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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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物权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
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
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答: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
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
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
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
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
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
马鞍、马鞭。 2.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
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既然此
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
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此种认识显然是荒谬的。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
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明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应该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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