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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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办法(征求意

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与评估,及早发现影响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运行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ⅩⅩ区金融业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指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评估,是指人民银行ⅩⅩ区内各分支机构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测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调查问卷、现场访谈、调阅资料、数据核对等多种方式,从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执行、经营审慎性、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及合规性、核心指标稳健性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评估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客观全面、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评估内容

第四条根据《ⅩⅩ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评估实施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㈠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执行有效性。主要从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应急管理、风险管理部门独立性及人员配置、发展战略、业务模式、规模扩张、网点布局、新发放贷款投向、存贷款平滑度、短期融资依赖度、贷款集中行业和客户景气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㈡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及合规性。

㈢资本、人员及系统稳定性。

㈣核心指标稳健性。主要从资本充足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章现场评估程序

第五条现场评估程序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评估报告及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第一节评估准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上一年度的《金融稳定评估指标

表》和《金融稳定评估资料清单》。因部分指标的统计口径在年度间存在差异,人民银行应于每年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电子版《金融稳定评估指标表》和《金融稳定评估资料清单》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根据《金融稳定评估指标表》和《金融稳定评估资料清单》中所反映的问题、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人民银行应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当年的现场评估计划。

第八条现场评估计划内容应包括:年度现场评估工作的目标、对象、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现场评估开展前,人民银行应制定现场评估实施计划,确定被评估机构、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期限、评估组成员等详细内容。

第十条评估组应不少于5人,包括组长和副组长,组长由金融稳定部门分管行长担任,副组长由金融稳定部门负责人担任。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借助外部力量增强评估实力,如聘请专业人士或抽调本行、盟市行等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工作。评估组内应明确职责分工,以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评估组在进驻被评估机构之前,应提前送达《金融稳定现场评估通知书》。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现场评估的,评估组应在进入被评估机构现场时送达《金融稳

定现场评估通知书》。

第二节评估实施

第十二条评估组按照《金融稳定现场评估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评估机构。评估时间如有变化,应提前告知被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在现场评估过程中,评估组如需调阅相关资料,则应填写《现场评估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如需向被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询问有关情况,则应制作《现场评估询问笔录》,并由被评估机构负责人进行核对,若有错误或遗漏,被评估机构负责人应及时提出更正意见或补充意见,若核对无误,被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在《现场评估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盖章。清单一式两份,由评估组和被评估机构分别保存。

第十四条被评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联络部门和联络人员,客观准确回答现场评估工作人员询问,确保所调阅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配合现场评估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时,应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评估工作的情况,及时制作《现场评估工作底稿》,并由评估组组长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评估组结束现场评估时,根据《现场评估工作底稿》以及有关情况,确定被评估机构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金融稳定评估指标表》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制作《现场评估事实认定书》,由被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组组长及成员分别逐页签字确认。

第三节评估报告及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现场评估结束之后,评估组根据《现场评估事实认定书》,通过《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处理表》或《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处理表》,及时进行数据处理,计算各项指标的得分和综合得分,并制作《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评估结果明细表》或《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评估结果明细表》。

第十八条评估组根据各项指标得分和综合得分情况,对被评估机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制作《金融稳定现场评估意见书》。

第十九条被评估机构根据《金融稳定现场评估意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按照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处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金融稳定现场评估意见书》由行领导审定之后,根据评估结果的敏感程度,将在

一定范围内进行发布。另外,人民银行可以将稳健性评估结果作为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实施差别准备金调控、授予新业务试点资格、批准接入金融服务系统等业务行为的重点考察因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ⅩⅩ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评估实施方案》

2.《金融稳定现场评估指标表》

3.《金融稳定现场评估资料清单》

4.《金融稳定现场评估通知书》

5.《现场评估调阅资料清单》

6.《现场评估现场询问笔录》

7.《现场评估工作底稿》

8.《现场评估工作事实认定书》

9.《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评估结果明细表》

10.《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评估结果明细表》

11.《金融稳定现场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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