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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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引言2.调查目的3.调查程序– 3.1 事故报告和记录–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 3.7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评估– 3.8 结果报告和推荐措施4.事故调查流程图5.总结1. 引言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工业生产和民生用电中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制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是必要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调查目的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确定事故的原因;•评估事故对人员、财物和环境造成的损失;•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的建议;•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

3. 调查程序3.1 事故报告和记录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基本信息、现场状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时间和地点等。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在收到事故报告后,主管部门应尽快组建事故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电力工程师、安全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以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客观性。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情况,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调查范围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背景原因和管理原因等方面;调查对象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和工具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察、文献资料查阅、专家访谈、实验室测试等。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调查小组应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以获取更多关于事故的信息。

勘察工作要全面细致,包括事故现场的布设、环境状况、残留物的收集等。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调查小组应根据勘察和取证的结果,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过程。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确保发电厂生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发电厂的生产管理水平,订立本规定。

二、调查构成立和职责1.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刻成立调查组,由本发电厂的重要负责人亲自指挥和抓总,调查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构成。

2.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3.调查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袒护和隐瞒。

三、调查流程1.调查组在成立后,应当立刻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

2.调查组应当收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前的监控录像、现场照片、事故记录等。

3.调查组应当在调查过程中,听取事故当事人的叙述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看法,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配情况。

4.调查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找失事故的根本原因和链条,提出相应的改进看法和措施。

5.调查组应当订立认真的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处理看法等内容,并依照相关程序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调查报告的撰写和审查1.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的负责人负责撰写,必需严谨、准确、详实,并附上相关证据料子。

2.调查报告应当经过调查构成员的审查和确认,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调查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4.调查报告应当依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事故责任追究和惩罚1.依据调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将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包含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2.领导责任认定重要针对发电厂管理层,对于存在失职、渎职和不作为的领导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惩罚。

3.直接责任认定重要针对犯错的个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的人员将依法进行相应的惩罚。

4.惩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对任何电业生产事故进行全面、彻底、客观的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负责人及调查组成员负责人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的安全专家,调查组成员应为技术、生产和安全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期间全权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3. 调查范围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范围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及操作程序等相关因素,对数据、文件、记录、现场状况等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

4. 调查程序(1)召集调查组成员,确定调查任务和分工;(2)收集相关的数据、文件、记录等资料;(3)现场勘查,记录和收集现场证据;(4)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5)提出改进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6)整理调查报告。

5.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详细描述、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责任分析等内容,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交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 调查结果处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阅,对报告中的改进建议进行审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审核、修改和更新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应定期进行审核、修改和更新,以适应电业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并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8. 总结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事故调查的专业化水平,减少事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保障生产安全。

同时,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工作。

9. 培训与意识提升公司应当针对员工进行针对事故调查的培训,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分析数据、制定改进建议等方面的技能。

员工应被教育意识到,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是为了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不是用来追责或惩罚员工的手段。

通过培训和意识提升,员工将会更积极地参与到事故调查中来,提供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10. 信息和数据收集在进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时,应当确保充分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相关文件、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以便于更准确地还原事故现场,找出事故的原因。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引言核电厂是具有高风险性的特殊生产场所,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可能对人员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核电厂生产事故的调查,建立科学、高效的调查机制,制定本规程。

2. 调查目的本规程的主要目的是: - 确定核电厂生产事故具体原因; - 分析事故发生的不足和教训; - 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调查责任和组织3.1 调查责任核电厂事故调查由专门的调查组负责,由厂务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指导和协助。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一定的调查能力。

3.2 调查组织调查组由调查组长和其他组员组成,调查组成员应包括:专家、工程师、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

4. 调查步骤4.1 事故发现和报告一旦核电厂发生生产事故,应第一时间发现并向上级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基本信息。

4.2 调查准备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在接到报告后尽快组织调查工作。

调查组成员应了解相关事故背景、核电厂设备和工艺情况,做好调查准备工作。

4.3 调查实施调查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组成员应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收集证据,并进行相关数据的分析和整理。

4.4 事故原因分析基于调查取证和相关数据分析,调查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分析应从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管理失误等多个方面进行,找出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

4.5 教训总结和改进措施基于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应总结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应针对事故原因,具体和可行。

4.6 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背景介绍、调查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5. 调查保密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涉及各类敏感信息和数据,调查组及相关人员应保守秘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相关信息。

6. 调查效果评估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后,应对调查效果进行评估。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指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调查责任及权限第四条责任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和实施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并对调查质量负责。

第五条权限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调查权限。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确定调查人员当电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置和调查人员的职责,调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

第七条调查组成员职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履行独立客观、全面详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调查机密等职责。

第八条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勘验现场、收集资料、初步判断、报告处理。

第九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基于实证调查及资料整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分析详实,坚持毫不掩盖事实、不遗漏证据、不加推测和理论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调查结果处理第十条调查结论根据调查报告,调查组提出的结论应当基于事实证据,确切反映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责任部门或人员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推进整改。

同时,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规程解释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结束语通过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也明确了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基本要求,为各级责任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 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与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与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与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1.6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工作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引言电力生产是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旨在指导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确保事故原因的正确查明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力生产企业。

二、责任和职责2.1 调查小组每起电力生产事故都应设立调查小组,并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查小组组长和成员。

调查小组的职责包括:•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建议。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保证调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2 相关部门各级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2.3 责任主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责任。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等。

三、调查流程调查小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事故调查:3.1 事故报告和调查启动当发生电力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启动调查程序。

企业负责人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并指定调查小组的组长和成员。

3.2 调查计划和调查对象确定调查小组应在调查启动后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调查对象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人员。

3.3 调查数据和证据收集调查小组应搜集相关的数据和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调查小组成员应保证数据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对收集到的数据和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

事故原因可能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失误等。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5 责任主体确定和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确定责任主体,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主体可能包括责任人员、部门、流程等。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责任主体的处理措施和改进措施。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发电厂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理本领和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监督第一条调查组织1.发生事故时,立刻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

2.调查组应当由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全面组织和引导事故调查工作。

3.调查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本领,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名并经公司批准任命。

第二条调查监督1.公司管理部门对调查组的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合法。

2.监督部门有权对调查组的工作程序、调查方法和调查结论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必需的修正看法和建议。

3.调查构成员应自动接受监督部门的引导和监督,搭配完成相关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一条事故调查启动与通知1.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刻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具体调查组的组建和人员的任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事故情况和特征进行决策,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1.调查组依照责任区域、工序或设备进行分工,对事故的原因、经过和影响范围进行认真调查。

2.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勘察、证据保全、事故过程重现、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

第三条证据收集与保全1.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记录、相关设备台账、操作记录等。

2.调查组应当采用科学、客观的方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保证现场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调查组应当妥当保管收集到的证据料子,做好安全备份,确保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调查分析与结论1.调查组应当基于收集到的证据料子,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找失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

2.调查组应当及时形成调查结论,并提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3.调查结论应明确指失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高发电厂事故的防范和控制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分析解决问题。

第四条事故调查的任务是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事故排查整改措施,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执法公正、民主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调查组织和成员第六条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进行,可以设立多个调查组。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由主要领导、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参与。

第八条主要领导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主任负责事故调查组的具体工作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组长负责指导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并协调各方面的配合。

第十一条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工作,并承担具体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组员根据调查需要,负责相关事宜的调查和研究。

第三章事故调查程序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准备、调查开展、事故整改和结果报告等环节。

第十四条调查准备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确定调查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调查开展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事故调查计划进行详细的调查工作,采集和核实相关信息和证据。

第十六条事故整改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按时整改。

第十七条结果报告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交。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调查的权力和义务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对发电厂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和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发电厂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对调查结果进行宣布和披露,并接受社会监督。

某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一、前言为了防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电厂、发电厂、输电、配电站等。

三、调查的组织和领导1.调查组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在调查组内应当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事故的目击者和当事人。

2.调查的领导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应当具备调查经验和知识、能够做出公正的结论。

四、调查程序1.组建调查组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性质,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组建符合要求的调查组。

2.收集资料调查组将与事故场所、现场、机器设备、资料相关的证据资料收集。

3.实地勘察调查组应到事故发生现场,对现场、机器设备等予以实地勘察,并采集全部有关现场的资料。

4.分析原因根据证据资料分析原因,列出可能性和客观性,判断主要和次要原因。

5.撰写报告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得到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将调查结果形成的报告交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审核,Enterprise Security Production Leadership Group approving them.6.通报有关部门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便进一步工作。

五、调查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和程序,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

2.对于重大事故要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于一般事故则应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工作。

3.对于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应当保守秘密。

4.调查过程中有任何争议或其它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解决。

六、补充规定1.对于可能引起重大安全危害的事故,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一旦确定导致事故的原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在相应领域开展相关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调查过程中应当制定好事故调查记录,以作为事故调查的依据。

3.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潜在问题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潜在问题。

核电站运行管理与事故应急规程

核电站运行管理与事故应急规程

核电站运行管理与事故应急规程一、前言核电站是一项高风险高安全要求的特殊工程,运行管理与事故应急规程是确保核电站运行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分为四个章节,分别探讨核电站的运行管理、工作流程、安全措施以及事故应急规程,以帮助核电站管理人员更好地进行运营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

二、核电站运行管理核电站运行管理是指为确保核能安全运行,规范操作人员的工作行为、监督能量的产出和整个站点的管理工作。

运行管理包括以下主要方面:1. 人员培训与资质认证核电站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资质认证是保障核能运行安全的基础。

核电站需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核电站还应建立严格的资质认证制度,对符合标准的操作人员进行认证。

2. 工作流程规范核电站需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操作环节的责任与义务。

工作流程规范应涵盖设备操作、检修、维护以及发生突发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方面,以确保运行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3. 设备检修和维护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是核电站运行管理中重要的环节。

核电站需制定详细的检修计划,确保设备按时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并制定预防性维护计划,及时排除潜在的故障隐患。

三、核电站安全措施核电站是涉及大量有放射性物质的特殊场所,为了确保核能安全运行,核电站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辐射防护措施核电站必须制定详细的辐射防护方案,确保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的辐射安全。

核电站应设立辐射监测点,对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保证辐射水平不超过国家标准。

2. 安全设备完善核电站应配备应急照明、应急通讯、应急电源等设备,以应对突发事件。

安全设备的运行状态应定期检查,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操作规程严谨核电站操作规程需严格遵守,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标准操作指南进行工作,严禁操作人员擅自修改和违反操作规程。

核电站管理部门需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确保规程的有效执行。

四、事故应急规程事故应急规程是核电站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

核电站运行管理与事故应急规程及核电站安全管理规定

核电站运行管理与事故应急规程及核电站安全管理规定

核电站运行管理与事故应急规程及核电站安全管理规定概述核电站是一种重要的能源设施,用于产生电力。

为了确保核电站的安全运行,需要有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来指导其运行管理以及应对事故和应急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核电站的运行管理与事故应急规程和核电站安全管理规定。

1. 核电站的运行管理1.1 设备运行与维护核电站的设备运行和维护是确保其安全运行的基础。

核电站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维护保养、检修与更换等方面。

同时,应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1.2 运行参数监控核电站运行参数的监控是及时了解设备运行状态和性能的关键。

通过实时监测关键参数,可以及时预警并防范潜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核电站应建立健全的报警机制和处理流程,确保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1.3 运行人员培训与管理核电站的运行人员是保证核电站安全运行的核心。

核电站应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运行人员培训计划,确保运行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同时,核电站还应建立健全的运行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考核评估等方面。

2. 核电站的事故应急规程2.1 事故分类与级别核电站事故应急规程是应对突发事故的重要手段。

核电站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事故进行分类和级别划分。

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和级别,核电站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2 事故应急预案核电站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科学的评估和预测,并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行动计划。

应急预案应包括预警、紧急疏散、备份电源等方面内容,并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指挥机构。

2.3 应急演练与评估核电站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模拟各类事故情况,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演练可以帮助运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同时,还应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3. 核电站安全管理规定3.1 安全责任制度核电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

某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某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某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引言核电厂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业设施,不可避免地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为了确保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和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某公司制定了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该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查程序和调查报告编写等内容。

2. 目的该调查规程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核电厂生产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改进核电厂的安全管理体系。

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某公司运行的核电厂,包括所有生产事故,无论其级别和影响程度。

4. 基本原则•全面性:调查应全面、客观地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不掩盖任何信息。

•及时性:调查应及时展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独立性:调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立调查组完成,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阶段性:调查过程应分为不同阶段,确保调查工作的逐步推进和有序进行。

5. 调查程序调查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5.1 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保全在事故发生后,首要任务是保护现场并保全相关证据,以确保调查工作的开展。

•事故现场保护:封锁事故现场,确保安全环境,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发生。

•证据保全:采取措施保全与事故相关的物证、书证和电子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2 事故调查组的组建和启动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并制定调查计划和时间表。

•调查组的组建:确定调查组成员,包括调查组长、调查员和技术专家等。

•调查计划和时间表: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范围和时间要求。

5.3 事实收集和记录调查组应广泛搜集和记录与事故相关的事实和信息,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访谈、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收集现场照片、平面图和视频等资料。

•证人访谈:对事故相关的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他们的见解、经验和观点。

•相关文件和记录:调阅与事故相关的文件、记录和报告等。

5.4 原因分析和结论确定在收集足够的事实和信息后,调查组进行原因分析,并最终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事件)2.1 事故分类2.2事故等级表2.3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前期工作3.2事故调查组3.3调查程序4.事故报告4.1 即时报告4.2 事故调查报告4.3 报告期限5.附则附件1: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附件2: 辐射事故分级表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核事故(事件)、辐射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1.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和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 核电厂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2 事故(事件)2.1 事故分类:2.1.1核事故(件):指符合IAEA国际核事故(件)INES分级表(见附件1)中2级及以上的事故(件);或集团公司和核电厂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引起各级领导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

2.1.2辐射事故:指符合卫生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1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事故;详见附件2“辐射事故分级表”1995年卫生部发文。

2.1.3人员伤亡事故:指核电厂职工在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事故,且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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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事件)2.1 事故分类2.2事故等级表2.3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前期工作3.2事故调查组3.3调查程序4.事故报告4.1 即时报告4.2 事故调查报告4.3 报告期限5.附则附件1: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附件2: 辐射事故分级表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核事故(事件)、辐射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1.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和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 核电厂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2 事故(事件)2.1 事故分类:2.1.1核事故(件):指符合IAEA国际核事故(件)INES分级表(见附件1)中2级及以上的事故(件);或集团公司和核电厂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引起各级领导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

2.1.2辐射事故:指符合卫生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1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事故;详见附件2“辐射事故分级表”1995年卫生部发文。

2.1.3人员伤亡事故:指核电厂职工在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事故,且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2.1.4火灾事故:指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1.5设备事故:指核电厂的重要设备故障、损坏,且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2 事故等级表:2.3事故归属核事故(件)中如同时发生辐射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定为一次事故,但应分别填报告表。

3 事故调查3.1 前期工作:3.1.1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应当迅速组织救助,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核电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

3.1.2在调查组成立前,核电厂任何部门和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以下工作:a)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b)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c)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核电厂有关领导和安全监督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2事故调查组3.2.1发生事故的核电厂,应在24小时内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由核电厂厂级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

3.2.2出现事故时,发生事故的核电厂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电厂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2.3调查组职责:a)查清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b)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c)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d)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建议;e)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落实;f)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3 调查程序3.3.1 收集原始资料a)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在下班或离开事故现场前,及时、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全监督部门要及时了解事故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b)事故调查组成立后,核电厂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例如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c)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有关物证(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妥善保存,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d)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拒绝。

3.2.3 调查事故情况a)对于核事故(件)和辐射事故,首先应查明事件发生前机组的状态,事件发生前安全系统的可用性事件进展序列,初因事件,子事件;主要的人因和技术失效;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事件对核电厂运行的影响、放射性后果、经济损失和潜在后果;b)对于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同时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人身事故还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通风、声响、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c)对于火灾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查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调查设备材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d)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核电厂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2.4 分析原因责任a)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b)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c)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d)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规程制度不健全;(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7)违章指挥。

3.2.5 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和技术措施建议。

3.2.6 提出人员处理建议a)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b)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4)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性质严重的;c)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4事故报告4.1 即时报告4.1.1核电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4.1.2核电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时,还应根据规定,向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4.1.3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人员受照射情况、环境影响、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2事故调查报告:4.2.1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格式按《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表1,2,3,4要求。

4.2.2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包括:1)事故快报;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3报告期限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适当延长。

5.附件5.1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5.2 本规程自2002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附件2 辐射事故分级表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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