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畜禽养殖业环境影响登记表样表
新建□改建□扩建
废气
有环保措施:
其他措施:恶臭采取设置猪舍通风系统、及时清理猪舍粪便、保持圈内干燥、对蓄粪池加装顶棚、厂区四周设置绿化带等措施。
废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
有环保措施:
其他措施:生活污水、猪尿和冲栏废水混合后,经格栅及沉砂集水池和固液分离设备预处理后,采用“水解酸化池+厌氧反应池+稳定塘”工艺进行处理,出水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固废
环保措施:
猪粪全部用于肥田,配套农田面积700亩。
沼渣外售至有机肥料厂及周边农户。
病死猪、胎盘严格按要求采取焚烧或填埋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噪声。
陕西省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备案。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4-7 17:41:08 编辑:万荣县农经中心录入:万荣县农经中心浏览次数:12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 户以上,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浙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畜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养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辖区内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符合《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达到省政府规定规模标准的村屯居住区以外的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养殖单位。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达到以下规模标准。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根据《辽宁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办法》,省级、市级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工作分别由省、市两级负责。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工作可委托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程序申请备案:(一)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施工前20日,畜禽养殖者应将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一式3份,报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下达整改意见。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成后15日内,畜禽养殖者应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后)和平面图,一式3份。
(四)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核查。
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符合《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达到省政府规定规模标准的村屯居住区以外的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养殖单位。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根据《辽宁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办法》,省级、市级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工作分别由省、市两级负责。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工作可委托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程序申请备案:(一)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施工前20日,畜禽养殖者应将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一式3份,报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下达整改意见。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成后15日内,畜禽养殖者应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后)和平面图,一式3份。
(四)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核查。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文件编号:川畜食函[2007]52号第一条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
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一)养殖规模1、畜禽养殖场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范1、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
2、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5、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防疫条件: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畜禽养殖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单位名称:畜禽标识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畜禽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由畜禽养殖场填写)(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
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
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七)诊疗记录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
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文件编号:川畜食函[2007]52号第一条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
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一)养殖规模1、畜禽养殖场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范1、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
2、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5、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防疫条件: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附件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畜會标识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附件2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单位名称:畜禽标识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畜禽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由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自行绘制)(二)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免疫程序(由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填写)_________ 场免疫程序(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
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
死淘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注:1、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兽药使用记录W.(六)消毒记录注:1.时问: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问。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囲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 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农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利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勲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七)免疫记录注:1.时问: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问。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w.(八)诊疗记录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基础标准和备案标准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养殖规模原则和备案规定来源:7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文献“云农(牧)字[]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养殖规模原则和备案规定》”告知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合法权益,增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状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社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地区划出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一)畜禽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涉及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社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3.牛(涉及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她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备案规模原则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规定;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解决场合1000米以;(二)有为其服务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要符合国标;(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配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她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运用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她无害化解决设施。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文件编号:川畜食函[2007]52号第一条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
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一)养殖规模1、畜禽养殖场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范1、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
2、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5、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防疫条件: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畜禽养殖代码
附件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畜禽养殖代码�名称养殖品种规模地址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畜禽养殖场�小区�有关情况简介一、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主要生产工艺��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专业技能��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四、环保设施�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公章�附件2:蜜蜂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畜禽养殖代码�名称蜂种规模地址蜜蜂养殖场�小区�负责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畜禽养殖场�小区�有关情况简介一、放蜂路线�二、主要蜂机具�摇蜜机材质□、汽车□、摩托车□、手机□、太阳能装置□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专业技能��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公章�附件3�畜禽�蜜蜂�养殖场�小区�备案汇总表序号畜禽养殖场�小区�名称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养殖品种规模负责人联系电话注�蜜蜂养殖场�小区�不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附件4�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单位名称�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畜禽种类��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平面图�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二�畜禽养殖场�小区�免疫程序�由畜禽养殖场填写��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栏舍号时间变动情况�数量�存栏数备注出生调入调出死淘注�1.栏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
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
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栏舍号使用时动物日龄开始使用时间投入产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加工日期用量停止使用时间备注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一、养殖备案的规模标准达到下列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将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畜禽限养区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养殖备案的程序(一)申请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表1),一式二份。
备案表要详细填写养殖的畜禽种类与饲养规模,养殖场(小区)地址,畜禽舍数量(面积),配套生产设施种类与数量,养殖场免疫程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方式及沼气池、沉淀池等设施种类与数量,并附有养殖场平面图,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技能培训证书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二)核实1、时限要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2、核实人员:至少有二名畜牧兽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
3、核实内容:(1)饲养规模是否达到备案标准;(2)是否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3)是否有相对固定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4)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5)是否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理的设施;(6)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登记核实结束后,核实人员填写核实意见,并经组长签字后,报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一份交养殖场(小区),一份存档。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附件1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单位名称: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畜禽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平面图(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二)畜禽养殖场(小区)免疫程序(由畜禽养殖场填写)(三)生产记录(按变动记录)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
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
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份。
(五)消毒记录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
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式样)
种畜养殖场养殖档案单位名称:畜禽养殖(标识)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畜禽种类:(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由畜禽养殖场填写)(三)生产记录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
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
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7(七)诊疗记录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
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