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指南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指南目录前言 (3)一、什么是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3)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指南的作用 (3)三、指南的结构和内容 (3)4.指南的目的 (4)实施前的准备 (4)1.筹备和启动会议 (5)2、出具相关文件 (5)3.组织 (5)3.1 建立领导小组 (5)3.2 设立办事处 (6)3.3 组建技术团队 (6)3.4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6)4.发布实施细则 (6)4.1 标准及体系建设规划 (7)4.2 划分实施阶段 (7)4.3 制定年度计划 (7)4.4 形成激励机制 (8)4.5 建立标准执行体系 (9)4.6 制定应急预案 (9)实施 (10)一、标准体系建设 (11)1.1 标准体系(修订) (11)1.2 建立标准体系 (12)二、组织实施 (12)2.1 标准宣传 (13)2.2 标准应用培训 (13)2.3 核心示范基地建设 (14)2.4 几种标准体系的匹配 (15)2.5 生产过程中的标准执行 (16)2.6 动植物病虫害防治与防疫 (17)2.7 操作过程记录 (18)2.8 产后环节标准执行 (18)三、“标准化农产品”品牌培育 (19)4.与其他项目的结合 (19)5.年度总结 (20)六、实施方案调整 (20)实施管理 (21)建立激励机制 (22)2.产前监护 (22)2.1 农资监管 (22)2.2 环境监管 (23)3、生产监督 (23)4、产后督导 (24)五、资金监管 (24)验收前的准备 (25)一、做好示范效果调研 (25)2.整理统计和分析数据 (26)3、准备验收材料 (26)4.预验收 (27)五、声明与接受 (27)示范区验收 (27)一、验收依据 (28)二、实施验收 (28)三、验收结果的认定 (28)持续管理符合条件的示范区 (29)建立长效机制 (30)2.标题和标志的管理 (31)附录: (31)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31)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经济效益计算方法 (31)相关文件7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国标委农[2010]89号关于下达第七批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更好地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上报项目的基础上,经审查确定了第七批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计划共337项(见附件),现将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计划执行时间为3年,2013年底前完成示范任务。
二、项目计划均为一类项目。
国家标准委将对项目计划给予补助;项目补助经费分3年下达,每个项目的经费额度将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况和经费的总量酌情调整。
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对项目的配套经费不得低于1:1。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督查,严格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及时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信息平台”上填写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项目完成时应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全面考核。
四、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底前报送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况总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地方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计划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
特此通知附件:第七批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表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第七批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表(江苏部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国标委农[2010]89号关于下达第七批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增补项目的通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浞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完善观代农业产业体系,经对你局上报项目审查,同意3项(见附件)为第七批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增补项目。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创建现代农业生产与新型农业产业培育的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农业功能拓展的先行区和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基地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方向、以保护耕地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多种形式并举的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主体。
第四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订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本省(区、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并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
第六条农业部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二)负责组织示范区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三)对示范区运行进行年度考核,以农业部名义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年度发展报告。
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由部有关司局组成,发展计划司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下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一)受委托开展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和示范区建设指导等咨询工作;(二)受委托承担示范区咨询、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二)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三)对示范区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四)协调解决与示范区建设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各地建立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农业示范区(园、片、场),均可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4-12-12 14:56:01浏览次数:260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1年2月2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发布)第一条了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改进农产品质量,增加产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标准化,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业标准化规划、计划,制定(包括修订、下同)和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农业标准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
农业标准化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农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五条农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技术要求,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通用技术语言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检验方法,种子与重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农业标准。
其他农业标准是推荐性农业标准。
第六条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第七条制定农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增加产量,提高产品质量。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卫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3•【文号】国标委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粮食和储备局、林草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决策部署,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申报工作。
经过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确定了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共128项,其中,第十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107项,第四批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12项,第四批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9项(见附件)。
现将项目下达给你们,请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计划执行时间为3年,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二、项目计划分为I类项目和II类项目,市场监管总局将对I类项目计划给予经费补助。
I类项目补助经费分3年下达,每个项目的经费额度将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预算经费总量酌情调整;相关部门和地方对项目配套经费不得低于1:1。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和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参照上述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围绕下达的项目建设重点开展工作,对项目建设成果和经验要及时总结。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手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手册
第一章:引言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农业生产规范化、集约化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本手册旨在指导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工作,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和效益,促进乡村振兴。
第二章:示范区规划与布局
2.1 示范区选址
选择土地肥沃、气候适宜、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地段作为示范区。
2.2 示范区规划
根据耕地利用、农产品种植、设施建设等因素,合理规划示范区的布局,确保各项农业活动有序展开。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3.1 种植生产管理
根据季节要求,做好农产品种植计划和田间管理,保障作物生长健康。
3.2 农业技术应用
推广高效农业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3.3 农产品销售
组织农产品推广活动,开发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品质安全管理
4.1 农产品品质检测
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检测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2 农药、化肥使用管理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严格控制残留量,保障农产品安全。
第五章:示范区宣传推广
5.1 示范区宣传策划
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提升示范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2 农业科普教育
开展农业科普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农业的了解和支持。
结语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手册是农业生产规范化的有力工具,只有坚持标准化管理、科学经营,才能不断提升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希望广大农业工作者能够认真阅读本手册,将其中的理念和方法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9623
2. 社会效果
① 社会影响力—形成标准化氛围,意识提高,影响力较高 ② 农业标准化队伍发展—形成一支标准化人才队伍,有热衷和熟
悉相关工作的人
3. 经济效果
① 对经济效益的潜在作用—对示范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农 户经济收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验收当天注意事项
人员安排
示范区项目总负责人 会议室服务人员 资料室管理人员 考核现场技术人员 示范区农户 其他工作人员(司机等)
谢 谢!
谢谢观看/欢迎下载
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
三、验收当天注意事项
会议材料准备
发给参会人员的材料:示范区项目总结报告、 验收专家组名单、区县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 括示范区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会议日程安排、 如有示范区介绍等简单材料也可。
还需要发给考核专家的材料:农业标准化示范 区效果评价体系表(打分表)。
现场查阅用材料
三、验收当天注意事项
创新点 ➢
(10分)
最终得分:实得分+创新分
考核分级
四级 A:≥90分 B:76~89分 C:60~75分 D:<60分
一、标准制定与实施
1. 标准制(修)订与采标
① 标准制(修)订人员—人员结构合理、资质良好 ② 标准体系建设—标准配套齐全、现行有效 ③ 标准的实用性—应用满意度≥85%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指南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录前言1.什么是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牧、副、渔业特定工程以示范推广农业标准化为要紧内容的、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组织治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经营和治理的区域〔?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2005〕。
2.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指南的作用为提高示范区建设的质量水平、治理水平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示范效更具有持续长效的辐射带动作用,在总结近10年示范区建设经验的根底上,结合新时期我国农业开展需要,鼓舞各地在示范区建设中创新开展模式,以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进,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改造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和谐经济社会开展为目标,编写?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为今后全国各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和开展提供有效地指导。
3.指南的结构与内容指南以示范区的建设和实施为重点,从实施前的筹备、组织机构设立、实施细那么的制定,到实施过程标准体系的建设、标准体系宣贯、培训和具体实施,以及实施结束后的申报验收和验收后的接着治理等环节给予了比立详尽的操作讲明。
指南还围绕标准体系的实施,从实施治理层面,指出了治理的重点。
尤其突出了鼓舞约束机制的建立、示范区动态过程的监管、示范区建设的环境气氛营造和长效机制的建设等。
整个指南既有原那么和理论性的指导,又有全然经验的总结,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表达整体建设的全然程序。
由于农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家鼓舞各示范区亦可在指南的总体框架下,依据本工程的特点,围绕示范区工程任务书提出的目标任务,制订适宜的实施方案,创新开展模式,有效发扬示范带动作用。
4.指南所要到达的目的要紧有:〔1〕发扬示范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尽快带动本地区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促进本行业生产、加工、经营和治理过程进进标准化状态,逐步改变人们的传统农业生产瞧念和思想意识。
〔2〕用农业标准化促进我国农业向市场化快速转变,使农业走向新的集约化、产业化、国际化开展道路,习惯现代市场经济开展的要求,提高农业产业整体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京政农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6〕6号郊区各区农委:2015年,我市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构建了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乡镇、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村)、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四级横向体系。
到2020年,在顺义、房山两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基础上,北京市将建成门头沟区、通州区、昌平区等8个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2015年年底,通州区和大兴区已通过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请。
为了加快推进北京市整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规范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监测、评审、验收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管理办法》参加创建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6年4月22日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京新农发〔2015〕1号)的要求,到2020年,北京市要创建10个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为做好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头沟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等6个区开展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年度监测及2020年评审验收时适用本办法;通州区、大兴区已申报了市级示范区的创建,开展年度监测及2020年评审验收时适用本办法;房山区、顺义区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参加年度监测时适用本办法。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释义
示 范场 的条 件 : 场 址 不 得 位 于 ( 华 人 饲 料 、饲 料添 加 剂和 兽 药使 用 规 定 ,生产 过 程 ① ( 中
民共 和 国畜 牧法》 明令 禁 止 区域 ,并符 合 相 关 实 行信 息 化动 态 管 理 。④ 防疫 制度 化 。防疫 设
法 律法 规 及 区域 内土地 使 用规 划 ;② 达 到 农 业 施 完 善 ,防疫 制 度健 全 ,按 照 国 家规 定 开展 免
2O7 。 7 4
宋 册 既
2 1 年辽 宁省 畜禽 养 殖 标 准 化 01
示 范创 建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释 义
为推进 畜禽标准 化规 模养 殖 ,加 快畜牧 业 撑 、示范 带动 ,推动全 省 畜禽 标准 化养 殖和产 发 展方 式 转变 ,根 据 农 业部 2 1 年 畜 禽 养 殖 业化 经营 ,提 高畜牧 业综合 生 产和 畜产 品有效 01
用 、禁用 或 者淘 汰 的饲 料和 饲 料添 加 剂 ;⑤ 具 标准 的养殖 场 户根 据 自愿 原 则 向县 级 畜牧 兽 医
备 县级 以上 畜牧 兽 医部 门颁 发 的 《 物 防疫 条 主管 部 门提 出 申请 ,经 所 在 县 、市 畜牧 兽 医主 动 件 合 格 证》 ,两年 内无 重 大 疫病 和 质 量 安 全 事 管部 门初 审后报 省 级畜牧 兽 医主管 部 门 。
件 发 生 ;⑥ 从 事 奶 牛养 殖 的 ,生鲜 乳生 产 、收
省级 畜 牧兽 医 主管 部 门组织 三人 以上 的专
购 、贮 存 、运输 和销售 符合 得L 品质 量安 全 监 督 家 组 ,对 申请 参 与示 范创 建 的养 殖 场进 行现 场 管理 条例》 《 、 生鲜 乳 生产 收 购 管理 办 法》 的有 关 评 审验 收 ,确 定每 个养 殖 场在 示 范 期 限 内的具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以达到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民收入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需要依托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
通过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品质。
例如,可以采用现代化的种植技术,合理利用农业生产资源,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同时,还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需要加强农民培训和技术支持。
通过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提升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农业生产,并且能够适应现代化农业生产的要求。
此外,还可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解决他们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地实施标准化生产。
另外,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保护农田生态系统的平衡。
通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不仅可以改善农产品的品质,还可以提高农田的生产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后,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需要加强市场开发和品牌建设。
通过加强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拓展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同时,还可以加强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的合作,拓展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领域,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的引进,农民培训和技术支持,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市场开发和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措施,才能够实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目标,推动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农业标准化试题库
农业标准化试题库2022年质监护农“春雷行动”全省农业标准化知识竞赛标准化人员考试题库一、填空题:1.标准化工作应纳入()计划。
2.不符合()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4.根据《标准化法》,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自()年起实施。
6.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
7.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8.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应该按照()标准执行。
9.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为准。
11.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为基础。
12.()是草拟标准、审查标准的有效组织形式。
13、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14、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修改外,还包括()。
15、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18、国际标准化组织于()年7月发布的ISO第二号指南(第四版)中规定了标准化的定义。
19、ISO国际标准必须严格经过()个阶段的审批后,才能成为正式的ISO标准。
20、对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制度。
21、国家标准由()出版。
22、截止2000年,ISO共有技术委员会(TC)()个,分技术委员会584个。
24、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
25、()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26、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备案。
安徽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加强全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水、牧、副、渔业等特定项目,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区域。
第三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示范区管理工作;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农业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示范区应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对象,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第六条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一)贴近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相关政策配套并推动有力;(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产品为主,具有突出的区域比较优势,经济效益显著;(三)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和示范,专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较强;(四)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五)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已通过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或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第七条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落实措施,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形成“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三章示范区审批程序第九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
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
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
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管理工作,规范示范园建设标准,根据《XX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和《XX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示范园是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核心与支撑,是实现都市现代农业“一个率先,两个基本”(即率先在全省实现全面小康,都市现代农业基本成型,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目标的重要抓手,按照“扩大总量、提升档次、特色鲜明、示范带动”的总体要求,将示范园打造成我县农业主导产业集聚的功能区、农业装备与技术运用的先行区、产业融合与绿色发展的引领区、经营主体与产业培育的样板区。
第三条坚持“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多元投入”的发展思路,按照“特色鲜明、规模适度、三级联动、逐级创建、分级奖补、滚动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
第四条各级按照“一乡一园”或“一乡多园”的建设布局,将示范园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示范园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六条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和条件:(一)建设主体明确1.建设主体为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
(二)主导产业突出2.选址布局合理,符合所在乡镇示范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及典型性、代表性。
3.科学制定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生产设施配套等建设规模,并报经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实施方案,围绕主导产业进行产业和功能的合理配置。
4.示范园可分为单一种养类园和综合类园。
(三)建设规模适度5.综合类园:规模在500亩以上。
单一种养类园:水稻3000亩以上;蔬菜300亩以上;水果200亩以上;茶叶500亩以上;花卉苗木200亩以上,中药材1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牛(羊)年出栏200头以上,蛋禽存笼1万只(羽)以上,肉禽年出笼5万只(羽)以上;主导产业为常规水产品养殖面积300亩以上,主导产业为特种水产品养殖面积200亩以上,网箱养殖、工厂化或流水养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5.09.19生效日期:1995.0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原则上示范区以县为单位,每个示范区只能选择一种示范类型;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
第七条示范区要以“米袋子”、“菜篮子”项目为重点,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八条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专门机构人员。
第十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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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原则上示范区以县为单位,每个示范区只能选择一种示范类型;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
第七条示范区要以“米袋子”、“菜篮子”项目为重点,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八条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专门机构人员。
第十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十二条示范区以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1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2组织制定需要的地方农艺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4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冷藏、加工、运输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三条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依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
第十五条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产品质量好,市场旺销,生产发展,农民增加收入,效益显著的商品基地。
第十六条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第四章示范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示范区建设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
示范区日常工作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示范区进行布局、审批、考核和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地(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示范区进行初审、指导和检查;有关县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示范区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示范区所在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
国发(1992)56号〕精神,落实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国家技术监督局给以必要的补助。
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
示范区一经确定,示范区所在地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指导下,向国家技术监督局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和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每年都要组织对示范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
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示范区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进行考核、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示范区,可作为一项科技成果,按程序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奖。
第五章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示范区所在地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区所在地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由初审机关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县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即可批准实施。
对于基本条件好,积极性高,有经费保证的示范区申请者,应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可批准列入计划,除不享受经费补助外,其他一切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级示范区或示范项目,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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