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与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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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需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设备报废的原因主要包括:
(1)影响使用、无法修复。结构陈旧、性能落后或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
(2)性能下降,维修后达不到标准,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可能引起事故危险且不易修复改装。
(3)维修成本比例过高,无修复使用价值。
(4)设备、零件停产,无类似替代。
(5)设备使用寿命期已过,无继续使用价值。
(6)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禁止产品。
(7)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易修复。
(8)严重浪费能源、造成严重危害、因事故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的仪器或设备。
(9)由于新技术、新设备的出现,更新设备可给医院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技术效益。
停用且符合淘汰与报废原则的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均可提出报废申请。申请时,由使用科室填写淘汰与报废申请表,具体注明淘汰与报废的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医学工程科收到申请表后,要及时认真地组织及时鉴定,对于大型设备可聘外院专家参与鉴定,鉴定后要认真填写技术鉴定意见;医学工程科同意后,由使用科室呈财务、分管院长、院长分别审批;审批完成后,小型设备送交报废仓库,大型设备由医学工程科组织拆卸并转移到报废仓库,仓管员签字确认,
申请单交固定资产会计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核、复议及备案。对于报废的医疗设备严禁非法组装或翻新买卖,特殊医疗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置。
二、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