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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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1.国家电磁波辐射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国家电磁辐射行业标准如下:在30-3000mhz的频率范围内,自然环境中一天24小时内电磁辐射场的主要参数不超过0.4w / m2,也称为电子设备的烟雾。

它由在室内空间中相互传递的电动势和磁动能组成,动能是由正电荷运动引起的。

例如,来自已经发送信号的RF 天线的正电荷移动会引起电磁感应动能。

电磁感应“频带”包含从极低频电磁波辐射到极高频电磁波辐射的各种电磁波辐射。

彼此之间还存在电磁波,微波加热,红外感应,可见光和紫外光。

电磁感应频带中的发射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范围为3 kHz至300 GHz的辐射源。

某些电磁辐射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

2.什么是电磁辐射检测标准
为了合理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避免起火,爆炸和对电子产品的冲击,避免环境污染,制定了不同场所电磁感应强度的最大允许限值。

它包括电磁辐射检测标准,电磁辐射自然环境检测标准,电磁感应泄漏控制标准和电磁辐射冲击标准。

3.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标准值
电磁辐射分为两个级别:企业的工频段为μT,检测低于50 Hz频率的DC无线电波。

如果辐射源高于0.4μT,则它属于强辐射源。

辐射源在0.3μT和0.4μT之间,属于警告值。

对于0.3μT,它远低于0.1μT,可以认为是安全的。

但是,辐射无线电波的企业为μw / cm 2(例如,微波炉加热,移动电话和电视广播的通信基站通常测量的
频率范围为几百到超过kHz),并且超过10 μw / cm 2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高铁电磁辐射影响距离

高铁电磁辐射影响距离

高铁电磁辐射影响距离
如今很多人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都会考虑到住宅附近是否有高铁铁路,通常人们认为高铁的电磁辐射会影响人体的身体健康,那么高铁的电磁辐射影响距离是多远呢?
高铁电磁辐射影响距离
高铁一定是有电磁辐射的,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国家标准GB 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该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按照设计要求,“铁路两侧30米内严禁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和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距铁路外轨中心线两侧30米以外、200米以内的区域内不宜临路新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和集中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高铁就是电力驱动的火车,和普通电力机车原理相同,仅有的辐射就是来自高压线而已,而且高铁的高压线电压不过25千伏,比。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1、电磁波辐射的国家行业标准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明确了电磁波辐射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在30-3000MHz的頻率范畴内,群众直射在一天24钟头内,自然环境电磁波辐射场的场量主要参数在随意持续6min内的均值不超过0.4W/m2电磁波辐射别称电子器件浓烟,是由室内空间相互移交的电动能和磁动能所构成,而该动能是由正电荷挪动所造成。

举例说明说,已经发送信号的频射无线天线所传出的挪动正电荷,便会造成电磁感应动能。

电磁感应“频带”包含各式各样的电磁波辐射,从极低頻的电磁波辐射无比高频率的电磁波辐射。

彼此之间也有电磁波、微波加热、红外感应、能见光和紫外线等。

电磁感应频带中频射一部分的一般界定,就是指頻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辐射源。

一些电磁波辐射对身体有一定的影响。

2、什么叫电磁波辐射检测标准
为合理维护工作工作人员身心健康、避免点燃点爆与影响电子产品、避免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不一样场地中电磁感应强度的最大允许限制值。

包含电磁波辐射工作检测标准、电磁波辐射自然环境检测标准、电磁感应泄露控制标准和电磁波辐射影响标准等。

3、国家规定电磁波辐射标准值
电磁波辐射分2个级別:在其中工频率段的企业是μT,检测50HZ頻率下列的直流无线电波。

(例如家用电器、高压电线)假如辐
射源在0.4μT以上归属于较强辐射源。

辐射源在0.3到0.4μT中间,归属于警示值对于0.3μT非常是0.1μT下列,能够觉得是安全性的而频射无线电波的企业是μW/㎝2(例如微波炉加热、手机上、电视广播的通信基站,测的一般是好几百到过千HZ的频率段),10μW/㎝2以上便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电磁辐射是指电磁场对人体和物体的影响,它是一种常见的环境污染源。

为了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国家标准来规范电磁辐射的限制和监测。

在中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是对电磁辐射进行限制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电磁辐射的限值和监测方法,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根据国家标准,电磁辐射的限值分为职业接触限值和公众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电磁辐射的工作人员所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而公众接触限值则是指在一般生活环境中长期接触电磁辐射的公众所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

这些限值是通过对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得出的,它们既能保护人体健康,又能满足电磁设备的正常使用需求。

除了限值外,国家标准还规定了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法。

监测是为了确保电磁辐射的水平在合理范围内,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监测方法包括现场监测和定点监测,现场监测是指对电磁辐射源周围的辐射水平进行实时监测,而定点监测则是指在特定地点进行定期监测。

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电磁辐射超标的问题,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电磁辐射的防护措施进行了规定。

防护措施包括对电磁辐射源进行合理布局和隔离,采取屏蔽和减震措施,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健康监测等。

这些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对电磁辐射的限值、监测方法和防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既保障了人体健康,又促进了电磁设备的正常使用。

作为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行各业的人员共同遵守和执行。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有效控制电磁辐射的水平,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电磁辐射防护》中关于移动基站辐射标准的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中关于移动基站辐射标准的规定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12v/m标准,实际中移动基站所产生的电磁环境辐射量反为1.5-2.5v/m。

在金时尚官网()资讯中,对于国家对手机基站辐射的技术标准做了非常详细的介绍:1.1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电磁技术的科学运用与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颁发了《公众照射导出限值》(GB8702-88)与《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GB9175-88)两个主要技术标准,并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项技术标准。

1997年3月,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18号令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以上标准比欧美各工业化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要更加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目前移动通信所用900MHz频率带宽,其电场强度只要小于每米12伏或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40微瓦就符合安全标准。

1.2移动基站辐射值符合标准面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引起的种种猜测与疑惑,辽宁省环保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大连分公司所建基站的电磁辐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科学监测和评价工作:首先,在基站未建成期间进行标底测试,对辐射值进行预测,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然后,在基站开通后进行现状监测,有问题的基站立即停站整改;最后,对基站进行验收并发放电磁辐射合格证。

经检测,网上运行的基站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超过98.5%,个别点经整改后也顺利通过验收,全部获得了辽宁省环保局颁发的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合格证。

同时各省、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会同移动通信工程建设主管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分别对基站进行了科学监测,测试结论有如下三点共性:一是任一基站测试点的综合电场强度在移动通信900MHz频带内均低于12V/m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二是基站符合GB9175-88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场强一级强度安全标准要求;三是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区域”的场强测试值均符合工程技术要求与电磁辐射设计安全值。

基站密度与辐射强度的关系手机持有者在“移动”的过程中能随时接通电话,并保持清晰、稳定的通话效果,是因为手机与基站及基站控制器之间,借助无线信道,传送着通信信息、控制信号、测试信号。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应当符合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运输、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辐射的监测、防护评价、事故管本标准适用于伴有辐射照的一切实践的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其都理等诸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1.国家电磁波辐射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国家电磁辐射行业标准如下:在30-3000mhz的频率范围内,自然环境中一天24小时内电磁辐射场的主要参数不超过0.4w / m2,也称为电子设备的烟雾。

它由在室内空间中相互传递的电动势和磁动能组成,动能是由正电荷运动引起的。

例如,来自已经发送信号的RF 天线的正电荷移动会引起电磁感应动能。

电磁感应“频带”包含从极低频电磁波辐射到极高频电磁波辐射的各种电磁波辐射。

彼此之间还存在电磁波,微波加热,红外感应,可见光和紫外光。

电磁感应频带中的发射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范围为3 kHz至300 GHz的辐射源。

某些电磁辐射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

2.什么是电磁辐射检测标准
为了合理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避免起火,爆炸和对电子产品的冲击,避免环境污染,制定了不同场所电磁感应强度的最大允许限值。

它包括电磁辐射检测标准,电磁辐射自然环境检测标准,电磁感应泄漏控制标准和电磁辐射冲击标准。

3.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标准值
电磁辐射分为两个级别:企业的工频段为μT,检测低于50 Hz频率的DC无线电波。

如果辐射源高于0.4μT,则它属于强辐射源。

辐射源在0.3μT和0.4μT之间,属于警告值。

对于0.3μT,它远低于0.1μT,可以认为是安全的。

但是,辐射无线电波的企业为μw / cm 2(例如,微波炉加热,移动电话和电视广播的通信基站通常测量的
频率范围为几百到超过kHz),并且超过10 μw / cm 2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γ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γ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 总则1.1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 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方法。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UDC 614.898.5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 8702-88 Regulation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otection國家環境保護局1988-03-11 批准1988-09-01 實施1.總則1.1為防止電磁輻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半有電磁輻射的正當實踐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一切單位或個人、一切設施或設備。

但本規定的防護限值不適用於為病人安排的醫療或診斷照射。

1.3本規定中防護限值的適用頻率範圍為100 kHz ~300 GHz。

防護限值與頻率的關係見下圖。

1.4本規定中的防護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護水平的上限,並包括各種可能的電磁輻射污染的總量值。

1.5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本著”可合理達到盡量低”的原則,努力剪紹齊電磁輻射污染水平。

1.6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部門,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標準),各單位或部門的管理限值(標準)應嚴於本規定的限值。

2 電磁輻射防護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1 W/kg。

2.1.2 公眾照射:在一天24h內,任意連續6 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02W/kg。

2.2 導出限值2.2.1 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 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一要求。

表一職業照射導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做為限值。

表中f是頻率,單位是MHz,表中數據做了取整處理。

2.2.2 公眾照射:在一天24h內,環境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 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二要求。

表2 公眾照射導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做為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 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之欧阳文创编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之欧阳文创编

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Regulations for radiatioc protection1988-03-11发布1988-06-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1 总则1.1 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发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建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 给人服用或向人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 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 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 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全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行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自觉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加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 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在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条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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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
1总则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
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
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

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一切拥有生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

训练内容应包括:
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电磁辐射监测
4、1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A、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工作场所监测:
4、2、1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

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

4、3环境监测:
4、3、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

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4、3、2测量仪器可以用于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微波接受机等。

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监测结果评价:
4、4、1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4、4、2某电磁辐射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4、4、3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及多个辐射体的贡献,即应满足式(2):
式中:第M个辐射N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
对应于N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辐射限值。

5监测的质量保证
5、1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

5、1.1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

5、1.2监测所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

5、1.3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

5、1.4监测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学精度。

5、2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

5、3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办理。

5、4电磁辐射监测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

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说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全部保留,以备复查。

5、5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接参与次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

6名词解释
6、1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6、2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

6、3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在空间某点上电磁波的量值用单位面积上的功率表示,单位为W/M2。

或在空间某点上坡印廷矢量的值。

6、4等效辐射功率(equivalent radiation power):
6、4、1在1000MHZ以下,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对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的乘积。

6、4、2在1000MHZ以上,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向天线增益的乘积。

6、5热效应(thermal effect):指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直接与热作用有关的变化。

6、6非热效应(non-thermal effect):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与直接热作用没有关系的变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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