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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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作者:————————————————————————————————日期: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第十四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即包括司法。

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 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 法律溯及力] :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 法律实效] :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 法律效果] :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或目的。

[ 国家赔偿责任] :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⑴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⑵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

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这意味着只有反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

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理学自考名词解释

法理学自考名词解释
5
法哲学
注重用哲学方式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6
理论学说
迄今法理学领域所研究和阐பைடு நூலகம்、以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或系统化的专门学问形式所表现的内容。
7
流派思潮
迄今法理学领域所产生和存在的,有源流关系的,对法理学发展或进退形成一定影响的学术流派和学术思想倾向。
8
人物作品
历来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产生过系相当影响的学术人物和学术著作。
1
法学
研究法、法的现象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事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
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整体。
3
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过程中,所采用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需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4
法理学
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9

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行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0
社会规范
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11
法的现象
法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可以直接感知或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直观的方式认识。
12
法的本质
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本指向,比较深刻和稳定,难以直接感知,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自学考试 法理学名词解释

自学考试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确定性规则: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规则。

2.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3.法的继承:是指不同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4.法的渊源: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5.取得时效:源于罗马法中有关占有权的理论,罗马法中将占有分为自然占有,即不考虑主观要素而对物的实际控制,以及赋予民事权利的占有,即通过占有获得法律上承认的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6.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用规则。

7.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

8.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9.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0.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1.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它体现法同外部世界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

1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动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

13.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14.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知识、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

15.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by刘瑶瑶)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by刘瑶瑶)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即研究法律的科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或理论基础,它是以法律现象的根本问题和一般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3、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4、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5、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中的各种有关事物进行概括总结形成的状语。

6、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7、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原理和综合性准则。

8、法的历史类型:以法律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不同,对人类社会上的法律进行分类。

9、法律传统: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流传,世代继承的法律思想、观念或制度。

10、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观点、心态、思想的总和。

11、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

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群体化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

由于法律内容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法律生活的特征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法律文化就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义务的价值选择、思想模式、行为模式、情感模式的总和。

12、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经常使用的概念,通常指某一国家的法律整体,或指某一类具体的法律。

13、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4、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指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其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总称。

15、法制:概括的说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和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执行的状态。

16、法治:法的统治,民主被多数人统治。

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法理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法理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第二章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20、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做的分类。主要分为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21、民法体系:又称大陆法体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2、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的特点。
14、法律渊源:是指效力渊源,一般地说,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八种。另外还有习惯、判例、政策三类非正式法律渊源。
55、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具有准确性、关联性、目的性三个特点。分为包括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我国实行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国家机关分工配合,部门领域内集中垄断的解释停止。
56、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包括形式法律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
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法理学中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中的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4.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5.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6.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7.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8.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10.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13.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14.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5.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导论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的法学分⽀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章法的概念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设备⼯序,执⾏⼯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般是指使⽤设备⼯序,执⾏⼯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 ⾏为模式] :是从⼤量实际⾏为中概括出来作为⾏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为→授权性法律规范(⿎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法律设定了积极的、⾏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为→禁⽌性法律规范(“禁⽌”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制裁。

法的概括性(⼀般性):法律规范是⼀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般的⼈⽽不是特定的⼈;它是反复使⽤的,⽽不是仅适⽤⼀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前⼈⼈平等”的原则。

第⼆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个⽅⾯,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的⽭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 [ 法的作⽤] :⼜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及社会发⽣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为,这种作⽤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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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

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

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也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思想道德方面。

是从法律意识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法律意识,其中群体意识最为复杂;社会意识通常指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它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文化:从内容来说,社会主义文化同我国通常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

文化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精神文明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

[ 法的制定]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 法的稳定性] :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法的连续性] :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立法体制]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立法技术] :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 法的渊源]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成文法和习惯法。

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法律编纂: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

法律清理: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范围的规范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授权法:指立法机关把自己某项立法权授权或委托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在授权范围内立法的决定或决议。

[ 法律体系] :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同意整体。

也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 部门法] :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即包括司法。

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 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 法律溯及力] :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法律实效] :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法律效果] :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或目的。

[ 国家赔偿责任] :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⑴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⑵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 权利] :从形式上讲,权利的一般含义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 义务]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

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仅体现国家意志;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更体现具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

但当事人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才能构成合法行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定情况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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