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流程
依法依规原则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维护职工权益原则
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职 工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0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前期准备
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
国有企业作为产权交易的卖方,需要 明确产权交易的主体,即确定参与交 易的国有企业或其下属单位。
0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交易程序、交 易方式、价格评估等方面。
03
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制 定和监督,确保交易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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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产权交易的客体
在确定交易主体后,需要明确产权交 易的客体,即交易的具体资产或股权 ,确保交易标的合法合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
对交易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以确定其市场价值。
股权评估
对涉及股权交易的标的进行股权评估,以确定股权的价值和 比例。
制定产权交易方案
制定交易方案
根据交易标的和市场情况,制定详细的产权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方式、价格、支付方式 等。
方案审批
将制定的交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 。
报批与公告
报批
将产权交易方案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公告
在获得政府批准后,通过指定媒体或平台发布产权交易公告,向潜在买家或投资者公开招揽意向方。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后期工作
产权交接与变更登记
产权交接
在交易完成后,买方和卖方需要进行产权交接,确保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经营权等权利转移至买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二)将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目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2篇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上)
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或相关授权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的交
易活动,其中包括产权出让、租赁、抵押、转让等。
为了规范国有产
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北京市设立了产权交易所,并
制定了相应的流程。
1.申请阶段
申请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向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提出国有产权交易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
材料。
2.审核阶段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的核实,以及交易意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评估。
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所将向申请人发放“交易准备函”,明确交易条件和要求。
3.委托阶段
申请人在收到“交易准备函”后,可以选择委托产权交易所作为交易
服务机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也可以自行处理交易事务。
如选择委托
产权交易所,申请人需与产权交易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4.交易公告阶段
产权交易所将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条件和要求,对待交易的国有产
权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产权基本信息、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
易价格等。
公告将以媒体发布、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等形式进行。
5.竞价交易阶段
在公告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将递交竞价文件,并按照约定的方
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产权交易所将组织竞价交易,确保竞价过程公平、
透明。
竞价结果以最高价成交。
(未完,待续)。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二)将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一、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1.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2.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4.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5.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6.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7. 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8. 《国有产权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承诺函》;9. 国有产权向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10.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11.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承诺函》(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12.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13.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以《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内容为主;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1.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2.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5.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产权交易科业务流程
产权交易科业务流程1. 概述产权交易科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房地产产权交易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确保房地产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权交易科的业务流程,包括申请办理产权交易、审核审批、合同签订和归档等环节。
2. 申请办理产权交易产权交易的申请办理是产权交易科的核心工作之一。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人填写产权交易申请表格,包括房产基本信息、产权证号等;2.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产权证、身份证明、委托书(如有)、房产照片等;3.确认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后,产权交易科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4.受理申请后,产权交易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查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审核结果通知:产权交易科将审核的结果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或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6.如审核结果通过,申请人将被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并领取产权交易的受理凭证。
3. 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是产权交易科的核心工作之二。
一般情况下,审核审批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核实产权信息:产权交易科会核实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面积、产权归属等;2.查验证明材料:产权交易科会查到相关的权属证明、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核实产权的合法性;3.产权调查及测绘:产权交易科会进行房屋的测绘和调查,确保产权信息的准确性;4.评估报告:产权交易科会委托房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5.审批决策:产权交易科根据审核结果和评估报告,决定是否同意该笔产权交易;6.审批结果通知:产权交易科将审批结果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或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
4. 合同签订在产权交易科审核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以与购买方进行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的流程如下:1.双方商定房屋交易的基本条款和价格,并填写《房屋买卖合同》;2.将填写完整的《房屋买卖合同》提交至产权交易科进行备案;3.产权交易科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科会出具合同备案证明,并通知双方到产权交易科办理交易过户手续;5. 归档产权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科需要对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归档,以便后续的查询和调阅。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超完整、含文件模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 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 清产核资 见《清产核资流程》 七、 资产评估 见《资产评估流程》 八、 挂牌交易 见《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流程》 九、 签订转让协议 十、 审批备案 十一、 产权登记 十二、 工商变更 十三、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11、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产 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12、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 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 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审查 审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出具结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第三部分 注意事项 一、有效期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 二、交易价格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 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北京产权交易所 摘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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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二篇)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甲方:(出让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受让方)地址:联系方式: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持有的产权进行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买卖标的1.1 出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产权转让给乙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描述产权的类型、用途、面积等信息)1.2 乙方确认并同意购买上述产权,双方对产权的权益变动达成一致。
第二条交易价格2.1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支付交易价格,具体金额为(阿拉伯数字大写);2.2 购买产权的所有权益变动及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交易过程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过户相关资料及产权证书交由产权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3.2 产权交易所经办人员将审核乙方的购买资格,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3.3 产权过户完成后,产权交易所将将产权过户结果通知乙方,并将产权证书及相关文件交付给乙方;3.4 产权过户前,甲方应妥善保管产权证书及相关文件,确保其完整和有效性。
第四条产权权益转移4.1 产权过户完成后,乙方成为所购买产权的合法持有人,享有相应的产权权益;4.2 甲方应在产权过户实施后,解除生效的其他与所转让产权相关的权益纠纷。
第五条交易的效力和责任5.1 双方确认本合同的签订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2 出让方保证其所转让产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5.3 乙方保证其购买产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5.4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保持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不公开原则,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5.5 双方应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如遇到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 10% 作为违约金;6.2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 10% 作为违约金;6.3 对于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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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产权转让申请书》;(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产权受让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公司章程复印件;(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交易流程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在特定条件下,依法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一种产权转移行为。
产权交易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产权交易的流程。
首先,产权交易的准备阶段非常重要。
在进行产权交易前,首先需要对待交易的产权进行评估。
产权评估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交易价格。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交易过程,因此评估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其次,确定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
在产权交易中,需要明确交易的标的是什么,是房产、土地还是其他资产。
同时,也需要确定交易的方式,是通过公开拍卖、协商转让还是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然后,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告。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和公告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卖方需要向买方充分披露产权的相关信息,包括产权的性质、权利和限制等内容。
同时,也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接着,进行交易协商和签订合同。
在确定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后,双方需要进行交易协商,商定交易的价格、条件和方式。
在达成一致后,双方将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签订合同后,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产权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给买方。
这一过程需要依法进行,包括办理产权登记、缴纳税费等手续,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总的来说,产权交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只有在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才能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权交易的流程,为未来的产权交易提供参考。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本文希望通过梳理以“32号令”为主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为例,介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定流程,并就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研究有所助益。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概述(一)国有产权转让定义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32号令”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为四个类型(见图1),这四个类型的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时,需要履行国有产权转让法定程序。
(二)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机构根据“32号令”规定,转让不同情形的国有产权需要经对应的审批机构批准,详见图2:(三)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与流程根据国有产权转让是否需要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可以分为进场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类型。
国有产权进场转让是原则,也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转让方式。
同时,“32号令”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转让方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第一种情形,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第二种情形,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本文主要对国有产权进场转让方式进行介绍和分析。
根据“32号令”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流程如下: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介绍本文将结合《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等交易规则,以北交所为例,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程序进行介绍。
(一)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阶段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仅限于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情况,若不涉及该情况,转让方可以直接进行转让申请。
产权交易方式及基本流程
产权交易方式及基本流程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其拥有的产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行为。
产权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基本流程包括信息发布、交易准备、交易成交和交易完成等环节。
首先,信息发布是产权交易的第一步。
产权交易的主体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等渠道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包括产权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价格要求等。
同时,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吸引潜在买家或者其他交易主体。
其次,交易准备是产权交易的重要环节。
在确定交易意向后,买卖双方需要进行交易准备工作。
首先是产权评估,即对产权进行评估和估值,确定交易的基准价格。
评估结果将作为交易的参考依据,买卖双方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价格谈判。
其次是准备交易文件,包括产权转让协议、交易合同、过户手续等。
交易双方需要对文件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并签订相关文件。
接下来是交易成交环节。
交易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正式的产权转让协议或者交易合同。
协议或合同中包括产权的具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条件、过户手续等。
交易双方需要在协议或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表示双方的交易意愿和承诺。
在协议或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需要按照协议或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易款项的支付和产权的过户手续。
最后是交易完成环节。
交易款项支付完毕后,买方和卖方需要一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产权过户是将产权从卖方的名下转移到买方的名下,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
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将成为产权的合法拥有者,交易正式完成。
总之,产权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基本流程包括信息发布、交易准备、交易成交和交易完成等环节。
产权交易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交易主体之间的谈判和协商,也与交易的透明度、公正性以及交易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在进行产权交易时,交易主体应选择正规的交易平台或机构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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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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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
(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