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_高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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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期

(总第198期)人口与经济POPULATION &ECONOMICS No.3,2013(Tot.No.198)

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比较研究

高春兰,班娟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要: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日本和韩国都选择了社会护理保险制度。从日韩两国护理

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来看,因老龄化的加速、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既有制度的局限性、老年医疗费用的增加,两国都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但两国的老龄化程度、基础设施等存在差

异。从制度内容方面来看,虽然框架结构有些相似,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些差异。两国的

扩充护理机构、培养护理人员、扩大服务对象、加强预防事业等对中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服

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韩;长期护理;护理服务;护理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104-07

收稿日期:2012-11-19;修订日期:2013-02-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比较研究”(11BSH0630)。

作者简介:高春兰(1964-

),女,吉林汪清人,社会福利学博士,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福利制度比

较、社会政策。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lderl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Japan and Korea

GAO Chun-lan ,BAN Juan

(School of Humanities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chun 130012,China )

Abstract :In long-term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people ,both Japan and Korea choose social care

insurance system.The background of the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these two countries is quiet

similar ,which are the acceleration of aging tendency ,the weakening of care function of the family

and the limitation of current system and the increase of medical costs for the elderly people.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level of aging tendency and th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between two countries.Although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tent systems is similar ,there still exist

differences on the specific form.The increase of care institutions ,the training of nursing staff ,the

expansion of service object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prevent business in Japan and Korea have

important reference meaning for China to develop the service system of elderly long-term care.

Keywords:Japan and Korea;long-term care;care service;care insurance

1997年5月,日本议会通过了联合执政党提交的《介护保险法》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韩国国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以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①保险制度的实施背景、主要内容、面临的问题及改革趋势作为比较框架,分析其共性和差异,探讨日韩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比较分析

1.人口老龄化和护理风险的普遍化

1970年,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7.1%,进入了老龄化社会②;1994年,经过短短的24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率达到14%的老龄社会;2006年达到20.2%,进入了超老龄社会[1]。2000年,韩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7.2%,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预计2018年65岁以上人口占14.3%,进入老龄社会;2026年达到20.8%,进入超老龄社会[2]。

老龄化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是随着高龄老人的增加,体弱多病或卧床、失智而需要照护的老年人急速增长。无论在日本还是在韩国,老年护理问题已经不是发生在个人身上的个别现象,而是在自身、配偶、父母及家人身上都有可能发生的普遍性社会风险,因而需要制定以失能老年人为对象的长期护理服务政策。

2.家庭规模的变化和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

1995年,日本家庭平均人口是2.9人,65岁以上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大约为50%,老年夫妇和独居老人家庭比例分别是24.2%和17.3%。伴随照顾老年的长期化和重度化,照顾者自身也趋于老化,60岁以上的照顾者占47%,70岁以上的照护者也占22%[3],即老人照顾老人,出现“老老介护”现象,社会上也时常发生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也经常出现因老人照顾问题而家庭破裂的现象,以至于产生“介护地狱”的说法。

韩国同样面临这些问题。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对全国家庭形态调查表明,2005年韩国独居老人的家庭占24.6%,老年夫妇家庭占26.6%,与子女同住的家庭占43.5%[4]。在家庭照顾者中80%是女性,但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比例逐年提高。据韩国统计厅统计,1985年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是33.5%,2000年提高到46.1%,2006年上升到50.3%[5]。

家庭结构的变化、老人夫妇家庭或独居老人的增加、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增多,使得家庭照护功能不断弱化,老年照护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需要从国家、社会层面上提供公共服务,这无疑催生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

3.既有老年护理服务政策的局限性

在实施介护保险法之前,日本分别运营以老年福利法为依据的老年福利制度和以老年保健法为基础的老人医疗保健制度。老年福利是靠措置制度③实施的,福利服务的利用者要接受市町村的资产调查,申请手续繁杂,且不能选择服务种类和服务机构。这种制度以低收入者为对象,其他阶层的老年人难以利用,且因护理机构的极度缺乏,很难入住机构,有时要等待4 5年。但在医疗领域,从1973年开始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免费医疗制度,看病、住院都比入住护理机构容易,价格也低廉,而且不用排队等候。因此,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社会性住院现象频繁产生,老年人医疗费用急剧增长。

韩国亦依据老年福利法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此类服务具有选择性、救济性特征,服务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阶层。高收入者可以利用有偿护理机构,也可以雇佣专业护理

①②③长期护理,英文表示是Long-term care,在日本称为“长期介护”,在韩国称为“长期疗养”。为了避免歧义及论述方便,若没有特别说明,本文把日本的“介护”,韩国的“疗养”和中国的“护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联合国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体人口的7%以上,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14%以上进入老龄社会,超过20%以上,则进入了超老龄社会。

措置制度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市町村以财政收入为资源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福利服务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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