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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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做为制定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措施的基础,全力响应招标文件中关于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的要求,针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执行如下要求:
1、确定见证人员、试验机构控制程序详见图。
2、见证取样和送检全部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项目部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3、工程中所有材料、试块实行100%见证取样和送检:
4、项目部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5、监理单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6、见证人员应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见证人员更换时,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7、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8、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试验人员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9、施工单位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10、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11、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12、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
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13、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