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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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作用
“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它对外界的影响。但“作用”(role)着重表述的是该客体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function)一语则着重表达事物本身具有的活动。职能体现了作用,作用也可通过职能看出,二者是事物本质的外化和外在表现。作用和职能往往被人们通用。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
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不同的法的作用,既有在社会政治内容和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方面,又有在作用手段、形式上相同的方面。因此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我们把前者叫做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或者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把后者叫做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也可以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也可以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
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社会政治职能
这是联系法的社会政治目的和使命来观察的法的作用和职能。从这个角度观察,法的作用和职能同与该法紧密联系的一定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一致的。一定的国家权力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该国的法也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国家既是从社会产生的与社会日益脱离的、驾于社会之上的实现阶级统治的机关;又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所以国家既执行着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执行着“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这种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我们叫它“社会公共职能”。因此,作为国家意志、国家命令的法,也必然执行着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我们不应把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割裂开、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做是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这对深刻认识法的本质,正确充分地发挥法的作用和职能,实现法的历史使命,有着重大的意义。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阶级统治职能,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可以说有的法律规范主要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或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但这两种职能往往交织一起,不能认为某类规范只执行某类职能,而根本不执行另一类职能。
第二节法的价值
第三节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范围
第四节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第五节同任何客体的价值一样,法的价值也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它的客观性,一是它的主体性。法的价值范围包含了: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其中有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价值、认识性价值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第六节二、利益及其分类
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利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按阶级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不同阶级的利益,按这些阶级在社会占不占统治地位,可分为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按其发生的领域可分为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按其重要性和程度,可分为根本利益和暂时利益;按其有无经济内容,可分为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按其作用范围分为,可分为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别利益;按其实现状况,可分为既得利益和将来利益;按其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等等。
三、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四、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因此,对自由、对阶级社会的自由,应作历史的、阶级的分析。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反对任性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
法律秩序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的结果。法律秩序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总体目标;二是它能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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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公正、公道、公平等词虽不同,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这种理想状态到底是什么,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可以肯定的是,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
效益实际上指的是作为一定效果的效益。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效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