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国近代经济史-南开大学,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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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张北周:张謇,临时政府实业部总长,1913年9月 至1915年4月任农林、工商、农商部总长。周学熙,1912 年7月至1913年9月、1915年3月至1916年4月任财政部 总长。
(三)南京政府
❖ 隶属行政院的经济行政机构:
工商部 1928.2-1930.12
农矿部 1928-1930.12 交通部 1927.5-
2. 行业管理法规:《重订铁路简明章程》、《筹办矿务 章程》、《试办银行章程》、《大清银行则例附银行通行则 例》、《印花税则》。
2.北洋政府
❖ 南京临时政府政策措施的先行、示范效应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91天期间,政府中与经济有关的 内务、实业、财政、交通各部,制定并实施了一批振兴经 济的政策措施,如内务部发布《保护人民财产令》;实业 部拟定《商业注册章程》等,保护并鼓励创办实业;财政 部则尝试进行币制改革和金融整顿。这些政策措施,为民 国元年经济的复原和此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二、近代经济政策的转变
(一)近代经济立法的演进 (二)政府对经济的控制 (三)近代经济政策的评析
(一)近代经济立法的演进
1. 晚清政府 ❖ 经济政策转变的开始:洋务派的“自强新政”标志着以农
立国、辅以工商的传统经济政策转变的开始。
❖ 甲午后经济政策的局部调整:( 1)倡导振兴工商,放松 限制;(2)以路矿作为要政;(3)在维新派的推动下, 试图变祖宗“成法”,以期建立振兴工商的激励机制。
❖ 北京政府的经济部门:农商、财政、交通部等
农林部 1912.3-1913.12
工商部 1912.3-1913.12
农商部 1913.12-1927.6
农工部 1927.6-1928.6
实业部 1927.6-1928.6
北洋政府 “合诸界一炉而冶”:历届内阁的农林、 工商、交通、财政、教育、司法等,与资产阶级利益有 关的部门,基本上都有资产阶级人物在其中任职。5个实 业部门的执掌者,除去一些北洋系军阀及旧式政客外, 29人中有19人曾接受新式教育。资产阶级参与政府显而 易见。
第八章 政府职能的转变
一、政府机构的变革 二、近代经济政策的转变
一、政府机构的变革
(一)晚清政府
❖ 清前期的行政机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户部:掌全国的户籍与财政经济事务。 工部: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凡土木兴建工程、水 利工程、各项器物制作工程等官办事业,都由工部管 理。
❖ 政府机构变革的开始:总理衙门、南北洋通商大臣的设立
商部设四司一厅:保惠司负有招商、保护、奖励之责;平 均司专司农林牧副业;通艺司以工矿、交通为主;会计 司专司税务、银行、货币、度量权衡等事;司务厅负责 收发文件、缮译电报等事项。此外,还设有律学馆、商 报馆、商务学堂、工艺局、注册局等。商部的设立标志 国家对工商业在经济中重要地位的正式承认。
(二)北洋政府
❖ 新政时期经济立法的初步尝试:
新政时期的经济法规,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保障商 人权益的综合性法规;二是行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经 济社团方面的章程;三是奖励和实业教育方面的章程。 这些经济法规凸现了政府激励商人投资、规范市场和企业 行为的政策倾向。
激励投资:
1. 制定奖励章程:《奖励公司章程》、《奖励商勋章 程》、《奖励棉业章程》。
2. 颁布《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 程》和《呈请专利办法》,保障商人权利。
3. 行业管理法规中的激励商人投资的内容。《重订铁路 简明章程》、《筹办矿务章程》、《出洋赛会章程》。
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
1.《商律》:主要是《商人通例》和《破产律》。《商 人通例》要求商人必须有规范的簿记制度;《公司律》对商 人和股东的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上是近代企业制度的 搬用。《破产律》详细规定了处理破产的办法。
❖ 资源委员会
前身是成立于1932年11月的国防设计会委员会,隶 属于国民政府参谋本部。1935年3月为“适应国防资源 之需要”,改组为资源委员会,隶属于军事委员会。 1938年3月改隶于经济部。资源委员会是国民政府为调 查控制全国国防资源及“基本工业建设”事业的管理机 构。
上述近10个有关部、会的设置,表明南京政府高度重 视经济行政、建设乃至经营。机构设置中,仿效西方资本 主义国家模式的痕迹很明显;各部、会自成系统,构成了 庞大的体系。可以说超越了清末开始的经济管理体制蜕变 的过程,与北京政府的草创比较也前进了一大步,形成了 一套相当完整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但这套机构体系庞 杂,各部、会机构重叠,各自为政,如行政院实业部与全 国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责难以明确划分;而铁道 部又与交通部职责多处重复。
❖ 全国经济委员会
1931年10月于行政院下设立筹备处,1933年9月正 式成立,改隶国民政府,为“统筹全国经济事业”的总机 关。其主要执掌:(1)关于国家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之 设计审定;(2)国家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应需经费之审 定;(3)各项既定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之直接实施或督 促指导等事项。抗战爆发后,经委会撤消,其业务分别并 入经济、交通和卫生署等部门。
铁道部 1928.10-1938.1 财政部 1927.5-
实业部 1931.1-1938.1
❖ 建设委员会
1928年2月成立,直隶国民政府。担负“经营国有 事业及计划建设方案,并指导一切建设实施之责”。 1932年改组后设总务、设计、事业3处并设有若干专门 委员会。建委会是一个以经营“国营电气事业”并“监 督民营电气事业”为主兼及水利、采矿等事业的管理机 构。
❖ 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行政部门:财政部、实业部、交通部
实业部致各省都督咨文:“战乱之后,小民生计维艰,国 家元气未复,若不亟图实业振兴,何以立富国裕民之计。 望贵都督确体斯意,饬实业司官关于农工商矿诸要政, 凡已经创办者,或急须筹办者,或暂从缓办者,分别详 细呈报本部,以便确定经济政策,统筹进行办法。”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职掌范围较宽,初掌管对外通商和交 涉事务,并兼管对外贸易和海关税务。后职掌逐渐扩展, 凡有关洋务的铁路、电报、关税、矿务、海军、制造、 文教、内政各个方面,都由其掌管。所以总理各国事务 衙门已具有“洋务内阁”的性质。
❖ 政府机构的全面变革(新政时期):商部、农工商部、邮 传部的设立
南张北周:张謇,临时政府实业部总长,1913年9月 至1915年4月任农林、工商、农商部总长。周学熙,1912 年7月至1913年9月、1915年3月至1916年4月任财政部 总长。
(三)南京政府
❖ 隶属行政院的经济行政机构:
工商部 1928.2-1930.12
农矿部 1928-1930.12 交通部 1927.5-
2. 行业管理法规:《重订铁路简明章程》、《筹办矿务 章程》、《试办银行章程》、《大清银行则例附银行通行则 例》、《印花税则》。
2.北洋政府
❖ 南京临时政府政策措施的先行、示范效应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91天期间,政府中与经济有关的 内务、实业、财政、交通各部,制定并实施了一批振兴经 济的政策措施,如内务部发布《保护人民财产令》;实业 部拟定《商业注册章程》等,保护并鼓励创办实业;财政 部则尝试进行币制改革和金融整顿。这些政策措施,为民 国元年经济的复原和此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二、近代经济政策的转变
(一)近代经济立法的演进 (二)政府对经济的控制 (三)近代经济政策的评析
(一)近代经济立法的演进
1. 晚清政府 ❖ 经济政策转变的开始:洋务派的“自强新政”标志着以农
立国、辅以工商的传统经济政策转变的开始。
❖ 甲午后经济政策的局部调整:( 1)倡导振兴工商,放松 限制;(2)以路矿作为要政;(3)在维新派的推动下, 试图变祖宗“成法”,以期建立振兴工商的激励机制。
❖ 北京政府的经济部门:农商、财政、交通部等
农林部 1912.3-1913.12
工商部 1912.3-1913.12
农商部 1913.12-1927.6
农工部 1927.6-1928.6
实业部 1927.6-1928.6
北洋政府 “合诸界一炉而冶”:历届内阁的农林、 工商、交通、财政、教育、司法等,与资产阶级利益有 关的部门,基本上都有资产阶级人物在其中任职。5个实 业部门的执掌者,除去一些北洋系军阀及旧式政客外, 29人中有19人曾接受新式教育。资产阶级参与政府显而 易见。
第八章 政府职能的转变
一、政府机构的变革 二、近代经济政策的转变
一、政府机构的变革
(一)晚清政府
❖ 清前期的行政机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户部:掌全国的户籍与财政经济事务。 工部: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凡土木兴建工程、水 利工程、各项器物制作工程等官办事业,都由工部管 理。
❖ 政府机构变革的开始:总理衙门、南北洋通商大臣的设立
商部设四司一厅:保惠司负有招商、保护、奖励之责;平 均司专司农林牧副业;通艺司以工矿、交通为主;会计 司专司税务、银行、货币、度量权衡等事;司务厅负责 收发文件、缮译电报等事项。此外,还设有律学馆、商 报馆、商务学堂、工艺局、注册局等。商部的设立标志 国家对工商业在经济中重要地位的正式承认。
(二)北洋政府
❖ 新政时期经济立法的初步尝试:
新政时期的经济法规,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保障商 人权益的综合性法规;二是行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经 济社团方面的章程;三是奖励和实业教育方面的章程。 这些经济法规凸现了政府激励商人投资、规范市场和企业 行为的政策倾向。
激励投资:
1. 制定奖励章程:《奖励公司章程》、《奖励商勋章 程》、《奖励棉业章程》。
2. 颁布《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 程》和《呈请专利办法》,保障商人权利。
3. 行业管理法规中的激励商人投资的内容。《重订铁路 简明章程》、《筹办矿务章程》、《出洋赛会章程》。
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
1.《商律》:主要是《商人通例》和《破产律》。《商 人通例》要求商人必须有规范的簿记制度;《公司律》对商 人和股东的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上是近代企业制度的 搬用。《破产律》详细规定了处理破产的办法。
❖ 资源委员会
前身是成立于1932年11月的国防设计会委员会,隶 属于国民政府参谋本部。1935年3月为“适应国防资源 之需要”,改组为资源委员会,隶属于军事委员会。 1938年3月改隶于经济部。资源委员会是国民政府为调 查控制全国国防资源及“基本工业建设”事业的管理机 构。
上述近10个有关部、会的设置,表明南京政府高度重 视经济行政、建设乃至经营。机构设置中,仿效西方资本 主义国家模式的痕迹很明显;各部、会自成系统,构成了 庞大的体系。可以说超越了清末开始的经济管理体制蜕变 的过程,与北京政府的草创比较也前进了一大步,形成了 一套相当完整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但这套机构体系庞 杂,各部、会机构重叠,各自为政,如行政院实业部与全 国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责难以明确划分;而铁道 部又与交通部职责多处重复。
❖ 全国经济委员会
1931年10月于行政院下设立筹备处,1933年9月正 式成立,改隶国民政府,为“统筹全国经济事业”的总机 关。其主要执掌:(1)关于国家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之 设计审定;(2)国家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应需经费之审 定;(3)各项既定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之直接实施或督 促指导等事项。抗战爆发后,经委会撤消,其业务分别并 入经济、交通和卫生署等部门。
铁道部 1928.10-1938.1 财政部 1927.5-
实业部 1931.1-1938.1
❖ 建设委员会
1928年2月成立,直隶国民政府。担负“经营国有 事业及计划建设方案,并指导一切建设实施之责”。 1932年改组后设总务、设计、事业3处并设有若干专门 委员会。建委会是一个以经营“国营电气事业”并“监 督民营电气事业”为主兼及水利、采矿等事业的管理机 构。
❖ 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行政部门:财政部、实业部、交通部
实业部致各省都督咨文:“战乱之后,小民生计维艰,国 家元气未复,若不亟图实业振兴,何以立富国裕民之计。 望贵都督确体斯意,饬实业司官关于农工商矿诸要政, 凡已经创办者,或急须筹办者,或暂从缓办者,分别详 细呈报本部,以便确定经济政策,统筹进行办法。”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职掌范围较宽,初掌管对外通商和交 涉事务,并兼管对外贸易和海关税务。后职掌逐渐扩展, 凡有关洋务的铁路、电报、关税、矿务、海军、制造、 文教、内政各个方面,都由其掌管。所以总理各国事务 衙门已具有“洋务内阁”的性质。
❖ 政府机构的全面变革(新政时期):商部、农工商部、邮 传部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