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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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特别保护原则特别保护原则是国家给予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以特
别保护的原则
2.国家与社会干预的原则消费者是单个的社会成员,其经济实力及掌握各种
知识的能力都非常有限,因而无力与经营者抗衡。
3.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与本国经济
发展水平相协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1,保障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1)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2)知悉商品的技术状况(3)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售后服务情况
3.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