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湖南省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制定了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招标过程,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2. 法律依据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湖南省相关法规制定的。
招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各地区的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3. 招投标主体根据湖南省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要采购工程、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招标人发起招标活动,制定招标文件,并最终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参与招标评审过程。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的机构。
评标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需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招标流程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招标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4.1 招标准备阶段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技术规范等内容。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招标活动的宣传方式,招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确定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在招标准备阶段需要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和组织方式。
4.2 投标阶段在投标阶段,投标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获得招标文件:投标人需要从招标人处获取招标文件,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
•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交给招标人。
4.3 评标阶段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
4.4 中标阶段在中标阶段,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湖南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有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有权拟定和发布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活动,不得限制竞争,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投标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并且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投标人有权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有权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权提出质疑和异议。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活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十三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客观、公平地评审投标文件,并作出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签订合同,并按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结果,并向所有投标人提供评标结果的反馈意见。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索取、接受贿赂等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对于本管理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管理第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公正、透明的原则,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工程设计任务书等内容。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指定的招标网站上发布,并设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渠道和时间。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保证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保证投标人充分了解工程情况和招标要求。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开标工作。
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规、规章。
第七条根据开标结果,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技术、经济等因素评审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八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了解项目情况和要求。
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询问。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备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不得有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业绩参考资料、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违反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管理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文件,并进行评价和排序。
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违反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的招投标管理行为,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并对投标人进行公开征集。
第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说明投标的要求和条件、合同的内容和履行要求、投标文件评审标准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招标人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并以透明公开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不得变相转包或者违法转包。
第九条投标人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投诉或者诉讼。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投标要求、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组成要素、格式和内容要求,并标明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合适的媒体上进行广告发布,并向招标人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免费的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文件内容,如有变动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的要求和条件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经济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湖南省实施招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 年 11 月 30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 年 7 月 29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2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11 月 26 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南省实施招投标法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南省招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控制经营管理成本,保证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签订的资金支出类合同,标的额在3万元以上都必须严格履行招标评审程序。
因自然灾害、紧急抢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出现不宜采取招投标评审程序的,须报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类别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章招标准备四、合同标的责任部门(下称招标部门)应积极做好招标准备工作,包括:1、根据工作需要,分析确定工作目标;2、制作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3、草拟合同主要条款。
五、招标部门应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资料库,以备公司未来招标使用。
第三章招标六、招标部门应指定具体经办人员根据不同的招标类别发放招标要约。
七、招标部门应按三标一体程序文件中的规定对意向投标方进行预审,包括: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书;3、联系人的身份证明;4、技术能力,履约信誉及价格服务等相关资料。
八、对于通过预审的意向投标方,经办人员应明确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并加盖公章后交本人接收。
九、规定时间内,有符合条件的三家以上投标方投标的,按程序组织评标。
否则,招标部门应延长投标时限,直至有符合条件的三家以上投标方参加投标。
第四章评标十、招标部门负责组织安排招标评审组会务,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
十一、招标评审组由下述人员组成:1、标的额3万元—20万元(不含),评审组成员包括:主管副总经理、招标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纪检工作主管等4人。
2、标的额20万元以上,评审组成员包括:主管副总经理、公司法律顾问、招标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纪检主管领导等5人。
重大项目或技术性很强的项目的招标评审工作,除上述人员参加外,还应聘请项目专家参与评审,或委托招标公司按其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各方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的招标投标活动,旨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招标范围1.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其他相关领域的招标活动。
2. 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报价。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和截止日期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具备资格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保证金等。
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应当以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根据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4.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将中标结果告知中标人,签订正式的合同。
四、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投标报名表和投标书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和截标日期等。
五、诚信原则1.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1.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对方的损失。
七、监督和投诉1. 招标投标活动应受到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2.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结语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推动湖南省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和发展。
最新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及办法[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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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化招投 标数据接口标准》湘建招办[2011]第9号字
制定一个开放统一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造价文 件电子数据接口标准,所有招投标软件均本标准生成统一格式 的电子数据交换文件,也就是都“说”一种通用的语言,从而 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的多种计价软件、标书 制作、电子标书生成软件、电子评标系统以及政府监管平台的 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主要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数据接口标准、资格审 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数据接口标准定义、工程量清单计价数 据接口标准定义等三部分组成,对数据文件中的每个元素和属 性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相关名称、从属关系、结构、数 据类型、是否必须、源码等内容。
建[2010]318号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范本
• 招标人
应用角色
快速编制招标书、资格审查文件 导入XML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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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正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于1994年11月10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
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三)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四)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三)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六)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11.10【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于1994年11月10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
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三)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四)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三)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六)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管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湘建建〔〕号·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质量,保障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真实、有效和透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发布、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的签订等环节。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五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二)项目招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招标人的资格要求;(三)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四)评标标准及权重;(五)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并且在招标人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应当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提前合理时间进行,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八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招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要求;(二)投标文件的要求、内容和格式;(三)合同条款和合同模板;(四)标段划分和投标报价的要求;(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办法;(六)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变更,应当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投标第十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证明;(二)投标报价和付款条件;(三)投标文件的递交日期、递交方式和递交地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受理。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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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编辑!!】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0〕318号各市州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1、?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开标前资格审查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开标后资格审查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5—9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七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资格审查公告;投标人须知。
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资格审查办法。
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
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相一致。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情况等设臵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臵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九条适用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入围产生办法及投标人数量,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产生。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应当采用下列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9家的入围投标人。
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确定评审计分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
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计分相同时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资格审查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其他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2.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项目经历;3.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4.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5.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企业信用情况;6.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7.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8.承诺书。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审查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企业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的任何法人;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符合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三条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3.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偏离资格审查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及其相关情况;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审查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
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说明;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审查结果汇总表;入围投标人名单;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