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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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事件)

2.1 事故分类

2.2事故等级表

2.3事故归属

3 事故调查

3.1前期工作

3.2事故调查组

3.3调查程序

4.事故报告

4.1 即时报告

4.2 事故调查报告

4.3 报告期限

5.附则

附件1: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附件2: 辐射事故分级表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核事故(事件)、辐射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1.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和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 核电厂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2 事故(事件)

2.1 事故分类:

2.1.1核事故(件):指符合IAEA国际核事故(件)INES分级表(见

附件1)中2级及以上的事故(件);或集团公司和核电厂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

可能引起各级领导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

2.1.2辐射事故:指符合卫生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1级及以上

辐射事故的事故;详见附件2“辐射事故分级表”1995年卫生

部发文。

2.1.3人员伤亡事故:指核电厂职工在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

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事故,且一次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2.1.4火灾事故:指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1.5设备事故:指核电厂的重要设备故障、损坏,且直接财产损失

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2 事故等级表:

2.3事故归属

核事故(件)中如同时发生辐射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

设备事故,定为一次事故,但应分别填报告表。

3 事故调查

3.1 前期工作:

3.1.1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应当迅速组织救助,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核电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

3.1.2在调查组成立前,核电厂任何部门和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以下工作:

a)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

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发生特大

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

保护现场。

b)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

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c)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

必须经核电厂有关领导和安全监督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

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2事故调查组

3.2.1发生事故的核电厂,应在24小时内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由核电厂厂级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

3.2.2出现事故时,发生事故的核电厂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电厂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2.3调查组职责:

a)查清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b)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c)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

议;

d)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建议;

e)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f)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3 调查程序

3.3.1 收集原始资料

a)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

人员应在下班或离开事故现场前,及时、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

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全监督部门要及时了解事故情况,收

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b)事故调查组成立后,核电厂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安

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

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例如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

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和数据。

c)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有关物

证(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妥善保存,并贴上标签,

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d)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

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隐

瞒或拒绝。

3.2.3 调查事故情况

a)对于核事故(件)和辐射事故,首先应查明事件发生前机组的

状态,事件发生前安全系统的可用性事件进展序列,初因事件,子事件;主要的人因和技术失效;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本

原因;事件对核电厂运行的影响、放射性后果、经济损失和潜

在后果;

b)对于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

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同时

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

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人身事

故还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通风、声响、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

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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