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来源:作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9 北京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7。
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
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
12。
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节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节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20 北京第四篇建筑节能1 节能设计1.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10 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
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运算机监控系统。
5.3.5 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本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lOmm。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纳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亮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4.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定2.1 建筑功能1.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使用方便、实用性和安全性等因素。
2.建筑功能应明确,建筑面积布局合理,功能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合理,满足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3.住宅建筑应考虑日常生活便利,如阳光、通风、采光等。
2.2 建筑结构1.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应按照耐用、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计。
2.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防火、隔音、保温等要求。
3.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空间结构和美观的外形,符合环保要求。
2.3 环境保护1.房屋建筑工程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
2.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3.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保护水、土壤和空气等环境。
2.4 施工质量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合理,结构牢固,符合质量标准。
2.施工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做到建筑质量可控可测。
3.施工现场应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环境质量。
2.5 安全生产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和防护。
2.施工现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和人员,实行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
2.6 验收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验收结果及时发布。
3.本标准是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证使用安全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
同时,各地监管部门和检测单位应做好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检测,保障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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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9 北京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详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简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建设部审查批准,发布实施。
全文由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及施工质量和安全8篇组成,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9条。
现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篇建筑设计。
包括:一般规定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规定;热工与节能、照明、隔声和噪声限制等室内环境设计要求;屋面防水设计要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防空地下室等的专门设计要求。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92条。
第二篇建筑防火。
包括: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总平面布局和建筑平面布置要求;防火和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建筑装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等要求;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消防电梯等的规定;室内外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消防水泵房等的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80条。
第三篇建筑设备。
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布置、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卫生设备和水处理要求;室内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烟气排除等要求;采暖、通风、空调、制冷、自动控制、消声和隔振设备的要求;供配电系统、变电设备、防雷等要求;电梯的要求。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条。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
包括:一般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勘察及其成果要求;一般地基、山区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设计规定;扩展基础、箱筏基础、桩基础的设计规定;基坑支护要求;地基处理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59条。
第五篇结构设计。
包括:结构安全等级,结构荷载及其组合要求;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高层建筑砼结构的设计规定;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高层建筑钢结构、钢网架结构的设计规定;无筋和配筋砌体结构的设计规定;木结构的设计规定和防腐、防虫、防火要求;玻璃幕墙、玻璃屋顶、饰面砖等围护结构的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12条。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
包括:房屋的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关于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结构材料,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的规定;多、高层钢筋砼房屋,钢筋轻骨料砼结构的设计规定;多层粘土砖、多孔砖、砼小型砌块房屋的设计规定;高层钢结构房屋的设计规定;底层框架、多层内框架房屋、单层空旷房屋的设计规定。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 版)
5
8、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3.0.2 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饰面粘 结砖强度进行复检。 3.0.5 现场粘贴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 强度进行检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 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 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 性进行校验、确认。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 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6、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 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 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 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 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 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 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 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 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壹管道系统。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和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壹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于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壹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壹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和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
GB50300-20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八章施工质量1 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地基基础2.1 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一、房屋建筑标准体系
1、《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抗震、结构安全、耐久性及环境、功能及效果等要求,以满足建筑特性和需求;
2、《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住宅建筑的设计要素,包括住
宅建筑的朝向、尺度、布局及空间宜人性,要求住宅建筑的设计应当
遵循新型建筑材料的形式、色彩及独特的使用功能等;
3、《建筑水电设计标准》,规定建筑水电系统应合理布置,住
宅建筑中水电系统设计应具有节约资源、防腐蚀、使用安全、噪声低、工程施工快捷等特点;
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应根据建筑的使
用性质、占地面积、使用人数及建筑结构设计,具有防护性能及抗火
性能等;
5、《建筑墙体设计规范》,规定墙体设计应采用可拆装式结构
或夹心结构,使建筑具有较好的抗地震性能,而且要求墙体夹层应采
用耐热材料,且要求抗水性能较高。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9 北京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
2。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
3。
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
11m。
6.7。
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
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
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
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总则与第一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总则与第一章).txt两个男人追一个女人用情浅的会先放弃。
两个女人追一个男人用情深的会先放弃。
╰︶ ̄—你的话,我连标点符号都不信男女授受不亲,中国哪来13亿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Building(2002年版)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1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层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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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行业+地方)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条文15万多条)。
照这样数量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
当时对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进行了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
为了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建设部组织专家从已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对带有“必须”和“应”的条文重新审查,以直接摘录涉及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条文的方式,收录汇编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房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第一版(2000年版)摘录强制性条文共1554条,仅占相应标准条文总数的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出版了2000年版、2002年版、2009年版、2013年版。
其中2000年版是活页本,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在2003年组织出版了《实施导则》;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从2002年版开始,新增的“强条”由标准的主编单位在送审稿中提出,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原名)指派专家参会审查或专门组织审查。
期间专家的意见与编制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较多。
后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要求编制组在报批稿中单独向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强条委现名)报送强制性条文,由强条委组织专家函审或会审。
2012年住建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针对存在问题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规定》,以下是其中的几条重要的审批原则:【确定原则】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应列为强制性条文。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按照强制性条文的确定原则,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资源、经济、文化特点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强制性条文。
【表达要求】强制性条文的内容表达应完整准确,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不得模棱两可。
【稳定性】强制性条文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相应标准修订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应经论证。
【协调性】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不得相互抵触。
【可操作性】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强制性条文可以是定量的要求,也可以是定性的规定。
定量或定性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争议条文】对争议较大且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标准条文,不应列为强制性条文。
由于2013年版中的强条基本上是在这规定之前批准发布的,所以,其中不符合编写规定的情况较多。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难点在2002年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建筑设计篇是从30本相关标准的3000多条文中收录了172条强制性条文(占%)。
在2013年版中,建筑设计篇从42本相关标准的5000多条文中收录了268条强制性条文(占%)。
十年来,“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变化具有如下特点:1)强条的数量增加快,但比例减少。
强条协调委员会认为,“建筑设计”规范的强制执行点不多,历次强条审查中坚持严格控制数量。
2)各设计规范的编制组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出现明显分歧。
建筑设计的一线人员主张减少强条;从事科研、教学和其他专业人员喜欢增加强条。
3)对“建筑设计”强条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认识不清,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各方以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强条的执行职责分工不明确。
“建筑设计”专业的强条在实施过程中,始终存在三大难题:1)如何与“规划”和“分部工程”合理的承上启下。
(单体建筑的设计规范适用范围边界不清)2)如何与“建筑防火”有分有合。
(建筑防火的强条很多是从建筑设计规范中提出的,独立成章后执行主体模糊)3)如何与“建筑设备”和“建筑节能”协调统一标准。
(在节能等方面,建筑专业和设备专业协调难)(以上难题在2013年版中没有得到解决。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2013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2009年版有较大的修订和调整。
(14部变化)《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JGJ247-2011《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25-2012《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2011年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2013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2009年版的章节有较大的调整。
建筑设计篇部分章节变化:2009版 2013版 2004技术法规设想1、设计基本规定 1、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2、室内环境设计 2、(增加污染控制) 2、通用设计规定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原6项保留3项) 3、室内环境专业设计4、专项设计 4、专门建筑专业设计2013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建筑设计篇仍然不够系统、完整。
(无障碍设计、地下室、屋面工程的位置编排反复变化无常)事实上,已经新批准了许多新标准和正在修编的标准(博物馆、公共厕所、养老设施、车库、老年人居住建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将不断加入;章节调整到原定的房屋建筑技术法规的可能性很大。
专题报告:专题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建筑设计标准的发展有两条路径轨迹十分明显:一是专项标准的类型扩散、猛增,需求越来越多:《住宅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设计规范》--《公寓?》--《保障性住房?》……《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电气设计规范》--《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程》……二是从定额标准向技术规范收拢,要求统一、简化、集中的呼声越来越高:《XX 建设标准》--《XX设计标准》--《XX设计规范》--《XX建筑规范》---《房屋建筑技术法规?》事实上,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究”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的“建筑技术法规形成机制和监管模式研究”课题已经持续进行了十年多,但是履步维艰。
去年“强条委”的工作总结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就是“强制性条文如何发展,是亟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最近,住建部建筑设计标委会也在积极探讨“如何构建强条体系”这一重大命题。
本人根据对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认识,提出以下意见:1).根据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特殊性,应特别明确“强制性条文”不能简单等同于“强制性标准”。
2).根据相关研究的阶段成果分析,建设部即使在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新建构“强制性标准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整,对建筑设计专业的影响速度相对缓慢,目前不应动作过大。
3).从有关研究课题提供的思路看,即使住建部立即着手按新体系编制“强制性标准”,建筑设计标委会只能重点关注《公共建筑规范》中“建筑设计”一章。
是否按照他们的思路单独主编《建筑设计技术规范》,一定要慎重研究后才能确定。
4).建筑设计标委会目前应重点研究的是:在新的标准化体系下“分类专门建筑的设计规范如何逐步退出的机制。
(各类专门建筑的设计规范与整个工程建筑标准化体系格格不入)专题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我国的建筑设计规范中,遗留大量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
很多建筑设计专业人员经常接触“定额标准”、“设计标准”、“设计规范”、“技术规程”等,但是很难弄清其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