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盘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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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交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如图1所示。
碳盘查
“碳盘查”是国际上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提出的新措施,是以政府、企业等为单位,计算其在社会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即算“碳账”、摸清碳排放家底的过程。其报告依据:碳盘查标准包括ISO14064系列标准、GHG Protocol(温室气体协定书)的系列标准,英国的PAS2050标准。
2、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情况
在2009 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首次以约束性指标的方式承诺,2020 年单位GDP 的碳排放比2005 年下降40%-45%。
2011年10月底,中国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广东、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2014年,国内已经启动的6个试点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深圳都将于6月进行企业履约工作。这将是中国碳市场首次进行履约,对碳交易体系的运转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控排企业排放数据准确性,5试点均按计划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上海试点规定纳入企业与6月30日进行履约,1月17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报送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报告的通知》,是几个试点中最早开展核查工作的。并于3月份公布核查机构名单。据上海市发改委公告,截至2014年3月31日,上海市191家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全部按时提交了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报告工作完成率达到100%,标志着上海市试点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工作圆满完成,已进入碳排放第三方机构核查和审定阶段。
北京试点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于6月15日进行履约,为5个试点中最早,相应地北京核查工作也是5试点中进度也较快。北京自3月中旬正式启动碳排放报送及核查工作,目前核查已接近尾声,下一步将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以保证核查质量。
天津试点规定纳入企业与6月30日进行履约,企业填报工作基本完成,核查工作预计将于5月份开始。
广东试点规定控排企业及单位于6月20日进行履约,纳入企业及单位已经基本完成排放报送工作,第三方核查机构也于4月16号开始与企业接触,开展核查工作。
深圳试点规定纳入企业与6月30日进行履约,2月2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通知》,要求管控单位于3月15日前完成提交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与2014年4月10日公布第一批碳排放核查机构备案名录,共21家核查单位413名核查员完成备案。目前核查机构也已经开展核查工作。
此前上海已经出现企业在明确自身排放量后入场推高交易量,北京上周也出现单日最高交易量。随着各地核查工作的开展,企业在明确自身需求后能否更积极地参与到交易中值得期待。同时,各试点主管机构如何保证履约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值得观察
中国碳交易市场
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这两个国家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率先在2008年8月5日同时挂牌成立,仅仅在一个多月以后,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9月25日成立,该交易机构是我国国内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2010年10月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成立。此外,国内己挂牌成立的环境权益类交易所达9家,而专业性环境交易所己达19家,但是各地碳交易所成立以来,进行的排放权交易屈指可数,而且还只是节能和技术项目的合作。2008年长沙建立了环境
资源交易所,两年来只做了一次买卖;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几个月来依然静悄悄;北京环境交易所于2009年设立专门针对中国市场的自愿减排“熊猫标准”,但在近2年后才刚刚达成第一笔交易。
碳交易发展缓慢原因: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处于工业化发展的加速阶段,随着国民经济和工业的较高的增长速度,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总量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这时企业需要发展来壮大自己的实力,如果实施严格的制度,限制企业的排放,而我国企业还不具备承受这种限制的实力,那么就很可能出现很多企业难以为继的局面,这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来讲是不利的。
第三方收取的认证费用也有较大差异,目
现在7个试点,各自都有一个核算和报告的方法和准则,加上国家发改委又出了1套。换句话说,在有8套差不多,但又不完全一样的方法
国际
第三方机构(指定经营实体)有非常严格的准入标准。要成为清洁发展机制的指定经营实体,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并经过CDM执行理事会[⑦执行理事会(EB)负责监管CDM 的实施,并对成员国大会负责。执行理事会授权独立组织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执行理事会的另一个关键任务就是维持CDM活动的注册登记,包括签发新产生的CER、为征收的用于适应资金和管理费用的ER建立管理账户,为每一个CDM项目东道国的非附件I国家注册一个CER账户并予以定期管理。执行理事会由10个专家组成,其中5个专家分别代表5个联合国官方区域(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中东欧、OECD国家),1个专家来自小岛国组织,2个专家来自附件I国家,2个专家来自非附件I国家。](EB)的认证,并最终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会议(COP/MOP)指定。根据《马拉喀什协定》[⑧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9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COP7),会议达成了一系列关于落实《京都议定书》的一系列文件,称《马拉喀什协定》,自此CDM 项目有了明文作业规定(即17/CP.7)。]附录A的要求,一个经营实体申请成为指定经营实体,应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法律实体(或为国内法律实体或为国际组织)并向执行理事会提供此种地位的证明材料;(2)雇用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能够在一名负责的资深行政人员的领导下,行使与所从事的工作的类别、范围、工作量有关的审定、核查核证职能;(3)具备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保险和资源;(4)已做出了充分的安排,能够处理其活动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债务;(5)已制定了行使职能所需的成文的内部程序,包括组织内部职责划分程序以及申诉处理程序,这些程序应予公布;(6)具备或可以掌握行使清洁发展机制方式和程序及COP/MOP有关决定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所需的专门知识,具体而言熟悉和了解有关规定[⑨包括:(1)有关清洁发展机制运营的方式、程序和指南,COP/MOP以及CDM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定;(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审定、核查核证相关的问题,特别是环境问题;(3)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技术知识,包括基准线和监测排放量的专门知识;(4)相关的环境审查要求和方法;(5)计算人为源排放的方法学;(6)区域和部门方面的知识。];(7)拥有一个管理结构,从总体上负责实体职能的行使,包括质量保证程序,以及与审定、核查核证有关的所有决定;(8)没有任何关于渎职、欺诈和/或与其指定经营实体的职能不符的其他行为的未结案司法诉讼。
此前上海已经出现企业在明确自身排放量后入场推高交易量,北京上周也出现单日最
高交易量。随着各地核查工作的开展,企业在明确自身需求后能否更积极地参与到交易中值
第三方收取的认证费用也有较大差异,目前收费大多在十万元以内。