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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案例分析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

1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

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

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

烟囱建成后一直由张三使用。

1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

200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

故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

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

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其所有,其应该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

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

据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1)烟囱应归谁所有?由谁使用?(2)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否要求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律依据是什么?(3)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1)烟囱应归王五所有,由张三使用。

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

因此本题中,虽然王五和李四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王五,而烟囱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东、西山墙以及烟囱也属于王五。

2017司法考试四卷民法案例分析题解析

2017司法考试四卷民法案例分析题解析

2017司法考试四卷民法案例分析题解析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四卷民法案例分析题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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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考点】拾得人对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 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

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

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

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

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

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答案;(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小明与小红购买家具引发的矛盾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在他们准备结婚的时候,他们决定买一套新家具作为他们新家的装饰。

他们选择了一家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沙发和一台电视柜,并支付了全款。

然而,当家具送到他们的家时,他们发现沙发的颜色与他们在店里挑选的颜色不符,而电视柜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瑕疵。

小明和小红很生气,他们立即联系了家具店的售后服务部门,并要求退货。

然而,售后服务部门表示,根据他们的政策,只有在购买家具后的7天内才可以退货。

小明和小红对这个回答非常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这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应该可以随时退货。

于是,他们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我对民法学的学习,我认为小明和小红有可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其中包括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随时退货的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其预期用途,即商品应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完整的功能。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随时退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购买方的小明和小红与家具店之间形成了购买合同。

合同法规定,如果交易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即购买行为发生了瑕疵,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小明和小红有理由要求家具店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自己的权益:首先,他们可以向家具店提出书面退货要求,并要求退还全款。

他们可以强调沙发颜色与他们挑选的不符合,以及电视柜存在明显的瑕疵。

如果家具店不同意退货,小明和小红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援助,比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请律师代理他们的权益。

最后,小明和小红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院起诉家具店,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特定的权益,法律也给予了他们保护的支持。

他们有权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选择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7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的几种不同形势

2017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的几种不同形势

2017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的几种不同形势从近年法硕联考的试题来看,民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实体法,其案例分析已成为一种基本题型。

案例分析题本身的特点要求考生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更应当注意如何运用这些基本理论来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并针对题目的要求提出正确的答案。

而要做到这一点,光靠死记硬背是不行的。

不会案例分析的方法或者分析的思路不符合考试的要求,将使你事倍功半。

为了使考生在民法考试中少走弯路,在复习中提高效率,凯程法律硕士培训班结合近历年法硕联考中民法考题的特点,针对出题动向,与考生谈谈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以期对考生提供帮助。

一、民法案例试题的主要形式民法的案例试题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方式:(一)小案例这种案例情节简单、内容覆盖面小,要求回答的问题也直截了当,不要求展开。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交给乙公司5万元定金,后乙公司违约。

问: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多少元?答案:a.5万元;b.10万元;c.2.5万元;d.20万元。

如果是选择题型中的案例,直接选择答案b就可以了;如果是主观题,只需回答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返还10万元就可以了。

这类试题主要是考查考生掌握基本知识的能力。

考生只需问什么答什么,不必展开论述,否则,只会浪费宝贵的时间。

(二)中案例这种案例情节较为复杂,内容涉及面也较广,要求回答的问题一般在1个以上,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涉及的内容也不再是单一的。

例如: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生猪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

后查明,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此类案例属于中型案例,答题时要针对问题简要作答,不需要展开。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5)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5)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5)民事权利案例分析 1.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

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

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金。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1.(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

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

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

(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2.2006年7月广东省韶关市发生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袭而来的洪水围困的财物,未经过乙的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掌握法律逻辑和精神。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某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乙方负责及时维修房屋设施。

然而,租赁期内,房屋屋顶发生漏水,乙方未及时维修,导致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中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与乙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行为,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是兄弟,父母双亡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根据父母的遗嘱,甲、乙应当平分父母的遗产。

然而,在分割遗产过程中,甲占用了部分遗产并拒绝给予乙其应得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的遗愿,平分遗产,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违法行为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中的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一、引言民法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和原则,培养其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以《民法典》为基础,选取一则民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二、案例背景在某市A小区,居民李某和王某是邻居关系,两人之间存在一起纠纷。

李某的一只狗在王某家的花园中打翻了一盆玫瑰花,导致王某的损失。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李某的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王某的花园,打翻了玫瑰花,造成了王某的损失。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 王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狗打翻了王某的玫瑰花,导致了王某的损失,包括花卉的损坏和修复费用。

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3. 赔偿责任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侵权人应当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狗打翻了王某的玫瑰花,导致了王某的损失。

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在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包括花卉的损坏和修复费用。

王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金额,如购买花卉的发票、修复费用的收据等。

法院可以根据这些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四、法律适用和解释1. 《民法典》的适用本案中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包含了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解决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2. 案例类似案例的参考在类似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断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可以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推测本案的可能结果。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130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130

幼儿汉字一至十教案一、教学目标1.能够认读汉字一至十的基本形状。

2.能够正确写出汉字一至十的基本笔画顺序。

3.能够通过游戏和活动的方式巩固对汉字一至十的学习。

二、教学准备1.一至十的汉字卡片。

2.画纸和彩色笔。

3.游戏道具:数字卡片、磁贴等。

三、教学内容和步骤第一课:认读汉字一至五1.创设情境,引起兴趣:介绍汉字一至五代表的物品或事物。

2.呈现汉字一至五的卡片并联想:比如一是一根蜡烛,画一个蜡烛。

3.学生模仿老师的书写动作,用指尖在空中书写汉字一至五。

4.小组合作活动:给出汉字游戏卡片,比赛谁能快速找出对应的数字。

第二课:认读汉字六至十1.回顾一至五,通过复习巩固记忆。

2.呈现汉字六至十的卡片并联想:比如六是六匹马,画画马的形状。

3.学生模仿老师的书写动作,用指尖在空中书写汉字六至十。

4.小组合作活动:教师发放数字磁贴,学生按照顺序拼出汉字六至十。

第三课:笔画顺序和书写练习1.展示汉字一至十的正确书写顺序。

2.学生观察并模仿老师的笔画顺序。

3.学生用画纸和彩色笔书写汉字一至十,边写边念。

4.小组对调查研究,观察不同组员的写作情况,互相帮助并提出改进建议。

5.学生和教师一起评价作品,展示并欣赏同学们的成果。

第四课:巩固练习与评价1.游戏1:口算游戏,教师随机出示一个汉字,学生迅速报出对应的数字。

2.游戏2:识字接龙,每个学生要说出以上一个学生说出的字的下一个字,直到说错为止。

3.游戏3:补全汉字,教师会先写出部分汉字的笔画,学生需要根据笔画补全剩下的汉字。

4.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给予肯定和建议。

四、教学反思通过本教案的设计,我在教学过程中注重了情境的创设、多样化的活动设置和巩固练习。

学生通过参与游戏和活动的方式,增加了对汉字一至十的记忆和认读能力。

但在教学中需要注意每个学生的参与程度,并及时给予指导和鼓励,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9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9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9(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9,分数:38.00)1.9岁的张某接受了其叔叔赠与的一台电脑,该赠与行为( )。

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2.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偿法律行为的是( )。

A.样品买卖B.赠与√C.杠杆租赁D.居间样品买卖也必须支付对价;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而融资租赁为有偿法律行为;居间为有偿法律行为。

3.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保险B.赠与C.定金√D.保证保险、保证和赠与均为诺成性法律行为。

4.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 )。

A.该民事行为仍然有效B.该民事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为无效C.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D.该民事行为由效力待定转化为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行为溯及既往,即溯及行为成立之时,行为自然自始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 )民事行为。

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6.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在性质上属于( )。

A.诉讼时效B.取得时效C.除斥期间√D.附期限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不是时效,而是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附期限长短不一,而撤销权期间是不变期间(1年)。

7.根据《合同法》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

A.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B.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C.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物权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

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

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答: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

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

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

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

(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

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

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

依照《担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

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

2.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

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

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

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既然此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

此种认识显然是荒谬的。

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明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医治终止后离京前将衡宇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两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衡宇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衡宇,内容为两边就衡宇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衡宇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衡宇,内容为两边就借用衡宇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二、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老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志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置?什么缘故?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那么》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不然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觅一直无任何消息。

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系相邻的两村庄,甲村位于乙村北侧。

甲村与乙村之间有一片鱼塘,鱼塘由乙村承包给丙户进行养殖。

丙户在鱼塘附近搭建了一座简易棚屋,用于存放渔具和生活用品。

近年来,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矛盾不断,甲村认为乙村承包的鱼塘部分土地属于甲村所有,要求乙村归还土地。

乙村则认为鱼塘及附近土地一直由丙户承包,甲村无权干涉。

在一次冲突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了丙户的棚屋,导致丙户损失惨重。

丙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2.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鱼塘及附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是基于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然而,甲村主张部分土地属于其所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1. 甲村如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部分所有权应归甲村所有;2. 若甲村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丙户棚屋,导致丙户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丙户对棚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村村民的拆除行为侵犯了丙户的财产权益。

(三)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村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村如能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如自认为乙村侵占其土地等,可减免部分责任;3. 若甲村无法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则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017法律硕士考研真题之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

2017法律硕士考研真题之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

2017法律硕士考研真题之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今年大的题目,总体来讲体现了民法里传统的重点。

就简答题有两道题目,一道考民法里最最重要的、最最传统考点,表件代理的构成问题。

上课当中我们都提到了。

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理论上有一定难度,经过长期学习和复习,这个考点掌握得比较牢固了。

另外一道题目稍微偏一点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考前没有特别强调这个题目,这个题目本身从内容来讲不太适合出简答题,今年命题人把它设计成了简答题。

这个题目属于民法里传统重点,没有在考前针对这个考点从简答题角度进行准备,考场上临时发挥应付这样的题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8种方式。

八种方式不能全部列出来,大部分都可以把它列出来。

第一类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包括返还财产。

主要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

另外一类主要适用于财产领域的,包括恢复原装、赔偿损失。

还有针对精神损害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名誉。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属于民法里偏的考点,而是民法里传统重点。

这样的考点也是民法里的送分题目。

今年简答题出得比较友好的,是考生友好型简答题。

辨析题,今年对于很多考生来讲有点意外,考的不是传统重点而是2013年商标法里新增考点,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

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学了民法以后知道这样的是错误的,未注册商标受保护,只是保护程度弱于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基本原则是自愿注册,即便未注册商标照样受法律保护。

他人如果抢注,被抢注可以撤销自己未注册商标的商标。

未注册商标也受保护。

假冒未注册商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样要赔偿,但是有可能基于正当理由被他人予以注册。

这时候允许别人申请注册商标。

总体来讲未注册商标问题两个角度把握。

第一个是照样受法律保护。

保护限度弱于注册商标。

这个考点民法里比较难的一个考点。

大家注意到最近几年我们的知识产权法部分出现了很多考题,每一年都有大题,包括简答、辨析题、案例分析之类的,可能会给知识产权相关,今年继续出现了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观题,就是辨析题,未注册商标问题。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

租赁期内,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多次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但乙方拒绝进行维修。

甲方因为无法正常居住,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因为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乙方拒绝进行维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滑倒摔伤,经诊断为骨折,医疗费用高达数万元。

甲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

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丙为兄弟姐妹三人,父母去世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甲认为父母的遗产应该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继承,而乙、丙认为应该按照长幼顺序进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父母的遗产应该由子女平均继承。

因此,甲的主张是合理的。

长幼顺序的继承方式在我国已经被废除,乙、丙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民法学中的相关知识。

案例分析是民法学学习中的重要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0)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0)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0)建筑物共有案例分析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

两户住宅中间,有一条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个临街窗子。

尚某先入住,就将这条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

陶某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尚某没有接受。

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双方都交房款购买了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成为私房,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该处楼道应共同使用的要求,尚某仍不同意。

经过单位领导调解不成,陶某遂向法院起诉。

试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答: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合同以及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共有权与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大都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

其中专有所有权是核心,取得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有共有权,丧失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

区分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共用部分。

本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为,侵犯了陶某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是错误的。

代理案例分析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

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

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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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物权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
马鞭。

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

就行使质权
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答: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

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

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
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

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
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

(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

质权的
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

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

依照《担
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
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

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
马鞍、马鞭。

2.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

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
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

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

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既然此
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
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

此种认识显然是荒谬的。

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
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明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

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应该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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