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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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供应商需妥善保管自己的CA锁即电子u盘锁。防止他人拿到电子CA锁做其他操作。出现任何纠纷及问题由办锁人承担相关责任。
一、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一直以来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规范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与传统的不同而被误认为无效,不予保护.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令人信服,易于被各国接受的
办法,这就是功能等同法:电子合同只要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应认为是合法的,不应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是非纸的,事实上,书面形式不过是记录合同内容的一种方法,如果其他记录合同内容的方法能象书面形式一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应认为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
二、下文再将就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
1、签名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包括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方法,对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电子签名也称数字签名,是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electronicsignature)再配合认证机机构(cwca)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使用edi(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认证较.实际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字和数字签字的技术,不但有认证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因而电子签名应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签字方式.电子商业示范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对于复制件而言的,其本义应是原始形成的书面文件.因为电子合同的内容是以数字的形式记忆在电脑中,不可能象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直接出示.对于原件的问题,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同样采用在解决书面形式问题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功能是:确保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利或提出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以及成为
可能的最佳证据.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真实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证明edi电文确实是计算机所储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因而从逻辑上讲,符合原件功能的电子合同应按原件对待.原件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来作为审判和确定责任的依据.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1)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2)打印出来.
3、证据
法律对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基于书面形式的证据作用.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力,主要看它有没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
(1)客观性.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数据电文的客观性主要从两方面入手:(a)信息的来源即谁提供的信息或信息产生的情况;(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规范性.计算机的操作有严格的规程,包括操作者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中,系统未被非法人员操作等.
(2)相关性.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本质上的联系,保证重整方法和过程的客观科学性和合法性.只有紧密围绕事实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重组才能符合这一要求;
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据存在,示范法的基本态度是:第一,肯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不能因为它是数据电文而否定它的证据力;第二,关于数据电文的证据是否可以象书面证据一样在法庭上使用,要综合各种情况来判定.
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以及网络速度的迅速加快,网络将会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网上银行,网上货币等也将会成为人们长提的话题.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立法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都还不完善不健全,这就要求各国和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必须更新观念加强已有法律的梳理和新的法律制度的创立,来推动网上经济活动的发展,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