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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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舟政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

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

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舟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洋强国战略,创新海岛经济发展模式,推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高质量发展。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舟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8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5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980.94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901.9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4263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主动接沪联甬,深度参与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推动区域统筹、陆海联动、双向开放,共同打造大循环战略支点、双循环战略枢纽。

突出舟山群岛渔业优势,加强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三场一通道”的保护和修复,建设现代化多功能海洋牧场。

筑牢海洋生态屏障,稳定海岛生态空间骨架,贯通陆海生态系统,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舟山市新城长峙岛控制性详细规划

舟山市新城长峙岛控制性详细规划

舟山市新城长峙岛控制性详细规划背景长峙岛位于舟山本岛中南部,通过新城大桥与新城相连,目前新城的开发建设已具规模,为长峙岛的开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配套设施环境。

为了指导下一步地块的开发建设,便于规划管理和审批,在《舟山市临城分区规划(2000~2020年)》的指导下,结合《舟山长峙岛项目总体规划设计》,编制《舟山市新城长峙岛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规划规模1、用地规模长峙岛规划用地范围面积794.02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553.84公顷。

2、人口规模长峙岛规划人口约为5万人,其中海洋学院人口1万人。

二、用地布局1、规划结构长峙岛的整体规划结构为“一心、两区、三片”。

一心即商务中心区,是全岛最主要的商业办公中心,也是全岛居民的主要公共活动区域,为长峙岛的重要门户和核心意象。

两区是以新城大桥至南部海岸线的主要景观轴线为界划分成的东部居住区和西部居住区。

三片包括体育公园休闲片区、海洋学院片区、特色农居风貌片区。

体育公园休闲片区——以规划水系为界,在长峙岛南部布置体育公园、商业配套设施及一类住宅用地。

海洋学院片区——在长峙岛东部自然山体东侧按万人大学标准规划海洋学院。

特色农居风貌片区——片区位于长峙岛西北侧,主要由原岛内居民经拆迁后集中安置而形成的富有渔农村风貌特色的居住片区。

2、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总用地面积307.1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55.46%。

农居用地为原岛内居民拆迁安置后的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该岛西北部。

一类居住用地主要位于具有良好景观资源的区域,包括岛屿南部和西侧山体的东南部缓坡地,规划低层低密度住宅。

西南部三岛远期规划布置少量景观住宅。

二类居住用地主要分布于规划区的中部,以核心区为界分东西两片居住区,由南而北、由中心向两翼规划布置是以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结合的居住小区。

为完善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在规划区内设置九年制学校1所(小学18班+初中30班),位于CZ-b-7地块,面积为7.40公顷;在西侧规划小学1所(36班),位于CZ-c-1地块,面积为 3.68公顷;东片区布置中心幼儿园1所(12班幼儿班+3班幼托),位于CZ-b-12地块,占地0.85公顷;西片区布置中心幼儿园1所(15班幼儿班+3班幼托),位于CZ-c-3地块,占地0.98公顷;在小区内部布置5处幼托中心(幼托班总数不少于23班)。

浙江省舟山市城市规划

浙江省舟山市城市规划

城区级中心
在定海城区、普陀城区、 白泉城区各布局城区中 心,承担区域及城区范 围内的综合服务职能。
居住区级中心
居住区级中心以居住区 为单元,按照相关规范 要求配套服务设施。工 业邻里按照1.5公里服 务半径布局,提供公共 住房和基本配套服务
03
城市功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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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舟政办发〔2021〕136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1〕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第三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第四章委托第三方评估第五章评估结果应用和保障第六章附则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预期效果和实施效果的评估,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评估分为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与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有机衔接。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单位负责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评估;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评估;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评估。

负责评估的部门(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论证、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

舟山市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舟山市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舟山市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2001—2010年)文本舟山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一月第一部分舟山市定海区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文本一、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确保定海区城区六街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切实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定海区城区六街道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文件精神,以及舟山市和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要求,以原《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1~2010)》为基础,按照定海区城区六街道“农保”规划、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成了本次《定海区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2001—2010)》。

(一)规划目的定海区城区六街道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开发难度逐年加大。

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和宏观控制,协调各部门间和区域间的用地矛盾,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调配预留的建设用地和待置换用地指标,必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开展这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旨在提高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主要目的,一是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二是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协调各部门、各区域的用地矛盾;三是为进行用地分区及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

(二)规划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街道土地利用总的战略性、指导性的长远规划。

应以宏观调控土地资源为主要手段,协调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用地供需矛盾为基本任务,以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其主要任务是:l、以促进耕地动态平衡为前提,进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首先安排好农用地,并合理地妥善地安排各业用地;2、将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留用地等各项指标分解到村,落实到地块;3、制订土地用途管制细则,重点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4、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保护的分阶段任务。

浙江省舟山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浙江省舟山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浙江省舟山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定海区、普陀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舟山本岛及其周围主要岛屿,总面积721.44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664.56平方公里。

第二条舟山市域的城镇体系发展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期限:近期 2000~2005年; 远期 2006~2020年;远景 2020年以后第四条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第五条近期(2005年)达到更加宽裕的小康水平,为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远期(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六条舟山市市域总人口规划2005年104万人,2020年110万人。

第七条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推进对策:加快舟山的区位优势和"渔、港、景"资源优势向现实经济优势转化,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统缆全局,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抓住机遇,进中求快,强化基础,勇于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争创机制市场化、区域城市化、陆岛一体化,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海洋经济大市,创海洋文化名城。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八条舟山市城镇发展战略:优先发展中心城市,重点发展中心镇。

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舟山本岛城乡发展一体化、大岛城镇发展集约化,建立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中心城市、中心镇、一般建制镇相结合,规模不等、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的城镇发展格局。

第九条预测舟山市2020年城市化水平为65%,城镇人口为70万人左右。

第十条市域城镇体系等级分为三级:(1)第一级:舟山中心城市,包括老塘山、定海城区、临城城区、普陀城区、朱家尖;(2)第二级:二级中心城镇,包括高亭、菜园、金塘、白泉、六横、岛斗;(3)第三级:三级中心城镇,包括小沙、岑港、干石览、、马岙、展茅、册子、桃花、虾峙、东极、秀山、长涂、岱东、泥峙、东沙、岱西、洋山、嵊山、黄龙。

舟山2022拆迁规划方案-最新版

舟山2022拆迁规划方案-最新版

舟山2022拆迁规划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舟山是浙江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由舟山群岛及属岛组成。

作为浙江省的重要城市,舟山市的建设和发展对于浙江省及长三角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新区建设的启动,有关当地拆迁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因此,舟山市政府开始制定以2022年为目标的拆迁规划方案。

本文旨在介绍舟山市政府制定的拆迁规划方案,帮助社会各界更全面地了解舟山市的拆迁工作。

二、拆迁方案的核心拆迁方案的核心是“平衡发展、科学规划、人性化保障、公平合理、和谐稳定”。

舟山市政府以此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系列拆迁政策。

###(一)平衡发展在舟山市政府的拆迁规划方案中,平衡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在新的城市化进程中,舟山市政府将拆迁、开发和保护相结合,通过合理规划,推动城市经济发展,调整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规划对于城市拆迁规划,科学规划显得非常必要。

舟山市政府将科学规划作为行动指南,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和政策。

在新城市建设中,舟山市政府将坚持“一区一策”的原则,分类管理不同区域,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

###(三)人性化保障对于被拆迁人员而言,他们的生活受到了影响,因此人性化保障也显得尤为重要。

舟山市政府将“人本关怀”视为使命,为被拆迁人员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服务。

政府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买卖双方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被拆迁人员的权益不会被侵害,让他们安心购买新房,并及时得到补偿。

###(四)公平合理在拆迁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平合理。

舟山市政府将公平合理视为基本原则,并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办事。

政府将对购房户、被拆迁户进行大数据分析,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购买和补偿标准,制定补偿方案、保障新房配套设置,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合理。

###(五)和谐稳定和谐稳定是舟山市政府拆迁规划方案的最终目标。

政府将培育和维护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处理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风险,确保拆迁工作进行的和谐稳定。

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实施情况简析

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实施情况简析

4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由定量评估、空间布局物运输重镇,菜园为海洋旅游和渔业重镇,洋山为港口评估两部分组成,其中规划空间布局评估反映的是空间物流重镇。

城镇用地规划布局充分与《舟山市域总体规管制区实施进展情况、管制区布局调整情况。

空间布局划纲要(2006-2020年)》的城镇空间形态结构相衔评估的作用是编制规划布局实施进展图,引导新增建设接,体现了舟山市的海岛资源特点,形成以港兴市、集项目用地选址,优化城乡建设空间布局。

约开发岸线资源的城镇发展格局,符合海洋经济发展方向。

规划农村居民点建设按照“大岛建、小岛迁”的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村庄体系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根据海岛区域的自然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特点,按照用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充分与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途相似、位置相邻、布局优化、结构合理的原则,对全专项规划相衔接,将舟山海岛公路网与大陆公路网连成市土地进行了功能分区。

在功能分区过程中,土地利用一体,优化各级公路网建设;完善海上客运系统,形成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衔接,用地空间布局分为快速、便利的岛群交通;加快深水岸线的开发,加强本农业生产用地布局、生态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布岛和主要大岛港口建设,提高港口集疏运综合能力;完局、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和滩涂围垦用地布局。

善电力、通信等网络建设。

现行规划的基础设施用地布局促进了未来全市基础设施的合理发展和有序建设。

耕地与基本农田主要布局于舟山本岛、六横岛、朱家尖、金塘岛、岱山岛等面积较大岛屿的低平沿海地带土地规划的海涂围垦空间与《舟山市滩涂围垦总体和丘陵之间,这些区域的耕地分布较为集中,质量相对规划》相衔接,将全市划分为嵊泗围垦区、洋山造地较高。

将现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的农业区、衢山造地区、岱山造地区、舟山本岛造地区、金塘生产区域优先划入基本农田进行严格保护。

造地区、六横造地区,并对各围垦造地区的土地主导用途进行了划分,对海涂围垦活动进行了合理的引导与管将舟山市的城镇景区景观林、沿海景观防护林、库控。

城乡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法及控制内容探析——以舟山市为例

城乡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法及控制内容探析——以舟山市为例

城市地理012城乡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法及控制内容探析——以舟山市为例林昊炅(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30)摘要:本文在对国内规划管理实践的总结基础上,重新反思与细节梳理,针对舟山城市特点和国家级新区的新形势,从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及控制内容的研究的角度来如何搭建高效、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平台。

关键词:规划管理单元;技术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前言:舟山近年来编制了大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舟山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完整的依据,但同时控规的实施效果与规划意图间出现的巨大差距与冲突,让控规管理工作陷入公众批评、政府责难、自我疑惑等多重困境中。

本文试图从城市规划的控制和引导功能出发,构建一个具有“规划”、“管理”、“检索”和“参与”等作用的平台,形成一个较为科学的规划控制管理体系。

1.现有规划存在问题1.1规划之间缺乏衔接一方面表现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衔接困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指标和控制要求没有在控规上的落实;另一方面表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缺少相互衔接,使得市政和公共设施配套不足或不均衡。

1.2 “被动”控规,管理被动现有控规编制规模常常因任务而异,规划范围大小差别明显。

控规编制范围也常根据建设要求而“反推”编制控规。

1.3规划编制体系管理缺乏统一的平台以往编制的各层次规划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编制体系管理和编码管理体系,规划名称各异、深度不一,上下层次规划相互覆盖、层级不清,给规划管理和规划信息化建设带来了诸多不便。

2.舟山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法探析2.1舟山城市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层次及其作用为了保证规划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舟山群岛新区规划管理单元划分中形成“行政分区-规划片区-规划管理单元-图则单元-地块” 的5级空间划分层次。

(1)行政分区层次。

行政分区是根据区级行政界线而划定,其目的是在区级层面分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

因此,需要明确以行政区范围为空间平台,编制分区战略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使其与行政管理范围相吻合,有利于实现市级层面与区级层面、规划部门层面与地方行政管理层面、区各部门之间的全面对接。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0-2020年)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0-2020年)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发布时间:2006-12-11 来源: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舟山城市的合理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特制定《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定海区、普陀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舟山本岛及其周围主要岛屿,包括金塘、册子、盘峙、大小五奎山、长峙、岙山、马峙、小干、鲁家峙、朱家尖、普陀山、洛迦山等为本规划的城市规划区,总面积721.44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664.52平方公里。

第三条舟山市域的城镇体系发展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四条本规划期限:近期2000~2005年中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第五条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第六条近中期实现更加宽裕的小康水平,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远期争取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七条舟山市市域总人口规划近期(2005年)104万人,中期(2010年)106万人,2020年110万人。

第八条舟山市主要经济发展目标:近期(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200亿元左右(以2000年价格计算,下同),人均20000元左右;中期(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270亿元左右,人均26000元左右;远期(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500亿元左右,人均45000元左右。

预测2005年一、二、三产业的结构比重为22.5∶39.5∶38.0。

第九条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推进对策:加快舟山的区位优势和“渔、港、景”资源优势向现实经济优势转化,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统缆全局,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抓住机遇,进中求快,强化基础,勇于创新,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争创机制市场化、区域城市化、陆岛一体化,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海洋经济大市,创海洋文化名城。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引言概述:舟山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舟山市普陀分区的规划内容,包括交通规划、人口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五个部分。

一、交通规划:1.1 建设完善的交通网络:规划中将重点建设高速公路、快速路和城市道路,以提高普陀分区的交通便利度。

1.2 发展公共交通系统:规划中将建设轨道交通、公交系统和自行车道,以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减少汽车使用,缓解交通压力。

1.3 优化交通组织:规划中将合理规划道路布局,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和交通信号灯,提高交通流畅度,确保交通安全。

二、人口规划:2.1 合理控制人口规模:规划中将控制普陀分区的人口增长速度,确保城市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平衡发展。

2.2 优化人口结构:规划中将加强人口流动管理,引导人口向城市中心和经济发展区域集聚,提高人口素质和就业水平。

2.3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划中将加强社会保障服务,提供优质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土地利用规划:3.1 合理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中将科学划定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2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规划中将加强土地整治和城市更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

3.3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规划中将加强农村土地保护,保护农田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环境保护规划:4.1 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规划中将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大气、水质和土壤的监测和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4.2 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中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的保护,推进生态修复工程,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4.3 提升环境管理水平:规划中将加强环境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五、产业发展规划:5.1 优化产业布局:规划中将调整普陀分区的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舟政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9]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舟山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为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舟政办发〔2023〕82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舟山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表(2023—2025年)(中心城区)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9日舟山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市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04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打造美丽中国海岛样板”奋斗目标,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持续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局部领域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奠定生态环境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显著提升,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持续提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显著增强,主要表现为: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方面。

舟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舟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3年修改版)文本(获批稿)舟山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四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总则 (2)第1条规划依据 (2)第2条规划原则 (2)第3条规划期限 (3)第4条规划范围 (3)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修改年) (4)第5条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4)第6条土地利用现状特点 (4)第7条土地利用形势与挑战 (5)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战略与规划目标 (7)第8条总体战略 (7)第9条规划目标 (7)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优化 (9)第10条结构调整与优化导向 (9)第11条 2006-2012年土地利用结构变化 (9)第12条 2013-2020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优化 (9)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11)第13条规划导向 (11)第14条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11)第15条标准农田建设 (12)第16条标准养殖塘建设 (13)第17条耕地功能定位 (13)第18条耕地占补平衡 (14)第六章建设用地规模管控与布局优化 (15)第19条城镇开发边界线 (15)第20条城乡建设用地 (15)第21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16)第23条节约集约用地 (17)第七章海域开发与保护 (20)第24条战略布局 (20)第25条海洋功能分区 (20)第26条岸线资源开发利用 (22)第27条滩涂围垦及围填海 (23)第28条海域使用导则 (25)第八章海岛生态环境保护 (26)第29条基础性生态用地 (26)第30条生态保护红线 (26)第31条重点海岛生态环境保护 (27)第九章土地利用分区 (30)第32条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30)第33条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32)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35)第34条规划范围 (35)第36条现状规模 (35)第37条发展定位 (35)第38条用地规模及控制指标 (35)第39条用地布局导向 (36)第40条三线划定 (39)第41条规划分区 (39)第42条集约利用导向 (40)第十一章土地利用区域调控 (43)第42条规划指标调控 (43)第43条土地利用空间引导 (43)第44条重点区块协调 (45)第十二章规划实施措施 (46)第45条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46)第47条土地用途差别化、精细化管理规范 (47)第48条规划实施管理动态监管机制 (48)第49条承接省政府下放规划实施行政审批机制 (48)第十三章规划附则 (50)第50条实施主体 (50)第51条实施时间 (50)第52条法律效力 (50)前言2011年6月3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市成为我国首个以发展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战略新区。

舟山市定海区解放、昌国、环南、城东、临城街道土地利用总

舟山市定海区解放、昌国、环南、城东、临城街道土地利用总

舟山市定海区解放、昌国、环南、城东、临城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送审稿)舟山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八月目录前言1第一章规划总则 (3)第一条规划目的 (3)第二条规划依据 (3)第三条规划原则 (7)第四条规划期限 (7)第五条规划范围 (8)第六条规划基数 (8)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9)第七条土地利用结构 (9)第八条土地利用特点及存在问题 (9)第三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11)第九条规划总体思路 (11)第十条规划具体目标 (11)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3)第十一条基本原则 (13)第十二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13)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5)第十四条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17)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8)第十五条农用地保护规划 (18)第十六条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20)第十七条协调布局基础设施用地 (21)第十八条构建土地生态景观风貌 (22)第六章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23)第十九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3)第二十条耕地占补分析 (23)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调整 (23)第二十二条标准农田补建 (24)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 (25)第七章城市功能分区与用地组织 (26)第二十四条城市发展目标与规模 (26)第二十五条城市空间发展方向 (26)第二十六条功能定位与分区用地安排 (26)第八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29)第二十七条规划原则 (29)第二十八条村庄用地现状分析 (29)第二十九条村庄发展导向 (31)第三十条村庄整治范围 (32)第三十一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目标 (32)第三十二条村庄用地规划 (32)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 (33)第九章滩涂围垦规划 (34)第三十四条滩涂围垦目标任务 (34)第三十五条滩涂围垦重点项目 (34)第十章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35)第三十六条土地用途分区划定原则 (35)第三十七条土地利用分区类型 (35)第三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35)第三十九条一般农地区 (37)第四十条林业用地区 (38)第四十一条城镇建设用地区 (39)第四十二条村镇建设用地区 (39)第四十三条风景旅游用地区 (41)第十一章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3)第四十四条空间管制分区类型 (43)第四十五条禁止建设区 (43)第四十六条允许建设区 (44)第四十七条有条件建设区 (45)第四十八条限制建设区 (46)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48)第四十九条完善规划实施制度 (48)第五十条法规措施 (48)第五十一条行政和管理措施 (49)第五十二条经济措施 (51)第五十三条社会措施 (52)第十三章附则 (54)第五十四条规划成果组成 (54)第五十五条规划实施日期与效力 (54)第五十六条规划实施解释 (54)前言原《舟山市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1-2010年))》于2001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在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建设方面,保障社会经济发展重点用地、增强依规划用地管地意识、改善土地生态条件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3-1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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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项目编号:ZHDL2020-N33项目名称:舟山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采购单位: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购代理机构:浙江自贸区中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4 月目录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五章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六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第一章采购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自贸区中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就舟山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要求的国内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 ZHDL2020-N33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三.招标项目概况:四.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的要求;2、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采购文件的报名/发售时间、地址、售价:1.报名/发售时间:2020 年 4 月 20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报名/发售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9 号海洋科学城A12 号楼910 室(露天体育场南面)3. 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可在网上招标公告页面自行下载。

六.投标截止时间:2020 年4 月28 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七.投标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9 号海洋科学城A12 号楼910 室(露天体育场南面)八.开标时间:2020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九.开标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9 号海洋科学城A12 号楼910 室(露天体育场南面)十.其他事项:1.投标人购买标书时应提交的资料: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十一.联系方式1、采购人名称: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联系电话: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自贸区中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名称《舟山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二、评估背景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控规编制与规划管理实施的结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制度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编制—审查—公告—审批—公布—评估—维护—修改”的总体框架,也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合理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提供了保障。

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大背景下,通过对控规实施以来回溯性的总结评估,摸清控规编制底数,总结其为城市建设管理发挥的积极作用,剖析控规编制实施现存矛盾问题,从而研究未来详细规划技术改革路径,对于统一各类空间性技术管理工具,整合与各类土地用途管理工作,形成“一张图”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评估范围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保持一致,陆域面积约 673 平方公里。

四、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前言(阐明评估背景、目的、意义、基本概念等)(二)评估概述(阐明评估对象、范围、依据、主要内容和评估方法等)(三)总体评估1. 落实上位规划情况2. 规划人口、用地和结构实施3. 评估开发总量与开发强度实施评估4. 已批建设项目的实施评估5. 编制审批程序评估(四)分项评估1. 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评估2. 交通规划实施评估3.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实施评估4. 城市六线管控评估(五)评估结论1. 控规编制与实施情况总结2. 控规实施评估主要结论3. 下一步工作建议五、时间要求在 2020 年 10 月底完成成果编制。

六、成果要求1、形成《舟山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评估报告。

最终成果提交数量为 6 套,成果光盘 1 份,并按需提供中间汇报成果若干。

2、成果质量要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

八、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2、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提交最终成果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

九、售后服务1、本项目全部成果资料的知识产权归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

2、编制单位对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涉密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十、其他要求1、要求中标人的设计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管理完成项目设计过程。

并协助招标人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

2、中标人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与工程无关人员泄露工程地址、设计和建设方面的内容及技术资料。

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项目的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1.“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自贸区中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招标人”系指本次有产品需求的单位。

3.“潜在投标人”系指在完成本项目报名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4.“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5.“中标人”系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且审查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投标人。

6.“项目”系指投标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本采购文件要求中,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重要的技术指标要求或服务要求。

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回答并完全满足这些要求。

否则若有一项“▲”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投标无效处理。

(三)采购方式本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四)采购预算本项目以预算价作为投标报价上限价(如在预算额内,设有最高限价另外说明), 超过作无效标处理。

(五)投标委托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人代表双方签字,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六)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七)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转包与分包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九)特别说明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浙江自贸区中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拥有本采购文件最终解释权。

二、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构成第一章采购公告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有关补充文件(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采购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前5 天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单位澄清。

2、如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3少日前,将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采购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采购文件与采购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变更公告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一)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投标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四部份组成。

▲1、投标报价部分(单独包装密封,不得跟其它投标内容混编在一起,不得出现在资格证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1.1 开标报价一览表;1.2 投标报价明细表;▲2、资格证明文件部分2.1 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多证合一”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2 投标人提供在开标时间前三个月内(从开标当月进行计算)其中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月报(主要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和在开标时间前三个月内(从开标当月进行计算)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经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公司人员(必须含投标人代表)的参保人员名册原件。

其中投标人代表不得为退休聘用人员担任;2.3 投标函(投标人必须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依法缴纳税收(投标截止时间进行计算)和具备本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书面承诺);(详见第六章格式)2.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5《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用;(详见第六章格式)2.6 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7 投标人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情况。

本条内容由资格审查人员在评标时进行查询核对。

说明:以上资料均须盖投标人公章。

3、商务、技术文件部分3.1 投标人企业简介;(详见第六章格式)3.2 投标人类似案例;3.3 投标人相关证书;3.4 项目实施人员配备表;(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规划设计人员须提供有效证件/证书等);3.5 项目理解3.6 技术路线3.7 成果内容及实施方案3.8 工作计划3.9 服务承诺3.10 其他(可对应评分细则要求进行编制)3.11 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文件。

3.12 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书复印件、说明或资料。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

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 投标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为承包完成上述所规定内容的全部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次工作所需的场地费、规划设计编制、人员工资、差旅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3.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自投标截止日起90 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五)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1.投标人应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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