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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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篇)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篇)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文将对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度背景建筑施工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施工现场往往存在各种危险因素,如高处作业风险、起重机械操作风险、电气设备使用风险等。

过去几年,建筑施工行业因为安全事故频发而受到关注,一些严重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和监督,势在必行。

二、制度目的1. 提高安全意识: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将更加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 增强安全管理能力:通过申请和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将被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控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 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将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进行评估,排查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监督检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制度内容1. 许可证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在2024年1月1日之前,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等。

2. 安全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目标、建立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等。

3. 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计划的制定、安全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4. 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工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因此,制定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推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标准化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建筑施工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工人频繁接触危险化学品、高空作业、机械设备等,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内容与要求1.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设立要求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该管理机构要具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资深工程师,能够确保制度的落地和执行。

2.建立标准化的安全生产流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建立标准化的安全生产流程,包括从施工前的安全评估、施工中的管理措施到施工后的安全整改等环节,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可控。

3.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例如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划定作业区域、开展定期的安全巡查等,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包括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配置必要的救援力量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救援。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现状与问题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第四条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限期整改和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在作出最后一次处理的次日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管局.第九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市建工局报告,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处理建议,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第十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第十一条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第24条予以处罚.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予以处罚.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四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建筑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江南八城区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区两县建筑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安维、卷扬机等作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发包.第八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不能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三类人员”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有下列情况时,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四自然灾害;五施工高峰期之前;六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第四条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督促区县建工设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层级监督是指市建工局对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二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三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在本级机关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五建筑工程重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六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七其它有关事项.第四条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听取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四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五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第五条层级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相关区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六条层级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在层级监督检查中成绩显着的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工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将约见谈话,责令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七条市建工局对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第三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区县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第四条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第五条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各区县建工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站站长.第六条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二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三提出改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第三条联络员组成人员:三区二县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部分外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驻宁机构分管负责人、部分企业分管负责人.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南京市建工局确认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第四条联络员会议制度:一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为季度会议.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确定落实.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第五条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或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三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通过文件、简报、建工局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第六条市建工局对工作成绩显着的联络员将予以表彰.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在我局原有的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修定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二、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一深基坑坍塌;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四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五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三、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一市建工局成立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建工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和其他副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市建工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名单、专家库名单、专业施工类应急抢救队伍库名单、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库清单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四、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一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现场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紧急调集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力量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组织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七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市建工局指挥部,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二建工局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并迅速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六、应急处理预案一接到事故后10分钟内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1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相关部门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二应急处理措施1抢救方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调集必要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进行抢救.如有人员失踪,应尽快查清下落,同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请相关专家制定深化抢救方案,必要时请求军警部门协助抢险,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制度背景建筑施工作为一种高风险性的行业,涉及到很多人的安全问题,因此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以及减少建筑工地上的事故发生率,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许可证的介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下的规范性行政法规,是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力工具。

许可证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安全人员等方面,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3.1 材料准备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3.法人银行开户许可证;4.项目建设规划或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5.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6.安全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7.安全生产责任状;8.安全标志、标牌制作文件。

3.2 提交申请企业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后,需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递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缴纳相关费用。

3.3 受理审查申请单位的所有材料和资料将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

如果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将现场检查申请单位。

3.4 审批公示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并进行核实审批后,若没有任何问题,便会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

3.5 颁发许可证公示期后,如果没有任何异议,安全监管部门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加盖检验标志。

四、许可证的保持和更新4.1 许可证的保持企业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材料和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加盖检验标志,确保许可证不失效。

4.2 许可证的更新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更新。

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更新时,应提供最近的安全生产情况,并保持原有安全生产的工作标准不降低。

五、许可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仅能够规范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而且能够促进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方面的重视,防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范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范本」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范本】1 总则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2.0.3 各管理层 management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2.0.4 工作环境 working condition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 危险源 hazard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或状态。

2.0.6 隐患 hidden peril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

2.0.7 风险 risk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8号《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 年 6 月 29 日经第 37 次部常务会议议论经过,现予公布,自宣布之日起实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允许证的申请与颁发督查管理罚则附则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督查管理,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公司推行安全生产允许制度。

建筑施工公司未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公司,是指从事土木匠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掉等有关活动的公司。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前款规定之外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督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的督查管理,并将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公司违纪行为实时报告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

返回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公司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应该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拟订齐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本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其余有关部门查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查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起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查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不测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备器具、机械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切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例、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举措,并为作业人员装备切合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的安全防备器具和安全防备服饰;(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要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举措和应急方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抢营救方案、应抢营救组织或许应抢营救人员,装备必需的应抢营救器械、设施;(十二)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单位的安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各阶段,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人员都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并要求整改。

第四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对于因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确保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人员都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就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与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与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与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筑施工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其中包含了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如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化学品使用等。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引入,能够确保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供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施工环境。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制、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等。

这种体系的建设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程度。

二、安全生产能力评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需要接受安全生产能力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评估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包括人员素质、技术设备、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评估结果将作为发放许可证的依据,帮助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高风险行业中的重点监管对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

一旦施工企业未取得许可证或因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追究责任和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能够推动施工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监管和督查机制为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监管和督查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同时,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实地督查,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建立,能够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减少事故发生和损失。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一章编制依据及目的
第一条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管理目标
第三条确保参加工程施工的各作业队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项目的安全环保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劳务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计划合同部负责收集、保存各作业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章工作程序(流程)
第六条项目安全环保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程序如下:
计划合同部收集登记→安全环保部监督检查→如没有或过期→及时整改→安全环保部验收
第五章过程控制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应保存所属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分包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扫描件上交计划合同部。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扫描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日期,发现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

第十条各劳务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根据上报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扫描件真实有效。

第六章考核制度及评判标准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部每半年对各劳务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进行一次考核,如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清晰或无效,安全环保部将给于所在项目一定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4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4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措施,旨在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围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展开阐述,包括制度背景、制度内容、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一、制度背景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始终存在着较多的安全生产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切实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国建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该制度于2012年开始试点,并于2014年全面推广实施。

二、制度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有足够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等。

2. 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审查、专家评审等环节。

3.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获得许可证后,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规定,并按时进行许可证的年度审核。

4. 许可证的变更和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发生了变更,如企业名称、负责人等,需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如果企业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许可证可能会被撤销。

三、实施效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1. 提升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被迫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了安全生产技术能力,增加了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提升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更加严格,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降低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3. 促进了建筑施工行业的良性竞争: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能够减少一些不合规的企业进入市场,促进了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行业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范文(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范文(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范文是指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施工企业员工的安全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之前,需要经过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条件,包括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等。

2. 安全生产目标的设定和监管。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进行定期的监管和评估,确保企业能够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3.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4.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5. 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查。

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查,确保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提升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的意义:建筑施工企业须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才能进行相关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准入证明和履约工具。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特点,安全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的目标: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而安全生产则是建筑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建筑质量和工程效益,国家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水利、桥梁、隧道、机场等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注册登记的建筑师事务所、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监理机构。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三类:特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安装修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条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注册登记;(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拥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设施;(四)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记录;(五)自上一次审核核发许可证以来,安全生产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六)其他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遵守以下流程:(一)准备材料,包括企业登记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档案、现场照片等;(二)递交材料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四)审核合格后,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____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____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制度第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一:1.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1 出示许可证的企业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下为出示许可证的企业范围:1.1.1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水电、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土石方工程等施工企业。

1.1.2 建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服务的企业,包括建筑规划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

1.1.3 建筑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建筑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钢筋等。

2. 申请许可证的流程2.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身.分.挣明、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等,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2.2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会对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3 颁发许可证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

3. 许可证管理要求3.1 有效期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申请。

3.2 许可证的挂证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及时挂证,保证施工工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3 许可证的联网查询相关部门将建立许可证的联网查询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相关企业的许可证信息。

附件:申请许可证所需的材料清单、示例许可证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许可证,用于证明企业具备进行施工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管理能力。

2. 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申请。

3. 挂证:在施工现场挂证,指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悬挂在可见位置,以证明施工工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1 管理目的为了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以下许可证管理规定。

1.2 许可证的颁发和审核1.2.1 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并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检查、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重点督查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进行施工活动。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第六条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所做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是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施工活动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规模、等级、施工内容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有适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预案;(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有施工现场安全控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四)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到申请单位实地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建筑工程前,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有关部门报批后方可正式开展施工作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安全生产许可证展示牌,方便有关部门在需要时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30个自然日内,建筑施工企业需向有关部门申请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如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新开展、停止或涉及新的安全生产活动;(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活动的。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换领和变更手续、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能落实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定,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二)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三)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函、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及监督制度;(五)经负责人签字的正式施工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六)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防护用品及其检验报告;(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及证明文件。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对象进行企业综合评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订立本许可制度。

本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并适用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许可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包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防护设施的配置和使用、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

全部员工、承包商和访客都应遵守本许可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申请条件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1. 具备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2. 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 具备必需的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安装和使用; 4. 员工参加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5. 具备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申请程序1.企业应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料子;2.企业提交的料子应包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措施的证明料子、员工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等;3.企业应将申请料子提交给相关部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五条审批程序1.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料子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查;2.审查重要包含对企业的申请料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3.审查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及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4.如申请料子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料子。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管理1.在施工前,企业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施工许可证;2.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不得擅自拆除或遮挡。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2.各级管理人员应依照职责履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五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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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996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Construction safety permit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
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制度第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0.违反本制度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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