交叉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特殊地域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一、立案管辖(一)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表-19)(刑诉法第19-22条)★★(一)一般地域管辖(表-21)(刑诉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2条)★★★(三)特殊地域管辖(表-23)(《高法解释》第7-14条)★★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表-24)(《高法解释》第20、21 条)第五章回避主要内容: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回避的种类与程序核心考点: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5)(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第六章辩护与代理主要内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刑事诉讼代理核心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指定辩护;拒绝辩护注意: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1)会见权(2)阅卷权(3)无调查取证权★★★(二)辩护权与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权的区别(刑诉法第96条)(表-30)★★五、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表-32)第七章刑事证据主要内容:证据的基本特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死刑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核心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死刑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阶段(表-3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院排除非法供述的程序(表-3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死刑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表-36)(《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3第八章强制措施主要内容:拘传;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核心考点:取保候审;逮捕扭送:普通老百姓实施的:现行犯和在逃的人—正在实施犯罪并被发觉,通缉在案,越狱在逃的;正在被追捕的;非强制措施★一、拘传与传唤(表-43)(刑诉法第92、151条)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保证方式(表-44)★四、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高法解释》第80、81条)(表-47)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内容: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核心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一、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表-48)第十章期间、送达主要内容:期间;送达核心考点:期间的特殊计算(期间的重新计算和不计入);期间的补救第十一章立案主要内容:立案材料的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核心考点:立案的条件;对不立案的监督★★一、立案材料的来源(注意:报案、举报和控告的区别)(表-51)(刑诉法第83、84条) 20★★★二、立案的条件(表-52)三、立案的程序(表-53)第十二章侦查主要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核心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鉴定;侦查羁押期限★★★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刑诉法第91-100条)(表-54)二、勘验、★★检查(表-55)(刑诉法第106-108条)★★★三、搜查与扣押物证、书证(表-56)(刑诉法第109-116条)见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留臵送达辨认在必要时第十三章起诉主要内容:刑事起诉制度;审查起诉的方式;审查起诉的结果;检察院撤回、追加、变更起诉;不起诉;补充侦查核心考点:不起诉;补充侦查三、审查起诉的结果(表-64)(刑诉法第141-142条)★★★四、不起诉(表-65)(刑诉法第142-146条)五、检察院撤回、追加、变更起诉★★(表-66)(《高检规则》第351条)★★★六、补充侦查(表-67)(刑诉法第140条、《六机关规定》第27条、《高法解释》第157、159条、《高检规则》第348-350条)审查批捕中没有补充侦查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主要内容: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核心考点:公开审判原则;审判组织★★三、审判组织(表-70)(刑诉法第147-149条、《高法解释》第111-115条)、《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9、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2、4、5-8、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8、9条)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主要内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核心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简易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表-71)(刑诉法第150条、《高法解释》第117、179条、《六机关规定》第37、38条)(表-74)开庭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席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四、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能预见恢复庭审;中止审理、不能预见恢复庭审;终止审理)(表(表-76)(《高法解释》第184条)对不立案申请复议,原决定主体复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被决定回避人员不服回避决定,原决定机关;★★★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与简易程序(表-77)(《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八、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表-79)(《高法解释》第6、207-216条)★九、判决、裁定和决定(表-80)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主要内容:上诉和抗诉;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二审的审理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二审的审理结果;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核心考点:上诉和抗诉;上诉不加刑;二审的审理方式;二审的审理结果★★★一、上诉和抗诉(表-81)二、全面审查原则(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区别)民诉刑诉审查请求事项;(表-82)(刑诉法第186条)★★★三、上诉不加刑原则(表-83)(刑诉法第190条、《高法解释》第257条)★★★四、二审的审理程序(表-84)★★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两个诉讼、全面审查;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础;但处理民事必须以刑(刑诉法第198条、《六机关规定》第48条、《高法解释》第288-295条)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表-89)(注意:《高法解释》第274条、276条、277条、279条、285条废止)主要内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死缓案件的复核核心考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内容: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核心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表-90)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范围:超期羁押:都有取保候审:辩护人中的律师;应当指定辩护人:盲聋哑,限制,未满18判死刑;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当事人;取保候审:先行拘留: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人:上诉抗诉申诉刑事拘留时间:审查批捕期限:★★★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表-91)(刑诉法第205条)市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二审抗诉书(生效裁判)(未生效裁判)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有二审抗诉权,只有最高院没有二审抗诉权;第十九章执行主要内容:执行机关;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其他刑罚的执行;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核心考点:执行机关;停止执行死刑程序;财产刑的执行;监外执行(刑诉法210-2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刑法第53条、(表-99)(表-100) 40。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第二节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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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的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与进行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实现 3.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二、送达程序 (一)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应当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2.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 负责人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 签名或盖章。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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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 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 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 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 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 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 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 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节 期间
《刑诉法》第103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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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 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 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诉法》第104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 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 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

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

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颁布日期:2018-10-26执行日期:2018-10-26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法律目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诉法)

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诉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刑事诉讼法大纲2020年刑事诉讼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使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讼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定有罪2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3第二节审判管辖第二节审判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回避第五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第二节回避的程序第二节回避的程序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4第四节刑事代理第四节刑事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第八章强制措施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5第二节拘传第二节拘传第三节取保候审第三节取保候审第四节监视居住第四节监视居住第五节拘留第五节拘留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6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二节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一章立案第一节立案的概念第一节立案的概念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二章侦查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7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三节侦查终结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第四节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第五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第五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第六节侦査监督第六节侦査监督第十三章起诉第十三章起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8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第四节审级制度第四节审级制度第五节审判组织第五节审判组织第十五章一审程序第十五章一审程序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9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六章二审程序第十六章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四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四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10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11第十九章执行第十九章执行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12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一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与送达方式第一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与送达方式第二节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与上诉、抗诉第二节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与上诉、抗诉第三节被告人到案后的救济程序第三节被告人到案后的救济程序第二十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3第二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删除的有:(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H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7月8日)公通字〔2014〕10号人民检新增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14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8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19]4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H)(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8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2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5月4日)公通字〔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20H)海警〔2020〕1号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16。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
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
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
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是汉族人,在新疆抢劫,侦查机关应当用汉语讯问甲 B 乙是少数民族人,在广州故意伤害他人,应为其发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判决书 C 汉族人丙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汉语询问他 D 少数民族丁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他
第五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诉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6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PPT课件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PPT课件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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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设定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对案件中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来看,只有五种强制措施。因此,不 能任意扩大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如 果将异地寄押及押解路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 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会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羁押过程就变成了 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利用没有拘留期间限制的漏 洞,变相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

第一节 期间

6
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二)期间的起算和届满 期间的起算,是指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期间的届满, 是指期间应当到何时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 内。
第一节 期间
12
综上,“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仅指法定期 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间
(四)期间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 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完整课件-《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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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二)北洋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四)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教学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一、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二、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第一节 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与确定的依据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时 间期限。
刑事诉讼期间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称之为法定 期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 称之为指定期间。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 尊重和保障人权; 3.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 国际公约以及双边、多边条约 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本章思考题
1. 什么是刑事诉讼? 2.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4. 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有哪些特点? 5. 制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6.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致谢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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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
教学课件

10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10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2、诉前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比较:★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民诉法92、 93,意317、仲28)
(二)训诫 (三)责令退出法庭 (四)罚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 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元以 下。【此处是民诉修改2007年】,海事强制执 行的罚款:个人1000——3万,单位3万—10万 (五)拘留: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 交公安机关看管。


(5)期间的耽误与补救(诉76)
①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期限的; 注意:必须是耽误期限,如果本来期限已过,发生上 述事由也就不构成对期限的耽误。 ②当事人申请; ③申请时间: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④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的延长(诉248、249) 境内无住所的当事人,被告提交答辩状、上诉期、被 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均为30日,但是当事人可以申 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注意:这里申请 延长期限没有强调法定事由。
1、诉讼中财产保全条件:

(1)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 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 决前。 (4)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 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刑事诉讼期间⼀览表诉讼期限是指法院对提起案件的受理期限,如果案件超出了诉讼的期限,法院⼀般是不会受理的。

不同的案件诉讼的期限也不相同,例如民事诉讼的期限⼀般为2年,那么刑事诉讼期间⼀览表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1.[12⼩时]《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2.[24⼩时](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四⼩时以内。

通知被拘留⼈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的。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四⼩时以内通知被逮捕⼈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民法院3⼈民检察院对于各⾃决定逮捕的⼈。

公安机关对于经⼈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的。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48⼩时(2⽇)](1)《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

应当在四⼗⼋⼩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复杂的两⼈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2020年法考——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2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本章学习内容】 此部分集中介绍了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一些时间方面要求以及送达文书
的不同方式。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非常简单,主要考察数字记忆;但切忌把一堆时间罗列到一处死记硬背,如此更容
易混乱,白花大量时间。应跟随不同的知识点结合记忆,相关时间可以比对记忆。 【本章学习要求】 (1)熟悉时间计算方法 (2)区分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不计入、期间恢复 (3)厘清不同的送达方式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
讼活动的时间
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 行指定期日
6
第一节 期间★★
期间
期日
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 随之确定
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 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 束
5.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 除 6.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不以投入邮筒为准
9
第一节 期间★★
概念
重新计算 适用情形
指由于发Th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重新发Th情况之 时起计算期间 【BT法考.应试技巧】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利的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 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刘玫刑诉点题资料(精华)

刘玫刑诉点题资料(精华)

今天我们邀请到著名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专家刘玫老师,作为三校名师特训班独家授课老师,刘玫教授的特训课堂一直以考点覆盖率高、考题直接命中率高著称,07年9月6日在三校名师特训班刑事诉讼法的一天课堂讲授中,又有众多分值直接命中。

下面我们请刘老师分析一些08年司法考试中有哪些问题应特别注意?刘老师:一、介绍去年刑诉的考题情况和预测今年的情况1、去年在三校特训班出过两套题,70道左右,对考点的压中率较高,据统计,去年刑诉一共考了72分,在那两套题中压中知识点的是48分,占70%。

2、去年特训班出题压中的考点有:(1)第二卷23题不公开审理、第二审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是常规考点但考题有新意。

(2)第二卷28题审判阶段的逮捕程序。

是常规考点。

(3)第二卷29题简易程序(4)第二卷30题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5)第二卷31题侦查中询问证人的程序。

是常规考点。

该题和立案管辖一起考查。

(6)第二卷32题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审查起诉(7)第二卷34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不出意外今年该点仍会出题。

(8)第二卷35题立案监督(9)第二卷36题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0)第二卷37题第二审程序。

常规考点(11)第二卷67题指定辩护。

这个点每年必考,还涉及到法律援助制度。

(12)第二卷69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每年必考,涉及司法解释。

(13)第二卷71题补充侦查(14)第二卷73题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

去年第一次出题。

(15)第二卷74题死刑复核程序。

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的规定》,今年仍然会考查。

(16)第二卷77题精神病的鉴定(17)第二卷79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18)第二卷98题人大代表的审查批捕程序。

主要涉及最高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9)第二卷100题无国籍人的审查批捕程序。

同上。

(20)第四卷案例第三题公诉案件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3、去年由于时间问题出的题目数量不多,但压中率比较高,今年会为特训班多出一些题,争取对考点的覆盖面更大一些。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章 期间、送达
主要内容:期间;送达
核心考点:期间的特殊计算(期间的重新计算和不计入);期间的补救
一、期间(表-67)
★期间的
计算(刑诉法第103条、《高法解释》165)
①期间的计算单位为时、日、月。
②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
③在司法实践中,以月、日为计算标准的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②例外:对于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绝接受,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委托送达
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邮寄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期间的
不入
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刑诉法第158条)
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③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00条)
④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4条)
④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02条)
⑤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30条)
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高法解释》第298条)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国际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删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七、国际私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修订法律法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删除法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国际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 危险性,法律规定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时,必 须有其他证据补充说明其证明力的证据制度。 口供的补强: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 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叛国案件、伪证案件、强奸案件等案件的证据补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 《刑诉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要求对被告人的 有 罪供述用其他证据作补强证明,确认了对口供的补强规则。
六、品格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之一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性 的证据,例如,某被告人过去曾经犯过罪;某证人一贯 品行不端或者经常说谎。 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诉讼当事人和证人之品格的证 据一般不得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因此,又称为品格证 据排除规则。例如,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指控的犯罪发 生之前有不良品行的证据,包括证明其犯罪前科的证 据,一般不能用做证明其是否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人的 证据。司法人员不能因为被告人曾经犯过罪或者有过不 良行为,就认为其更可能是本案中的罪犯。“一次做 贼,终生是贼“,这是一种必须排斥在司法证明之外的 错误观念。
18.下列证据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以死者身上的信用卡上的血指印证明犯罪嫌 疑人到过现场 B.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受伤后医院就其受伤情 况开出的诊断书 C.某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某精神病医院受人民法 院的委托对被告人精神病状况作出的诊断结论 D.某盗窃案中,价格事务所受人民检察院委托 对赃物所作的价格评估书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一是传闻证据未经当事人交叉询问,难以担 保其真实性 二是传闻证据乃案外陈述,并非在裁判官前的 陈述,裁判官无从对传闻证据进行当庭调查, 以辨真伪 三是传闻证据有使真实事实发生偏差的危险

2022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

2022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

2022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使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固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使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实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实行诉讼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个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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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开始某项诉讼活动;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三、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法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诉讼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才是有效的。
2、侦查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变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补充侦查期间。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公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3条第3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12、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间。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清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四、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计算单位。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5)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6)判决宣告时间。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进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对各种诉讼行为的期间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1、强制措施期间。强制措施期间主要包括:(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5)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2)辩护期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一审程序期间。
(1)庭前告知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传票、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对期日未作具体规定,在诉讼实践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指定。期间与期日都是刑事诉讼中规范时间的规定,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11、执行期间。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哲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3、解除扣押、冻结期间。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4、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间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4、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问,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束;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随之确定。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一、期间的概念
所谓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所谓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所谓指定期间,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期间。
刑事诉讼期间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保证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处理案件;(2)能够及时惩罚犯罪,尽快实现刑罚效应;(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4)督促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8、上诉、抗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9、二审程序期间。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5、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不起诉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6、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期间。(1)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期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4)自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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