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_A_1007-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加强存款准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号:银发[2018]297号颁布⽇期:2018-01-01执⾏⽇期:2018-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为进⼀步加强存款准备⾦管理,确保存款准备⾦管理制度的统⼀性,促进⾦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改进存款准备⾦交存基数监督⽅式⼈民银⾏分⽀机构要督促⾦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存款准备⾦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填报数据出现差错。
同时,运⽤科技⼿段提⾼审核效率,加⼤⾮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交存基数差错,防⽌存款准备⾦实际⽋交。
⼆、进⼀步规范对存款准备⾦违规⾏为的处罚为进⼀步规范存款准备⾦违规⾏为的处罚,减少⾃由裁量成分,根据⾦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处罚标准。
(⼀)对⾦融机构⽋交存款准备⾦的处罚。
⾦融机构⽋交存款准备⾦是指存款准备⾦账户在⼀个维持期内的⽇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要求,或者存款准备⾦账户⽇终余额低于⼈民银⾏规定的存款准备⾦每⽇下限要求。
上述任意⼀种情形发⽣⼀次即为存款准备⾦⽋交⼀次。
1.两年内⾸次⽋交存款准备⾦、⽋交⾦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的,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违法⾏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等⽅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管理。
2.两年内⾸次⽋交存款准备⾦、⽋交⾦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的,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七条第⼀款第⼀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就⽋交⾦额按万分之六的⽐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存款准备金制度具体细则
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见附件二。
(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存款准备金制度具体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存款准备金制度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内容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每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存款准备金上缴办法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存款准备金上缴办法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1993.05.19•【文号】中银综[1993]82号•【施行日期】1993.05.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存款准备金上缴办法的紧急通知(中银综[1993]82号1993年5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系统内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自4月20日实行以来,各分行普遍反映由总行直接划付很难操作,因此,经研究总行决定对原上缴办法由“总行向各分行直接划付”改为“各分行主动上缴”(具体上划数见附表,今后每季调整时再将调整数通知各行),即各行必须于5月25日、6月20日主动将应上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实拨资金形式上划总行在人行北京市分行账户,账号为0243002。
从4月20日第一次上缴情况看,大多数分行都没有向总行实拨资金。
因此总行要求,凡是没有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给总行的分行,必须一律于5月20日一并通过人民银行补划。
望各行积极筹措资金,尽快按照新的会计核算办法将存款准备金上划总行。
为了维护缴存制度的严肃性,真正发挥总行的宏观调控作用,对凡在规定缴存日后5日内仍不能按时缴足存款准备金,或者变相扩大联行汇差的分行,未缴部分除按日息万分之3计收罚息外,总行将视情况,一方面停止对该行的资金拆借,另一方面按照应缴的余额相应停止其使用当季的贷款临近指标,直至全部缴清为止。
各行在向总行清缴存款准备金的同时,应积极清算拖欠总行的联行汇差,不得以要缴纳总行存款准备金为由,继续拖欠汇差。
修改后的缴存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办法另文下发。
附:中国银行缴存系统内存款准备金分配表制表日期:199 年月日单位:万元────┬──────────┬───────┬───────┬───────┬─────│一九九二│按1%计算│按2%计算│按3%计算│行名│年末各项│的4月份存│的5月份存│的6月份存│备注│存款余额│款准备金│款准备金│款准备金│││余额│余额│余额│────┼──────────┼───────┼───────┼───────┼─────全国总计│14,189,117│141,891│283,782│425,674│────┼──────────┼───────┼───────┼───────┼─────│││││────┼──────────┼───────┼───────┼───────┼─────北京市│691,893│6,919│13,838│20,757│────┼──────────┼───────┼───────┼───────┼─────天津市│322,160│3,222│6,443│9,665│────┼──────────┼───────┼───────┼───────┼─────河北省│503,819│5,038│10,076│15,115│────┼──────────┼───────┼───────┼───────┼─────山西省│362,159│3,622│7,243│10,865│────┼──────────┼───────┼───────┼───────┼─────内蒙古区│213,097│2,131│4,262│6,393│────┼──────────┼───────┼───────┼───────┼─────辽宁省│393,538│3,935│7,871│11,806│────┼──────────┼───────┼───────┼───────┼─────沈阳市│177,740│1,777│3,555│5,332│────┼──────────┼───────┼───────┼───────┼─────大连市│108,877│1,089│2,178│3,266│────┼──────────┼───────┼───────┼───────┼─────吉林省│194,939│1,949│3,899│5,848│────┼──────────┼───────┼───────┼───────┼─────长春市│47,666│477│953│1,430│────┼──────────┼───────┼───────┼───────┼─────黑龙江省│254,992│2,550│5,100│7,650│────┼──────────┼───────┼───────┼───────┼─────哈尔滨市│135,192│1,352│2,704│4,056│────┼──────────┼───────┼───────┼───────┼─────上海市│538,578│5,386│10,772│16,157│────┼──────────┼───────┼───────┼───────┼─────江苏省│744,747│7,447│14,895│22,342│────┴──────────┴───────┴───────┴───────┴─────────┬─────────┬───────┬───────┬───────┬──────│一九九二│按1%计算│按2%计算│按3%计算│行名│年末各项│的4月份存│的5月份存│的6月份存│备注│存款余额│款准备金│款准备金│款准备金│││余额│余额│余额│────┼─────────┼───────┼───────┼───────┼──────南京市│108,567│1,086│2,171│3,257│────┼─────────┼───────┼───────┼───────┼──────浙江省│366,534│3,665│7,331│10,996│────┼─────────┼───────┼───────┼───────┼──────宁波市│95,518│955│1,910│2,866│────┼─────────┼───────┼───────┼───────┼──────安徽省│268,530│2,685│5,371│8,056│────┼─────────┼───────┼───────┼───────┼──────福建省│491,202│4,912│9,824│14,736│────┼─────────┼───────┼───────┼───────┼──────厦门市│168,843│1,688│3,377│5,065│────┼─────────┼───────┼───────┼───────┼──────江西省│214,342│2,143│4,287│6,430│────┼─────────┼───────┼───────┼───────┼──────山东省│562,099│5,621│11,242│16,863│────┼─────────┼───────┼───────┼───────┼──────青岛市│142,361│1,424│2,847│4,271│────┼─────────┼───────┼───────┼───────┼──────河南省│384,689│3,847│7,694│11,541│────┼─────────┼───────┼───────┼───────┼──────湖北省│270,263│2,703│5,405│8,108│────┼─────────┼───────┼───────┼───────┼──────武汉市│125,508│1,255│2,510│3,765│────┼─────────┼───────┼───────┼───────┼──────湖南省│353,410│3,534│7,068│10,602│────┼─────────┼───────┼───────┼───────┼──────广东省│1,904,712│19,047│38,094│57,141│────┼─────────┼───────┼───────┼───────┼──────广州市│658,104│6,581│13,162│19,743│────┼─────────┼───────┼───────┼───────┼──────珠海市│201,388│2,014│4,028│6,042│────┼─────────┼───────┼───────┼───────┼──────汕头市│199,665│1,997│3,993│5,990│────┼─────────┼───────┼───────┼───────┼──────深圳市│929,223│9,292│18,584│27,877│────┼─────────┼───────┼───────┼───────┼──────广西区│277,684│2,777│5,554│8,331│────┼─────────┼───────┼───────┼───────┼──────海南省│482,251│4,823│9,645│14,468│────┼─────────┼───────┼───────┼───────┼──────四川省│282,623│2,826│5,652│8,479│────┼─────────┼───────┼───────┼───────┼──────重庆市│151,147│1,511│3,023│4,534│────┼─────────┼───────┼───────┼───────┼──────成都市│96,954│970│1,939│2,909│────┼─────────┼───────┼───────┼───────┼──────贵州省│93,259│953│1,865│2,798│────┴─────────┴───────┴───────┴───────┴──────续表────┬─────────┬───────┬───────┬───────┬───────│一九九二│按1%计算│按2%计算│按3%计算│行名│年末各项│的4月份存│的5月份存│的6月份存│备注│存款余额│款准备金│款准备金│款准备金│││余额│余额│余额│────┼─────────┼───────┼───────┼───────┼───────云南省│189,474│1,895│3,789│5,684│────┼─────────┼───────┼───────┼───────┼───────西藏区│18,337│183│367│550│────┼─────────┼───────┼───────┼───────┼───────陕西省│146,569│1,466│2,931│4,397│────┼─────────┼───────┼───────┼───────┼───────西安市│62,320│623│1,246│1,870│────┼─────────┼───────┼───────┼───────┼───────甘肃省│95,900│959│1,918│2,877│────┼─────────┼───────┼───────┼───────┼───────青海省│26,238│262│525│787│────┼─────────┼───────┼───────┼───────┼───────宁夏区│33,358│334│667│1,001│────┼─────────┼───────┼───────┼───────┼───────新疆区│98,648│986│1,973│2,959│──────────────┴───────┴───────┴───────┴───────。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
某某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某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系统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并为所有正式职工和内退职工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对新录用的大学生、复退军人、转业干部、新调入职工,缴存登记手续或转入缴存手续,在起薪当月起按标准缴存,并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和在岗职工及内退职工死亡后,从次月起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职工姓名发生变更、单位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单位合并、分离、撒销、破产或解散,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五条各单位每年年初或上年年底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个人帐户金额,进行核定和清理核对登记一次。
如遇政策性调整工资和每年新增的年功工资,核入当年当月缴纳基数。
第六条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某某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某建房改〔2005〕51号)执行,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2%,各单位核定缴存金额报分局审核后到当地办理缴存手续。
如遇政策性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局研究确定后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发放工资单位代扣代缴,并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离本辖区工作的;(二)单位合并、分设的;(三)单位撤销、重组、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存款准备金制度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在银行体系内,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货币信用和财务稳健运行而采取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它是指央行要求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将客户的存款留存下来,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监管和指导银行信贷流向,保证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概念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一种货币政策的工具,是央行用于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结构、调整银行信贷投放量的一种手段。
这个制度要求银行在存款的一定比例上提供给央行,央行收到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内外汇的流动性管理,实现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存款准备金制度和货币政策息息相关。
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水平,帮助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如控制通胀、促进经济增长等。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直接调节作用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央行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率来控制银行贷款规模。
二是央行可以通过向市场注入或收回流动性来影响市场利率。
以调节贷款规模为例,当央行增加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增加,可贷款存款比降低,这将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对冲通货膨胀的压力;当央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减少,可贷款存款比增加,银行的信贷投放也随之增加。
央行还可以通过流动性管理来影响市场利率。
当央行向市场注入流动性时,供给增加,市场利率倾向于下降;相反,当央行收回流动性时,供给减少,市场利率会上升。
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间接调节作用央行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直接调节作用,调整了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量,从而影响市场利率。
通过影响市场利率,央行再进一步影响银行货币信用和M2等货币聚敛量。
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还有一定的间接调节作用。
四、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依据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应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和金融市场的状况加以衡量。
一般来说,当货币政策需要向紧缩方向转变时,央行会逐步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以限制银行信贷的投放。
当货币政策需要向扩张方向转变时,央行会逐步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以刺激银行信贷的投放。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第一篇: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源于19世纪中期美国纽约的安全基金,是银行同业为防止出现流动性危机而设立的民间的自救措施。
1914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即美国中央银行)建立后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来被其他国家效法。
就其本源来讲,它首先是一项银行监管手段,后来在信用货币制度下,逐步被用作调节货币乘数乃至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我国自1984年开始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作为平衡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的手段,中央银行通过高存款准备金率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再以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准备金分为两个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
1989年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3%(加备付金率则达20%左右)。
1998年3月改革,两个账户合而为一,统称存款准备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缴存。
同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低至8%,1999年又进一步降至6%。
即商业银行每日营业终了其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核定存款的6%,存款按旬考核,并恢复了准备金存款原有的支付、清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3年8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3年9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由原来的6%调高至7%,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暂时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变。
2004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宣布自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
2004年4月25日再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由7%提高到7.5%。
为支持农业贷款发放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缓执行,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
38家银行实行8%的差别准备金率。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有两方面大的差异,一是西方国家一般对不同流动性的存款实行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如,活期存款的流动性高于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所以,活期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高于定期和储蓄存款的,这主要是因为最初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放贷而出现流动性不足。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按照本规章开展存款业务。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存款准备金业务管理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四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落实责任到人,保障存款业务正常运作。
第五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竞争力。
第六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保守客户信息,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存款办理第七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接收各类存款,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存款登记账册,每笔存款都应当有明确的记录,确保资金流转清晰明了。
第九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为客户提供存款凭证,保障存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第十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存款信息,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大额存款及怀疑资金来源不明的存款进行甄别和报告。
第十二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报送存款信息给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公布存款业务情况。
第三章存款利息第十三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照存款合同约定向客户支付利息,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确定存款利率,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支付存款利息,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未经约定的费用,不得降低客户利息收益。
第十七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存款利息的稳健支付。
第四章存款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存款业务风险,做好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
银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银行存款收付管理,规范银行存款收付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二、银行账户管理2.1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办理。
2.2 银行账户应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等。
2.3 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合理设置银行账户,严禁违规多头开立账户。
2.4 银行账户资料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账户信息。
三、存款管理3.1 存款业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3.2 存款产品应根据客户需求及市场情况,合理设置期限、利率等条件。
3.3 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加强存款营销,提高存款市场份额。
3.4 严禁违规办理存款业务,确保存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取款管理4.1 取款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
4.2 客户取款时应核对身份信息,确保资金安全。
4.3 严禁违规办理取款业务,防止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4.4 对大额取款业务,应提前预约,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五、收付结算管理5.1 收付结算业务应遵循及时、准确、安全原则。
5.2 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收付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5.3 严禁违规办理收付结算业务,防止套取资金、挪用公款等行为。
5.4 对跨行、跨境收付结算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六、风险控制与监督6.1 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确保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安全。
6.2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银行存款收付业务进行定期检查。
6.3 对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4 强化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业务素质。
七、信息披露与报告7.1 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规定,及时披露银行存款收付业务信息。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导读:规章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篇一: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2011年至2023年存款准备金管理
2011年至2023年存款准备金管理一、概述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央行的要求,将一定比例的存款留存于央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管理是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监管和调控。
本文将从2011年至2023年的时间段内,对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发展进行分析和展望。
二、2011年至2013年:存款准备金调控政策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中国央行主要通过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来实施货币政策。
央行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减少银行的存款可用额度,从而抑制过快的货币供应和信贷扩张,以控制通货膨胀压力。
这一阶段,存款准备金管理在维护金融稳定和调控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2014年至2016年:存款准备金考核改革为了提高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效率和精细化程度,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中国央行开始推行存款准备金考核改革。
该改革主要包括优化存款准备金计算方法、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此举进一步完善了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为货币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更加准确的依据。
四、2017年至2019年:存款准备金流动性管理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央行开始关注存款准备金的流动性管理。
央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定向降准、常备借贷便利等,以确保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充裕,稳定金融市场运行。
这一阶段,存款准备金管理逐渐从单纯的调控工具演变为综合性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为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支持。
五、2020年至2023年:数字化存款准备金管理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2020年至2023年期间,央行开始探索数字化存款准备金管理。
央行借助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存款准备金的数字化登记、结算和监管,提高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数字化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推行,将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便捷的操作方式,同时也为央行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和监管手段。
六、展望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和应用,存款准备金管理将进一步发展。
MBA管理类007——存款准备金
MBA管理类007——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deposit reserve)一、存款准备金概述: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与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即:商业银行将其汲取的存款的一部分存在中央银行里,用于银行间的资金清算与保证客户取款的需要。
这部分存款就叫做存款准备金。
最简单的说,就是各家银行需要交给人民银行保管的一部分押金,用以保证将来居民的提款,而假如押金交的比往常多了,那么银行能够用于自己往外贷款的资金就减少了。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能够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
1998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过两次调整,一次是1998年3月将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最近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
二、存款准备金的种类:存款准备金的种类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与超额存款准备金两种。
我国从1987年起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与超额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相对是固定的,由于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稳固,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从最高的17%,逐年下降,超额存款准备金做为一项窗口指导货币政策,使用比法定存款准备金频繁。
三、存款准备金的影响:由于存款准备金不能被商业银行用于贷款,因此存款准备金数额的大小能够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资金放贷规模的大小,及市场上流淌资金的数量。
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被商业银行用作一种宏观调控的工具,利用这个工具,就能够操纵市场上资金的数量,从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产生影响。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能够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中央银行为了防范商业银行的支付风险,要求商业银行按存款余额的一定比率上交中央银行的风险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的管理_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_[共2页]
户单位的工资直接以存单形式存入本行,避免每月大量的工资性现金支出,并把开户单位发工资日及
每天的资金支出金额均匀地排列在每一天。另外,各营业网点的出纳专柜实行“当天收现、当天清
点”的做法,尽可能把当天收进的现金全部用来抵用第二天的现金支出。掌握了客户发放工资和其他
大额提现的时间和金额,就能够事先掌握绝大部分现金支出的规律,而其他小额支出就不会对银行的
清点、包装、入库、安全保卫、出库、现金运送等环节,采取严密的责任制度、监测制度、保卫制
度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库房现金的无损。
三、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存款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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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产生大的冲击,同时也容易调剂。
3.充分发挥中心库的调剂作用
银行在实现库存现金的主动调节的过程中,还应充分发挥中心库的调节作用。当营业网点面临
库存现金不足时,可以从中心库调用一定的现金来缓解。银行的中心库最好与地处中心位置,有大
量现金投放网点的业务库(如支行营业部)相结合,同时要设专人负责全辖各业务网点的现金余缺
保险库存量=(5-3)×1=2(万元)
现金调拨临界点=3×1+2=5(万元)
因此,当该分行的库存现金降到 5 万元时,就应当申请调拨现金 13.5 万元。
2.实现现金出纳业务的规范化操作
对公现金出纳业务现金收支的规范化程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库存现金量的大小,因此银
行应尽可能在对公现金出纳业务中实现规范化操作。例如,银行可尽可能开展代发工资业务,将各开
商
业
方案一:若每天运钞一次,每次运钞 4 万元,其总费用如下。
银 行 经
T1
=
存款准备金管理问题与建议
存款准备金管理问题与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准备金缴存范围界定混乱,基层监管部门无法准确认定缴存范围。
当前,政策对商业银行的一般性存款范围与财政性存款范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范围界定的标准不明晰,影响基层监管部门对缴存范围的认定。
央行银发1998年118号文明确商业银行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属财政性存款,而在2022年后又多次发文对部分商业银行的缴存范围进行调整,将“财政预算外存款”纳入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导致现阶段商业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划定不同,同样造成基层人行监督部门无法真正地把握存款准备金的认定标准,无法做好存款准备金核算范围的认定。
(二)错误开设存款账户类型,避免财政性存款上缴人民银行。
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入人民银行,属不计息存款,不能为当地财政获取利息收益。
受盈利性的驱动,部分代理支库财政库款账户类型被错误开设,导致其在商业银行的财政库款资金纳入到一般性存款的核算范围。
调查发现:某区县代理支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在代理银行营业部申请开设财政库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市××区(县)财政局”,存款以活期利率计息。
在代理银行的账户体系设置中,该存款账户被定性为一般性存款账户,账户存款划入了该行的一般性存款范围,按规定上缴法定准备金。
实际上,该代理支库为县级以上代理支库,按政策规定其存款属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应全额上缴人民银行。
(三)串用、混用会计核算科目,减少上缴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数额。
商业银行将存款缴存人民银行会减少了银行的信贷资金,降低了放贷利息收益或再投资收益,甚至有可能因吸收存款而付出各种成本,造成利润上的亏损。
受利益驱动,部分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有意或无意的串用、混用会计核算科目,从而导致财政性存款或存款准备金缴存有误。
调查发现:某商业银行未专门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其所收税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杂在“应解汇款”科目(过渡过性科目)中核算,规避了相关款项的缴存。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1.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银发〔2004〕252号3.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考核与调整第四章动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其他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外汇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外汇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外汇存款的比率。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确定、调整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金融机构应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外汇存款范围包括:(一)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外汇储蓄存款、单位外汇存款、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备用金存款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外汇存款或负债。
(二)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外汇业务负债项目与资产项目轧减后的贷方余额。
凡轧减后为借方余额的,视同该应交存的负债项目余额为零。
不得以某项借方余额抵减其他应交存的外汇负债项目余额。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调控需要,规定、调整金融机构应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外汇存款范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外汇存款范围所对应的会计科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其分支行确定。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外汇存款范围所对应的会计科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正文:----------------------------------------------------------------------------------------------------------------------------------------------------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1996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缴存范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存款除中国境内、外同业存款外都要缴纳存款准备金。
二、缴存比率3个月以下存款缴存比率为5%,3个月以上(含3个月)存款缴存比率为3%。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需要随时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三、缴存(调整)日期外资金融机构第一次缴存存款准备金后,每月调整一次。
缴存或调整应于次月5日内将款项划转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指定帐户;如调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收到有关金融机构的缴存款余额表或缴存(调整)凭证后两日内划转有关金融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如缴存或调整的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
四、缴存(调整)方法存款准备金按美元和港币缴存。
缴存存款准备金时,应编制上月各缴存科目日平均余额表(附表一),并将美元和港币以外的各类货币按上月月末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折成美元或港币,填制“缴存各种货币存款准备金汇总余额表”(附表二),计算出美元或港币总余额,再按规定的缴存比率,计算出应缴存款准备金金额(美元计至千元,港币计至万元,四舍五入。
下同,)将应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指定的帐户。
调整存款准备金时,也应按上述要求编制余额表,填制调整存款准备金凭证(附表三),然后与上期已缴存的存款准备金金额相比较,调增或调减。
缴存或调增、补缴存款准备金的费用开支,由缴存或调增、补缴的金融机构负担;调减、退还存款准备金的费用开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担。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社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为法定存款准备金(以下简称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地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的一般性存款的比率。
第三条为加强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联社成立由联社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存款准备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办理具体业务,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缴存第四条辖内各网点吸收的一般性存款须按规定向人/5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应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存入在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规定,我联社执行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小、支农贷款比例高的准备金率标准。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建立准备金管理责任制。
业务管理部负“头寸”管理责任,中间业务部负资金营运管理责任,财务会计部负核算管理责任。
第八条缴存存款准备金实行按旬审核上报。
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与上旬末全辖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其应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
第九条清算中心负责准备金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每旬应将全辖汇总后的一般存款余额表、财政性存款余额表、日计表等相关会计资料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报送。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社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为法定存款准备金(以下简称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地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的一般性存款的比率。
第三条为加强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联社成立由联社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存款准备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办理具体业务,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缴存第四条辖内各网点吸收的一般性存款须按规定向人1/5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应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存入在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规定,我联社执行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小、支农贷款比例高的准备金率标准。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建立准备金管理责任制。
业务管理部负“头寸”管理责任,中间业务部负资金营运管理责任,财务会计部负核算管理责任。
第八条缴存存款准备金实行按旬审核上报。
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与上旬末全辖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其应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
第九条清算中心负责准备金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每旬应将全辖汇总后的一般存款余额表、财政性存款余额表、日计表等相关会计资料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报送。
第十条财务会计部确定专门人员对清算中心报送的会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数字是否准确、字迹是否清晰、填写是否规范,印章2/5加盖是否齐全、清晰、规范;一般存款余额表的余额、科目与月末(旬末)会计日计表是否一致;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合计金额是否正确等。
ZJ_A_1007_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
企业银行(中国)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一)足额缴存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为维护企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企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企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企业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
下属各分行应在各自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但此类账户仅用于一般清算及款项收支。
第十一条企业银行总行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企业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存款)按功能分为两部分,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企业银行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该部分资金不得用于日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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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一)足额缴存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
为维护企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
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企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企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企业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
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
下属各分行应在各自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但此类账户仅用于一般清算及款项收支。
第十一条企业银行总行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企业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内的存款)按功能分为两部分,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企业银行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该部分资金
不得用于日常支付。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超出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该部分资金用于日常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总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存款准备金账户缴存各分支机构汇总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总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仅作存款准备金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外汇存款准备金缴退
第十三条外汇存款准备金按月缴存,按当月15日到次月1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的原则缴存。
第十四条美元、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缴存款准备金,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折算成美元计缴。
各币种之间的折算率参考每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币种对美元折算率》。
第十五条总行财务会计部应于每月4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资金部进行实际缴退,如缴存额增加则应在10日前补缴,如缴存额减少,确认人民银行15 日退缴。
第十六条财务会计部根据分行数据填制人民银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各科目余额表》。
第十七条总行财务会计部应在每月4日内制作外汇准备金报表(包括:1、缴存凭证;2、月度会计报表;3、月末外汇存款余额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送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
第十八条如遇准备金补缴情况,总行资金部应在每月10日前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备财务会计部向人民银行补缴存款准备金。
如遇退缴情况,总行财务会计部应在每月15日关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退回情况,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一)总行向人行上缴存款准备金
借:存款准备金
贷:存放同业
(二)人行向总行退缴存款准备金
借:存放同业
贷:存款准备金
第十九条如遇总行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存款准备金报表的最后一日为假期,则应在假期前一工作日报送报表。
如缴存最后一日(14日)为假期,则资金部我行应在前一工作日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条如遇月末当日为休息日,则《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各科目余额表》应按照休息前一工作日的存款余额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银行总行计算缴退额公式:
总行缴退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数额=
上期末缴存存款准备金余额-本期应缴存款准备金额
=(各分支机构各项存款本期末余额×本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各分支机构各项存款上期末余额×上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三章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退
第二十二条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按旬缴存,缴存原则为:
(一)每月5日到1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二)每月15日到2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旬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三)每月25日到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中旬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二十三条总行应缴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按下面的公式计算;
存款准备金=(各项存款本期末余额×本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二十四条总行财务会计部每月1日、11日和21日根据各项存款余额明细表制作上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缴存报告。
第二十五条由财务会计部进行报表报送工作。
每月1日、11日和21日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每旬末《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附件2)。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存款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每月5日、15日和25日,总行财务会计部要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内调查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相关信息,并确认在清算账户留足余额,使其不低于上旬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七条如遇报表最后一日为休息日,则应在假期前一工作日向人民银行上报存款准备金报表。
如遇补缴最后一日为休息日(5日、15日和25日),则应在前一工作日备足准备金账户余额,以达到考核要求。
如遇月末当日、10日、20日休息,则《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应按照休息前一工作日的存款余额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缴存外币准备金各科目余额表》
附件2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公章:会计:复核:制表:
注:1、表内“科目代码”与“科目名称”必须按最新缴存范围文件要求填制。
2、金额按会计计数要求加币种、分节号、小数点。
3、“备注”栏内填写最新文件编号,文件中的特殊规定应有说明。
4、“页数合计”为报表加上此页的合计数。
5、此表内容手工填写无效,各项印章必须清楚。
6、此页与报表装订后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注:1、此表内容手工填写无效,各项印章必须清楚。
2、备注栏内填写最新考核范围文件号,特殊规定应进行说明。
3、金额按会计技术要求加分节号、小数点。
4、科目代号栏为考核范围文件规定相关科目。
5、此表为A4纸打印,于每月1日、11日和21日及时上报(如当天为节假日,应
于上一工作日向人民银行报送)
6、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送一份上月存款明细表(如当天
为节假日,应于上一工作日报送)。
页数栏为上月存款明细表与本次报送报表页数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