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表格复习法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32c62bda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36.png)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一系列事情的法律规定。
就好比是公司从“出生”到“死亡”都要遵循的一套规则手册。
②重要程度:在法考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很多时候商业活动、企业管理等都离不开公司法的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里如同大厦的重要支柱,撑起了商业法律关系这片大屋顶。
③前置知识:得先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点了解,像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债权债务,毕竟公司也是一种法人,里面涉及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场景太多了。
比如想开个小公司,怎么注册,股东们的权利义务怎么分,或者在大公司工作遇到内部股权纠纷等都得靠公司法来定规则。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法学体系里是商法的重要部分,就像星星座里的一颗很亮的星,与合同法、破产法等其他商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民法里的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毕竟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法人。
与证券法也有关系,公司要融资上市等就得遵循证券法,而证券法又和公司法里的资本制度、股东权益等有交集。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一定难度。
因为里面涉及很多复杂的制度,像公司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限规范就很容易混淆。
- 关键点:我觉得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这一点很关键,还有资本制度这大块内容。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是重点考查内容,分值占比不小。
- 考查方式:有选择、案例分析等。
选择题可能考查个小知识点,像某个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怎么算。
案例分析往往会给出一个复杂的公司纠纷场景,让分析各方的权利义务,谁该承担什么责任。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的概念:简单说公司就是一群人(股东)为了赚钱之类的目的凑到一起,根据法律规定组建起来的一个组织。
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就像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超级团队。
- 股东的概念:股东就是往公司里投钱拿股份的人,股东有对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呢。
公司法 知识点
![公司法 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411846e4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c1.png)
公司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各种事宜的法律规则大集合。
就好比一个大的游戏规则手册,在这个手册里告诉你开公司怎么开,公司运营的时候老板、员工还有股东都要遵循什么,以及公司要是不干了怎么收尾等。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领域里这可太重要了。
公司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是没有这个法来规范着,那市场就乱套了。
比如说,有人想投资一个公司,要是没有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那他的钱投进去得多没保障,都不知道自己能得多少回报,有没有话语权之类的。
③前置知识:你得知道基本的商业概念,像什么是企业啦,什么是投资这种。
还有基本的权利义务观念,就是你想做一件事,你有什么权利同时又要承担什么义务。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只要跟公司打交道就跟它有关系。
你想开公司,你就得按公司法来设立,一步一步走流程。
如果你在公司里上班,你要知道公司法对员工权益在公司架构里有没有保障。
再宽泛点,如果是跟公司做合作,要了解这个公司是否依法运营,免得卷入不必要的麻烦。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商业法律体系里那是基石一样的存在。
就像大厦的地基,没有它,上面关于公司的各种法律架构都没法好好建立。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那联系可大了,公司经营过程中肯定会签订很多合同,这时候就要合同法和公司法一起发挥作用。
会计学也有关,因为公司的财务状况得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公布。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它的条款挺复杂的。
比如说公司的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一不小心就混淆了。
关键点是得明确不同角色在公司里的定位以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④考点分析:在法学考试里可是重点。
经常出现在考查方式上比如给个公司运营中的状况,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或者叫你解释公司某个机构的权限。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法首先对公司的概念定义得很清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法人呢,就像是法律里虚构出来的一个人,这个“人”能做很多事,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打官司等。
公司法记忆图表
![公司法记忆图表](https://img.taocdn.com/s3/m/daff5add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4c.png)
A: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同上
必设监事会,人数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可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他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设立
同发起设立
同上
A:董事由创立大会/股东大会(登记前/登记后)选举产生;B: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同发起设立。
同一般,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主持。
一股一表决权,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A、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资本多数决②;
B、重大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资本尽对多数决。
A、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B、临时会议提议主体: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公司治理
公司形态
分类
股东会〔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召集
主持
表决规那么
召集
主持
表决规那么
召集
主持
表决规那么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
A: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B:董事会/执行董事。其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①资本尽对多数决: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资本多数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
表二: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形态
分类
股东会/大会
法考 公司法知识点
![法考 公司法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9768e182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07.png)
法考公司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各种事儿的法律,像公司咋设立、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咋相处、公司要是不干了咋处理等。
比如说你和朋友想开个公司,那在这个过程中,哪些事能干、哪些事不能干就得看公司法规定。
②重要程度:在法考里可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公司是现代经济里常见的组织形式,大量的经济活动都和公司有关,考法考要是公司法搞不懂,那很多和商业有关的法律题就容易出错。
③前置知识:得有点民法基础,毕竟公司主要由股东组成,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有点像民法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得知道一些合同的基本知识,因为公司建立和运营过程中有不少合同关系。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只要和公司打交道就可能用得上,比如你要和某公司签合同,你大致能知道这公司有没有违法违规的不对劲情况,要是自己创业,更是得按公司法规定的步骤来,不然容易出大篓子。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商法里是核心内容,和证券法啊、破产法啊,都有点关联,就像一个大树的主干,其他的那些法律法规像是枝干。
②关联知识:和企业法有些像,但又比企业法更细致地规范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和税法也有关系,公司运营过程中要纳税,这个纳税的主体、纳税的比例等有些情况也要考虑公司法律规定。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还挺有难度的,因为有好多规定,而且很细致,像不同类型公司的设立条件就容易搞混。
- 关键点:股东的权利义务永远是重点,还有公司治理结构那一块,懂事会、股东会啥的职能容易混淆。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是必考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从选择题到案例分析题都可能出现。
- 考查方式:可能直接考法条规定,也可能给个实际的案例,让你判断其中哪些行为符合公司法哪些不符合。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就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啥叫法人呢?就好比公司在法律眼里是一个“人”,能有自己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
比如说腾讯公司,它就是一个法人,能像一个单独的人一样去和别人签合同,欠了债也是用自己的财产还。
公司法期末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复习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238d6920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e6.png)
公司法期末复习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大陆法系: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指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也指适合于规模太大以至于无法以合作伙伴运作而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2、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是指公司设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利益分配给股东。
1.对外进行营利2.对内向投资人分配利润(2)社团性:1.两人或两人以上,公司的社团性包含了公司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内在要求2.一人公司是具有社团性的公司的例外(3)法人性: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法定性:1.公司类型法定2.公司内容法定3.公司公示法定3、公司的学理分类(按照公司信用基础不同分类)(1)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无限公司。
(2)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股份有限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无限+有限)4、我国公司法律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都资产对其债务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向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公司法▲记忆口诀
![公司法▲记忆口诀](https://img.taocdn.com/s3/m/5aaa23babb4cf7ec4bfed01d.png)
..【▲记忆口诀1——公司的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在住所签署章程【▲记忆口诀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国有国独,上市公益”。
【▲记忆口诀3——公司担保能力】①对外担保:董股会决议;②对内担保:股东会决议;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利害股东回避。
【▲记忆口诀4——发起人的认定】:签章程,认股份,履职责【▲记忆口诀5——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合同责任】谁名义,谁责任;有追认,公司担;双恶意,个人担【▲记忆口诀6——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合同责任】对外连带承担,对内过错追偿,认股款本息全退。
【▲记忆口诀7——公司资本三原则】承诺多少,就是多少(资本不变);承诺多少,进来多少(资本确定);进来多少,留住多少(资本维持)。
【▲记忆口诀8——可出资的股权的特点】:可转让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记忆口诀9——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况】:直接转、关联转、虚假利润、虚构债务【▲记忆口诀10——剥夺股东资格】有限公司,一毛不拔,催告无效,股东决议【▲记忆口诀11——出资责任三步走】:补足返还——限制股东自益权——剥夺资格【▲记忆口诀12——股东资格认定及行使】股东资格看出资,股东权利看实缴。
名册记载对公司,工商登记可对抗。
【▲记忆口诀13——冒名股东的责任】:谁冒名,谁责任【▲记忆口诀14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董监清三高”(董事、监事、清算组成员、第三人、高级管理人员)【▲记忆口诀15——股东代表诉讼】董高侵权找监事(会),监事侵权找董事(会)代表诉讼为公司,直接诉讼为股东【▲记忆口诀16——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无能破产吊销,欠债犯罪夺权”【▲记忆口诀17——董监高的绝对禁止事项】挪用资金、私占佣金、公款私存、擅自泄密【▲记忆口诀18——司法解散之诉的要点】①公司僵局原告持股限制用尽其他救济;②公司僵局则可以概括为:两年不开会、两年不决议、董事有冲突。
【▲记忆口诀19——有限公司回购事由】:“五年不分红、合分转财产、章程续公司”【▲记忆口诀20——夫妻离婚时股权转让的三种情况】:“转买推”[1]【▲记忆口诀21——股东特别决议事项】:增减资、合分散、改章程、变形式'.。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fe650e51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6e.png)
公司法知识点一、公司法概述1. 定义与目的-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活动的法律。
- 其主要目的是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1.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两名以上五十名以下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
2. 设立程序- 制定公司章程。
- 确定公司名称。
- 确定公司注册资本。
- 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 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三、公司治理结构1. 股东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 董事会-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
-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 监事会- 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公司资本1. 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
2. 增资与减资-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债券1. 发行条件- 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债券种类- 包括可转换债券、优先债券等。
六、公司合并与分立1. 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
2. 分立- 公司可以将其部分业务或资产分立为新的公司。
七、公司解散与清算1. 解散原因- 包括章程规定的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等。
2. 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八、公司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 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 公司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及其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九、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1. 法律修订- 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公司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公司法的适用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公司法表格
![公司法表格](https://img.taocdn.com/s3/m/8d6d6e8f3c1ec5da51e27045.png)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第104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第122条)
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第106条)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42条)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超过已发股份的5%,税后利润支出,1年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第143条)
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143条)
(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第103条)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103条)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
(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0条)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b0c8707aaaea998fcc220e69.png)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一、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员对应法条:《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记忆口诀】:十姨雇三栋舰十姨雇:即十一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栋:即三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舰:即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对应法条:《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记忆口诀】:他临危损财他:其他职权临: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危:即违,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损:监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财:检查公司财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对应法条:《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部分表格)
![公司法(部分表格)](https://img.taocdn.com/s3/m/4a3aba52312b3169a451a4ff.png)
1、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的,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兼职禁止
未经同意的,董、监、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监事会
1、不得少于5人
2、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3、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股票由打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的字样。
5、公司发行的可以是几名股票。也可以无几名股票。
6、公司成立后,才可以向股东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可以。
股份转让
1、股东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转让股份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记名股票丢失的补救
1、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股票失效,之后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关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一样。
3、积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其他事项,多数通过即可。
董事会
1、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董事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中级经济师公司法怎么记
![中级经济师公司法怎么记](https://img.taocdn.com/s3/m/48971cc4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99.png)
中级经济师公司法怎么记
记忆方法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下面是两种常见的记忆方法:
1. 关联记忆法:通过将不同的概念、法律条文等进行关联,形成一个有逻辑的记忆链条,提高记忆效果。
例如,可以将公司法中的各个条款与经济学中的相关概念进行对比和联系,将其相似之处进行记忆。
2. 缩略记忆法:将公司法中的重要概念或条款进行简洁化的表述,形成易于记忆的缩略词、短语或关键词。
例如,将公司法中的“股东大会”记忆为“GDDH”(即股东大会的首字母缩写),将“监事会”记忆为“JSH”等,通过这样的方式快速记忆和提取
相关内容。
无论采用哪种记忆方法,都需要进行有效的复习和巩固,多做练习题、实践操作,加深对公司法的理解和记忆。
另外,可以使用记忆辅助工具,如做记忆卡片、制作思维导图等,帮助记忆和回忆相关内容。
《公司法》表格梳理
![《公司法》表格梳理](https://img.taocdn.com/s3/m/d0f4416accbff121dd3683a4.png)
发起人的责任
①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成立后对上述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土地使用权:只用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后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未解除的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股权:须合法持有并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已履行了法定手续;进行了价值评估。
不得作为出资财产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 司 法
(一)公司的特征及分类
公司的特征
①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②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③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股份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②始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终于公司注销登记之日;
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公司法 期末复习
![公司法 期末复习](https://img.taocdn.com/s3/m/e6683184e53a580216fcfe7e.png)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1公司概述一.公司的特征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
1.公司具有营利性2.公司具有法人性3.我国公司具有独立性4.我国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有限责任为原则二.公司与其他商事组织的区别(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投资者性质不同2.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3.企业投资人的责任形式4.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5.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不同6.企业内部的管理方式不同(二)公司与合伙企业1.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2.企业投资人的责任形式不同3. 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不同4.企业内部的管理方式不同5.企业的稳定性不同公司的分类一.大陆法系国家中通常规定五种公司类型:1.无限责任公司2.两合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股份两合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二.英美法按股东对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转让为标准分为:1.封闭式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2.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限定且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三、学理上关于公司的分类1.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四.我国公司的种类(一)按公司是否以发行股份的方式筹资为标准而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特征为: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票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自由转让。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第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严格,设立程序复杂第五,公司的管理机关比较完备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特征为: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不能公开发行并自由转让股票。
公司法知识体系图{想干}
![公司法知识体系图{想干}](https://img.taocdn.com/s3/m/daacfb0f03d8ce2f00662337.png)
本体系统图由韩明彧独家制作,仅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微博留言。
微博账号:韩明彧同学概念财产独企业法人责任独——例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名义独特征社团性营利性人合性——自治性、封闭性、知情权大信用基础资合性——法定性、开放性、知情权小分类母子公司——两个主体间投资、控制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三独公司间关系公司概述总分公司——一个主体内从属关系,分公司无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可以——缔约、诉讼起:领取营业执照止:办理注销登记权利能力营业范围行为能力限制投资对外——章定董股二选一担保对内——法定股东会,利害股东不参与投票性质——公司内部宪法章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监高产生:章程三选一(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越权后果:对方善意合同有效、构成表见代表人数:有限1-50,股份2-200(区别于股东>2)资格:原则:都可以;例外:自然人不可以是无限人(区别于股东)性质:合同+合伙想干对外:全体发起人无限连带发起人设立失败对内:有约从约,无约定:按过错情况和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原则:公司设立成功例外:发起人——两份合同,一种侵权哪些可以——可以以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哪些不可以——不可以以货币估价或者不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方式股权出资:满足四个条件特殊出资方式无权处分物出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违法直接所得货币出资:出资有效,执行股权出资不足:违约+补足(补充赔偿)+连带+财产权受限出资不实:补足(补充赔偿)+连带+财产权受限未出资:出资不足+不分红+解除股东资格出资瑕疵出让人:不因转让而免除责任公司设立瑕疵转让知情——与出让人连带受让人不知情——无责任出资情形:1、2、3抽逃出资责任:返还+连带(协助抽逃人:股东、董、高)对比:拿、抽、减协议效力股东是谁,分红给谁代持股实际出资人如何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如何处理出资瑕疵责任如何承担冒名股东:就当被冒名者没有出现不随便——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必须一次性实缴出资公司法修改随便——最低注册资本、是否分期、首付比例、货币比例均无法律限制发起设立设立方式 1、不随便募集设立 2、35%3、谁卖谁收钱。
公司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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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概念: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①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
营利性是公司最本质特征之一,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利润;其二,公司应当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②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作为法人必需具备的条件:1)必需依法设立2)必需有独立的财产3)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③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④公司是一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3公司的种类(一)——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大陆法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合伙封闭式公司公众式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的种类(二)——以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从属公司第13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公司的种类(三)——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本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处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3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 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的种类(四)——以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公司的种类(五)——以公司对外担当责任的基础人合公司(企业):无限公司, 合伙。
资合公司:股份。
人合兼资合公司(企业):。
4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 活动, 解散以及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属于私法公法:调整国家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调整国家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关于私人生活的法律规范2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法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组织法6公司法的特征(一)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二)强制性和随意性的结合(三)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四)公司法具有肯定的国际性7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企业社会责任原则2爱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原则(1)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2)确认股东的广泛权利(3)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4)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股东同等原则4有限责任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8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成立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
公司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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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一、简述公司(de)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de)依营利为目(de)(de)社团法人(二)特征:1、营利性(1)设立公司(de)目(de)是为了获取利润(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de)经营活动.其从事(de)经营活动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且有固定(de)内容,即有明确(de)经营范围2、社团性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以股东(de)结合为基础.除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de)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这一本质属性.3、法人性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de)法律人格.必须符合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三项要求.二、公司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发起人”(de)概念.所谓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de)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de)地位.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de)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de)出资额或认购(de)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四、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de)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de)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五、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de)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六、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de)董事时,股东所持(de)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de)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de)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de)表决权制度.七、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de)有限责任公司.八、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de)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de)股份有限公司.九、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一)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de)一种公司设立方式.(二)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de)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de)方式.(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de)区别和特点如下: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de)全部股份而设立(de)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de)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de),在设立时起股份全部由该公司(de)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de)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de)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de)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de)发起人.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de)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de)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de),在公司成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de)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de)投资者.2.发起设立方式(de)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de)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de)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方式(de)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de)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de)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de)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de)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de)程序.十、公司资本三原则目(de)是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de)一致.(一)资本法定原则:也称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de)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de)确认或者取得公示(de)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de)基础依据.其具体制度包括:1.对出资(de)形式、对价(de)规制;2.资本最低限额(de)规制;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4.资本比例(de)要求;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de)预期.(二)资本维持制度: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de)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de)利益和社会交易(de)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de)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de)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de)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de)价格发行股份;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de)目(de)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7.公司(de)股票和债券之间(de)转换受到严格限制;8.公司对外担保(de)限制等.(三)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de)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de)公司法是不可想象(de),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de)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1.公司(de)注册资本减少(de),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2.登记(合并、分立)(de)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十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de)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de)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de)人格及股东(de)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de)法律制度.(一)适用(de)条件:1.适用对象必须是公司法人.即必须是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de) 企业 .这是该理论适用(de)基础.2.必须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判断法人成员行为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应以其行为是否违反正义与公平(de)理念、是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de)原则为尺度3.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仅有滥用法人人格(de)行为却并无实际损害时,法院并不主动地将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只有当滥用行为造成了法人(de)债权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时,才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de)必要性,否则将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e)滥用,违背建立这一制度(de)宗旨.4.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着因果关系.即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与发生(de)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内在(de)必然联系. 5.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de)主观恶意.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就其实质而言是故意利用一个其控制(de)法人实体来规避法律规定或约定(de)义务过失不应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e)适用(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de)情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de)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de)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de)股东各自独立(de)人格及股东(de)有限责任,责令公司(de)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de)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de)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de)情形:1、公司资本显着不足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4、公司法人人格(de)形骸化十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de)企业之间(de)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de)其他关系.十三、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de)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de)股东.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de)投资者.十四、公司法(de)基本原则公司法(de)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de)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de)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de)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de)否定.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de)公司法(de)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de)首要原则.(二)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de)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de)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de)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de)精髓.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de)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de)直接体现.(三)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de)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de)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de)主体特性:市场主体(de)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de)附属地位形成鲜明(de)对照.(四)股东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基于自己(de)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de)原则.出资(de)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de)股东,享有(de)权利和承担(de)义务是有区别(de).(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de)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de)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de)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de)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de)产物.这些原则是法学学术上(de)归纳总结,我国(de)公司法并没有一章节明确规定公司法(de)基本原则.十五、简述股东出资(de)条件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de)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de)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de)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de),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de)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de)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de)各自所认缴(de)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de),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de)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de),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de)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de),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de)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de)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de)代表或者共同委托(de)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de)非货币财产(de)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de),应当由交付该出资(de)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de)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十六、公司解散(de)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de)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de)规定予以解散十七、股东(de)权利(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在股东会(de)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de)拥有了对董事、监事(de)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de)决策权.(二)查阅权股东要参与公司(de)重大事项(de)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de)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de)查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de)权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de)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de)利益,公司法对股东(de)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三)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de)权利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de)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拥有(de)是优先认股权.所谓(de)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四)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de)权利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de)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五)红利(de)分配权红利(de)分配权也是股东(de)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de)主要目(de)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de)利润.(六)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de)请求分配权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de)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七)我国(de)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拥有对公司(de)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de)权利、对股东大会(de)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e)权利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de)权利,但是实际(de)操作性是存在问题(de).十八、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de)规定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de)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de)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de)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de),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de),不同意(de)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de)股权,不购买(de),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de)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de),协商确定各自(de)购买比例;协商不成(de),按照转让时各自(de)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de),从其规定.十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e)忠实勤勉义务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诚信地履行对公司(de)职责,在管理公司事物时,应当以一个理性(de)谨慎(de)人在相似(de)情形下所应表现(de)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de)最大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2.在履行职务时不得越权3.熟悉公司业务以及经营管理状况4.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并以公司(de)利益为出发点来发表观点5.向股东(大)会,社会公众等如实提供公司资料6.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忠实义务,有称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应该以公司(de)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de)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公司利益为重.忠实义务有以下几点: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4.竞业禁止义务5.限制自我交易6.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二十、股东(大)会(de)职权1.决定公司(de)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de)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de)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de)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de)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de)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de)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职权二十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de)事由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de)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de)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de)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情形二十二、董事会(de)议事规则是指董事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de)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是董事会规范运作、其决议尽量避免瑕疵(de)前提和基础.董事会(de)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de)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做出决议;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等.(一)法条原文:第四十九条董事会(de)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de)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de)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de)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de)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二)法条解读: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de)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记录(de)规定.董事会(de)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de)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做出决议;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哪些决议案可以按简单多数通过,哪些需要按绝对多数通过等.一个表决权,也就是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个人只能投出一票.董事会(de)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de)地位平等,享有相同(de)权利.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以董事人数计,每一董事有一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做出决定(de)书面文件.董事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de)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议(de)举行情况,包括会议举行(de)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人、会议(de)主要内容等.董事会做出决议(de),应当对所决议(de)事项、出席会议董事及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作成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de)董事签名,以保证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de)真实性和效力.二十三、监事会(de)职责根据现行有效(de)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de)职责如下: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de)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d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de)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de)行为损害公司(de)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de)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de)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职权二十四、小股东权益保护(一)针对目前中小股东(de)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de)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de)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de),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de)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de),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de)决议投反对票(de)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de)价格收购其持有(de)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de),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小股东权益保护(de)具体措施1.实行代理投票制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小股东因各种原因有可能很难亲自来参加股东大会,为了不放弃自己本来就应该有(de)权益和对自己(de)利益进行维护,法律有必要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方式,并在书面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自(de)权益,委托(de)具体权限,条件,要求等事项. 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自己(de)意思,维护了自己(de)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de)议案(de)通过和具体执行.2.对股东会表决实行累计投票制即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de)表决权.股东(de)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de)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de)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de)体现.3.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排除在股东大会对决议或者议案进行表决时,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de)决议事项有特别(de)厉害关系时,不论其是否有可能在表决时投赞成或者反对票,一律无效.4.少数股东(de)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而董事会一般由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任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尤其是临时股东大会(de)召集及其决议事项,而临时股东大会(de)决议事项一般以通知为限.控制股东也就可以随意侵害小股东(de)利益,为有效(de)维护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我们在立法时有必要设定规定,赋予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de)股东有临时股东大会(de)召集请求权.在赋予小股东这种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后,小股东针对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系(de)事件便可利用该请求权和召集权来通过股东大会对自己权益进行保护5.股东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制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者议案(de)权利.为使小股东(de)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应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上(de)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一定时间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股东会召开前一定时间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样即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有利于议案(de)审议和过.6.请求法院指定专门审计人员对公司(de)业务进行审计(de)权利作为公司(de)股东,只有。
公司法知识体系图(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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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新增注册资本认缴、剩余财产分配
变更
合并、分立
形式(合并必然有主体消灭,分立则不一定) 程序(合并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分立时则不能)
合并:由合并后公司承担 责任承担
分立:由分立后公司连带承担 特点:合并、分立是公司法中仅有的无需清算即可注销公司的情形
增资不损害债权人,不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增、减资
在干
组织机构
董事会
必设:股份公司、国独 设立
可以不设:规模小、人数少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 人数:313、519,少人不能走
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产生 股份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国独——国资委在董事会中指定 职工代表:两个国有主体设立的有限公司和国独必须有,其他可以有
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股份公司特有
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责 必设:股份公司、国独 设立 可以不设:规模小、人数少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设监事 1-2 名
监事会
国独不少于 5 人,其他不少于 3 人 人数
职工代表不少于 1/3 限制:董高不得与监事兼任
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
钱
顺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税后利润→补亏→法定公积金(10%、50%、25%)→任意公积金→分红
资格取得:股东名册=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对抗第三人;实缴出资=分红比例
有限:查阅+复制
三会决议、财会报告
股份:查阅
知情权
股东
有限:股东书面申请→如公司拒绝,15 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股东可向法院起诉
财会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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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表决权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04条)
专门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
新股发行
(1)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27条)
(2)发行价格:能够按票面金额,也能够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28条)
转让场所
(1)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39条)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出资限制
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27条)
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许多与股份总数的35%(第85条)
(1)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第138条)
(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宅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0条)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
(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5)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形,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董事会(第84条)
出资责任
应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一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股份公司一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虚假出资的: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设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
股本抽回
(1)超过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第90条);
(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第92条);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第92条);
(4)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资本
(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资额(第26条);
(2)一人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须一次缴足(第59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108条)
决议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2条)
决议撤消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第22条)
提起撤消权人
股东(第22条)
撤消权行使方式
要求人民法院撤消(第22条)
专门时段限制
(1)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第103条)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40条)
股东资格确认
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第33条);记名股票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第104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第122条)
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第106条)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42条)
违反任职限制的
后果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聘任公司高管的,该选举、委任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高管任职期间显现本前述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147条)
共同义务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第148条)
特有义务
公司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备;(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同意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隐秘;(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会
3-13人(第45条),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第46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3-13人,任期不超过3年,应当有职工代表(第45条),董事会成员由监管机构委派;但其中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董事长由监管机构指定
(第68条)
成员为5-19人,能够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第109条)
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证券法》第108条)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超过已发股份的5%,税后利润支出,1年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第143条)
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同意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143条)
(第147条)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形:(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益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法》第27条)
(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
(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72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
(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舍弃(第73条)
违反特有义务的
后果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49条)
给公司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0条)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第152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152条)
股东代表诉讼的
程序
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要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形紧急、不赶忙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补偿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截了当向法院起诉(第152条)
公司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同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要紧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75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第75条)
董事长的产生
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68条)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110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的董事(第48条、第110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111条)
《公司法》表格复习法
股份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第24条);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宅(第79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第26条);一人为10万元(第59条)
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外)(第81条)
出资缴纳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一人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59条)。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
验资
必须体会资机构验资(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
设立程序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布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第84条)
设立记主体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托付的代理人(第30条)
会议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