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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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当事⼈因违反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那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编⼀起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1、预期违约。

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般合同基本⼀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1)预期拒绝履⾏,指合同有效成⽴后⾄合同约定的履⾏期届⾄前,⼀⽅当事⼈以⾔辞或⾏为向另⼀⽅当事⼈表⽰其将不按约定履⾏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指在合同履⾏期届⾄前,有情况表明或⼀⽅当事⼈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当事⼈届时不能履⾏合同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578条对预期拒绝履⾏做了规定,⽽第527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为。

2、实际违约。

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届期不能履⾏债务和届期拒绝履⾏债务两种。

此处不能履⾏和拒绝履⾏均发⽣在履⾏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或不履⾏。

迟延履⾏包括债务⼈迟延履⾏和债权⼈迟延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迟延履⾏的,应承担迟延履⾏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迟延履⾏表现为债权⼈对于债务⼈的履⾏应当接受⽽⽆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3、不适当履⾏。

即指虽有履⾏但履⾏房屋质量、⾯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房屋质量不适当履⾏包括瑕疵履⾏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在此情况下,债权⼈可依法要求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造成他⼈的⼈⾝、财产损害的⾏为。

4、其它违约⾏为。

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为。

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诉讼状(3篇)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诉讼状(3篇)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诉讼状(3篇)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诉讼状(通用3篇)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诉讼状篇1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天,(由20__年10月31日至20__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_______________元。

(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_____楼_____门___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一套。

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原告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账户,合计总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

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在买房这件事上,大家都知道,合同可真是个重要的东西,尤其是关于违约金的那一块儿。

想象一下,你刚签了个合同,满心欢喜地想着新家的一切,结果有一天你突然发现,哎呀,某些情况发生了,可能你要违约。

这时候,违约金就像是一道闪电,啪的一声劈了下来,让你心里那个慌啊,真是叫人抓狂。

说到违约金,很多人一听这个词就头大。

啥是违约金呢?简单来说,就是你没按照合同来,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得赔钱。

这钱可是大大的,真不是闹着玩的。

比如说,你本来答应了在某个日期交房,结果你拖了后腿,买家等得心急如焚,可能还得临时找个地方住,那可就得你掏钱了。

这一笔违约金,有时候就像过年的红包,来的不是时候,心里美滋滋的又有点儿痛。

当然了,合同里也有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随便定,得合理。

否则,万一对方把违约金定得高得离谱,简直就像是在勒索。

这样一来,买房子变成了买麻烦,谁还敢轻易违约呢?所以说,合同里这一块儿,是得仔细看,别被小字给坑了。

很多人会问,那如果我真违约了,怎么才能少赔一点呢?嗯,找个好理由,像是不可抗力。

比如说,天灾人祸,这种事谁能预料到呢?不过,得实事求是,不能随便编故事。

哎呀,想想那种“我家的狗把我家水管咬了,结果家里全淹了”这种理由,听着就让人想笑,但真的有用吗?大概是难上加难吧。

再说了,违约金也不是说一罚了之。

双方沟通一下,有时候能够达成个共识,减少点儿损失。

像是邻居家的小孩,打破了我家窗户,我气得火冒三丈,但后来想想,干脆就让他赔个小数目,咱们邻里之间和气生财嘛,这才是明智之举。

签合同的时候,大家都是为了能有个好房子,争个面子可没必要。

还有一个细节,合同里如果明确写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那就得乖乖照办。

比如说,合同上写了每延迟一天就罚千元,那你可别想用别的理由来对付。

就像你考试没复习,结果得了个差,老师可不会听你讲心酸故事。

认真负责,才是王道。

但是,不得不提的是,有些时候买房人和卖房人之间的信任是很重要的。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模板)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模板)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模板)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由开发商或其授权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房屋的合同。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某一方违约,都将面临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
(一)购房人违约责任: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应承担违约金和利息。

2.拖欠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的,应承担利息和滞纳金。

3.未经开发商同意,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墙面材质等情况的,应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4.擅自转让、出租房屋的,应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5.未经开发商同意,私自安装影响房屋整体美观和公用设施的设施或设备的,应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6.其他违反买卖合同条款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违约责任:
1.未按时交付房屋的,应承担违约金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和赔偿责任。

3.未按照约定交付公共设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向购房人提供法律、规划等有关房产的必要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买卖合同条款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商品房买卖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如若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购买商品房时,消费者需要了解各种违约情况的法律责任,通过约束双方的责任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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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市场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涉及的纠纷类型多样,处理方式复杂。

本文旨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定性说明,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合同效力确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

二、违约责任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因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

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大小应根据实际损失、合同条款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房屋质量争议购房者对商品房的质量有异议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

如开发商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在此过程中,专业机构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是重要证据之一。

四、交房时间延迟对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日支付违约金,并可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违约金的计算应基于合同中的约定,如无明确约定,则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五、预售许可与规划变更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或者房屋交付后与原规划设计存在重大差异,均构成违约。

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或要求开发商按照原规划设计重新建设。

六、产权登记问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应在法定期限内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产权登记延迟,购房者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解决途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建议双方首选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需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前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和惩罚机制,既保护守约者的利益,又遏制违约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鼓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商业活动和市场流转。

一、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首先,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其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调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正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基于利益平衡,违约方就会衡量其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

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尤其是在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更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守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30%,这也体现了违约金具有有限度的惩罚性。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

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案例回放: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

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

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

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

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一、合同纠纷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发的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房屋质量、交付时间、交付标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二、纠纷解决的途径。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协商解决纠纷时,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寻求共识,尽量避免诉讼等法律程序的发生。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三、合同履行的义务。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和质量交付商品房,并保证商品房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房款,并配合卖方完成商品房交付手续。

四、违约责任的处理。

如果合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另外,非违约方也有权利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其他注意事项。

在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凭证、验收报告等,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证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双方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六、结论。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协商,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如果纠纷已经发生,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共识,解决纠纷。

酌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酌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及违约责任慨述
本 条 是 关 于 出卖 人 逾 期 交 房 违 约 责 任 的 处 理 。 本 条 款提 供 了两 种方 式 . 由当 事人 协 商 后 自愿 约 定 。 一 种 方 式 既 可 以 第 作 为 明 确 的 约定 方 式 ,也 可 为 第 二 种 更 加 自由 的 约 定方 式 提 供 借 鉴 。 是 作 为 示 范 文本 , 一种 的违 约 责 任 的 规 定有 失公 但 第 平 。首 先 , 总 房 款 的 一 按 %向买 受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这一 方 式 忽 略 了 实 际损 失 这 一 核 心 要 素 。 前 所 述 , 国合 同 法 的 理论 和立 如 我 法 中违 约责 任 的性 质 仍 然 主 要属 于补 偿 性 ,故 在 没 有 当事 人 的 特别 约定 下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违 约 方 应 已补 偿 对 方 当事 人 的实 际损 失 为 基 本 标 准 。 次 , 期 超 过 一 日后 , 受 人 有 其 逾 买 权 解 除合 同这 一 方 式 在 某些 情 况 下 ,不 但 不 能 给 买 受 人 提 供 违 约补 偿 . 而且 可能 会 使 出卖 人 规避 自己 的违 约 责 任 , 而 获 从
经 济 与 法
酌论 商品房买 卖合 同中的违约责任
安 徽 建 筑 工 业 学 院 法政 系 袁 家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产生纠纷的一种案件类型。

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进行解析。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以下情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附加条款等方面的纠纷;2.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履行的方式等方面的纠纷;3.合同的解除:包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责任等方面的纠纷;4.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变更的方式、合同变更的内容、合同变更的效力等方面的纠纷;5.合同的违约:包括合同违约的形式、合同违约的后果、合同违约的救济等方面的纠纷;6.合同的无效:包括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无效的效力、合同无效的追认等方面的纠纷。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要求买卖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买卖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3.自愿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变更是在买卖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得存在强制或欺诈行为;4.合法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5.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四、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些具体规定如下:1.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的订立主体、合法的合同目的、明确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等要件;2.合同的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应当与合同的主要内容具有合理的关联性,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3.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明确,如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履行;4.合同的履行义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5.合同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协议或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6.合同的变更方式: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7.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8.合同的无效原因: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9.合同的追认程序:要求无效合同经过追认程序后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一、背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明确、双方的利益冲突或者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产生争议,进而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为了帮助解决此类纠纷,我国法律法规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1. 合同条款不明确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表述不清晰、存在歧义或者漏洞时,容易引发纠纷。

例如,合同中对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的描述不明确,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矛盾。

2. 房屋质量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通常会要求开发商保证房屋的质量。

如果房屋在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如裂缝、渗水等,购房者可能会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3. 延期交付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时入住,可能会引发纠纷。

购房者可能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 产权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会关注房屋的产权问题。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未能取得完整的产权,或者在购房者付款后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导致纠纷。

三、法律法规解释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法律法规提供了一系列的解释和规定,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行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房地产的权利、义务和交易规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产权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律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商品房的销售、登记、过户等环节,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解决途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已成为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

然而,在签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或者合同中的条款会变得模糊不清,从而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下面,我们将向大家介绍一个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例在某市二手房交易中心,张先生和李女士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该房交付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买卖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缴纳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定金,且在交付房屋前将可办理的产权证明材料提供给买方。

根据合同的约定,张先生缴纳了应付的定金,并且签订当日起两个月内应该交付房屋的约定。

然而,在交付日期来临之前,李女士反悔并以张先生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该合同,导致张先生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并决定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约定中是否明确?•李女士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张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任何人都有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的自由,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防止其他人无故违约。

在该案例中,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相对明确,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缴纳定金,约定交付时间和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产权证明材料。

李女士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查,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购房意愿。

因此,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无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在该案例中,虽然张先生未能及时提供产权证明文件,但是该行为并不足以构成违约行为,因为张先生并没有在合同中承诺在特定日期前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可以视为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李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赔偿张先生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在该案例中,张先生购房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被认可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李女士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共9篇)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共9篇)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共9篇)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市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0个典型案例

市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0个典型案例

市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0个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在⼈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得以体现。

据了解,三年来,市⼈民法院共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449件,审结434件,涉案标的2.24亿元,有效维护了我市商品房买卖市场的良好秩序。

其中2013年受理117件,审结113件,涉案标的4081余万元;2014年受理113件,审结101件,涉案标的3780万元;2015年受理219件,审结220件(含旧存),涉案标的1.45亿元。

1.购房⼈订⽴认购书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事由导致合同未订⽴的,出卖⼈应返还定⾦【基本案情】 2011年11⽉,崔某与⽴都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单》⼀份,内容为:崔某向⽴都公司订购房屋⼀套,预测建筑⾯积为24.26平⽅⽶,签约单价每平⽅⽶6480元,定⾦10000元;签约⽇期为2011年11⽉27⽇⾄12⽉17⽇;买⽅应于签约⽇携带本订购单及⾝份证、印章⾄售楼处签署定购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都公司向崔某收取定⾦10000元。

2011年12⽉17⽇,崔某到⽴都公司处磋商签订合同事宜,因双⽅就合同的部分条款未达成⼀致,未能签订合同。

后崔某要求⽴都公司返还定⾦,遭到拒绝,遂诉⾄法院,要求⽴都公司返还购房定⾦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与⽴都公司签订的房屋订购单未对房屋买卖作出详细约定,尚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属预约合同。

正式合同的签订需要双⽅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采取要约、承诺的⽅式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磋商,并最终就所有条款达成⼀致意见。

在《房屋定购单》限定的期间内,崔某与⽴都公司进⾏了磋商,但双⽅对合同部分条款存在分歧,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鉴于合同的订⽴是以当事⼈意思表⽰⼀致为前提,该情形下双⽅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归责于任何⼀⽅当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定⾦10000元。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相关规定细则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相关规定细则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相关规定细则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liquidated damages in housing sales contrac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相关规定细则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什么是违约金?我国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约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它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的手段之一规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对违约金进行专门的或补充的约定。

2、违约金是违约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对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约定。

3、违约金是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

在我国违约金的性质具有多重属性:它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同时具有担保属性,为了使违约金的性质整体发挥功能,国家应当对违约金进行适当干预。

这是本条司法解释出台的历史背景。

房产律师寇志中特别提示:为什么要在这里9特别提到违约金的法律属性,是要弄清在法院审理时可以对违约金的支持程度。

还有,如果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对违约的惩罚力度,制裁违约,想适用惩罚性违约金时,就特别注明,“本违约金的约定,是经双方慎重磋商,用以严惩不诚信的违约方的.,属惩罚性违约金,故不适用调整条款。

”这样法官就会支持特别约定条款。

没有特别约定的,则一般适用补偿性违约金处理原则,即以补偿损失为适当。

二、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违约诉状范文

商品房违约诉状范文

商品房违约诉状范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日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告:[开发商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元(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X]的标准,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具体日期]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如果已交房则写实际交房日期,如果未交房可写起诉之日]止)。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法官大人,您可得给我评评理啊。

我当初可是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憧憬,辛辛苦苦攒钱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啊。

可是呢,左等右等,眼瞅着到了交房的日子,被告那边一点动静都没有。

我就像热锅上的蚂蚁,急得不行。

我跑去问被告咋回事,被告一会儿说这个手续没办好,一会儿说那里工程有点问题,反正就是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能按时交房。

您说这叫什么事儿啊?我按照合同办事,把钱都给他们了,他们倒好,把合同当儿戏呢?按照合同约定,要是逾期交房,被告得按照日万分之[X]的标准给我支付违约金。

这可不是我无理取闹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

到现在,这房子还没交到我手里,我每天都在为这个事儿发愁。

我本来计划着住进新房,孩子能有个好的环境上学,老人也能舒舒服服地安享晚年,可现在全被打乱了。

所以啊,法官大人,我实在是没办法了,只能来法院起诉被告,让他们按照合同给我支付违约金,给我一个说法。

希望您能主持公道,让被告知道合同可不是随便能违反的,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啊。

此致。

[具体管辖法院名称]附:本起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签名):[原告姓名][起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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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1.提问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2.提问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3.提问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

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

其实纯属误读。

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

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

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

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

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

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如何理解和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条款?为了体现对履行合同的担保,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约定违约金条款。

那么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关系,当没有约定违约金时,能够主张赔偿?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首先是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还可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补偿性和惩罚性可并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一般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没有约定或损失额难于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逾期付款的,按照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逾期办证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绝对的,是依法可作调整的,《合同法》对此已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对违约金如何调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违约金的调整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

第二,违约金的调整是对数额的调整,而不是对违约金标准的调整。

第三,对于增加违约金问题,只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就应予以增加,无需审查是否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

对于是否低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对于减少违约金问题,应以违约金是否过高作为是否减少违约金的标准。

而违约金是否过高又是以违约金是否超出损失的30%为标准的,如超出30%,则应认定为过高,应酌情调整到30%以内;如超出损失但未超出损失的30%,则不认定为过高,无需调整。

一般涉及减少违约金的案件,都是开发商逾期交楼或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现就此类案件如何确定损失和如何减少违约金进行具体阐述。

开发商逾期交楼或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必然使买受人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对房屋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买受人的利益受损。

由于买受人可以各种方式补救,一般很难举证证实具体的损失额,所以可参照《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时确定违约金或损失的原则来确定损失。

对于逾期交楼,《司法解释》确定了政府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和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并存的标准,但实际上根据上述两种标准得出的结果大相迳庭,这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当事人争议较大,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明显。

笔者认为,租金的指导价不能充分体现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的具体情况,而且明显低于未约定违约金情况下适用的法定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明显不公平合理,有悖市场经济规律,不宜使用,否则会造成有约定不如无约定的现象,产生不好的社会导向。

租金市场价较公平合理,但操作困难,影响审判效率。

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确定损失,既符合《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又比较公平合理,是可行的。

所以如确需减少违约金,应减少至不低于按该标准计算的数额为宜一般可减少至按该标准计算。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问题在二手房买卖中,每遇房上涨或下跌,都会出现卖方或买方违约的情况。

诉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有的法院则判决违约一方承担违经责任,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一)要求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

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3、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二、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咋办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三、律师看法作为长期关注二手房交易的崔新江律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守约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好选择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要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

理由是:一般情况下,业主都是以银行贷款按揭形式从开发商手中购房,之后按月供款还贷。

在购房时间不长,银行贷款未还完情况下,房产都抵押给了银行。

所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种中,业主要赎楼,买家要申请过户及申请银行贷款等。

在办理这些事项时,很多情况下是需要原业主的配合。

如果原业主不配合,买家根本完不成二手交易过户的全部程序。

不但如此,在原业主不配合赎楼的情况下,买家就得自行出钱赎楼或找担保公司赎楼。

如果原业主另有债务,极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查封。

或者原业主真接另找买家,把房屋过户他人,使买家落空。

二手房交易中手续繁琐,风险随时可能发生,加之在办理交易中不可能每个原业主不配合的事情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不建议买家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

律师提示:为了防止业主在房价上涨时毁约或买家在房价下跌时退房,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较高的定金或违约金,增加违约成本,违约成本大于或等于房价上涨或下跌的价值时,可避免一方违约情况的发生。

定金只要不超过房价的20%,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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