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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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审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公司自我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为目的。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不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和专门的审计人员,设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成员均为兼职。审计小组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小组设组长1人,审计人员3至5人,均由股东会委任。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九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财经纪律及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的有效正确执行,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对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投资项目、工程项目进行专题审计;

(五)对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权益进行审计;

(六)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检查内部控制度执行情况;

(七)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财经纪律情况;

(八)检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正确性。

(九)检查公司重要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单位(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对公司内部负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的离任(离职)进行审计;

(十二)根据公司股东会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济责任制。

(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四章审计小组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小组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二)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制度或者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项目审计结束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

(五)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部门)(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十四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部门)的意见,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对主要项目审计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审计小组应向公司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公司股东会应当及时处理,在股东会未做出处理意见前,被审计单位(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审计小组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归档制度,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归档资料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部门)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股东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整理完成后,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如借阅审计档案,须经公司领

导批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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