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利益冲突审查表
利益冲突审查表
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
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曾经处理或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政府官员、审判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代理同一案件的
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再审。
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在同
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
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同一律师事务
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有利害关系。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 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 人。 承办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对 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某公司股份外,承办律师为某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 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 他法律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又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 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
利益冲突审查表 (民事诉讼)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制度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制度XXX利益冲突制度(6.24)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XXX《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律师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同一律师或者不同律师之间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代理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五条本所律师在承举措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拜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步伐中署理一方,又在后置步伐中接受对立方拜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拜托,而接受了拜托的;(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六条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民事案件卷宗范本
民事案件卷宗范本民事案件卷宗目录(一审、二审、再审诉讼和仲裁案件适用)序号文件名称页次序号文件名称页次1 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审批表17 庭审笔录或调解记录2 首次谈话笔录18 出庭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3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须知19 撤诉申请书、和解协议、调解或裁判文书4 委托方营业执照抄件或法人证明或成立批文(自然人的系身份证明)20 收费凭证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1 结案表6 授权委托书、所致审理机关函22 其他材料7 合议庭(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其他通知8 起诉状或申诉状、答辩状或答辩书、上诉状、抗诉书9 阅卷笔录10 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11 证据交接清单12 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13 诉讼或仲裁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法院裁定书14 延期举证、要求审理机关调查等申请,审理机关裁定(决定)书等15 集体通案记录(重大复杂案件)16 代理词(代理提纲)备注XX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审批表收案日期:年月日律字[ ]第号案由案件种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住所电话审理机关审级受理日期年月日标的收费元主要案情:接待意见:接待人:年月日审批意见:审批人:年月日盖收费章盖登记章盖领函章备注注:此表为一、二审民事、经济、行政和仲裁非诉案件通用。
XX律师事务所首次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时间:年月日午时分地点:接待/或承办律师:记录: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地:电话:在场人姓名:性别:年龄:与当事人的关系:单位或住址:电话:律师: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您委托我所办理的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我所拟委派律师办理,您是否同意?当事人意见: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以及《诉讼法》/或《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您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或处理非诉法律事务,您应承担的义务是:1、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及事实材料;2、根据规定,您应当承担律师代理费/辩护费和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实际支出的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查档费/异地(溧阳市行政区域外)办理所需差旅费等费用(收费标准请你看我所的公示栏),您是否同意?当事人意见:询问当事人(经办人)委托事项:律师: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律师办案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利益冲突申报表
利益冲突申报表
姓名部门职位
入职日期申报日期
本人保证已仔细阅读《关于关键岗位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及申报的通知》,并明白其一切内容,本人与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存在或可能存在与公司的利益冲突的,已作全部、完整申报,否则,本人愿意接受公司对本人作出的任何处分或无条件解雇
申报人(签名):
◆上述内容由申报者填写
利益冲突申报复函
致:(申报者)
你于年月日呈交的《利益冲突申报表》经已收悉,督查办公室对你的处理意见:
审查人(督查办公室)日期
◆上述内容由督查办公室填写。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xx市xx律师事务所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市xx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第四章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第五章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第六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七章违反本办法的责任承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利益,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xx 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总部与下属分所的全体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兼职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处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第六条本办法中采用的:“应当”、“必须”、“不得”等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利益冲突行为是指:(一)在诉讼或仲裁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二)在对投标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对同一招标项目进行投标的行为。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而本所的不同律师接受委托的。
(四)在法律顾问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又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五)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八条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xx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中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目录、收案结案审批表、结案小结、卷内备考表)学习课件.doc
(诉讼类)
类别案号年度字第号
承办
律师事务所
承办
律师
委托人
对方对方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
收案
日期
年月日
结案
日期
年月日
审理
法院
审级
法院
收案号
法院字第号
办
理
结
果
归档
日期
年月日立卷人
保存卷内
年限页数档案ຫໍສະໝຸດ 号数备注律师业务档案卷宗
(非诉讼类)
类别案号年度字第号
承办
律师事务所
承办
律师
委托人
委
托
事
项
受托
日期
年月日
办结
日期
年月日
结
果
归档
日期
立卷人
保存卷内
年限页数
档案
号数
备注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6年修订)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试行,2006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止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1、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4、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有统一名称的律师集团,该集团在上海注册的事务所与其集团内其他事务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条词语定义1、律师集团: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彼此宣示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任何一项)上有联系,或有统一名称的律师执业联合体。
2、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3、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会员:指本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第四条利益冲突定义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拟受理或者已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代理或者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影响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五条律所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无利益冲突的情形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章利益冲突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本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本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本所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九)担任本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十)本所同一名律师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或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十一)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十)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目录收案结案审批表结案小结卷内备考表
【基本案情】
【办案经过】
【办案体会及总结】
卷 内 备 考 表
本卷情况说明:
本案卷已编号的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材料共张,
其中:文字材料张,照片张。
本卷审核说明:
立卷人:
检查人:
立卷时间:
17
办案小结
18
备考表
卷 宗 目 录
(刑事案卷)
序号
文 件 名 称
页码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收案审批及利益冲突审查表
2
风险告知通知书
3
委托合同、委托书或指定书刊号、律师函
4
收费凭证
5
阅卷笔录(代理原告不要求有)
6
会见犯罪嫌疑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7
调查材料(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
8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号 数
备注
律师业务档案卷宗
(非诉讼类)
类别
案号
年度 字第 号
承 办
律师事务所
承 办
律 师
委托人
委
托
事
项
受托
日期
年月日
办结
日期
年月日
结
果
归 档
日 期
立卷人
保 存
年 限
卷内
页数
档 案
号 数
备注
卷 宗 目 录
民事(行政)案卷
序号
文 件 名 称
页码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收案审批及利益冲突审查表
2
风险告知通知书
3
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函)
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目录收案结案审批表结案小结卷内备考表
律师事务所内部审批表(单位民事案件一审特别授权代理范本)
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收案审批表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律师事务所函(2011)粤雄军民代字第号人民法院:贵院受理诉纠纷一案,现已委托本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年月日本所联系地址:本所联系电话:传真:本所联系电邮:附:授权委托书一份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备注:案件办结后,请委托人将此卡及时交回本所。
司法局(投诉电话:)律师协会(投诉电话:)司法局(地址:投诉电话: )委托笔录时间: 年月日地点:律师:委托人代表:律:您好,有什么事需要我们帮忙吗?请您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情况和您的要求。
委:律: 打官司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我们律师不可能保证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
您(您们)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我们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委:清楚.律:律师服务费按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您(您们)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按时付费,如果不依照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我们有权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由本所与您(您们)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我们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收受财物。
委:清楚.律:您(您们)起诉或者上诉,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诉讼费,否则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您(您们)有权在提起诉讼后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要向法院提供担保,并依法向法院交付有关费用。
委:清楚。
律:打官司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我(我们)不可能保证达到您理想的效果,但我(我们)会尽职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所决定接受您的委托,现将《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交给您,请您在《送达回证及相关委托人须知》上签收并知悉.《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请您在结案后填好,签名交回我所或台山市司法局。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您需向本所缴纳相应委托费用【详见《委托代理合同》】.如无问题,请签署相关委托手续.委:清楚。
行政调解审批表
行政调解审批表1. 申请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箱:2. 调解对象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3. 申请事项描述请详细描述申请事项,包括相关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
4. 调解申请请简要说明您的调解请求,包括以下内容:•调解的事实依据•调解的具体目的•期望得到的调解结果5. 材料清单请列出您所提供的材料清单,并将其递交给行政调解部门。
举例:•证明您对所涉事项具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其他有关材料6. 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由以下步骤组成:•申请人向行政调解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后,行政调解部门会召集申请人和调解对象进行调解会议,如双方无异议,可以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部门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并出具调解意见书。
•如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书不满意,可以如实申述,并提出新的证据。
•调解部门评估双方声明和证据后,出具最终调解意见书。
7. 调解结果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部门会起草调解书并由双方签署。
如无法达成调解,调解部门会出具最终调解意见书。
8. 行政调解费用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如下:•人工费用:每次调解,单方费用为100元。
•调解场地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标准收取。
9. 联系方式•行政调解部门地址:•行政调解部门咨询电话:•行政调解部门电子邮箱:以上为行政调解审批表,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所需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请积极配合,守信履约,切勿出现恶意破坏调解进程的情况。
如何判断律师代理违反“利益冲突”规则?
如何判断律师代理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如何判断律师代理违反“利益冲突”规则?作者:樊荣禧裁判要点同⼀件事情延伸出来的两起案件,虽然案由、主体、时间不尽相同,但有证据证明两案的利益主体、纠纷实质相同,则同⼀律师在后案中接受对⽅当事⼈委托担任诉讼代理⼈,可以认定为存在利益冲突。
⼆审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民法院(2016)苏01民终8269号简要案情2005年1⽉、2008年10⽉,律师王某与D航道⼯程局(C航道局下属单位)连续两次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均约定法律顾问费每年3万元,期限三年,⼯作范围为:业务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经济合同的草拟、谈判、签约⼯作;代理参与诉讼活动、⾮诉讼案件的调解及仲裁活动;协助或代理委托⽅参与有关经济事务的谈判和签约活动等。
2007年,C航道局总承包了⼴州某港⼝的航道疏浚⼯程,具体施⼯由D航道⼯程局负责实施,B公司分包了部分⼯程,A公司则为B公司的施⼯船舶供应燃油。
后经过对账,B公司确认共⽋A公司供油款1000万元未付。
2008年7⽉,A公司向⼴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即⽀付供油款1000万元及利息,C航道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州海事法院于2008年12⽉作出⼀审判决,判令B公司向A公司⽀付供油款1000万元,驳回A公司要求C航道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东省⾼级⼈民法院于2009年12⽉作出⼆审判决:变更⼀审判决内容为B公司⽀付供油款1000万元及利息。
在上述案件中,律师王某作为C航道局的委托代理⼈全程参与了诉讼。
因B公司⽆⼒清偿债以及A公司不断要求,2010年7⽉,D航道⼯程局与A公司就1000万元供油款的⽀付问题签订备忘录。
2016年,A公司依据备忘录向南京市⿎楼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债务加⼊为由要求D航道⼯程局⽴即向其⽀付1000万元供油款。
本案中,律师王某担作A公司的委托代理⼈之⼀并全程参与⼀、⼆审诉讼。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本所内部之间的业务冲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本所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xx市律师执业规范》和《xx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的所有合伙人和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前应当依据本规则事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并依据本规则讲行处理。
第六条本所不同律师之间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不同律师可能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本所一名律师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其他律师又可能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本所其他律师又可能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个所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五、本所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七条本所同一律师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一、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同一诉讼或者仲裁塞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相应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上述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三、本制度中有关词语定义如下:(一)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二)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三)主要竞争对手,是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四)利益冲突,是指同一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四、本制度所称之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五、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一)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二)在民商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三)在民商案件中,本所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四)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五)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该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六)本所某律师出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八)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九)律师事务所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十)其他与本条(一)-(九)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法律职业的利益冲突及处理
告人进行追诉。
证据偏见
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时,可能对某 些证据产生偏见,导致对被告人
的指控不公正。
滥用公诉权
检察官可能滥用公诉权,对无罪 或罪轻的被告人进行不当指控,
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法律职业人员面临的利益冲突
法律顾问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冲突
合理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
充分披露
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利益冲突时应向 当事人充分披露相关情况,确保当事 人对利益冲突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寻求第三方协助
如无法协商解决利益冲突,法律职业 人员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士 的协助,共同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
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法律职业人员 应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 决方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 最大程度的保障。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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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判断
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应保持独立思考和判 断,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确保决策 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客观中立
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利益冲突时应保持客观中立 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处理结果 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避免利益关联
法律职业人员应避免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如 存在利益关联应主动回避或说明情况,确保处理 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在处理利益冲突时,法律职业人员应 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确保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04
案例分析:成功解决利 益冲突的案例
案例一:律师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01
利益冲突识别
律师在代理客户案件时,发现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存在潜在冲突。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制度
xxxx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制度(6.24)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律师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同一律师或者不同律师之间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代理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五条(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六条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目录、收案结案审批表、结案小结、卷内备考表)
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目录、收案结案审批表、结案小结、卷内备考表)律师业务档案卷宗是律师事务所管理案件的重要工具。
下面是四种不同类型的卷宗。
律师业务档案卷宗(诉讼类)由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负责处理。
该卷宗包含了当事人、对方、案由、审理的法院、收案日期、收案号、办理结果、归档日期、保存年限和档案号等信息。
律师应当对每个案件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找。
律师业务档案卷宗(非诉讼类)同样由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负责处理。
该卷宗包含了委托人、受托日期、办结日期、结果归档日期、保存年限、档案号、立卷人、卷内页数和备注等信息。
律师在处理非诉讼类案件时,同样需要对每个案件进行详细记录,以便日后查找。
卷宗目录是对各种类型的卷宗进行分类和编号的工具。
例如,民事(行政)案卷序号包括了律师事务所收案审批及利益冲突审查表、风险告知通知书、委托书、收费凭证、起诉状、保全申请书、阅卷笔录、当事人谈话笔录、调查材料、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代理词、判决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律师事务所结案审批表、办案小结和备考表等文件。
卷宗目录同样包括了刑事案卷、法律顾问卷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卷的文件名称、序号、页码和备注等信息。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每个卷宗进行分类和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文件名称: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表格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表格包括以下内容:收案审批表、委托合同、收费凭证、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材料、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同时,还包括律师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和监督卡、律师事务所结案审批表、办案小结和备考表。
收案审批表包括案件类别、案由、委托人信息、对方当事人、管辖机关、案号、委托人电话、对方委托代理人、简要案情、争议标的额、应收费、有无利益冲突、拟收费等信息。
刑事案件或其他委托人与当事人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在委托人栏内注明。
结案审批表包括收案时间、结案文书及编号、审级及结果、结案时间、办案小结、应收费、收费时间、部分收费理由、未收费理由、承办律师签名和主任审批意见等信息。
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利益冲突审查表
年 月 日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意见
年 月 日
承办律师 意见
年 日
主管领导 审核
年 月 日
律所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制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利益冲突审查表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性别
案由
住址
联系方式
案情摘要
利益冲突 内容告知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嫌疑人(被告人)已(拟)聘请我所律师作为其律师(辩护人),因你们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特向你告知,请你决定是否同意(继续)聘请律师担任你的律师(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